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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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二日舉監司指揮。
到官之後,才識昏愚、職業隳廢、薦才按罪、喜怒任情,即各依本罪大小,并舉主并加懲責施行。
』 五月壬戌,诏自今監司落權及權發遣毋給告。
從中書省言也。
八月丁亥,右司谏蘇轍言:『臣伏以天下之治寄于守令,守令之衆,朝廷不能盡知,其要寄于監司。
竊觀近日所命,頗未得人,博采公言,略見一二。
如李之紀、楚潛、王公儀,皆碌碌凡材,無善可名,不知何以獲用?至于餘人,又皆以過惡,如孫路奴事李憲,貪冒無恥;程高谄附賈青,借名買珠;鐘浚天資邪崄,累作過犯;張公庠為事刻薄,不近人情;張璹久領市場,與牙儈雜進,而皆擢自稠人之中,付以一道之政。
陛下誠欲尊重朝廷,愛惜民物,則如此輩人,皆未可輕用也。
臣欲乞應目前所用監司,令執政更加審議,其尤不可者,當與改差除。
今後差除,須名迹著聞,公議共許,然後擢用,庶幾監司稍得良吏,不至害民,此最當今之急務也。
』辛亥,右正言王觌言:『臣見近日差除,多不協于公議。
夫監司者,一路生靈、百城官吏休戚之所系也,可得而輕授耶?然而闒冗不才如王公儀、庸暗無恥如盛南仲,與賈青朋奸如程高、為李憲奴使如孫路者,皆得以為之,則彼一路生靈、在城官吏休戚之所系者,乃在此曹,可不為痛惜哉?方二聖臨朝,群賢輔政,不應有此弊。
臣但見比者除授既多失當,及言事官論列,又不施行,故竊疑之。
此非朝廷之福。
』 二年四月癸巳,給事中顧臨為天章閣待制、河北路都轉運使,朝議大夫、直龍圖閣、新河北路都轉運使範子奇為陝西路轉運使。
癸卯,朝奉郎、集賢校理、權判登聞檢院趙挺之權發遣河東路提點刑獄,朝奉郎、集賢校理畢仲遊權發遣河北路提點刑獄,尋留為開封府推官。
十月壬申,兩浙轉運判官、朝散郎葉伸為轉運副使。
甲戌,戶部侍郎張颉為寶文閣待制、河北路都轉運使。
十二月庚辰,朝請郎、太府少卿王子淵為京西路轉運使,承議郎、知北外都水丞事張景先為京東路轉運判官[18]。
三年三月辛酉,朝議大夫、直龍圖閣、知晉州範子奇權河東路轉運使。
十月丁亥,通判河南府韓玠為利路轉運判官。
右正言劉安世言:『玠元豐中已嘗奉使蜀道,推行市易之法,過為苛急,以希進用,至使縣官躬執升鬥,求免陵辱。
陛下踐祚之初,玠為言者彈其慘刻,朝廷尚以為疑,遂委别司體量。
是時,玠之叔祖缜方為宰相,而提點刑獄郭概畏避權勢,不以實奏,乃依無過人例,止除河南通判。
其告詞責之曰:西南之政,俾民驚擾。
今來遽複職司,何自懲戒?況兩川之人,皆陛下之赤子。
玠之暴政,已為一路之害,移于鄰路,何以副聖明仁愛遠民之心?』庚寅,知徐州杜純為陝西路轉運使。
, 四年四月甲子[19]、,承議郎、新陝西轉運判官張景先為京東路轉運判官。
中書舍人曾肇言:『景先前後議河事反覆依違,觀望事實。
朝廷以四方萬裡,視聽所不能周,故置監司,寄之耳目,必得忠信醇正有守之人,然後可以付托。
如景先已試迹狀甚明[20],恐不足以當一路寄任。
有所送到詞頭,未敢修撰。
』後二十日,诏景先知同州。
九月己醜,诏責授秀州團練使、本州安置沈括叙朝散郎、光祿少卿,責授成州團練副使、黃州安置吳居厚叙朝奉郎、少府少監,并分司南京。
朝散大夫、監常州茶稅賈青管勾洞霄宮,監泰州酒稅呂孝廉管勾仙源縣景靈宮太極觀,監海州酒稅王子京管勾鴻慶宮,仍并許于外州軍任便居住。
括等并以該明堂赦恩,有司檢舉故也。
權給事中左谏議大夫梁焘、左谏劉安世封駁前诏。
焘言:『居厚等被先帝诏旨按臨一道,曾不少留意于究宣恩澤、詢問疾苦,專以苛切聚斂為事,東南之人恨之,痛入骨髓。
此命一下,恐無以慰天下之心。
伏乞收還恩命,例與量移。
』诏沈括、吳居厚前命勿行,内沈括更後一期取旨。
校勘記 [1]辛醜 原本作『庚子』,據《長編》卷三九○改。
[2]公議 原本作『公義』,據《長編》卷三九○改。
[3]九月 原本作『五月』,據《長編》卷四一四改。
[4]河南 原本作『湖南』,據《長編》卷四一四改。
[5]刑部 《長編》卷四一九作『兵部』。
按:作『刑部』,是。
《宋史》卷二九五本傳、《彭城集》卷三雲知揚州謝景溫可遷刑部尚書制》、《會要·職官》六七之一均作刑部尚書,今依舊。
[6]江甯府原本作『永甯府』,據《長編》卷四一九改。
[7]壬寅 原本作『甲辰』,據《長編》卷四三四改。
[8]賈青 原本作『賈晉』,據《長編》卷四三四改。
[9]元豐末 『末』字,原本作『大』,據《長編》卷三五四改。
[10]提點 原本作『提典』,據《長編》卷三六五改。
[11]他郡 原本作『他部』,據《長編》卷三六六改。
[12]群議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六六補。
[13]州縣 原本作『僻縣』,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14]鹽司 原本作『監司』,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15]乘驿 原本作『乘驷』,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16]到發 原本『到』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六七補。
[17]六年 《長編》卷三六七作『八年』。
[18]北外 原本『北』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七補。
[19]四月 原本作『三月』,據《長編》卷四二五改。
[20]已試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二五補。
到官之後,才識昏愚、職業隳廢、薦才按罪、喜怒任情,即各依本罪大小,并舉主并加懲責施行。
』 五月壬戌,诏自今監司落權及權發遣毋給告。
從中書省言也。
八月丁亥,右司谏蘇轍言:『臣伏以天下之治寄于守令,守令之衆,朝廷不能盡知,其要寄于監司。
竊觀近日所命,頗未得人,博采公言,略見一二。
如李之紀、楚潛、王公儀,皆碌碌凡材,無善可名,不知何以獲用?至于餘人,又皆以過惡,如孫路奴事李憲,貪冒無恥;程高谄附賈青,借名買珠;鐘浚天資邪崄,累作過犯;張公庠為事刻薄,不近人情;張璹久領市場,與牙儈雜進,而皆擢自稠人之中,付以一道之政。
陛下誠欲尊重朝廷,愛惜民物,則如此輩人,皆未可輕用也。
臣欲乞應目前所用監司,令執政更加審議,其尤不可者,當與改差除。
今後差除,須名迹著聞,公議共許,然後擢用,庶幾監司稍得良吏,不至害民,此最當今之急務也。
』辛亥,右正言王觌言:『臣見近日差除,多不協于公議。
夫監司者,一路生靈、百城官吏休戚之所系也,可得而輕授耶?然而闒冗不才如王公儀、庸暗無恥如盛南仲,與賈青朋奸如程高、為李憲奴使如孫路者,皆得以為之,則彼一路生靈、在城官吏休戚之所系者,乃在此曹,可不為痛惜哉?方二聖臨朝,群賢輔政,不應有此弊。
臣但見比者除授既多失當,及言事官論列,又不施行,故竊疑之。
此非朝廷之福。
』 二年四月癸巳,給事中顧臨為天章閣待制、河北路都轉運使,朝議大夫、直龍圖閣、新河北路都轉運使範子奇為陝西路轉運使。
癸卯,朝奉郎、集賢校理、權判登聞檢院趙挺之權發遣河東路提點刑獄,朝奉郎、集賢校理畢仲遊權發遣河北路提點刑獄,尋留為開封府推官。
十月壬申,兩浙轉運判官、朝散郎葉伸為轉運副使。
甲戌,戶部侍郎張颉為寶文閣待制、河北路都轉運使。
十二月庚辰,朝請郎、太府少卿王子淵為京西路轉運使,承議郎、知北外都水丞事張景先為京東路轉運判官[18]。
三年三月辛酉,朝議大夫、直龍圖閣、知晉州範子奇權河東路轉運使。
十月丁亥,通判河南府韓玠為利路轉運判官。
右正言劉安世言:『玠元豐中已嘗奉使蜀道,推行市易之法,過為苛急,以希進用,至使縣官躬執升鬥,求免陵辱。
陛下踐祚之初,玠為言者彈其慘刻,朝廷尚以為疑,遂委别司體量。
是時,玠之叔祖缜方為宰相,而提點刑獄郭概畏避權勢,不以實奏,乃依無過人例,止除河南通判。
其告詞責之曰:西南之政,俾民驚擾。
今來遽複職司,何自懲戒?況兩川之人,皆陛下之赤子。
玠之暴政,已為一路之害,移于鄰路,何以副聖明仁愛遠民之心?』庚寅,知徐州杜純為陝西路轉運使。
, 四年四月甲子[19]、,承議郎、新陝西轉運判官張景先為京東路轉運判官。
中書舍人曾肇言:『景先前後議河事反覆依違,觀望事實。
朝廷以四方萬裡,視聽所不能周,故置監司,寄之耳目,必得忠信醇正有守之人,然後可以付托。
如景先已試迹狀甚明[20],恐不足以當一路寄任。
有所送到詞頭,未敢修撰。
』後二十日,诏景先知同州。
九月己醜,诏責授秀州團練使、本州安置沈括叙朝散郎、光祿少卿,責授成州團練副使、黃州安置吳居厚叙朝奉郎、少府少監,并分司南京。
朝散大夫、監常州茶稅賈青管勾洞霄宮,監泰州酒稅呂孝廉管勾仙源縣景靈宮太極觀,監海州酒稅王子京管勾鴻慶宮,仍并許于外州軍任便居住。
括等并以該明堂赦恩,有司檢舉故也。
權給事中左谏議大夫梁焘、左谏劉安世封駁前诏。
焘言:『居厚等被先帝诏旨按臨一道,曾不少留意于究宣恩澤、詢問疾苦,專以苛切聚斂為事,東南之人恨之,痛入骨髓。
此命一下,恐無以慰天下之心。
伏乞收還恩命,例與量移。
』诏沈括、吳居厚前命勿行,内沈括更後一期取旨。
校勘記 [1]辛醜 原本作『庚子』,據《長編》卷三九○改。
[2]公議 原本作『公義』,據《長編》卷三九○改。
[3]九月 原本作『五月』,據《長編》卷四一四改。
[4]河南 原本作『湖南』,據《長編》卷四一四改。
[5]刑部 《長編》卷四一九作『兵部』。
按:作『刑部』,是。
《宋史》卷二九五本傳、《彭城集》卷三雲知揚州謝景溫可遷刑部尚書制》、《會要·職官》六七之一均作刑部尚書,今依舊。
[6]江甯府原本作『永甯府』,據《長編》卷四一九改。
[7]壬寅 原本作『甲辰』,據《長編》卷四三四改。
[8]賈青 原本作『賈晉』,據《長編》卷四三四改。
[9]元豐末 『末』字,原本作『大』,據《長編》卷三五四改。
[10]提點 原本作『提典』,據《長編》卷三六五改。
[11]他郡 原本作『他部』,據《長編》卷三六六改。
[12]群議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六六補。
[13]州縣 原本作『僻縣』,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14]鹽司 原本作『監司』,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15]乘驿 原本作『乘驷』,據《長編》卷三六七改。
[16]到發 原本『到』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六七補。
[17]六年 《長編》卷三六七作『八年』。
[18]北外 原本『北』字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七補。
[19]四月 原本作『三月』,據《長編》卷四二五改。
[20]已試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卷四二五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