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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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而所謂差役之法,何年可見其成也?伏望速賜契勘,如已頒行,即乞于敕内删去「仍令逐州縣出榜」以下四十一字更不施行。

    』王岩叟言:『前敕:為已見民間免役利害,故複差法。

    而今敕方雲:限兩月訪利害。

    朝廷豈不知昨來四方應诏上書之人以千萬計,皆是斥言免役不便,足為信矣,何須更煩體訪,故作逗遛?』尋有诏:『今議論未見成法,若許諸色人申陳,恐徒為煩擾,候有成法,錄下諸路立限,許實封申陳,逐旋看詳更改。

    』蘇轍言:『臣近奏,乞取問開封府官吏,明知熙甯以前舊法役人數目頗有冗長,并不依近降指揮相度申請,便盡數差撥。

    及朝旨本無限日,辄敢差人監勒,于數日内蹙迫了當,故意擾民,以壞成法。

    乞賜行遣,以戒天下挾邪壞法之人。

    至今未蒙施行。

    謹按:權知開封府蔡京職在近侍,身為民官,若不知舊法人數之冗,是不才;若知而不請,是不忠。

    京新進小生,學行無聞,徒以王安石姻戚,蔡确族從,因緣幸會,以至于此。

    今者方欲推行差役舊法,王畿之政,為天下表儀,而使懷私之人,竊據首善之地,四方瞻望,何所取法?乞賜指揮,先罷京開封府,仍敕大理寺疾速結絕前件公事。

    所貴官吏不至觀望首鼠,以長奸私。

    』戊戌,诏:『已差吏部尚書呂大防等專切詳定役法,内有合經由三省文字與免會及不依常制,日限催促施行。

    』又诏:『今差役議論,未見成法。

    若許諸色人申陳,恐徒為煩擾。

    候有成法,錄下諸路立限,許實封申陳,逐旋看詳更改。

    其閏月二日朝旨勿行。

    』從劉摯等言也。

     癸卯,詳定役法所言:『司馬光奏請天下免役錢并罷,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令佐揭簿定差。

    續準朝旨,諸路且依二月六日指揮定差。

    今看詳熙甯元年以前,役人衙前,最為重役,有鄉戶、押錄、投明三色人充役,除押錄系年滿撥充,投名人系招募外,惟鄉戶一色,方系定差人數,亦有酒場支酬長名、衙前人數,已定去處,不曾更差鄉戶、衙前。

    其州縣典吏、書手之類,自來亦多有投募去處。

    慮今來承受上項朝旨,卻一例定差,又緣額管人數自募役法行,諸處減數不少,祗應已得辦集。

    若依今降指揮,似熙甯以前人數定差,慮民間虛有煩擾。

    欲乞先次行下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場河渡錢,依見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許揭募定差,其餘役人除召募外,并依二月六日指揮定差。

    若有妨礙,即遞限兩體訪役法的确利害申州、轉運司保明聞奏,仍令逐州軍一面先申本所,其差衙前有妨礙或别有利害,亦仰依閏二月八日指揮施行。

    其見役人如未有人替,仍許支雇錢,候有人替,方得住支。

    』從之。

    尋又乞改『雇募』字作『招募』字,恐諸路疑惑複行雇法也。

    王岩叟言:『臣訪諸郡縣官員,自來雇募到承符、散從、弓手、力役之類在逐廳,今例合差鄉戶抵替,逐官有以鄉戶正身自充,須令雇召。

    其被雇之人邀勒鄉戶,剩要工錢者,臣乞指揮下詳定役法所立法,約束官員不得抑勒雇人。

    其情願雇人者,皆不得過元募役錢之數。

    』蘇轍言:『近奏罷免役錢,行差役事。

    大綱已得允當,其間小節疏略差誤,其事有五:其一,衙前更差鄉戶;其二,坊郭人戶不出役錢;其三,諸色役人依舊人數定差,未為允當;其四,散從弓手、力役人并免接送;其五,州縣胥吏支雇。

    』诏送看詳役法所。

    甲辰,左司谏蘇轍言:『臣竊見知樞密院章惇,始與三省同議司馬光論差役事,明知光所言事節有疏略差誤,而不推公心,即加詳議,待修完成法,然後施行,而乃雷同衆人,連書劄子,一切依奏。

    及其既已行下,卻令被差人戶具利害實封聞奏。

    臣不知陛下謂惇此舉,其意安在?惇不過欲使被差之人有所不便,人人與司馬光為敵,但得光言不效,則朝廷利害更不複顧。

    用心如此,而陛下寘之樞臣,竊惑矣!尚賴陛下明聖,覺其深意,中止不行。

    若其不然,必害良法。

    乞陛下早賜裁斷,特行罷免,無使惇行巧智,以害國事。

    』丁未,诏給事中兼侍講傅堯俞詳定役法。

     三月己未,詳定役法所言:『乞下諸路,除衙前外,諸色役人,隻依見用人數定差。

    今年夏料納錢住罷,更不走催官戶、僧道寺觀、單丁女戶出錢助役指揮勿行。

    』從之。

     此據《榮州舊按》增入。

    陳瓘錄:『劉安世語曰:溫公與範堯夫道合志同,但堯夫欲行七色錢,稍複免役。

    溫公方病,自力而出,簾外取對,言:小人欲以乏财動朝廷,稍複免役之法,不知為誰?堯夫失色卻立,卒不敢出言。

    後來堯夫之去,蓋因安世章疏且及前事也。

    』 癸酉,詳定役法所言:『坊場、河渡錢元用支酬衙前重難。

    量添酒等錢、準備坊場陪費,如此之類,名件不一。

    除依條合支外,并樁頓,以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

    』從之。

    詳定役法所雲:『諸路見行出賣坊場、河渡等,并應合支酬招募衙前使用錢物,未有所歸隸。

    』诏令提點刑獄司之。

     四月癸巳,中書舍人蘇轼詳定役法。

     五月壬申,詳定役法所言:『元豐令:場務錢每年于諸路移那一百貫赴内藏庫寄帳封樁。

    請自今留以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緣役事等費。

    』從之。

    癸巳,詳定役法所言:『臣僚上言,應坊場,乞罷實封投狀之法,立中數為額,』诏韓維等相度以聞。

    『欲乞以前界買名錢,委本州看詳。

    若累有增無減,即取累界中最高一界為額。

    前後拖欠數多,累限無人陳狀,難有人承買,比最高價虧及五分已上者,縣相度減定申州,與轉運司次第保明申省。

    仍立界滿賣抵當約束,餘并依舊。

    』從之。

    己亥,蘇轼言:『乞應坊場、河渡免役量添酒等錢,并用支酬衙前召募綱運官吏、接送雇人,及應緣衙前役人諸般支使。

    如本州不足,即申本路,于别州移用。

    如本路不足,即申戶部,于别路移用。

    有餘去處,不得為見有餘錢額外,支破其不足去處,亦不得為見不足,将合召募人卻行差撥。

    』從之。

     六月庚子,蘇轼言:『逐處色役,各随本處,土俗事宜,輕重不同。

    借如盜賊多處,以弓手、耆長為重;稅賦難催處,以戶長為重;土人不閑書算處,以曹司馬為重,難以定限等第,一概立法。

    若衙前招募得足,即須将以次重役,于第一等戶内差撥,諸處色役,委本路監司與逐處官吏相度,同立定本處色役輕重高下次第,以最重役從上差撥。

    』從之。

    甲寅,司馬光言:『臣先曾上言,乞直降敕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

    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令佐揭簿定差。

    蒙朝廷一一如臣所請,無何,續有雇募不足方行定差指揮,人始疑惑。

    既而屢有更張,号令不一,又轉運使各以己見,欲合本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緻州縣惶惑,不知所從。

    或已差役人卻放,或已放雇人卻收,或依舊用役錢雇人,或不用錢招人充役人,朝夕不定,上下紛纭,與二月六日敕意相違。

    今欲申明元初起請内聲說不明不盡事件,謹具畫一如右。

    一、臣起請雖雲「依熙甯元年舊法人數定差」,若舊法有于今日不可行者,即是妨礙,合申乞改更。

    人數或太多,或太少,惟本縣知得的确。

    合消數日,令酌中立額申乞,依數定差,朝廷難為遙度。

    一、臣起請雖雲「若所差人不願充役,任便選雇有行止人自代,雇錢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之人邀勒被差人廣求雇直,官亦當裁定,不得過自來宮中雇錢之數。

    其州縣官員,即不得指所雇之人,令被差之人雇覓。

    一、臣起請雖雲「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