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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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尋遣左藏庫副使麥文炳代馮景。

     八月癸未,诏:『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一日,依義勇法冬教,每月赴縣教閱。

    五都保以上并分四番,自十月起教,至正月罷。

    零保即先從多教,周而複始,仍降畫一處分。

    府界、三路已罷團教,其提舉錢糧官司并罷,撥與教閱兼領,皆自來年正月一日施行。

    』 十月丁亥,诏提舉府界、三路保甲官并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

    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

    仍自來年正月一日施行。

    』 十一月丙午,樞密院勘會已降指揮,提舉府界、三路保甲官并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所有保甲,隻冬教三月,合行監教,有無差官雲雲。

    诏:『應申奏及行移保甲文字,稱「某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司」。

    逐縣監教官并罷,隻委令佐監教十都保正。

    上縣分于冬教前,自京差指使一名,往彼同監教。

    提舉保甲司各置勾當公事并指使一員工監察禦史王岩叟言:「臣竊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毫發愛人之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憤怨人人所同。

    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繼,今猶未已。

    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于此極爾。

    臣愚以謂一月之間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并教一月。

    農事既畢,無它用心,人自安于講武而無憾,遂可罷提舉司[3],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

    每俟冬教,則安撫司選冬教官分詣諸邑,與令佐同教于城下。

    一邑分兩番,當一月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正、長不相誰何,而百姓獲優遊治生,無終年逃遁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無侵陵犯上之惡矣。

    』又言:『提舉三路保甲錢糧司名列監司[4],實無職事。

    伏乞廢置,以省冗官。

    』既罷提舉錢糧司(罷錢糧提舉即此月二十六日也)。

    岩叟又言:『竊見新降保甲法,尚存提舉教閱一司,及改逐縣巡教官,乃知朝廷未察所以為保甲之患者,大本猶在。

    伏望陛下深家人情,廢置提舉保甲一司及監教官,但令州縣及安撫司主之,百姓安心為生,以樂聖政,不勝幸甚!』又言:『近降畫一保甲指揮,依舊逐歲遣按閱者。

    竊敢為朝廷論其害:臣每見使者所向,其騎從之盛,風采之峻,供億之煩,承迎之厚,郡縣為之騷然,故所至人情甚以為苦。

    又其所按保丁,雖各得銀絹三五匹兩,而不知備按閱飲食、衣服之費,自已不輕。

    既得之,而為衆人耗蠢,又亦不少,所存以歸,能有幾許?臣曾體問,雲:「若國家但令冬教,使不失農時,則家無橫費,自可有餘。

    天恩深厚,非一按閱賜赉之比矣。

    」竊考其情,蓋不以得一時之賞為足,而以安終歲之業為樂也。

    況所謂賜赉者,隻是出于保丁人家所納役錢數内耳,所謂取諸其懷而與之,割其肉而啖食,孰若不取不割之為兩得也?臣愚伏望聖慈因冬教以為恩,下令罷逐年按閱之煩,省役錢封樁之擾,一以安靜,養其力而舒其心,斯民幸甚!』 十二月丙寅,王岩叟言:『臣伏睹陛下即位之初,首發德音,下明诏,免保丁第四、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使勿教。

    其得免者戴陛下厚恩,如獲更生。

    後複下令,變保甲月教之法為冬教,人人始得安其業,又大惠也。

    然第四、第五等之家,田業壟畝之多寡無甚相遠,粗粝不充,布褐不備,均有凍餒之憂。

    今若隆冬冽寒使去其家,與溫飽者同教于城下,盈月而後已,豈其所堪?伏望聖慈哀憐,約祖宗義勇等第之制,特诏有司,免三路第四、第五保丁冬教,以寬貧民,但籍姓名,備緩急出力以從事可也。

    臣又按:祖宗義勇之法,止行三路。

    比者保甲之事,乃并王畿。

    臣以為畿内保甲,宜悉罷之便。

    』于是诏府界三一路保甲第五等兩丁之家免冬教。

     元祐元年正月癸卯,诏商、虢州保甲依舊更不冬教。

    辛亥,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令赴官送納,仍立府界、三路私有禁兵告獲賞格。

    』從之。

     二月庚申,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應保甲赴教日,止用民間衣裝,不得勒令别造。

    』從之。

     閏二月辛卯,诏:『府界、三路提舉保甲司指揮州縣,如有見送納軍器,若不是非理損壞不堪,或事件不全,止據見在受納,不得須令修整陪填,仍曉示,若有隐藏換易元給官弓弩者,限一月首納,待與原罪。

    限滿不首,即與私有禁兵器法告賞。

    』己亥,禦史中丞劉摯言:『伏睹近制,保甲罷團教,朝廷所以惠綏疲氓,恩施甚厚。

    民得去其所若,就其所安,遠近承風,莫不鼓舞。

    然愚以為宜有法以斂制之。

    蓋保甲之技藝強弱高下,州縣皆有等籍。

    今按取優等之人,召其情願刺以為本州禁軍,若舊系長等名色,則此類軍中之階級,随其等差對換補之。

    自餘中、下藝等,亦召願充公人者,依近制募以為弓手、手力、耆戶長之役。

    所貴在軍者,既團隸部督,束之有法,又使得伸其素習之能。

    其在役者,既不失服職于公家,比之召雇浮浪,乃得熟事,鄉民必賴其力為多。

    』壬子,诏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司,并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

     七月甲子,右司谏蘇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