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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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局,使民間不得貨賣,頗為不便。
伏乞放行通商,每席止令增貼價錢一貫或五百文,并京西轉運副使範純禮相度到本路增收貼價錢無數,乞依舊法,許令通商。
将來見在鹽井鈔,令本路依客例變轉,撥還逐處。
』從之。
庚戌,戶部言:『廣南西路桂州修仁縣等處茶貨,昨劉何逐年差官置場,收買出賣,收息止及一萬餘貫。
臣遠方因此茶價增長,有妨民間食用,乞依舊放令通商。
所有元豐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廣西路榷茶指揮更不施行。
』從之。
辛亥,诏以劉贽所言乞罷坊場新法,及創增吏祿,付韓缜等相度以聞。
先是,劉贽言:『伏見京師所置水磨茶場,前後累有臣僚論列,乞行寝罷,尚未蒙指揮。
臣契勘官自磨茶之初,猶許公私交易,故商販之茶或不中官,則賣之鋪戶。
自去二月,逐禁止鋪戶不得置磨。
然都下雖禁,猶有府界縣鎮可以交易,故客人不避重出腳費,津置出入。
至當年七月,遂并府界一切禁其私易,于是商賈以茶至者,觸藩抵禁。
須至中賣入官,而又使牙儈制之,不量茶之色品,一切痛裁其價。
留滞邀遏,其狀百端,此商旅之所以不敢行。
商旅不行,故沿路征商之數,其虧額已多。
又磨河之水,下流壅蔽,浸潴民田,被害者數邑。
伏望聖慈早賜,出自睿斷,罷水磨茶場,以通商賈,以養細民,以寬州縣稅額,以免農民水害,而上以副仁慈惠愛天下之意。
』丙辰,诏在京水磨茶場廢罷,其結絕官物等,令戶部措置施行。
三月己卯,诏禦史中丞劉摯、右正言王觌、刑部郎中杜纮将《開豐敕令格式》重行刊修。
先是,贽言:『神宗仁厚之德,哀矜萬方,欲寬斯人所犯,恩施甚大也。
而所司不能究宣王德,推廣其意,乃增多條目,離析舊制,用一言之偏而立一法,因一事之變而生一條,其意煩苛,其文隐晦。
』右谏議大夫孫覺亦言:『臣竊聞中外之議,以為今日之患切于人情者,莫甚于《元豐編敕》,細碎煩多,難以檢用。
』于是有刊定修立之命。
壬午,刑部修立重祿條。
五月戊辰,诏修立國子監太學條制(見《學校》)。
六月辛卯,監察禦史陳次升奏:『熙甯以前,上供錢物無額外之求,州縣無非法之斂。
自後獻利之臣不顧此意,惟務刻削,以為已功。
若減一事一件,則據其所減色額,責轉運封樁上供。
别有增制合用之物,又令自辦上供名件。
歲益加多,有司财用,日益不足。
欲乞聖慈特降指揮。
勘會熙甯以來,于舊上供額外創行封樁錢物,并與放罷,庶使官吏不緻過有誅求,而民無搔擾之患。
』癸巳,戶部言:『百姓昔年請鹽,謂之蠶鹽。
及至采蠶之時,大有所濟,然後随稅納錢入官。
昨因言者罷所偯蠶鹽,止令百姓虛納錢,于義未安。
請依舊偯蠶鹽。
』從之。
庚子,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臣于去年四月二十七日曾上言,乞并罷将兵官。
後來不聞朝廷有所施行。
竊見近歲,諸處久阙雨澤,賊盜頗多,州縣全無武備,侍衛單寡,禁軍盡屬将官,多與長吏争衡,長吏悉出其下。
萬一有如李順、王倫攻城陷邑之寇,或如王均、王則竊發肘腋之變,豈不為朝廷旰食之憂耶?臣愚伏望朝廷如臣前奏,盡罷諸路将兵官。
其禁兵各委本州長吏與總管、钤轄、都監管轄,一如未置将官已前之法。
』丙午,左司谏王岩叟言:『自辟舉之法罷而用選格,可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患之,于是不得已而有踏逐、奏差、甲差之格。
踏逐者,陰用舉官之寔,而削同罪,非善法也。
選材薦能而曰踏逐,非美名也。
當擇人之地,而不重用人之道,非深計也。
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非通術也。
臣伏望聖慈特賜指揮,複内外官司舉官法,以允公議。
』 七月丙辰朔[4],尚書省言:『舊制,中外學官并試補。
近诏尚書、侍郎、左右司郎中、學士、待制、兩省、禦史台官、國子司業各舉二員,宜罷試法。
』先是,王岩叟言:『臣竊見内自太學,外至諸郡,學官之制,皆自就試。
四方之士,區區于進卷,屑屑于程文,不但奔馳之遠,滞留之久,顧豈其心哉?祿仕迫之,有不得已耳,甚非所以重師道、崇儒風、惜士人之節也。
臣愚伏望聖慈令罷此法,一用應诏薦舉之士為中外學官,以崇教導之選,為天下勸。
』 九月辛酉,以大享明堂,肆赦。
《呂公著家傳》雲:文靖公之當國也,每搜訪四方利害,有可以施舍使民者,手筆記錄,因大赦而行之,多至數十事。
其後漫益多。
至是,始盡貸青苗、市易息錢及其他逋負,貧不能償者,凡蠲放數百萬。
官吏坐違法,用一切之制不得理去官,及以赦原者,并聽收叙。
總校前赦,凡增一十七事。
四方歡呼。
以為新天子赦令以憂民為意,無不稱慶。
十月丙申。
先是,左司谏王岩叟言:『三省胥吏許引有服親人為吏,如士大夫任子無以異,而曾不限年,得祿尤早,其為恩幸,可謂厚矣。
點檢諸司文字差錯,乃是職分當然,何至字字論功,日日計賞?或升名次,或減磨勘,或添料錢,或支銀絹,以彼易此,有如己物。
望敕勵大臣裁抑僥倖,杜絕姑息,棄舊例,禁換法,複講治平以前條格循用之,庶可以肅百司而清四方。
』诏令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司郎官裁定以聞。
于是試給事中胡宗愈等言:『臣等按:治平以前諸房,緣事陳乞,件數不多。
近年酬獎,乃有歲歲轉官者。
其他因事陳乞,率多如請,比治平以前,委是過厚。
今将治平以前及熙甯後來條例看詳,參酌到合行裁定事凡十有
伏乞放行通商,每席止令增貼價錢一貫或五百文,并京西轉運副使範純禮相度到本路增收貼價錢無數,乞依舊法,許令通商。
将來見在鹽井鈔,令本路依客例變轉,撥還逐處。
』從之。
庚戌,戶部言:『廣南西路桂州修仁縣等處茶貨,昨劉何逐年差官置場,收買出賣,收息止及一萬餘貫。
臣遠方因此茶價增長,有妨民間食用,乞依舊放令通商。
所有元豐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廣西路榷茶指揮更不施行。
』從之。
辛亥,诏以劉贽所言乞罷坊場新法,及創增吏祿,付韓缜等相度以聞。
先是,劉贽言:『伏見京師所置水磨茶場,前後累有臣僚論列,乞行寝罷,尚未蒙指揮。
臣契勘官自磨茶之初,猶許公私交易,故商販之茶或不中官,則賣之鋪戶。
自去二月,逐禁止鋪戶不得置磨。
然都下雖禁,猶有府界縣鎮可以交易,故客人不避重出腳費,津置出入。
至當年七月,遂并府界一切禁其私易,于是商賈以茶至者,觸藩抵禁。
須至中賣入官,而又使牙儈制之,不量茶之色品,一切痛裁其價。
留滞邀遏,其狀百端,此商旅之所以不敢行。
商旅不行,故沿路征商之數,其虧額已多。
又磨河之水,下流壅蔽,浸潴民田,被害者數邑。
伏望聖慈早賜,出自睿斷,罷水磨茶場,以通商賈,以養細民,以寬州縣稅額,以免農民水害,而上以副仁慈惠愛天下之意。
』丙辰,诏在京水磨茶場廢罷,其結絕官物等,令戶部措置施行。
三月己卯,诏禦史中丞劉摯、右正言王觌、刑部郎中杜纮将《開豐敕令格式》重行刊修。
先是,贽言:『神宗仁厚之德,哀矜萬方,欲寬斯人所犯,恩施甚大也。
而所司不能究宣王德,推廣其意,乃增多條目,離析舊制,用一言之偏而立一法,因一事之變而生一條,其意煩苛,其文隐晦。
』右谏議大夫孫覺亦言:『臣竊聞中外之議,以為今日之患切于人情者,莫甚于《元豐編敕》,細碎煩多,難以檢用。
』于是有刊定修立之命。
壬午,刑部修立重祿條。
五月戊辰,诏修立國子監太學條制(見《學校》)。
六月辛卯,監察禦史陳次升奏:『熙甯以前,上供錢物無額外之求,州縣無非法之斂。
自後獻利之臣不顧此意,惟務刻削,以為已功。
若減一事一件,則據其所減色額,責轉運封樁上供。
别有增制合用之物,又令自辦上供名件。
歲益加多,有司财用,日益不足。
欲乞聖慈特降指揮。
勘會熙甯以來,于舊上供額外創行封樁錢物,并與放罷,庶使官吏不緻過有誅求,而民無搔擾之患。
』癸巳,戶部言:『百姓昔年請鹽,謂之蠶鹽。
及至采蠶之時,大有所濟,然後随稅納錢入官。
昨因言者罷所偯蠶鹽,止令百姓虛納錢,于義未安。
請依舊偯蠶鹽。
』從之。
庚子,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臣于去年四月二十七日曾上言,乞并罷将兵官。
後來不聞朝廷有所施行。
竊見近歲,諸處久阙雨澤,賊盜頗多,州縣全無武備,侍衛單寡,禁軍盡屬将官,多與長吏争衡,長吏悉出其下。
萬一有如李順、王倫攻城陷邑之寇,或如王均、王則竊發肘腋之變,豈不為朝廷旰食之憂耶?臣愚伏望朝廷如臣前奏,盡罷諸路将兵官。
其禁兵各委本州長吏與總管、钤轄、都監管轄,一如未置将官已前之法。
』丙午,左司谏王岩叟言:『自辟舉之法罷而用選格,可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患之,于是不得已而有踏逐、奏差、甲差之格。
踏逐者,陰用舉官之寔,而削同罪,非善法也。
選材薦能而曰踏逐,非美名也。
當擇人之地,而不重用人之道,非深計也。
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非通術也。
臣伏望聖慈特賜指揮,複内外官司舉官法,以允公議。
』 七月丙辰朔[4],尚書省言:『舊制,中外學官并試補。
近诏尚書、侍郎、左右司郎中、學士、待制、兩省、禦史台官、國子司業各舉二員,宜罷試法。
』先是,王岩叟言:『臣竊見内自太學,外至諸郡,學官之制,皆自就試。
四方之士,區區于進卷,屑屑于程文,不但奔馳之遠,滞留之久,顧豈其心哉?祿仕迫之,有不得已耳,甚非所以重師道、崇儒風、惜士人之節也。
臣愚伏望聖慈令罷此法,一用應诏薦舉之士為中外學官,以崇教導之選,為天下勸。
』 九月辛酉,以大享明堂,肆赦。
《呂公著家傳》雲:文靖公之當國也,每搜訪四方利害,有可以施舍使民者,手筆記錄,因大赦而行之,多至數十事。
其後漫益多。
至是,始盡貸青苗、市易息錢及其他逋負,貧不能償者,凡蠲放數百萬。
官吏坐違法,用一切之制不得理去官,及以赦原者,并聽收叙。
總校前赦,凡增一十七事。
四方歡呼。
以為新天子赦令以憂民為意,無不稱慶。
十月丙申。
先是,左司谏王岩叟言:『三省胥吏許引有服親人為吏,如士大夫任子無以異,而曾不限年,得祿尤早,其為恩幸,可謂厚矣。
點檢諸司文字差錯,乃是職分當然,何至字字論功,日日計賞?或升名次,或減磨勘,或添料錢,或支銀絹,以彼易此,有如己物。
望敕勵大臣裁抑僥倖,杜絕姑息,棄舊例,禁換法,複講治平以前條格循用之,庶可以肅百司而清四方。
』诏令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司郎官裁定以聞。
于是試給事中胡宗愈等言:『臣等按:治平以前諸房,緣事陳乞,件數不多。
近年酬獎,乃有歲歲轉官者。
其他因事陳乞,率多如請,比治平以前,委是過厚。
今将治平以前及熙甯後來條例看詳,參酌到合行裁定事凡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