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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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何以斷其是非,而信之如此之笃乎!陛下必欲決此深疑,即當盡出台谏所言,付之三省,使之公議得失,不當隐忍不辨是非,而用其言也。
如衆議必以罷之為是,即乞早賜裁斷,以慰民心;必以罷之為非,亦乞顯行黜谪,以懲臣等狂妄。
』 辛卯,司馬光劄子:『昨于四月二十六日降指揮,令于正月、二月支散常平倉錢谷。
竊慮州縣多不曉朝廷之意,将以卻欲廣取青苗錢、多收利息嚴行督責,一一如未罷提舉官時。
勘會青苗錢利民甚少,害民極多,臣民上言,前後非一。
今欲指揮遍下諸路提點刑獄司,自今後,其常平錢谷,隻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粜籴,其青苗錢更不支俵。
所有舊欠二分之息盡皆除放,隻令提點刑獄契勘逐州縣元支本錢,随見欠多少,分作料次,随稅送納。
』诏從之。
初,同知樞密院範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複青苗錢。
四月二十六日指揮,蓋出純仁意。
時司馬光方以疾在告,不與也。
已而台谏共言其非,皆不納。
光尋具劄子,乞約束州縣抑配者。
蘇轼又繳奏,乞盡罷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于簾前,曰:『近日不知是何奸邪勸陛下複行此事?』純仁失色,卻立不敢言,青苗錢遂罷不複散。
王岩叟等所稱大臣,實指純仁也。
紹聖二年七月己亥,戶部尚書蔡京言:『竊見熙甯中,先皇帝以天下之本在農,故稽參先王、《春秋》補助之意,行散斂之法,薄取其息,以為放閣欠免之備,故兼并得不專辟阖之科,而農得盡力南畝,不為兼并所困,實大惠也。
行法之初,論者不一,賴先帝神武英明,斷之不疑,以克就緒。
數年之後,取者雲集,納者幅至,天下倉庫盈衍豐羨,而财不可勝用。
自元祐廢罷以來,兼并得縱,農漸失業,向之所積,支用殆盡,以至于今,未之複也。
今欲乞下有司,檢會熙甯、元豐青苗條約,參取增損,适今之宜,立為定制,以幸天下。
』淮南轉運副使莊公嶽言:『自元祐罷提舉官,錢谷為他司侵借,徒有應在,所存無幾。
欲乞追還向所侵借,令當職官依限給散,以濟阙乏,随夏稅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财之弊,谷賤則增價籴以助農,谷貴則減錢粜以與民,雖有水旱,人不損瘠。
』奉議郎鄭僅言:『青苗之法,其利濟甚溥,然而行法之吏不能盡良,故其間有貪多務得之擾,轉新換舊之弊,此吏之罪,非法之過也。
竊謂青苗、義倉最為便民,願诏有司以次施行之。
』朝奉郎郭時亮言:『願複青苗法,不課郡縣定額,聽民自便,而戒抑配沮遏之弊;複諸路縣邑抵當法,付令佐主行,而戒苛碎邀阻之弊,令常乎司與郡縣訪求民間溝洫之利,以備水旱。
』承議郎許幾言:『比者明诏有司條具免役舊法,頒之天下,又命擇提舉官推而行之,甚大惠也。
然常平義倉、抵當、農田水利、坊場、河渡複行之令,未盡诏也。
欲乞盡付提舉官,次序而複之。
』奉議郎周純言:『今複置常平官,而诏告乃止于免役法,恐名未正也。
元豐稱常平等者,謂常平、免役、坊場、農田水利、保甲、義倉、抵當也。
願诏大臣斟酌增損,如免役之法,則常平官名實正矣。
』右承議郎董方言:『青苗之法,乞歲收一分之息,給散本錢,不限多寡,各從人願,仍勿推賞。
其出息至寡,則可以抑兼并之家。
賞既不可行,則可以絕邀功之吏。
』诏并送詳定重修敕令所。
市易務抵當附 元豐八年四月辛未,中書省言:『今年正月九日赦書,内外人戶見欠市易錢物,并仰所屬勘會元賒請本息等錢,并已納見欠數目條具聞奏。
其息錢當議減放。
在京至今未見有司依赦以聞。
』诏監察禦史劉拯、兵部員外郎杜常、太府少卿宋彭年赴禦史台置局,點磨所欠息錢,大姓戶放七分,小姓戶全放外,合納數目關所屬[8],依條催納。
仍曉谕人戶,并具無欺弊聞奏,限一月。
八月己巳,戶部狀:『勘當諸路自去年推行市易抵當,至今一年月餘,逐旋申明條畫頒行。
訪聞諸路商賈,少願市賣物貨人官,本處官吏或不曉法意,未免拘攔障固。
本部雖屢行約束,尚恐未能止絕,歲課未集,已有侵擾之患,兼勘會鎮寨市易抵當,已準敕旨,更不興置。
今相度,除諸路州軍抵當收息至薄,以濟民間緩急。
可存留外,其州縣市易及餘處抵當,一切皆可省罷。
』從之,仍诏抵當如敢抑勒,依納常平錢物法(抵當元不罷,但罷市易而已)。
十二月戊申,兵部員外郎葉祖洽奏:『市易之逋,一旦官中以法督促,近雖有寬期會、減分數之惠,然民力已弊,必無從出。
願敕有司檢察,如委無可納,特議蠲放。
』诏大姓戶見欠市易三分息錢,并特與除放。
其人戶本錢,仰所屬,依詳前後指揮催納。
元祐元年正月辛醜,朝散大夫、光祿卿呂嘉問知淮陽軍,以監察禦史孫升言市易之法初行,嘉問失限甚多,故有是命。
閏二月甲辰,诏戶部應諸路人戶見欠市易錢,并特與除放。
己酉,诏:
如衆議必以罷之為是,即乞早賜裁斷,以慰民心;必以罷之為非,亦乞顯行黜谪,以懲臣等狂妄。
』 辛卯,司馬光劄子:『昨于四月二十六日降指揮,令于正月、二月支散常平倉錢谷。
竊慮州縣多不曉朝廷之意,将以卻欲廣取青苗錢、多收利息嚴行督責,一一如未罷提舉官時。
勘會青苗錢利民甚少,害民極多,臣民上言,前後非一。
今欲指揮遍下諸路提點刑獄司,自今後,其常平錢谷,隻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粜籴,其青苗錢更不支俵。
所有舊欠二分之息盡皆除放,隻令提點刑獄契勘逐州縣元支本錢,随見欠多少,分作料次,随稅送納。
』诏從之。
初,同知樞密院範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複青苗錢。
四月二十六日指揮,蓋出純仁意。
時司馬光方以疾在告,不與也。
已而台谏共言其非,皆不納。
光尋具劄子,乞約束州縣抑配者。
蘇轼又繳奏,乞盡罷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于簾前,曰:『近日不知是何奸邪勸陛下複行此事?』純仁失色,卻立不敢言,青苗錢遂罷不複散。
王岩叟等所稱大臣,實指純仁也。
紹聖二年七月己亥,戶部尚書蔡京言:『竊見熙甯中,先皇帝以天下之本在農,故稽參先王、《春秋》補助之意,行散斂之法,薄取其息,以為放閣欠免之備,故兼并得不專辟阖之科,而農得盡力南畝,不為兼并所困,實大惠也。
行法之初,論者不一,賴先帝神武英明,斷之不疑,以克就緒。
數年之後,取者雲集,納者幅至,天下倉庫盈衍豐羨,而财不可勝用。
自元祐廢罷以來,兼并得縱,農漸失業,向之所積,支用殆盡,以至于今,未之複也。
今欲乞下有司,檢會熙甯、元豐青苗條約,參取增損,适今之宜,立為定制,以幸天下。
』淮南轉運副使莊公嶽言:『自元祐罷提舉官,錢谷為他司侵借,徒有應在,所存無幾。
欲乞追還向所侵借,令當職官依限給散,以濟阙乏,随夏稅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财之弊,谷賤則增價籴以助農,谷貴則減錢粜以與民,雖有水旱,人不損瘠。
』奉議郎鄭僅言:『青苗之法,其利濟甚溥,然而行法之吏不能盡良,故其間有貪多務得之擾,轉新換舊之弊,此吏之罪,非法之過也。
竊謂青苗、義倉最為便民,願诏有司以次施行之。
』朝奉郎郭時亮言:『願複青苗法,不課郡縣定額,聽民自便,而戒抑配沮遏之弊;複諸路縣邑抵當法,付令佐主行,而戒苛碎邀阻之弊,令常乎司與郡縣訪求民間溝洫之利,以備水旱。
』承議郎許幾言:『比者明诏有司條具免役舊法,頒之天下,又命擇提舉官推而行之,甚大惠也。
然常平義倉、抵當、農田水利、坊場、河渡複行之令,未盡诏也。
欲乞盡付提舉官,次序而複之。
』奉議郎周純言:『今複置常平官,而诏告乃止于免役法,恐名未正也。
元豐稱常平等者,謂常平、免役、坊場、農田水利、保甲、義倉、抵當也。
願诏大臣斟酌增損,如免役之法,則常平官名實正矣。
』右承議郎董方言:『青苗之法,乞歲收一分之息,給散本錢,不限多寡,各從人願,仍勿推賞。
其出息至寡,則可以抑兼并之家。
賞既不可行,則可以絕邀功之吏。
』诏并送詳定重修敕令所。
市易務抵當附 元豐八年四月辛未,中書省言:『今年正月九日赦書,内外人戶見欠市易錢物,并仰所屬勘會元賒請本息等錢,并已納見欠數目條具聞奏。
其息錢當議減放。
在京至今未見有司依赦以聞。
』诏監察禦史劉拯、兵部員外郎杜常、太府少卿宋彭年赴禦史台置局,點磨所欠息錢,大姓戶放七分,小姓戶全放外,合納數目關所屬[8],依條催納。
仍曉谕人戶,并具無欺弊聞奏,限一月。
八月己巳,戶部狀:『勘當諸路自去年推行市易抵當,至今一年月餘,逐旋申明條畫頒行。
訪聞諸路商賈,少願市賣物貨人官,本處官吏或不曉法意,未免拘攔障固。
本部雖屢行約束,尚恐未能止絕,歲課未集,已有侵擾之患,兼勘會鎮寨市易抵當,已準敕旨,更不興置。
今相度,除諸路州軍抵當收息至薄,以濟民間緩急。
可存留外,其州縣市易及餘處抵當,一切皆可省罷。
』從之,仍诏抵當如敢抑勒,依納常平錢物法(抵當元不罷,但罷市易而已)。
十二月戊申,兵部員外郎葉祖洽奏:『市易之逋,一旦官中以法督促,近雖有寬期會、減分數之惠,然民力已弊,必無從出。
願敕有司檢察,如委無可納,特議蠲放。
』诏大姓戶見欠市易三分息錢,并特與除放。
其人戶本錢,仰所屬,依詳前後指揮催納。
元祐元年正月辛醜,朝散大夫、光祿卿呂嘉問知淮陽軍,以監察禦史孫升言市易之法初行,嘉問失限甚多,故有是命。
閏二月甲辰,诏戶部應諸路人戶見欠市易錢,并特與除放。
己酉,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