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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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之新制。

    議者淺陋,妄加穿鑿,遂請分為左右。

    元法本緣祿秩,不為流品,今合除去。

    若謂正議大夫、光祿大夫是六曹及左右轄細轉,法有未盡,合行宗補[3J,即乞存此三等分左、右外,餘并廢罷。

    及朝議大夫、中散大夫,亦依舊存左、右字,以分雜出身及無出身人,依舊作兩資遷轉。

    』從之。

     四月壬申,殿中侍禦史郭知章、監察禦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兩制及台谏官等各舉才行一人。

    』诏許将、蔡京、黃履、蔡卞、錢勰、林希、王震不拘資序,各舉堪備任使二員以聞。

     六月乙酉,诏:『元祐初減定除授正任已下俸祿,遞損物數不多,有虧朝廷優異之禮。

    其見行條令,悉宜罷去,并依元豐舊制。

    其宗室公使并生日所賜,自依元祐法。

    』 靖國元午三月二十七日,可考。

    禦集又雲:『先是元祐中,奸臣建言:清遵省儉。

    自太皇太後以下,遞有裁損,宗室正任,皆被減損,意在诋誣元豐。

    哲宗親政,察其奸心。

    至是始複元豐法。

    』舊錄已自削去,今姑存此,可見小人之心無忌憚也。

     七月己亥,戶部尚書蔡京言:『奉诏措置财利,竊見熙甯中,先皇帝稽參先王補助之意,行散斂之法雲雲。

    今陛下紹述先志,将大有為,生财之道,無以易此。

    乞檢會熙甯、元豐青苗條約,立為定制,以幸天下。

    』(詳見哲朝《青苗》) 九月,詳定重修敕令所言:『府界諸路,應緣常平斂散等事,除今來申請外,并依元豐七年見行條制。

    其給納常平錢有所抑勒,令提舉司覺察奏劾。

    』從之。

     三年正月,诏罷合祭。

    自今間因大禮之歲,以夏至之日躬祭地祇于北郊。

     二月,诏三路保甲依義勇法教試。

    丙寅,詳定敕令所言:『京東、河北、河東轉運司奏:元豐官印、契書即有法式,而紙劄厚大,不容奸僞。

    元祐之初,有司觀望,申請廢去天下契書奸巧之弊,複如往時。

    今乞依元豐條例,委得經久,于民有利。

    』從之。

     新錄辨曰:小人觀朝廷之向背,揣所樂聞,馳骛迎合,非無恥者孰能之?方紹述之說興,雖契券、紙劄之厚薄大小,亦妄述利害,以濟其谀,可以見一時在位者,小人之多也!史官亦不當書之。

    《實錄》今删去,要見元祐印契法如何。

     三月壬子,上謂二府以元祐減省功格不當,令修定,久未上。

    衆皆曰:『諸路相度未到。

    』曾布曰:『元豐中以有邊事,故優立賞格,其間不容太厚者。

    然今日方有邊事,欲激厲人用命,不若一用元豐賞格,候邊事息,别議增損。

    』上曰:『當如此。

    』遂降旨諸路,令告谕将士知悉。

     四月乙酉,戶部侍郎吳居厚言:『請諸路課利場務及三萬貫已上者,并依元豐條舉官監當,仍各委本路轉運司奏舉。

    』從之。

    丙申,右正言孫谔言:『免役者,一代之大法。

    夫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

    雖省,未嘗廢事也。

    則多不若省。

    散役之人,直元豐重,元祐輕。

    雖輕,未嘗廢役也。

    則重不若輕。

    然則元豐不及元祐之法欤?曰:大綱立矣。

    随時不能無損益者,衆目也。

    數省而直輕,則民之出泉者易。

    民之出泉者易,故法可久也。

    』翰林學士、詳定修敕令蔡京言:『孫谔言役法,是欲申元祐之奸,惑天下之聽。

    』诏谔罷右正言,并知廣德軍。

     七月癸巳,樞密院言:『據知邢州張赴稱[4],體究得民間願得牧地養馬。

    第與蠲其租課,仍不責以蕃息,養馬人戶無追呼勞擾之患,并不願養馬之家不得抑勒。

    今相度,欲 具為條畫榜示雲雲。

    』從之(詳見《馬政》)。

     十一月辛醜,中書省勘會元豐四年正月九日中書省劄子:『應兩省待制以上,并轉朝議大夫、中散大夫、中大夫三官。

    至元祐三年三月六日,敕寄祿官并置左、右字,因此許帶職人待制已上、職事官谏議大夫已上,自朝議大夫便轉中大夫,比其它出身人超越一官遷轉。

    近降紹聖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敕:正議大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分左、右外,餘并廢罷,并朝議大夫、中散大夫,亦依舊依兩資遷轉。

    其朝議轉中大夫一節,亦合廢罷。

    』诏依議定,其已轉過之人更不追改。

     四年二月庚辰,诏罷《春秋》科。

     舊錄雲:诏罷春秋科,先帝以經術迪士,獨《春秋》不設科,以魯史亡,不可稽考,士不能通故也。

    元祐複設,今罷之。

    新錄辨曰[5]:不設《春秋》科,本王安石偏見私意。

    班固曰:『孔子因魯史而作《春秋》,左邱明論輯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