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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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祖禹、王欽臣充編修官。

    内範祖禹兼領回報文字[5],宋匪躬、晁補之充檢讨,仍具畫一,申尚書省。

     紹聖元年二月,李清臣首唱紹述,鄧溫伯和之(詳見《紹述》)。

     閏四月乙酉,左司谏翟思言:『先帝考古成憲,修定官制,循名辨實,以起太平之功緒。

    元祐以來,浸已變亂。

    請召有司,應職名缪亂者,一循官制,各與厘正。

    』诏令編修官置局,考具合予補改正事目,申三省取旨。

    改正畢,别取旨罷局。

    所請集成《六典》,更不纂修。

    侍禦史虞策請複置天下義倉。

     九月癸醜,殿中侍禦史郭知章言:『元祐著令考課監司、考察吏部開拆等入優等者,中書省取旨。

    其法雖具,然自知州考課而蒙超擢者幾何人?蓋法有未盡,則不能無弊。

    願詳考課之令,每路止令考察知州,優課一人,以升吏部,更加铨量,人才與治效參相得,然後條析聞上,或省郎、監司、藩郡有阙,則随其資序之高下,以次用之。

    将見天下郡守翕然向風,而循吏出矣。

    』诏令諸路監司考察知州,每歲具其的實課績優等一名保明聞奏。

    如無即阙。

    若不實,即依貢舉非其人法。

     十二月己巳,河東路轉運司言:『本路鹽課利往年最厚,其法之弊,無甚今日。

    自元豐已後至今,官場賣到見錢,兼客人算請所收課利,比于元祐間,取其最多一年之數,不過十二萬六千缗。

    以方元豐最少之年,猶未及三分之二。

    近雖專差奉議郎舒之翰至本路改更舊法,行之二年,課利愈虧。

    蓋是不能深究弊源,遂緻私煎盜販從而得行,豪奪公家之利。

    按:熙甯八年六月,中書劄子雲雲。

    當時相度,隻以一色鹽從官場出賣,得旨推行累年,頗有實利。

    自後主法之吏不能遵守,妄有改更、因緣積習,遂緻頹廢。

    兼近年裁減私鹽賞錢,不許根究賣主來曆,法禁廢弛,滋長奸弊。

    請将本路鹽,隻許官場出賣,罷去客人算請,依熙甯、元豐間行私鹽條禁,并置官提舉。

    除舊條獲到鹽不許根究賣主來曆外,餘依所奏。

    』 二年四月壬申,殿中侍禦史郭知章、監察禦史董敦逸言[6]:『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兩制及台谏官等各舉才行一人。

    』诏許将、蔡京、黃履、蔡卞、錢勰、林希、王震不拘資序,各舉堪備任使二員以聞。

     十月己醜,戶部侍郎孫覺奏:『臣昨在陝西,備見本路鹽鈔、鐵錢之弊,前後累有言者奏請改更,終未見有經久可行之利。

    勘會即今鹽鈔,民間價直甚貴。

    客人買至京師,折錢一倍。

    商旅往還,既無回貨,鹽鈔折錢既多,故物重貨輕,公私俱病。

    鐵錢不可流轉,常賴鹽鈔以為用。

    官司能低昂物價,以權鐵錢之輕重,則鐵錢可以流轉,是鈔與錢相須而後行。

    今欲救弊,莫如官自出賣鹽鈔,以見錢樁充籴本。

    賣鈔折籴,亦是舊法。

    蓋舊血莎價增長以來,以私利于收鈔面錢折籴斛鬥,故不肯賣鈔。

    鈔面錢雖多,斛鬥價直亦從而加倍,是官司徒有利鈔面之名,而販籴之家,常增價以相當。

    若以見今鈔價量行減定,出賣收錢,樁充籴本,官司支遣,并許以錢鈔中半兼行,民間輸錢入官準此,公私通用,鈔自均平,上下為利。

    鈔價既平,錢乃流轉,此蓋交子之法,特名目不同。

    陝西習知鹽鈔賣錢,人自樂行,無複疑惑,決可經行,不能破壞,救弊之術,莫良于此。

    伏望聖慈少賜省察,試以臣言委本路使者講究推行利害明白,立可見成效。

    』诏送相度措置陝西路錢鈔所。

     三年二月癸未,臣僚上言:『每歲諸路應舉官臣僚,許選人充。

    改官職官縣令任使,各有員數,而選人惟以舉主應格,方得升進。

    若舉主不足,雖老于铨調,亦無由改轉。

    寒士所系,利害非輕。

    欲乞應選人曆任未及三考,隻許奏舉職官縣令。

    如曆任通及三考已上、見系幕職令錄資序,方許奏舉改官任使。

    所貴稍抑權勢、僥幸、請托之弊。

    』 三月丙辰,禦史中丞黃履言:『今來雨暘及時,麥必大稔。

    若前期選官二員,就陝西諸郡平價折納,則官儲民用,愈獲其利。

    欲望聖慈詳酌施行。

    』诏:『諸路州豐熟州軍諸欠負,并比市價添錢折納斛鬥。

    其所添錢,每鬥市價以十分為率。

    比市價外,每鬥添錢一分足,召人戶情願折納。

    河北路差朝散郎、提舉解鹽餘景;陝西路差宣義郎、新差知齊州章邱縣李譓前去逐路計會。

    轉運司據人戶合催理欠負折納施行,務在儲積,不緻傷農。

    』已而曾布白上:『餘景、李譓皆刻薄匪人,外議皆以謂豐兇未可知,恐兩人者因此暴斂,人以為憂。

    更乞谕三省嚴戒谕之。

    』上欣納曰:『當令深戒之。

    』 校勘記 [1]舉非其人 原本『其』字下又衍一『其』字,據《長編》卷三八六删。

     [2]裕陵 原本作『□裕』,據《長編》卷四六八改補。

     [3]右司谏 原本作『右司監』,據《長編》卷三九八改。

     [4]張舜民 原本三字作墨丁,《長編》卷三九八作『張舜民』。

    然此上張舜民已赴兵部,不詳此處是否另有他人,茲據《長編》補入張舜民,俟再考。

     [5]文字 原本作『交字』,據文意改。

     [6]董敦逸 原本作『□敦董逸』,據《長編拾補》卷十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