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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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始,蘇轍為禦史中丞,論回河三事。
其一、乞存東岸清農口;其二、乞存西岸投攤水;其三、乞除西岸激水鋸牙。
朝廷下河北監司相度,惟以鋸牙為不可去。
轍既執政,于殿廬中謂大防曰:『鋸牙終當如何?』大防曰:『無鋸牙則水不東。
水若不東,北流必有害。
』轍曰:『分水雖善,其如北京百萬生靈每歲夏秋常有決溺之憂何?且分水東入故道,見今故道雖中間通流,兩邊淤合者多矣。
分水之利,亦自不複能久。
』 劉摯曰:『今歲歲開浚,正為此矣。
』轍曰:『淤卻一丈,開得三尺,何益?若淤漲水過後,盡力修完北流堤防,令能勝任漲水,徹去鋸牙,免北京危急之患,此實利也。
』摯曰:『河朔監司皆不如此司,為之奈何?』轍曰:『外官觀望故爾。
何以言之?張璪雖言鋸牙當存,而乞大修北京簽橫堤,所費不赀,則準備鋸牙激水之患耳。
』大防曰:『河事至大,難以臆斷。
』轍曰:『彼此皆目見,則須以公議言之也。
』及至上前,大防、摯皆言以分水為便。
轍具奏。
上語太皇太後曰:『右丞隻要更商量耳。
』轍曰:『朝廷若欲慎重,乞候漲水過,見得故道,轉更尤高,即并力修完北堤,然後徹去鋸牙。
如此,猶且稍便。
』既至都堂,大防、摯令批聖旨,并依都水監所定。
轍謂堂吏:『适已奏知,乞候漲水過,别行相度。
』摯大不悅。
大防知不直,意稍緩。
明日,改批『不得添展』而已。
此據《龍川别志》及《颍濱遺老傳》附三月末。
七年十月辛酉,诏:『大河東流,都水使者吳安持賜三品服,北外都水監丞李偉令任滿日,令再任。
』 《玉牒》雲:辛酉,河複故道。
八年正月乙巳,中書侍郎範百祿言:『竊聞水官自元祐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準敕罷回河後,逐年并功,修進梁村鋸牙,并大河兩馬頭。
經今四周年有餘,用過功力浩瀚,兼三處并行,若如水官之意,既進埽繹,又狹河門,隻留一百五十步,及預乞朝廷候北流淺小,作軟堰閉斷。
詳此五事,顯見必欲回河,特以分水為名,托雲恐東流生淤險,行巧計耳。
方且鼓倡言路,以非為是,緻台官章疏前後十餘,中外傳聽,不能無惑,深恐不便。
伏望二聖明诏三省速議,果決拆去河上鋸牙、兩馬頭,開放河門,任令大河自浚趨下,免緻壅遏障塞,淤壞北流,積為大害。
若北流通決,将來每遇水漲,自然分向東流。
既是分水之利,兩河并行,久遠安便。
』百祿又言:『自元祐四年正月二十八日降敕罷回河,今來臣僚回河之意終不肯已。
然而大河亦然不可回,吳安持等方日生巧計,壅遏北流,前後多端,緻大河漸有填淤之害,寝壞禹迹之舊,豈不深可惜哉?』先是,進呈禦史李之純、董敦逸、黃慶基乞回河東流、楊畏乞差官相視,及都水監吳安持乞于北流作土堰、定河流,以免填淤事。
時呂大防在告,蘇頌等皆言商量未定。
蘇轍面奏:『安持所言,決不可從。
』而範百祿再上此奏。
二月己未,門下侍郎蘇轍奏:『臣今月八日以式假不預進公事[17]。
竊見三省同奉聖旨,北流軟堰,依都水監所奏,候下手日,先将檢計到功料奏取旨。
切緣臣從來都堂聚議,嘗以為軟堰不可施于北流,利害甚明。
伏望聖慈特賜詳察,降臣此議付三省,所有八日指揮乞未行下,俟臣參假商量取旨。
』至是入對,奏曰:『自去年十一月後來至今,百日之間,水官凡四次妄造事端,搖動朝廷。
第一次安持十一月出行河,先乞一面措置河事。
舊法:馬頭不得增損。
臣知安持意在添進馬頭,即指揮除兩河門外,許一面措置。
安持奸意既露。
第二次乞于東流北添進五七埽繹。
臣知安持意欲因此多進埽繹,約令北流人東,即令轉運司同監視,不得過所乞埽繹數。
安持奸意複露。
第三次即乞留河門百五十步。
臣知安持意在回河,改進馬頭之名為留河門,即不許,安持計窮。
第四次,即乞作軟堰。
凡安持四次擘畫,皆回河意耳。
』太皇太後以為然。
時呂大防不入,故未及以文字進也。
據《颍濱遺老傳》、《龍川别志》并《栾城》所載劄子日月,井二月十二日,而《實錄》系之三月十二,恐誤也。
今從《集》及《志》、《傳》。
辛未,三省進蘇轍所議河事。
呂大防曰:『今來軟堰已不可作,無可施行。
』轍曰:『軟堰本自不可作。
臣本論吳安持百日之間,四次妄造事端。
蘇頌前乞遣官按實是非,明示賞罰,此言極當。
乞依施行。
安持小人,要動搖朝聽。
若令依舊供職,病根不去,河朔被害無已,不可信用。
』大防曰:『水官弄泥弄水,别用好人不得,所以且用安持。
』轍曰:『水官職事不輕,奈何以小人主之?《易》曰:「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未聞小人有可用之地也。
』 《實錄》系之三月二十四日,今從《颍濱遺老傳》、《龍川别志》移入二月二十四日。
校勘記 [1]朝廷 原本脫「廷」字,據《長編》卷三七四補。
[2]按視 原本『視』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七四補。
[3]具見其實 原本『具見其』三字為一墨丁,據《長編》卷三七四補。
[4]别議 原本『議』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九五補。
[5]退太師 原本『退』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一五補。
[6]須治故道 原本作『須快乞不』,語甚淆亂,茲據《長編》卷四一五改。
[7]或河道變移 原本無『或河道』三字,義未足,茲據《長編》卷四五一補。
[8]隻開 原本『隻』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一五補。
[9]費用 原本『用』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一五補。
[10]修閉 原本作『終閉』,據《長編》卷四三三改。
[11]朝廷疑惑 原本作『□議惑』,據《長編》卷四三三改補。
[12]鑿收 原本『鑿』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三八補。
《長編》原注雲:『「鑿收」二字,疑誤。
』 [13]侍禦史 原本『禦史』下衍『大夫』二字,據《長編》卷四三九删。
[14]利害 原本脫『利』字,據《長編》卷四三九補。
[15]北外 原本『北』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四八補。
[16]丙戌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四五四補。
[17]式假 原本『式』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八一補。
始,蘇轍為禦史中丞,論回河三事。
其一、乞存東岸清農口;其二、乞存西岸投攤水;其三、乞除西岸激水鋸牙。
朝廷下河北監司相度,惟以鋸牙為不可去。
轍既執政,于殿廬中謂大防曰:『鋸牙終當如何?』大防曰:『無鋸牙則水不東。
水若不東,北流必有害。
』轍曰:『分水雖善,其如北京百萬生靈每歲夏秋常有決溺之憂何?且分水東入故道,見今故道雖中間通流,兩邊淤合者多矣。
分水之利,亦自不複能久。
』 劉摯曰:『今歲歲開浚,正為此矣。
』轍曰:『淤卻一丈,開得三尺,何益?若淤漲水過後,盡力修完北流堤防,令能勝任漲水,徹去鋸牙,免北京危急之患,此實利也。
』摯曰:『河朔監司皆不如此司,為之奈何?』轍曰:『外官觀望故爾。
何以言之?張璪雖言鋸牙當存,而乞大修北京簽橫堤,所費不赀,則準備鋸牙激水之患耳。
』大防曰:『河事至大,難以臆斷。
』轍曰:『彼此皆目見,則須以公議言之也。
』及至上前,大防、摯皆言以分水為便。
轍具奏。
上語太皇太後曰:『右丞隻要更商量耳。
』轍曰:『朝廷若欲慎重,乞候漲水過,見得故道,轉更尤高,即并力修完北堤,然後徹去鋸牙。
如此,猶且稍便。
』既至都堂,大防、摯令批聖旨,并依都水監所定。
轍謂堂吏:『适已奏知,乞候漲水過,别行相度。
』摯大不悅。
大防知不直,意稍緩。
明日,改批『不得添展』而已。
此據《龍川别志》及《颍濱遺老傳》附三月末。
七年十月辛酉,诏:『大河東流,都水使者吳安持賜三品服,北外都水監丞李偉令任滿日,令再任。
』 《玉牒》雲:辛酉,河複故道。
八年正月乙巳,中書侍郎範百祿言:『竊聞水官自元祐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準敕罷回河後,逐年并功,修進梁村鋸牙,并大河兩馬頭。
經今四周年有餘,用過功力浩瀚,兼三處并行,若如水官之意,既進埽繹,又狹河門,隻留一百五十步,及預乞朝廷候北流淺小,作軟堰閉斷。
詳此五事,顯見必欲回河,特以分水為名,托雲恐東流生淤險,行巧計耳。
方且鼓倡言路,以非為是,緻台官章疏前後十餘,中外傳聽,不能無惑,深恐不便。
伏望二聖明诏三省速議,果決拆去河上鋸牙、兩馬頭,開放河門,任令大河自浚趨下,免緻壅遏障塞,淤壞北流,積為大害。
若北流通決,将來每遇水漲,自然分向東流。
既是分水之利,兩河并行,久遠安便。
』百祿又言:『自元祐四年正月二十八日降敕罷回河,今來臣僚回河之意終不肯已。
然而大河亦然不可回,吳安持等方日生巧計,壅遏北流,前後多端,緻大河漸有填淤之害,寝壞禹迹之舊,豈不深可惜哉?』先是,進呈禦史李之純、董敦逸、黃慶基乞回河東流、楊畏乞差官相視,及都水監吳安持乞于北流作土堰、定河流,以免填淤事。
時呂大防在告,蘇頌等皆言商量未定。
蘇轍面奏:『安持所言,決不可從。
』而範百祿再上此奏。
二月己未,門下侍郎蘇轍奏:『臣今月八日以式假不預進公事[17]。
竊見三省同奉聖旨,北流軟堰,依都水監所奏,候下手日,先将檢計到功料奏取旨。
切緣臣從來都堂聚議,嘗以為軟堰不可施于北流,利害甚明。
伏望聖慈特賜詳察,降臣此議付三省,所有八日指揮乞未行下,俟臣參假商量取旨。
』至是入對,奏曰:『自去年十一月後來至今,百日之間,水官凡四次妄造事端,搖動朝廷。
第一次安持十一月出行河,先乞一面措置河事。
舊法:馬頭不得增損。
臣知安持意在添進馬頭,即指揮除兩河門外,許一面措置。
安持奸意既露。
第二次乞于東流北添進五七埽繹。
臣知安持意欲因此多進埽繹,約令北流人東,即令轉運司同監視,不得過所乞埽繹數。
安持奸意複露。
第三次即乞留河門百五十步。
臣知安持意在回河,改進馬頭之名為留河門,即不許,安持計窮。
第四次,即乞作軟堰。
凡安持四次擘畫,皆回河意耳。
』太皇太後以為然。
時呂大防不入,故未及以文字進也。
據《颍濱遺老傳》、《龍川别志》并《栾城》所載劄子日月,井二月十二日,而《實錄》系之三月十二,恐誤也。
今從《集》及《志》、《傳》。
辛未,三省進蘇轍所議河事。
呂大防曰:『今來軟堰已不可作,無可施行。
』轍曰:『軟堰本自不可作。
臣本論吳安持百日之間,四次妄造事端。
蘇頌前乞遣官按實是非,明示賞罰,此言極當。
乞依施行。
安持小人,要動搖朝聽。
若令依舊供職,病根不去,河朔被害無已,不可信用。
』大防曰:『水官弄泥弄水,别用好人不得,所以且用安持。
』轍曰:『水官職事不輕,奈何以小人主之?《易》曰:「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未聞小人有可用之地也。
』 《實錄》系之三月二十四日,今從《颍濱遺老傳》、《龍川别志》移入二月二十四日。
校勘記 [1]朝廷 原本脫「廷」字,據《長編》卷三七四補。
[2]按視 原本『視』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七四補。
[3]具見其實 原本『具見其』三字為一墨丁,據《長編》卷三七四補。
[4]别議 原本『議』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九五補。
[5]退太師 原本『退』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一五補。
[6]須治故道 原本作『須快乞不』,語甚淆亂,茲據《長編》卷四一五改。
[7]或河道變移 原本無『或河道』三字,義未足,茲據《長編》卷四五一補。
[8]隻開 原本『隻』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一五補。
[9]費用 原本『用』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一五補。
[10]修閉 原本作『終閉』,據《長編》卷四三三改。
[11]朝廷疑惑 原本作『□議惑』,據《長編》卷四三三改補。
[12]鑿收 原本『鑿』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三八補。
《長編》原注雲:『「鑿收」二字,疑誤。
』 [13]侍禦史 原本『禦史』下衍『大夫』二字,據《長編》卷四三九删。
[14]利害 原本脫『利』字,據《長編》卷四三九補。
[15]北外 原本『北』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四八補。
[16]丙戌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四五四補。
[17]式假 原本『式』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八一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