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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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俟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若所雇之人自有田産,情願充役者,亦自可依舊存留。

    又曹司系新差之人,多不谙曉書算。

    行遣及案下文字未曾交割,合留所雇之人給與雇錢,令與新差之人同共行遣,限半年内交割了畢,方放逐便。

    一、臣起請雲:「今日衙前陪備少于向日,不至破家。

    若猶以才力難任,即乞于官戶、僧道、單丁、女戶有産業,每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收斛鬥及百石以上者,并等第出助役錢。

    不及此數者與放免。

    」臣意以為十口之家,歲收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錢十五貫,足供日用。

    二者相須,此外有餘者,始令出助役錢,非謂止收百石,即令助役也。

    若嫌太少,及所收掠課利難知實數,即乞應系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錢,第四等以下放免。

    若本州坊場、河渡等錢,自可支酬衙前重難,分數得足,則官戶等更不消出助役錢。

    一、從來諸州招募役人充長,名衙前。

    若招募不足,方始差到鄉戶衙前。

    此是舊法,今來别無更改,惟是舊日将坊場、河渡折酬長名衙前重難,令自出賣。

    今來官中出賣坊場、河渡,收錢依分數折酬長名衙前重難,隻此與舊法有異。

    若鄉戶願投充長名,亦聽。

    一、臣起請委逐縣看詳,具利害擘畫申州,本州類聚,擇其可取者擘畫申轉運司,轉運司類聚諸州所申,擇其可取者擘畫奏聞朝廷。

    伏緣知逐處民間利害子細,轉運司不如州,州不如縣。

    竊慮逐縣别有擘畫,得事理切當,而本州及轉運司抑遏删去,不以上聞,緻敕下之日,依舊妨礙,施行未得。

    欲乞更降指揮下州縣,如有似此擘畫切當,被在上删去者,許逐縣直申轉運司,本州直申奏,所貴下情無壅,曲盡事宜。

    仍乞降指揮下詳定役法所,隻得以諸路州縣申到利害,詳其可否,立為定法,其不當職之人為高奇之論,不切事情者,不得施行,亦不可将一路、一州、一縣利害作通行條貫。

    一、詳定役法所奏請行下指揮,若有妨礙難行之事,亦乞如臣起請,委逐路州縣看詳,具利害擘畫申上,随宜修改。

    右臣所言,若有可取,乞遍頒下諸州縣。

    除此外,并依二月六日所降敕命施行。

    』從之。

     七月丁巳,中書舍人蘇轼言:『臣先曾奏論衙前一役隻當招募,不當定差。

    執政不以為然,臣遂奏乞罷免臣詳定役法。

    奉聖旨不許,經今月餘,前所論奏,并不施行,而臣愚蠢,終執所見。

    吏部尚書孫永奏駁臣所請,蓋是臣愚暗無狀,上與執政不同,下與本局異議。

    如臣乖異,必害成法,乞早賜指揮,罷免所有臣固違聖旨之罪,亦乞施行。

    』又以狀申中書省曰:『轼近奏乞罷詳定役法,已奏,聖旨依奏。

    竊見孫給事奏駁前件聖旨[6],乞取孫尚書及轼所議付台谏、給舍、郎官定其是否,然後罷其不可者,須至申乞指揮轼前後所論役法事。

    轼已自知疏缪,決難施行,所有是否[7],更無可定奪,隻乞依前降指揮行下。

    轼自今日以後,更不敢赴詳定所簽書公事,伏乞早賜施行。

    』從之。

    轼意以為差役法弊當改,但不當于雇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出為入,無多取民錢,則不足以害民。

    嘗白司馬光,光不然之。

    轼曰:『昔韓魏公刺陝州義勇,公為谏官,争之甚力,公亦不顧。

    轼昔聞公道其詳,豈今作相,不許轼盡言耶?』光不悅而罷。

     九月丙辰,司馬光卒。

     十月庚寅,三省奏:『臣僚上言朝廷立差役之法,許私自雇人。

    州縣行之,已有次序。

    近朝旨:弓手一役,卻令正身祗侯。

    恐公私未便。

    』诏:『應弓手止身不願充役者,許雇募充弓手。

    得力之人,仍不得過元募法雇錢之數,令府界提點司、逐路轉運司相度施行。

    』 十一月癸未,文彥博言:『竊聞天下諸路差、雇役法,朝廷雖已降指揮,而至今未定,頗聞煩擾。

    臣檢會始司馬光閱天下臣庶奏章,多言役錢雇役,其法不便,遂卻複差役之法。

    然司馬光所言甚詳,而節目苛煩,恐州縣不一一通曉。

    又朝廷置局詳定,議論不一,必難通行。

    臣以謂差役之法本州縣常事,其來已久,皆素無定法。

    及其末流,不容無弊,随時遷改。

    臣曾累具劄子,奏乞令州縣刺史、令佐從民利便,依例各議定其法,縣申州,州申轉運司看詳,定奪奏聞。

    如得允當,即降下施行。

    至今其法未定,蓋滋狡吏侵擾。

    若如臣前奏,且各付逐路郡縣定奪利害,各從其便,庶幾下民早得息肩。

    取進旨。

    』诏令詳定役法所限兩月一結,如限滿有未了事,并送戶部施行。

    其合銷要吏人,令本部于舊局人内遷留。

     十二月己酉,诏舊出免役錢三百缗以上人戶,并依單丁等戶例輸納,與免色役。

    詳定役法所言也。

    侍禦史王岩叟言:『臣伏睹新降役法内一項,諸出等高強戶舊納免役錢三百貫以上者,依單丁等戶法輸助役錢。

    臣博采衆議,皆以謂不見其利,而見其害,非可久之法,以甯天下之心,不使有疑,于國家幸甚。

    』 三年二月,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轼言:『臣聞差役之法,天下以為未便,獨台谏官數人者主其議,以為不可改。

    磨厲四顧,以待言者,故人畏之,而不敢發耳。

    近聞疏遠小臣張行者力言其弊,而谏官韓川深诋之,至欲重加編竄。

    此等亦無他意,方司馬光在時,則欲希合光意;及其既沒,則妄意陛下以為主光之言,殊不知光至誠盡公,本不求人希合;而陛下虛心無我,亦豈有所主哉?使光無恙至今,見其法稍弊,則更之久矣。

    臣每見呂公著、安焘、呂大防、範純仁皆言差役不便,但為已行之令,不欲輕變,兼恐台谏紛争,卒難調和。

    願陛下問呂公著等,令指揮差、雇二法各有若幹利害。

    昔人雇役,中等人戶歲出役錢幾何?今者差役,歲費錢幾何?及幾年一次差役,皆可以折長補短,約見其數。

    以此計算,利害灼然,而況農民在官,貪吏狡胥,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

    又五路百姓例皆樸拙,差手分須至專雇慣習人,尤為患苦,其費不赀。

    民窮無告,監司、守令觀望不言。

    若非此一事,則何緻傷陰陽之和至于如此?今來所言,若萬一少有可采,即乞留中,隻作聖意行下,庶幾上答天戒,下全小民。

    臣不勝恐慄待罪之至!』張行者,遂甯人,述之從孫也。

    行言:『神宗議納役錢,蓋嘗謂之助役矣。

    為若止于助,則未能盡免,将使後世役亦差,錢亦差,于是更為免役,其慮深矣。

    今乃廢免而複差,上違先帝燕翼之謀,下拂元元安業之願,豈曰述事乎?』又言:『差役下戶一年所費,有用數年役錢,有用數十年役錢者。

    其等漸降,其害愈深,殆非聖人裒多益寡、天道張弛之義。

    』又言:『臣恐議者以為朝廷有心于改法,無心于便民。

    昨日改之為天下之民,今日複之為天下之民,無容心于其間可也。

    』章疏十上,诏監司取戒厲以聞,行乃止。

    己亥,诏衙前差鄉戶處,速募诏鄉戶衙前役滿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錢。

    如願投募者聽,仍免本戶身役;不願募者,速召人替。

     校勘記 [1]上戶 原本『上』上衍一『上』字,據《長編》卷三六四删。

     [2]曾具 原本作『會具』,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3]節文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六七補。

     [4]節文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六七補。

     [5]有司之事 原本『有司』下衍一墨丁,據《長編》卷三六七删。

     [6]孫給事 原本『事』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八二補。

     [7]所有 原本『有』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八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