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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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是以為之傳。
自漢儒據傳以通經,六藝垂世,卓乎如日月。
』而史官因诏罷《春秋》科,妄謂先帝以魯史之不可稽考,士不能通之故,今删去。
三月癸亥,禦集英殿,賜正奏名進士何昌言并諸科進士等及第、出身、釋褐共六百九人。
是日未啟封,讀三人程文,至第四人,展讀數百字,曾布與蔡卞俱雲:『文字顯不如第三人,恐不須讀。
』啟封,乃章惇之子持也。
至第五人,上宣谕曰:『對策言先朝法度當損益,可降。
』布曰:『事有适于事變,近于人情,固當損益,恐無可降之理。
使先帝在位,至今聞有可增損,亦當随宜損益。
』翰林學士承旨蔡京進曰:『先帝則當損益。
陛下方紹述先志,不當損益。
』布曰:『恐無此理。
』上顧卞曰:『如何?』卞曰:『不知欲如何益?』京曰:『第言事當損益者,不可不損益。
』布曰:『如此乃是。
』卞亦默然。
上曰:『更不須降。
』然卒降為第七人。
及啟封,則李元膺,乃察之子也。
後五日,布同林希言前侍集英殿放進士,因言及損益先朝法度事:『未敢極陳時變有所不同,人情有所不便,豈可不得增損?如此,則是膠柱而鼓瑟也。
況即今行保甲,如先朝團教事,皆未敢行。
三省行八路差官法,累經修改,終未如舊法。
凡此之類,豈非損益?乃所以守先帝之法。
』上曰:『第不失大意可矣[6]。
』布曰:『德音如此,臣複何言?然今日在朝之人設此羅網,以為中傷羅織之術,凡有人言及朝廷政事所未安,即便以為非毀朝廷,黨助元祐,因此斥逐者不一。
蓋正直自守之士無他罪惡,加以此名,則無由自辨。
然以臣所見言之,君子、小人皆不當有此心。
小人惟利是視,所以媚附朝廷者,隻是經營官職求利而已,卻于今日自投元祐黨中,以取禍患,亦無此理,臣故雲君子、小人皆不當有此心。
陛下于人情事理無不洞達,願更加審察。
』林希進曰:『法度無不損益之理,如編敕,熙甯中修成,元豐中又修,今複重修。
若不可損益,即第當檢熙甯、元豐敕遵行,何用更修?其他法令,亦皆類此。
今日之論,誠中傷羅織之端爾。
』上頗欣納。
布又言:『第二人方天若程文中,言元祐大臣當一切誅殺,又言子弟當禁锢之,資産當籍沒之。
古今政事中,殊無義理,此奸人附會之言,不足取。
』上曰:『隻是敢言。
』布曰:『此有所憑恃,非敢言也。
天若乃蔡京門客。
』上曰:『不知。
』布曰:『前放榜一日,章惇問臣曾聞宣谕否?布曰:不聞。
惇曰:有一舉人論元祐人當誅,上甚稱之。
既而林希為臣言:此必天若。
及放榜,惇亦對蔡卞言:惇知此必是天若卷子。
臣曰:恐是。
惇曰:何恐之有?決知是天若也。
』上驚曰:『惇何以知?』布曰:『非天若不敢爾。
惇所以知之,況京乎?』林希曰:『天若在京家安下。
』布曰:『惇每言人臣不可欺罔,此誠至論。
陛下深居九重,若容人臣欺罔,何所不至?如天若欺罔,孰大于此?』上颔之。
天若,興化人也。
四月甲申,诏成都府路産茶州軍複行禁榷。
己酉,臣僚言:『文德殿視朝,輪官轉對,蓋襲唐制,其來舊矣。
建隆禦劄曰:「今後内殿起居,應文班朝臣及翰林學士等,并依舊例轉對。
」故祖宗以來,每遇轉對,侍從之臣,亦皆與焉。
元祐間,因臣僚建言乞免侍從官轉對,續有旨:職事官權侍郎以上并免。
自此轉對止差卿監、郎官而已。
臣以謂侍從之臣皆文學極選,以備顧問,公卿之才,由此途出。
乞自今視朝轉對,依元豐以前條制。
』從之。
十二月甲辰,三省言:『熙甯年興置市易務,本以通有無,利商賈,平物價,抑兼并。
元祐任事之臣不探原先朝立法之意,一切罷去,民實病之。
』诏:『戶部、太府寺同詳立法意,複置市易務,許用錢交易,收息不過二分,不許賒請。
監官惟立任滿賞法,即不得計息理賞。
其餘應新物,并不許辄有措置,限十日條畫以聞。
』 校勘記 [1]本非 原本『非』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九補。
[2]最為 原本『最』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補。
[3]宗補 原本『宗』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二補。
[4]張赴 原本『赴』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三補。
[5]辨日 原本『辨』字作墨丁,據本書體例及文意補。
[6]第不失 原本『第』上衍一『不』字,據文意及《長編拾補》卷十四删。
自漢儒據傳以通經,六藝垂世,卓乎如日月。
』而史官因诏罷《春秋》科,妄謂先帝以魯史之不可稽考,士不能通之故,今删去。
三月癸亥,禦集英殿,賜正奏名進士何昌言并諸科進士等及第、出身、釋褐共六百九人。
是日未啟封,讀三人程文,至第四人,展讀數百字,曾布與蔡卞俱雲:『文字顯不如第三人,恐不須讀。
』啟封,乃章惇之子持也。
至第五人,上宣谕曰:『對策言先朝法度當損益,可降。
』布曰:『事有适于事變,近于人情,固當損益,恐無可降之理。
使先帝在位,至今聞有可增損,亦當随宜損益。
』翰林學士承旨蔡京進曰:『先帝則當損益。
陛下方紹述先志,不當損益。
』布曰:『恐無此理。
』上顧卞曰:『如何?』卞曰:『不知欲如何益?』京曰:『第言事當損益者,不可不損益。
』布曰:『如此乃是。
』卞亦默然。
上曰:『更不須降。
』然卒降為第七人。
及啟封,則李元膺,乃察之子也。
後五日,布同林希言前侍集英殿放進士,因言及損益先朝法度事:『未敢極陳時變有所不同,人情有所不便,豈可不得增損?如此,則是膠柱而鼓瑟也。
況即今行保甲,如先朝團教事,皆未敢行。
三省行八路差官法,累經修改,終未如舊法。
凡此之類,豈非損益?乃所以守先帝之法。
』上曰:『第不失大意可矣[6]。
』布曰:『德音如此,臣複何言?然今日在朝之人設此羅網,以為中傷羅織之術,凡有人言及朝廷政事所未安,即便以為非毀朝廷,黨助元祐,因此斥逐者不一。
蓋正直自守之士無他罪惡,加以此名,則無由自辨。
然以臣所見言之,君子、小人皆不當有此心。
小人惟利是視,所以媚附朝廷者,隻是經營官職求利而已,卻于今日自投元祐黨中,以取禍患,亦無此理,臣故雲君子、小人皆不當有此心。
陛下于人情事理無不洞達,願更加審察。
』林希進曰:『法度無不損益之理,如編敕,熙甯中修成,元豐中又修,今複重修。
若不可損益,即第當檢熙甯、元豐敕遵行,何用更修?其他法令,亦皆類此。
今日之論,誠中傷羅織之端爾。
』上頗欣納。
布又言:『第二人方天若程文中,言元祐大臣當一切誅殺,又言子弟當禁锢之,資産當籍沒之。
古今政事中,殊無義理,此奸人附會之言,不足取。
』上曰:『隻是敢言。
』布曰:『此有所憑恃,非敢言也。
天若乃蔡京門客。
』上曰:『不知。
』布曰:『前放榜一日,章惇問臣曾聞宣谕否?布曰:不聞。
惇曰:有一舉人論元祐人當誅,上甚稱之。
既而林希為臣言:此必天若。
及放榜,惇亦對蔡卞言:惇知此必是天若卷子。
臣曰:恐是。
惇曰:何恐之有?決知是天若也。
』上驚曰:『惇何以知?』布曰:『非天若不敢爾。
惇所以知之,況京乎?』林希曰:『天若在京家安下。
』布曰:『惇每言人臣不可欺罔,此誠至論。
陛下深居九重,若容人臣欺罔,何所不至?如天若欺罔,孰大于此?』上颔之。
天若,興化人也。
四月甲申,诏成都府路産茶州軍複行禁榷。
己酉,臣僚言:『文德殿視朝,輪官轉對,蓋襲唐制,其來舊矣。
建隆禦劄曰:「今後内殿起居,應文班朝臣及翰林學士等,并依舊例轉對。
」故祖宗以來,每遇轉對,侍從之臣,亦皆與焉。
元祐間,因臣僚建言乞免侍從官轉對,續有旨:職事官權侍郎以上并免。
自此轉對止差卿監、郎官而已。
臣以謂侍從之臣皆文學極選,以備顧問,公卿之才,由此途出。
乞自今視朝轉對,依元豐以前條制。
』從之。
十二月甲辰,三省言:『熙甯年興置市易務,本以通有無,利商賈,平物價,抑兼并。
元祐任事之臣不探原先朝立法之意,一切罷去,民實病之。
』诏:『戶部、太府寺同詳立法意,複置市易務,許用錢交易,收息不過二分,不許賒請。
監官惟立任滿賞法,即不得計息理賞。
其餘應新物,并不許辄有措置,限十日條畫以聞。
』 校勘記 [1]本非 原本『非』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九補。
[2]最為 原本『最』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補。
[3]宗補 原本『宗』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二補。
[4]張赴 原本『赴』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三補。
[5]辨日 原本『辨』字作墨丁,據本書體例及文意補。
[6]第不失 原本『第』上衍一『不』字,據文意及《長編拾補》卷十四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