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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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止五日,其弊将益甚矣。

    』 禦史中丞劉摯言:『臣睹今月七日敕節文[3],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諸色役人,依熙甯元年以前舊制,委州縣定差者。

    命既下,中外人情鼓舞歡喜,天下幸甚!臣竊聞令下之後,奸邪之人論說紛紛,造作浮言,意欲搖動其事,不知陛下察其然乎?今來改免役為差役,乃是大體已正,大害已革。

    譬如疾患之人,病根已去,其他體氣未和,當徐徐調養之而已。

    臣恐上下觀望之人,指小小未圓事件張皇鼓扇。

    伏望皇帝陛下、太皇太後陛下堅持此意,力行無疑,勿為異論所動。

    候臣僚及諸路論列到未盡未便事理,乞付三省類聚參詳。

    法内如有合先次施行者,即乞随事先賜處分。

    』摯又言:『敕内指揮委逐縣若依今來指揮别無所妨礙,即便依此施行。

    若施行未得,即限五日具利害申州,州類聚,限一月申轉運司,本司限敕到一季内奏聞。

    臣竊惟事經變革,其首尾牽連相牴牾者,必不能無也。

    而限以五日,恐倉卒以應期會,卻緻苟簡,不免後日申請紛紛。

    臣欲乞諸縣與展限一月。

    役法未行以前,諸縣諸色役人,其有冗占過多之數,及熙甯後來既複募人之法,給以役錢,故行裁減,至于今日,并已是合用人數。

    臣欲乞除弓手一役,合依熙甯以前舊法人額外,其餘役人,令州縣定差,隻依役法後來裁定之數。

    若或委有不足,即具因依合如何增添申請。

    』左司谏蘇轍言:『臣伏見二月七日三省、樞密院劄子節文[4],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

    臣看詳上件指揮,大綱已得允當,其間節目頗有疏略差誤,未見一一具言,全在有司節次修完。

    自罷差役,至今二十年,乍此施行,吏民皆未習慣,兼差役之法關涉衆事,根牙盤錯,行之徐緩,乃得詳審。

    若不窮究首尾,匆遽便行,但恐既行之後,别生諸弊。

    臣切見州縣役錢,所在例有積年餘剩錢,有足支數年,欲乞朝廷指揮,将見在役錢且依舊雇役,盡今年而止,卻于今年之内催促諸處審議差役,令的确可行,更無弊害,然後于今冬迤逦差撥,起自來年役使鄉戶,一則差役條貫即得審詳,既行之後,無複人言;二則将已納役錢一年雇役,民力舒緩,進退皆便。

    』又言:『新法已來,減定役人,皆是的确數目。

    行之十餘年,并無阙事,則舊法人數決為冗長。

    天下兵知近降指揮,明使州縣相度,無有妨礙。

    至于揭簿定差,亦無日限。

    今來開封府官吏不相度申請,于數日之間,一依舊法人數差撥了絕,如壇子之類,近年以剩員充者,一例差撥役人監勒。

    開、祥兩縣迅若兵火,顯是故欲擾民,以害成法。

    乞下所司取問開封府官吏,如有上件妨礙,更不相度申請。

    及似此火急催督,是何情意,特賜行遣,以戒天下挾邪壞法之人。

    』始,司馬光奏乞複行差役舊法。

    既得旨依奏,知開封府蔡京即用五日,限令開封、祥符兩縣如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充役,亟詣東府白光。

    光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乎?』議者謂京但希望風旨,苟欲媚光,非事實也。

    故蘇轍首以此為言。

     此據邵伯溫《見聞錄》并紹聖五年十二月己未董敦逸章。

    伯溫謂蔡京詣政事堂白司馬光,誤也。

    或至東府耳。

     尚書左丞呂公著劄子:『勘會司馬光近建明役法,文字,大意已善,其間不無疏略未完備處。

    若博采衆論,更加公心,申明行下,向去必成良法。

    今章惇所上文字,雖其言亦有可取,然大率出于不平之氣,專欲求勝,不顧朝廷命令大體。

    早來都堂三省、樞密院會議,章惇、安焘大段不過商量。

    況役法元不屬樞密院,若如此議論不一,必是難得平允。

    伏望宸衷詳酌,或選差近臣三數人專切詳定聞奏。

    』遂具韓維、李常、範純仁、孫覺、孫永、呂大防、王觌姓名,乞自禁中指揮,選差三人降出。

    又言:『自來故事,朝廷有大議論,亦多選差兩制或兩省定奪。

    近劉摯、王岩叟、蘇轍數有論奏,恐涉嫌疑,惟宸衷裁擇。

    』诏:『門下侍郎司馬光近建明役法,大意已善,緣關涉事衆,尚慮其間未得盡備,及繼有執政論奏,臣僚上言役法利害。

    若不精加考究,何以成萬世良法?宜差資政殿大學士兼侍讀韓維、吏部尚書呂大防、工部尚書孫永、給事中兼侍讀範純仁專切詳定以聞,仍将逐項文字抄錄,付韓維等。

    』司馬光言:『臣伏見禦批指揮,以臣近建明差役之法,尚慮其間未得盡備,差韓維、呂大防、孫永、範純仁專切詳定聞奏。

    臣竊以免役法之病民,自曏日臣寮、民庶上封事及近日劉摯等奏陳,言之甚詳,非獨出臣一人之私意也。

    陛下幸用臣言,悉罷免役錢,依舊差役。

    诏下之日,中外歡呼。

    今陛下令韓維等再行詳定考究利害,完補漏略,成就良法,固無所妨,但敕下已逾半月,州縣差役約已及半,方行遣紛纭,臣愚竊恐聞此指揮,謂朝廷前日之敕改更未定,或斂錢,或差役,尚未可知。

    官吏惶惑,不知所從,衆庶失望,怨嗟益甚,必有本因新法得進之臣乘此間隙,争言免役錢不可罷,因聚斂獲功之吏,稱舊條未改,督責免役錢愈急,是出民湯火,濯清泉,複入湯火也。

    伏望朝廷特賜申敕州縣,言今來止為其間條目未備,令維等詳定所有差役,仰州縣依前敕一面施行。

    候定到事節,續降下次,庶免緻于差役中半紛纭之際,令出反汗,人情大搖,實天下幸甚!』初,範純仁自慶州召入。

    純仁與司馬光素親厚,聞光議複行差役法,純仁曰:『法固有不便,然亦有不可暴革。

    蓋治道,唯去太甚者耳。

    又況法度乃有司之事[5],所謂宰相,當為天子搜求賢才,旁列庶位,則法度雖有不便于民者,亦無所患。

    苟不得人,則雖付以良法,失先後施行之次,亦足以力民病矣。

    』乃言于光,欲且議緩行。

    先行于一州,候見其利害可否,漸而推之一路,庶民不騷擾而法可久行。

    』光弗聽。

    純仁歎曰:『是又一王介甫矣!』複折簡遺之曰:『蒙示奏稿,益見公之存心。

    然此法但緩行而熟議則不擾,急行而疏略,則擾民。

    今公甯欲擾民,而且将疏略之法使缪吏遽行,其擾民又在公意料之外。

    公既知純仁不欲速,而示之以益堅之意,蓋欲使知其罪而默耳。

    默默何難?人人皆能。

    不止能默,亦可贊公,使公喜而自容于門下,何用犯公怒而喋喋也?若果如此,則是純仁不若少年合介甫求早富貴也,何用白首強顔,于此媚公求合哉?惟其如此,所以誤公一顧而提攜至此。

    惟公少加采察。

    』光亦弗聽也。

    始議複差役,中書舍人範百祿言于司馬光曰:『熙甯初,百祿為鹹平縣。

    役法之行,罷開封衙前數百人,而民甚悅。

    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薄,為法之害。

    今第減出泉之數以寬民可也。

    』光不從。

    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賄,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押刑房,固執不可,且謂:『鄉民被徭役,今日執事而受赇,明日罷役,複以财遺人,既以重法繩之,将見面黔衣赭充塞道路矣。

    』光曰:『微公,幾為民害。

    』遂已之。

     閏二月辛卯,诏:『已差官詳定役法,令諸路且依二月初六日指揮定差,仍令州縣及轉運、提舉司各遞與限兩月,體訪役法民間的确利害。

    縣具可施行事申州,州為看詳保明,申轉運、提舉司,轉運、提舉司看詳保明聞奏。

    仍令逐州縣出榜,許舊來系納免役錢,今來合差役人戶,各具利害,實封自陳。

    』劉摯言:『诏令舊納錢者、今被差者皆具論列,緣四海百姓向來無不納錢,則是竭天下之人,使之實封議法,則求言無乃太廣乎?實封之狀,州縣必須疲于遞送,具達于朝廷者,計須山積,則考閱何時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