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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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天下曉然知上意矣。

    新錄辨曰:紹聖初,惇、卞等主紹述之論,脅持上下,改元曰紹聖,其意已明。

    『诏既下,天下曉然知上意矣』十一字可除去。

    按:此月十二日改元,二十一日章惇乃為相。

    紹述脅持,惇固如此。

    第改元诏書,惇猶不與耳。

    範祖禹《代言集》載改元诏書乃祖禹所草,當考。

     丁卯,中書省言:『勘會推行差役迄今十年。

    民間苦于差擾,議者紛紛,前後改移不一,終未成一定之法。

    』诏府界諸免役法,并依元豐八年見行條約施行,仍自指揮到日為始。

    左司谏翟思言:『祖宗以來,中書差除,铨曹注授,各有條格,不相參錯。

    元祐大臣招權市恩,舊系铨注,昔多歸堂除,奔競請托,恬以成風。

    望诏有司依祖宗以來中書差除立為定法,餘歸铨曹,用元豐中選格注授,庶歲人無觊望。

    』诏送給事中、中書舍人看詳。

     閏四月壬申,殿中侍禦史井亮采言罷十科舉士法,從之。

    癸未,權發遣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安惇言:『差役之法行之久年,終未就緒,而寬恤優剩,實未如舊日輸錢之為便也。

    望複熙甯舊法,令民均納役錢,官自募人應役。

    』诏送戶部看詳役法所。

    殿中侍禦史郭知章言:『太學補外舍,請依元豐令,一歲四試。

    』從之(餘見《大學》)。

    乙酉,左司谏翟思言:『先帝考士成憲,條定官制,循名辨實,以起太平之功緒。

    元祐以來,寝已變亂。

    請召有司,應職名缪亂者,一循官制,各與釐正。

    』诏令編修官制局考具合完補改正事目,申三省取旨,改正畢,别取旨,罷局。

    所請集成六典,更不修纂。

     五月甲辰,诏進士罷試詩賦,專治經術(見《貢舉》)。

    己未,樞密院言:『戶部看詳役法所申:諸路複免役法,未審得合與不合依舊行免役法?』并诏依熙甯舊敕施行。

     七月戊申,禦史中丞黃履言:『大理,天下之平,而斷刑之官,選任尤重。

    先皇帝振修百度,初立選之法,第二等者,其取常難,最為精密[2],惟是中等,乃得入大理為斷刑官。

    自是文士有預試中選者,故奏案之上,皆理官躬自考閱裁斷,多所全活,舞文之吏,不能移奪。

    元祐中,以大理斷刑官恩典常重,故責考任舉主,而增以「常曆刑法官與縣令優課」為奉舉法。

    其試入優等者,不得預焉。

    臣欲乞自今專行先朝選試之法,删去「常曆行法官、縣令優課」等條目自試,預上選者,不得為斷刑官,庶乎官得其人,而職事舉矣。

    』又監察禦史郭知章言:『乞系法官并依熙甯、元豐條,取試法優等人充,庶幾上副仁聖好生之德。

    』诏令刑部、大理寺依元豐選試推恩法立條。

     诏貶司馬光等(見《逐元祐黨人》)。

    壬戌,戶部尚書蔡京言:『神宗皇帝熙甯之初,将欲有為于天下,得王安石而任之,于是置條例司,選天下英材,設官分職,參備其事,興利補弊,功烈較著。

    元祐以來,天下用度,複以匮竭,美意良法,盡遭诋誣。

    在于今日,正當參酌舊例,考合得宜,以稱陛下追述先志之意,以成足國裕民之效。

    然事之可興者,方且毛舉,豈臣單力所能勝任?伏望聖慈檢會熙甯中置條例司故事,上自朝廷大臣,下選通達世務之賢同共考究,庶幾成一代之業,以诏萬世。

    』其後用是置局修整,命張康國、鄧洵武看詳利害事以聞。

     新錄、《辨誣》曰:元祐節行愛民,府庫充實。

    而雲『天下用度漫以匮竭』。

    今删去八字。

     九月庚戌,诏罷制科(詳見《貢舉》)。

    诏府界諸路廣惠倉,其戶給田土并行出賣,并本倉見管錢斛,撥入常平倉收管,所有赈濟合行事,令戶部檢舉元豐敕令,立法以聞。

     十月庚寅,左朝奉郎、權發遣開封府推官常安民為監察禦史,中丞黃履薦也。

    安民先召對垂拱殿,上曰:『今日如何?』安民對曰:『元祐中進言者,以熙甯、元豐之政為非,而當時為是;今日進言者,以元祐之政為非,而熙甯、元豐為是,皆為偏論。

    先帝以天下久安,不無積弊,故須變革。

    然末年已有欲趨安靜之意。

    陛下即位之初,亦因時之宜,務以寬仁鎮靜,稍更作為之政。

    今進言者一切以為非,願陛下公聽并觀,是者行之,非者改之,無間新舊,惟歸于當。

    』上深然之,謂執政曰:『安民議論公正,無所阿附。

    』 十二月己巳,河東路轉運司請将本路鹽隻許官場出賣,罷去客人算請,依熙、豐行私鹽條禁(詳見《政迹》)。

     二年三月庚申,給事中、中書舍人言:『先帝以文散官定為寄祿法,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