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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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甯末,侁已嘗為京東轉運使。

    于是司馬光語人曰:『今複以子駿為轉運使,誠非所宜。

    然朝廷欲救東土之弊,非子駿不可,此一路福星也,可以為諸路轉運使模範矣。

    』又曰:『安得百子駿布在天下乎!』侁既至,奏罷萊蕪、利國兩監鐵冶,又乞海鹽依河北通商,民大悅。

    又乞止絕高麗朝貢,隻許就兩浙互市,不必煩憂朝廷。

    事雖不行,然朝廷所以待高麗禮數,亦殺于前雲。

     元祐元年二月丁卯,诏曰:『朕紹承聖緒,總攬庶政,永惟西方萬裡之遠,其能使吏稱其職而民蒙其澤者,以監司得其人故也。

    然非左、右侍從之臣各舉所知,則安能盡得天下之才而用之哉?孔子曰:「如有所譽者,其有所試矣。

    」朕将考核能否,而進退誅賞焉。

    應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限诏到一月,各舉曾曆一任知州以上、聰明公正、所至有名、堪充監司者二人,委中書籍記,遇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有阙選差[10]。

    若到官之後才識昏愚,職業堕廢,薦才按罪,喜怒任情,即各依本罪大小,并舉者加懲責。

    』癸酉,侍禦史劉摯言:『臣昨者曾論天下監司多無善狀,乞朝廷考察澄汰,别行選任。

    後來未聞指揮。

    臣伏見河北轉運副使李南公險薄刻害,無士人之行,天下所知。

    往者以不嫁其妹委于他人,先帝惡之,黜置散地。

    未幾夤緣,再被任用。

    本路昨起鹽禁,南公虐行其法,科配勞費,一路被患。

    近蒙聖恩遣使經畫,已皆廢罷,則害人之狀,臣不複言。

    南公職任監司,親被委寄,未嘗有一言論可否于朝廷,意欲取勝京東,有邀幸之望,而不顧為國斂怨。

    朔方劇部,非他郡比[11],朝廷顧為重,而南公者,豈宜久便居之,肆其殘虐,實不足以副朝廷厚風俗、安疲瘵之意。

    伏請特行貶黜,以充群議[12]。

    』不從。

    南公尋徙河東路。

    福建路轉運副使賈青添差監衡州在城鹽酒稅,轉運副使王子京添差監永州在城鹽倉,兼管酒稅務。

    先是,福建路按察張汝賢言:『青兼提舉事,不究利害,嚴督州縣,廣認數目,令鋪戶均買;子京相承行遣,又違法過為督迫。

    』故有是命。

     戊子,臣僚上言:『竊見祖宗朝,為天下州縣守令僻在遐遠[13],多不修舉職事,遂令諸路置轉運使按察糾舉,使諸路郡守、縣令無不職之人,則天下至廣,一無冤枉,故知轉運使之職,豈小補哉?其後任用至久,弊病寝生,又置運司,績添管勾官。

    雖得人,已是煩冗,不得人,奸巧媚上,凡一舟郡,已是事多,加之數人,職司文檄往複,與舊叢委,糾察廢置,興舊繁多,一州一縣,莫不騷擾。

    蓋隻知進己而不知害人,隻知益上而不知損下,若久任用如此之人,卒無安靜之理。

    臣今欲乞将天下諸路轉運司,除留運司一人,乞罷随行管勾官。

    若廢之,則運司亦不至于阙事;置之,則徒成煩擾也。

    』又臣僚上言:『頃年添差勾當公事隸轉運司者曰運勾,提舉司者曰提勾,鹽司者曰鹽勾[14],措置司者曰措勾,安撫司者曰撫勾。

    官号之異,昔所無有。

    竊計河北一路,亡慮二三十員,出入乘驿請券[15],所過州郡,到發皆有酒食之饋[16],油燭柴炭之給,特優于他官而無有限數。

    此等皆小官新進,鮮顧事體,憑恃勢要,妄自尊大,以邀郡邑之承迎,小有違忤,則吹毛求疵,動生瘡痏。

    州縣畏而奉之,過于監司。

    而天下無事,郡邑皆循守法度,監司無大措置,徒使此曹紛紛,無益而有損,甚無謂也。

    宜一切罷遣,俾還選部,則監司之職清肅,郡縣無擾矣。

    』取到吏部進奏院狀,渚路監司等屬官诏并罷。

     元豐六年十一月十四日[17],《政目》,諸路管勾官吏不奏差。

    至元祐元年閏二月二十九日,戶部乞罷諸州管勾官,從之。

     閏二月丙申,司馬光言:『臣少時,見天聖中,諸路止各有轉運使一員,亦無提點刑獄,惟河北、陝西以地重事多,置轉運使兩員。

    景祐初,始複置提點刑獄,或時置轉運判官。

    以其冗長害事,尋複廢罷。

    自王安石執政以來,欲力成新法,諸路始置提舉常平廣惠、農田水利官。

    其後每事各置提舉官,皆得按察官吏,事權一如監司,又增轉運副使、判官等員數,皆選年少資淺輕薄之士為之,或知縣、通判監當資序及選人,以權發遣處之,有未嘗曆親民即為監司者。

    陛下必欲蘇息疲瘵,乞盡罷諸路提舉官。

    其轉運使,除河北、陝西、河東外,餘路隻置使一員、判官一員;提點刑獄分兩路者合為一路,共差文臣兩員。

    凡本路錢谷财用事悉要轉運司,刑獄、常平、兵甲、賊盜事,悉委提點刑獄管勾,仍選知州已上資序、累曆親民差遣、所至有政迹聰明公正之人,方得為監司。

    』诏諸路轉運使,除河北、陝西、河東外,餘路隻置使一員、副使或判官一員,其諸路提舉官并罷,提舉刑獄分兩路者合為一路,共差文臣兩員。

    一、本路錢谷财用事委轉運司,刑獄、常平、兵甲、盜賊事悉委提點刑獄司管勾。

    其轉運使、副、提刑。

    今後選一任知州以上;轉運判官,選通判一任實曾曆親民差遣并所至有政迹人。

    一、提舉官累年積蓄錢谷财用,盡樁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主管,依舊常平倉法。

    一、監司今後每歲遍巡諸州外,更不遍巡諸縣。

    如差本部官勾當,除司理、司法、縣尉獨員監當之類,舊條不許差出外,其舊條不得隔州差選人勾當新條、諸州管勾官及主簿當給散月分不得差出之類指揮更不施行。

    一、盜賊委提點刑獄差官,或行移文字,監督捕盜捉殺。

    察其不稱職及有可以代之者,先令權攝承奏乞替換,許一面相度賊盜強弱,立賞錢數目。

    其捕盜官若立功,許随功大小保明聞奏,朝廷臨時詳酌比類恩澤,直賜指揮。

     四月乙未,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舉第二任通判資序、曾曆親民差遣、堪充轉運判官者各二員,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