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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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之煩,道途往來之費,輕用妄費、賤售谷帛之患,未免如前日也。

    故臣願行閏二月八日诏書,罷去青苗,複常平昔年平籴之法,茲萬世之通利也。

    』 六月辛亥,禦史中丞劉摯言:『準今年二月八日聖旨,内一項提舉官累年積蓄,盡樁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主管,依舊常平法。

    臣伏詳常乎财用既歸提刑司,又言依舊法,則自是合熙甯以前提舉司所行常平粜籴之法,事理分明。

    續準四月二十八日敕命,因中書省檢會,遂将前項制旨内,依舊常平法指以為青苗散斂取息之法申明行下。

    命令反覆,天下失望。

    尋聞臣寮累有論奏其事利害,臣不複言。

    今來複睹呂惠卿責降制詞,有「首建青苗」之語。

    夫以建議者為罪,則是朝廷知青苗之不可為也。

    苟知其不可為,又坐首議之罪矣,而獨安然行之,此臣之所以未谕。

    苟以為此法誠有利于天下,則何故明于制诏,坐以為蠢國害民之罪哉?伏望深究利害,特降睿旨:常平錢并依閏月八日敕旨。

    仍申明敕内應常平法,謂熙甯以前常平粜之法,以幸天下,以信号令。

    』 八月己醜,司馬光劄子,乞約束州縣抑配青苗錢曰:『先朝初散青苗,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立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

    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近功,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诏書。

    名為情願,其實抑配。

    或舉縣勾集,或排門抄摺。

    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親,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

    及至追催,皆歸本戶。

    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複立額考較。

    訪聞人情安便,昨于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結常平倉錢斛,限二月或正月,隻為人戶欲借者及時得用;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隻為所給不得辄過此數;又令取人戶情願,亦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慮恐州縣不曉朝旨本意,将謂朝廷複欲多散青苗錢谷,廣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如向日置提舉官時。

    今欲續降指揮,令諸路提點刑獄司告示州縣,并須候人戶自執狀納保,赴縣乞請常平錢谷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勾集抄劄,強行抑配,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似此遣法搔擾者,即時取勘施行。

    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

    』從之。

    錄黃過中書,舍人蘇轼奏曰:『臣伏見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獨因舊,稍加損益,欲行鄡臂徐徐、月攘一雞之道。

    熙甯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害至此。

    今雖複禁其抑配,其害猶在也。

    昔者州縣并行倉法,而受納之際,十費二三。

    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勢也。

    又官吏無狀,于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

    但每散青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見而為流涕者也。

    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女、溺水、自缢者,不可勝數,朝廷忍複行之欤?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甯之法初無小異。

    而今月二日指揮,猶許人戶情願,未免于設法罔民,便一時非理之私,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

    三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也。

    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臣雖至愚,深為朝廷惜之。

    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斛後更不給散,所有已請過錢斛,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稅送納。

    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四等已下人戶[5],并與放免,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譏議。

    兼近日谪降呂惠卿告詞雲:「首建青苗,次行助役。

    」若不盡去其法,必緻奸臣有詞,流傳四方,所損不細。

    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

    』庚寅,禦史中丞劉摯言[6]:『臣近以呂惠卿谪降告詞有「建青苗」之語,而青苗之法未罷,曾具論列。

    不蒙采納,理有未安,義難苟止。

    蓋天下之理,惟有是非而已。

    陛下謂青苗之政是耶?苟以其法為是也,則首議者無可責;苟以其議為非也,則此法不當行,二者甚易曉也。

    今一事而兩之,其用之于責人則以力非,其用之于取息則以為名,實不應深累國體。

    臣恐四方得以窺朝廷,而罪人豈得無詞乎?伏望聖慈,載加究察,速令檢會,依今年二月敕命,用嘉祐常平法申明施行,以一政令,使民蘇息,被罪者懾伏。

    』左司谏王岩叟、右司谏蘇轍、左正言朱光庭、右正言王觌言:『臣等屢有封事,乞罷青苗,皆不蒙付外施行。

    伏以二聖臨禦[7],盡革衆弊,天下欣欣,日望青苗之去。

    而近日删立舊法,益更滋彰,中外狐疑,不曉聖意。

    竊聞近日左右臣察有以國用不足,欲将青苗補其阙乏者。

    聖心未察,是以為之遲遲。

    臣等雖愚,以為自古為國,止于食租、衣稅,縱有不足,不過補以茶、酒、鹽稅之政,未聞複用青苗,放債取利,與民争錐刀之末,以富國強兵者。

    竊謂臣下每有獻言,宜一切折以公議。

    彼既欲散青苗,而臣等以為不可。

    陛下受其所言,而臣等封事遂留中不出,臣等不知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