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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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有溢決為慮,隻且以河水東流之後,增添兩岸堤防鋪分,大段數多;逐年防守之費,所加數倍,則财用之耗蠢與生民之勞擾,無有已時。
更望聖慈特降睿旨,再下有司,預約回河之後逐年兩岸埽鋪防捍工費,比之今日,所增幾何,及逐年錢物于甚處出辦,則利害灼然可見。
』疏奏,主河議者不悅,遂寝而不行。
後十餘日,太皇太後宣谕曰:『前日範純仁奏何在?』宰臣奏曰:『事體難從,已鑿收矣[12]。
』太皇太後曰:『純仁之言有理,宜從其請。
』遂又罷河役。
先是,河上所科夫役,許輸錢免夫,縣令上下,皆以為便,純仁獨憂,曰:『民力自此愈困矣!』或曰:『每歲差夫一下費萬錢,今已七千免一丁,又免百姓往回奔走與執役之勞,豈不便乎?』純仁曰:『每歲差夫雖曰萬錢,然攜以随身者不過三千文,得一丁就食于官,是民間未嘗有所費也。
今免夫所出七千,盡歸于官矣。
民又俨然坐食于家,蓋力者身之所出,錢者非民所有。
今取其所無,民安得不病?此一事富民不親執役者以為便,窮民有力而無錢者,非所便也。
又況差夫必計其的确合用之數,縱使所差倍其所役,民不甚勞苦。
今若出錢以免夫,雖三分之夫工,亦可以取十分免夫錢,其弊無由緻察。
又從來差夫不及五百裡外。
今免夫錢無遠不屆,若遇掊克之吏,則為民之害,無甚于此。
』 三月丁卯,都水使者吳安持言:『大河新水向生,請鸠工預治所急。
』戊辰,侍禦史孫升言[13]:『臣伏見李偉、吳安持自去歲興回河之議,二人相與誣罔朝廷,而安持詭谲多奸,既已诳惑大臣,不肯同任其責,萬一僥幸其成,則欲享其利;敗事,則将來歸之建議者。
遂令李偉于去年八月獨奏陳大河要切利害。
』又雲:『竊觀今日兩岸增進馬頭、鋸牙,其沙河直堤水口自已通快,顯有全回之勢,惟與都水使者吳安持曉夕講究,見得上件利害灼然[14],安持遣官暫赴尚書省禀議:「伏望聖慈早賜宸斷,即乞複置修河司,其官屬諸般事件,并依昨來已降例施行,所貴司存既正,凡百悉有條理,可以乘時建立大事。
」李偉、吳安持協比為此奸言,朝廷遂以為信,并依所奏施行。
今日考其奏請之言,無一驗者,而枉費财用、民力已不可勝數,遠近為之騷然。
上賴宗廟社稷之靈,聖聰睿斷之果,昭察奸言,一切放罷。
不然,患害有不可言者。
吳安持、李偉利口輕儇,欺罔奏陳,傳播中外,奸言顯露,罪惡難掩。
伏乞早賜指揮罷斥,以協天下公議。
仍乞罷修河司,候有定議,别聽指揮。
』 九月丁亥,宣德郎孫迥知北外都水丞[15]、提舉北流,右宣德郎李偉權發遣北外都水丞、提舉東流,同共提舉北京黃河北外,仍那移兩河人兵物料。
是月九日,禦史中丞蘇轍言:『臣伏見大河北流,經今十年,已成河道。
每年夏秋之溢,孫村地形低下,漲水東出,因此張問等輩欺罔朝廷,為回河之議,自是北京生靈懷魚鼈之憂,日夜為遷徙之計。
監司、守臣及敕遣使者皆言其不便,朝廷亦知其難矣。
其去歲八月,宣德郎李偉辄敢獻言,欲閉塞北流,回複大河,力排衆議。
萬一私觊功賞,朝廷為之置修河司,調發民夫,剗刷役兵,差文武官吏收買梢茭,百費并舉,河北、京東西路公私為之騷動。
萬口一詞,知其無成。
上賴陛下聖明,照知利害,然猶未能盡罷其役,始令開減水河,次因旱災,令權罷修河,放散夫役,然修河司依前不罷,李偉仍提舉東流故道。
複因給事中範祖禹封還敕命,尋奉四月五日聖旨,李偉差遣,候過漲水檢舉取旨。
今漲水已退,而偉終不罷。
據今月三日聖旨,止是依吳安持等所請,候霜降水落,從北外丞司相度,将梁村口至孫村河身内妨礙處取豁河槽,候冰凍消釋,地形順便,随宜開導,務令深闊,酾為二渠。
臣詳觀安持等說,蓋猶挾奸意觀望朝廷,欲徐為興動大役之計,以固權利。
以臣觀之,修河司若不罷,偉若不去,河水終不得順流,河朔生靈終不得安居。
伏乞指揮大臣速罷修河司,及檢舉前欵,流竄李偉,以正國法。
』 十月癸巳,罷都提舉修河司。
蘇轍又言:『臣近奏乞罷修河司,并責降李偉。
尋準九月二十六日聖旨,李偉權發遣北外監丞、提舉東流,又準十月二日聖旨,罷都提舉修河司。
臣以為修河司雖罷,而李偉不去,與不行臣言無異。
謹按:李偉屢以奸言動搖朝廷,興起大役。
于去年八月中,獨銜奏稱大河見今已為二股分行。
雖然,當于第四鋪地分更行開廣河槽,隻得兵夫二萬,于九月興功,至十月寒凍時畢功,因而引導河勢,豈止二股通行而已,亦将遂為回奪大河之計。
凡偉所言,大率狂妄不疑如此。
伏乞檢會前奏,速賜流竄。
』侍禦史孫升言:『謹按:宣德郎李偉狂妄懷邪,欺罔誤國。
既獨奏二股回河之議,有乘時建立大事之言,内挾文彥博之勢權,外假吳安持之遊說,大臣為之搖動,朝廷于是聽從。
力役既興,公私被害。
近日都大修河司既罷,則李偉欺罔之罪益明。
今來朝廷不獨不行李偉之罰,而又授李偉以外監丞之命,如此,則是無功受賞,有罪不罰。
伏望聖慈詳察李偉欺罔之罪,早賜罷黜,以厭伏中外之心。
』 六年正月丙戌[16],禦史中丞蘇轍言:『謹按:自來河決,必先因下流淤高,上流不快,然後乃決。
然則大吳之決,已緣故道淤高。
今乃欲回河,使行于北,理必不可。
且見今北流深處,水行地中,實得水性,舍此不用,而欲引故道,使水行空中,雖三尺童子,皆知其妄。
而建議之臣恣行欺罔,居之不疑。
今雖變回河之名力分水河之議,據都水奏請,本謂回河與減水事體不同。
所有已修造馬頭三百餘步,乞從收河司随宜措置。
馬頭既在大河之中,橫攔水勢,泛溢之時,理須斟酌可存可拆,一面施行。
朝廷雖許其所請,然本司收買馬頭物料,至今不絕。
又與本路監司奏随宜開導口地一帶河槽,務令深闊,并修葺緊急堤岸,酾為二渠。
臣觀其指意,雖為減水,其實暗作回河之計。
欲乞聖慈特選骨鲠臣僚及左右親信往河北計會,逐處安撫、轉運、提刑、州縣及北外監丞官同共踏行,詳具圖錄,開述利害,保明聞奏。
如臣所言不妄,即乞罷分水指揮,廢東流一行官吏、役兵,拆去馬頭鋸牙,依上件所陳施行。
今年春天,仍并撥付北流開河築堤役使,所貴河朔及鄰路兵民早獲休息,國家财賦不至枉費,有農足之漸,則天下幸甚!』 三
更望聖慈特降睿旨,再下有司,預約回河之後逐年兩岸埽鋪防捍工費,比之今日,所增幾何,及逐年錢物于甚處出辦,則利害灼然可見。
』疏奏,主河議者不悅,遂寝而不行。
後十餘日,太皇太後宣谕曰:『前日範純仁奏何在?』宰臣奏曰:『事體難從,已鑿收矣[12]。
』太皇太後曰:『純仁之言有理,宜從其請。
』遂又罷河役。
先是,河上所科夫役,許輸錢免夫,縣令上下,皆以為便,純仁獨憂,曰:『民力自此愈困矣!』或曰:『每歲差夫一下費萬錢,今已七千免一丁,又免百姓往回奔走與執役之勞,豈不便乎?』純仁曰:『每歲差夫雖曰萬錢,然攜以随身者不過三千文,得一丁就食于官,是民間未嘗有所費也。
今免夫所出七千,盡歸于官矣。
民又俨然坐食于家,蓋力者身之所出,錢者非民所有。
今取其所無,民安得不病?此一事富民不親執役者以為便,窮民有力而無錢者,非所便也。
又況差夫必計其的确合用之數,縱使所差倍其所役,民不甚勞苦。
今若出錢以免夫,雖三分之夫工,亦可以取十分免夫錢,其弊無由緻察。
又從來差夫不及五百裡外。
今免夫錢無遠不屆,若遇掊克之吏,則為民之害,無甚于此。
』 三月丁卯,都水使者吳安持言:『大河新水向生,請鸠工預治所急。
』戊辰,侍禦史孫升言[13]:『臣伏見李偉、吳安持自去歲興回河之議,二人相與誣罔朝廷,而安持詭谲多奸,既已诳惑大臣,不肯同任其責,萬一僥幸其成,則欲享其利;敗事,則将來歸之建議者。
遂令李偉于去年八月獨奏陳大河要切利害。
』又雲:『竊觀今日兩岸增進馬頭、鋸牙,其沙河直堤水口自已通快,顯有全回之勢,惟與都水使者吳安持曉夕講究,見得上件利害灼然[14],安持遣官暫赴尚書省禀議:「伏望聖慈早賜宸斷,即乞複置修河司,其官屬諸般事件,并依昨來已降例施行,所貴司存既正,凡百悉有條理,可以乘時建立大事。
」李偉、吳安持協比為此奸言,朝廷遂以為信,并依所奏施行。
今日考其奏請之言,無一驗者,而枉費财用、民力已不可勝數,遠近為之騷然。
上賴宗廟社稷之靈,聖聰睿斷之果,昭察奸言,一切放罷。
不然,患害有不可言者。
吳安持、李偉利口輕儇,欺罔奏陳,傳播中外,奸言顯露,罪惡難掩。
伏乞早賜指揮罷斥,以協天下公議。
仍乞罷修河司,候有定議,别聽指揮。
』 九月丁亥,宣德郎孫迥知北外都水丞[15]、提舉北流,右宣德郎李偉權發遣北外都水丞、提舉東流,同共提舉北京黃河北外,仍那移兩河人兵物料。
是月九日,禦史中丞蘇轍言:『臣伏見大河北流,經今十年,已成河道。
每年夏秋之溢,孫村地形低下,漲水東出,因此張問等輩欺罔朝廷,為回河之議,自是北京生靈懷魚鼈之憂,日夜為遷徙之計。
監司、守臣及敕遣使者皆言其不便,朝廷亦知其難矣。
其去歲八月,宣德郎李偉辄敢獻言,欲閉塞北流,回複大河,力排衆議。
萬一私觊功賞,朝廷為之置修河司,調發民夫,剗刷役兵,差文武官吏收買梢茭,百費并舉,河北、京東西路公私為之騷動。
萬口一詞,知其無成。
上賴陛下聖明,照知利害,然猶未能盡罷其役,始令開減水河,次因旱災,令權罷修河,放散夫役,然修河司依前不罷,李偉仍提舉東流故道。
複因給事中範祖禹封還敕命,尋奉四月五日聖旨,李偉差遣,候過漲水檢舉取旨。
今漲水已退,而偉終不罷。
據今月三日聖旨,止是依吳安持等所請,候霜降水落,從北外丞司相度,将梁村口至孫村河身内妨礙處取豁河槽,候冰凍消釋,地形順便,随宜開導,務令深闊,酾為二渠。
臣詳觀安持等說,蓋猶挾奸意觀望朝廷,欲徐為興動大役之計,以固權利。
以臣觀之,修河司若不罷,偉若不去,河水終不得順流,河朔生靈終不得安居。
伏乞指揮大臣速罷修河司,及檢舉前欵,流竄李偉,以正國法。
』 十月癸巳,罷都提舉修河司。
蘇轍又言:『臣近奏乞罷修河司,并責降李偉。
尋準九月二十六日聖旨,李偉權發遣北外監丞、提舉東流,又準十月二日聖旨,罷都提舉修河司。
臣以為修河司雖罷,而李偉不去,與不行臣言無異。
謹按:李偉屢以奸言動搖朝廷,興起大役。
于去年八月中,獨銜奏稱大河見今已為二股分行。
雖然,當于第四鋪地分更行開廣河槽,隻得兵夫二萬,于九月興功,至十月寒凍時畢功,因而引導河勢,豈止二股通行而已,亦将遂為回奪大河之計。
凡偉所言,大率狂妄不疑如此。
伏乞檢會前奏,速賜流竄。
』侍禦史孫升言:『謹按:宣德郎李偉狂妄懷邪,欺罔誤國。
既獨奏二股回河之議,有乘時建立大事之言,内挾文彥博之勢權,外假吳安持之遊說,大臣為之搖動,朝廷于是聽從。
力役既興,公私被害。
近日都大修河司既罷,則李偉欺罔之罪益明。
今來朝廷不獨不行李偉之罰,而又授李偉以外監丞之命,如此,則是無功受賞,有罪不罰。
伏望聖慈詳察李偉欺罔之罪,早賜罷黜,以厭伏中外之心。
』 六年正月丙戌[16],禦史中丞蘇轍言:『謹按:自來河決,必先因下流淤高,上流不快,然後乃決。
然則大吳之決,已緣故道淤高。
今乃欲回河,使行于北,理必不可。
且見今北流深處,水行地中,實得水性,舍此不用,而欲引故道,使水行空中,雖三尺童子,皆知其妄。
而建議之臣恣行欺罔,居之不疑。
今雖變回河之名力分水河之議,據都水奏請,本謂回河與減水事體不同。
所有已修造馬頭三百餘步,乞從收河司随宜措置。
馬頭既在大河之中,橫攔水勢,泛溢之時,理須斟酌可存可拆,一面施行。
朝廷雖許其所請,然本司收買馬頭物料,至今不絕。
又與本路監司奏随宜開導口地一帶河槽,務令深闊,并修葺緊急堤岸,酾為二渠。
臣觀其指意,雖為減水,其實暗作回河之計。
欲乞聖慈特選骨鲠臣僚及左右親信往河北計會,逐處安撫、轉運、提刑、州縣及北外監丞官同共踏行,詳具圖錄,開述利害,保明聞奏。
如臣所言不妄,即乞罷分水指揮,廢東流一行官吏、役兵,拆去馬頭鋸牙,依上件所陳施行。
今年春天,仍并撥付北流開河築堤役使,所貴河朔及鄰路兵民早獲休息,國家财賦不至枉費,有農足之漸,則天下幸甚!』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