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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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竊見仁宗朝,河北、河東初置義勇。

    至英宗朝,推行其法,漸及陝西,皆以地接北方,有守禦之備,每歲冬教一月,民雖以為勞,而邊防之計有不得已。

    及熙甯中,更置保甲,使京畿三路之民日夜教習。

    二聖臨禦,知其不便,率皆罷去,民得歸秉耒耜,盜賊因此衰息,歌舞聖德,無有窮已。

    惟有冬教一月之法,三路以被邊之故,民習為常,不辭愬。

    至于京畿諸縣,累聖以來,為辇毂所在,素加優厚。

    今乃與三路邊郡為此一例冬教,情所未安。

    伏乞聖慈深念根本之地所宜寬恤,特與蠲免。

    』 八月丁酉,诏陝西路保甲冬教,并自十一月一日,至次年正月終罷。

     十一月庚辰,殿中侍禦史呂陶言:『伏見保甲之法雖已更次,猶有二弊,未便于民。

    其一為罷去二十畝已下免役指揮,卻令五等戶有三丁者,皆赴冬教一月。

    緣民之貧富,不系丁之多少,而教與不教,則有幸不幸。

    今田百畝,家有二丁,則免教,是謂之幸;田有十畝,家有三丁,則謂之不幸。

    此貧富力役大為不均。

    況今之教閱,官中不給錢米,一月之食皆自辦。

    夫有田二十畝之家,中年所收,不過二十石,賦稅、伏臘之外,又令其贍一丁,則亦難給。

    蓋昔日推行之始,不暇講求利害,惟務其多。

    今雖将五等下戶精專閱習,萬一或有調發,雖破竭家産,所得幾何?裹糧而行,豈不重困?臣愚欲乞于三等以上,或等第雖低而家業及一百貫、有三丁者,方得差充。

    』诏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并免教。

    從呂陶請也。

     保馬監牧附 元豐八年三月,資政殿學士韓維奏:『農民以稼穑為生,使之出錢市馬,已非其願,又守護灌飼,素昧其方,萬一死損,複使償買,昔時一馬直錢三二十千者,今貴至百千矣。

    農民如此,未有已時,愁歎之聲,聞于道路。

    又聞京西保馬頗為群盜掠取,換易乘騎,如其外廄。

    臣恐更易措置,不可緩也(詳見《變新法》。

    此一節合在此年六月下,誤置此)。

    』 四月辛未,诏:『開封府界、京東、京西、河北、陝西、河東所養戶馬近已支價錢撥買。

    配填河東、鄜延、環慶路阙馬軍分。

    自今府界并京東等路養馬指揮并罷。

    』又:『京東、京西路保甲養馬法元定年限極寬,民間易以應辦。

    而有司不務循守,妄有陳請,期限急迫,遂至搔擾。

    先帝已嘗降手诏诘責約束,至今猶不能奉行。

    其兩路保馬,宜令并依原降年限收買,其剩買過數目。

    并充以次年分之數目。

    』又诏提舉京東路保馬兼保甲楊景宗、提舉京西路保甲兼保馬張修令乘傳赴京,于三省禀議改廢。

    其後诏京東、京西路保馬等級分配諸軍,餘數發太仆寺。

    其格不應支配,即還民戶變易,納所給價錢。

     舊錄雲:先帝以國馬不足,追效邱乘之制,寓馬于民,量物産給價,立歲限,使民市馬養之,得自乘習,緩急則集以為用,仍命弛其徭役,法甚善。

    司馬光言其非便,遂罷。

    新錄辨曰:宣仁參祖宗之制,推明神宗之心,保佑哲宗皇帝,以至元祐之治。

    其公議在天下甚明。

    而吏官類出私意,取一時群臣之議,與神宗皇帝較其得失,豈可以示後世?自「先帝以國馬」至「非使遂罷」六十字并删去。

    按:此時司馬光猶未上疏論民戶養馬,不知舊錄何以雲然?其後則先固謂不可也。

     五月庚子,朝奉大夫、提舉京東路保馬兼保甲霍翔知密州,同管京西路保甲呂公雅知濠州。

     六月雲雲。

    (見上。

    ) 七月甲辰,門下侍郎司馬光言:『陛下踐祚聽政,首令京東、西兩路保甲養馬并依元降年限收買。

    其剩過數目,并充次年之數雲雲。

    皆聖澤矜寬民力。

    于保甲勞費,雖十減五六,然保甲保馬向去點擇、買養補填,沿猶如舊雲雲,臣愚伏乞斷自聖心,盡罷諸路保甲,保正、長使歸農,其所養保馬,揀擇勾收,太仆寺量給價錢,分配兩骐骥院、坊監及諸軍,召提舉官還朝。

    其勾當公事、巡檢、指使,并送吏部與合人差遣[5]。

    如此,則開封府界、三路之民,孰不歡呼鼓舞,荷戴聖德?』疏奏,蔡确等執奏不行。

    诏保馬别議立法。

     八月癸未,诏府界新置牧馬監兼提舉經度制置牧馬司并罷,應合分撥措置事件,令兵部條畫以聞。

     九月戊午,诏京東、西路保馬數未足者,更不收買,據見管數,令逐戶依舊主養[6],别聽朝旨。

     元祐元年閏二月辛卯,三省言:『霍翔、呂公雅提舉保馬[7],不循诏旨,至減朝廷元立年限之半。

    』诏霍翔差管勾江州太平觀,呂公雅差監舒州鹽灑稅務。

     四月己醜,右司谏王岩叟言:『訪聞京東保馬事尚有餘弊,宜在講陳,可因而變之,以成國家之利。

    其一:牧監昔廢之初,識者皆曰:「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然不待十年,而天下之馬已不可多得,此非國家之利也。

    臣乞盡收退還民間馬三萬餘匹,複置監如故,然不必置監牧使,止委轉運使領之,可治辦矣。

    其二:廢監以來,牧地之在民者處處為害,蓋始者愚民利于一時請地之易,不慮後日納租之難,投狀之初,争立高額,而不知州縣又估高價折納見錢,遂緻力皆不勝,歲歲拖欠。

    轉運使不論水旱,與群牧司認定此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