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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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錄成書,名《仁宗訓典》凡六卷上之。

     紹聖元年七月丙辰,上曰:『甚憂雨未止。

    昨日遣中使于四郊取谷穗視之。

    京城東低田已傷雨,北郊猶無害。

    然懇祈晴霁未之應。

    』宰臣章惇奏曰:『高原雖無所害,聞低田已傷,曹、濮、陳、蔡間應須為害,猶賴零雨細微耳。

    』 二年九月己酉,薦享景靈宮。

    庚戌,朝享八室。

    辛亥,大飨于明堂,以神宗配。

    宰臣章惇奏:『幸從屬車,恭陪元祀。

    伏見陛下十七日自廟門降辂,步至齋宮。

    秋日尚炎,卻傘弗禦。

    翌日薦獻,至神宗廟室,涕泗沾服,感動左右。

    禮畢,複自齋宮卻傘,步升玉辂,備殚孝謹之誠,以昭事祖宗,風化四海。

    宜載典策,垂示萬世。

    乞宣付史館。

    』诏可。

     三年正月甲辰,朝獻景靈宮。

    初,元豐中,四孟月,皇帝遍詣。

    上以崇奉祖宗禮不可簡,諸殿朝獻。

    至元祐二年,議者煩之,乃以四孟分詣。

    至是,仍命依元豐禮,顯承并徽音共十五殿,上皆躬酌獻,拜起一百三十餘,而貌愈恭。

     六月丙寅,上謂輔臣曰:『前日大雨,今日又雨,于農事無害否?』三省對曰:『宿麥已收,暑雨時行,于農事未有害也。

    』然上每加詢訪,蓋憂民恤農如此。

     元符元年十二月,知樞密院事曾布言:『陛下比以甲子冬至躬祀圓邱,自奉祠景靈,巳徹黃道裀禱。

    诏讀冊官至禦名勿興。

    及進大次,诏百官不許回班,所以深至畏之意。

    至太廟門,降辂入趨齋宮。

    及升辂赴郊,皆屏蓋卻辇,步趨以進。

    薦獻之際,至神宗室,悽怆泣涕。

    逮還複位,沾濡禦服。

    乞宣付史館,書之典冊。

    』從之。

     政迹 元豐八年四月辛未,诏元豐六年以前積欠夏、秋稅租及緣納錢物,并依三月六日赦指揮,特與除放。

    丁亥,诏諸民戶欠元豐七年已前常平免役息錢,各時減放五分。

    買撲場務、佃賃田宅、空地出限當罰錢、調春夫防河、急夫開修京城壕及興水利夫罰錢、役人分給工食錢,亦并除放。

     元祐元年閏二月壬辰,诏:『戶部勘會,應系諸色欠負窠名數目,若幹系官本,若幹系息。

    或罰及逐戶已納過息罰錢數,并拋下免役及坊場淨利等錢,仍以欠戶見今有無抵當物力,速具保明以聞。

    』從蘇轍甲戌所奏也。

     三月乙酉,诏:『府界諸路人戶撲買坊場,見欠課利并抽納貫稅錢,及違限倍稅錢,令戶部許以息罰錢充,折官本即放免。

    并坊場淨利錢,見今孤貧不濟,即權住催理。

    積欠免役錢與減放一半,餘帶納。

    其敗阙坊場委實停閉、官司不為受理詞訴,令依舊認納課利淨利者,疾速根究。

    諸實所欠課利,特與除放訖以聞。

    』 二年四月丁酉,诏:『旱暵為災,減膳責躬,勤修阙政,以祈消複。

    尚慮尚書六曹,有四方牒訴奏請文字,或賞罰難明,或民情有冤,廢置未決,郎官怠于省覽,吏人苟逃日限,非理沮難不行,使抱冤之人無所赴訴。

    差禦史中丞傅堯俞、右司郎中杜纮、殿中侍禦史孫升赴吏部,侍禦史王岩叟、右司員外郎孫覺、監察禦史韓川赴戶部,給事中張問、監察禦史上官均赴禮部,左司郎中韓宗道、監察禦史張舜民赴兵部,右谏議大夫梁焘、右司郎中範純禮、殿中侍禦史呂陶赴刑部,右司谏王觌[3]、監察禦史張舜民赴工部[4],點檢自去年正月至年終以受到文字抽索事狀行遣次第,子細看詳。

    』用範純仁之言也。

     五月己巳,三省言:『吏部狀,文彥博奏請,委本部尚書、侍郎依《唐六典》三類之法,将本選守令、通判,考其材德功效,為上、中、下三品,送中書門下覆驗可否,委本選長官引對。

    間有人材高下絕異者,特以名聞,而進退之。

    诏送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司郎官、吏部、禮部參詳,應守令、通判諸依元豐考課例,通取善最為三等,候罷任,委監司審覆,具事狀保明以聞,付吏部定本選合人差遣。

    内知州、通判,尚書省覆驗可否,定訖,付本部官,候注拟日引對。

    即守令、通判内才德功效過惡顯著,令尚書、侍郎铨量高下,特以名聞,乞行升黜,歲無得過五人。

    』從之。

     四年十一月庚午,三省言:『舊制,京朝官已上各分進士,餘人自改為寄祿官後,并一等改轉,别無分别。

    除朝議大夫已上置左、右兩等改轉外,承務郎已上至朝散大夫,欲乞朝議大夫已上分左、右兩等,進士出身加左字,餘人加右字遷轉磨勘,自來依見行條制。

    其所加字,仍自寄祿官朝奉郎、職事官監察禦史已上,并給黃牒,餘職事官,尚書省給劄子,寄祿官吏部給牒。

    』從之。

     舊錄雲:神考以先王用人無流品之異,故肇新官制。

    寄祿自京朝官以上合為一體,至是改之。

    新錄辨雲:記曰:『凡執政以上者入卿,不與士齒。

    』今日用人無流品之異,而合為一體,非先王之道,亦非神考之意。

    合删去。

     七年十二月壬申,樞密院上本院條二十一冊、目錄二冊、看詳三十冊。

    請自元祐八年正月一日頒行。

    從之。

     八年九月戊寅,太皇太後崩。

     十二月乙巳,尚書右仆射呂大防言:『乞仿《唐六典》委官置局,修成官制一書,以為國朝大典。

    仍乞令修史院官兼領。

    』從之。

    甲寅,诏令于秘書省置局,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