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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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法令能斷請谳科(舉有官人)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谏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太中大夫,帖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侍制,每歲須得于十科内舉三人(非謂每科各舉三人,謂各随所知,某人堪充某科,共計三人),仍于本人除官告敕前,盡開坐舉主姓名于後。
或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
犯正入己贓,舉主降三等科罪。
若因受賄狥私而舉之,罪名重者,自從重法。
期在必行,不可寬宥。
難見為執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須降官示罰。
即朝廷臨時因事特诏舉官(謂若舉知河渠、馬牧之類),不在十科之内者,有不如所舉,亦同此法。
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官皆得人。
』從之。
丁醜,監察禦史上官均奏:『臣竊見前日敕令,每歲以十科薦士。
茲見陛下博收群才,因能任官之意。
然論取士止于治财賦、聽獄訟、斷請谳三事而巳,竊恐事之目有所未盡。
何則?能治财賦者,未必長于聽獄;能聽獄訟者,未必能長于斷谳;能此三者,未必寬信敏惠,足以長人。
今所謂長人之官,守、令是也。
今之守、令,雖有累歲月、用薦舉關陞之法,然至于劇郡大邑,若止循資序,不加選擇,恐未得人。
臣欲乞于十科内,更益以才堪治人能撥煩者别為一科。
劇郡大邑有阙,因以除授。
如此,則人無遺才,而天下之守、令莫不勸矣。
』不報。
均又再奏,久之,乃立知縣、縣令治劇保舉考較法。
八月辛亥,宰臣司馬光言:『先舉孫準行義無阙堪充館閣。
聞準與妻黨訟,坐罰金,舉非其人,請連坐。
』上批還其奏曰:『準緣私家小事罰金,安有連坐?』光又言:『臣舉狀奏準行義無阙,今準閨門不睦,妻妾交争,是行義有阙,于臣為責舉非其人[1],臣不敢逃刑。
況臣近奏設十科,或有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
雖見為執政,朝廷不可辍者,亦須降官示罰。
臣備位宰相,身自立法,首先犯之,此而不行,何以齊衆?乞如臣所奏,從貢舉非其人律施行。
所貴率厲群臣,審慎所舉。
』不從,尋诏準更不就試館職。
十一月戊午,中書省言:『臣僚上言:元豐薦舉,今被旨特舉官者奏訖,具所舉官報禦史台。
比诏大臣薦舉館閣,又設十科舉異材。
請依元豐令關報禦史台,非獨内外之臣各慎所舉,庶使言者聞知,得以先事論列,不誤選任。
』上言者,禦史孫升也。
五年五月壬辰,三省言:『太中大夫已上,每以十科舉士。
近據所舉,到官多不系見在任人,慮緻遊谒奔競,有傷風教。
』诏:『應所舉十科除草澤外,其餘并須舉見任及資序應格人。
』 七年三月己醜,禦史中丞鄭雍言:『頃司馬光建法,許諸侍從之臣以十科舉士。
今其法雖存,徒文具耳。
何哉?朝廷不以近臣之言為信,近臣不以真賢碩才報朝廷,求其得人,難矣!臣欲乞诏宰臣執政大臣各選賢能,不限人數,以時上聞。
仍令内外從官待制以上,約十科法,随人才所長,歲各薦三人。
内中置籍,錄所薦及薦者之姓名,以備聖覽。
每三省進拟間用其人,陛下可以從中觀省,且以察近臣之能否,無以空文示其必信,則陛下之臣,皆用心于求賢,而堯、舜之治可臻矣。
』八年二月辛未,禦史中丞李之純言:『比歲朝廷十科舉士之令,蓋已行之,累年。
近年所薦者多,而拔用甚少。
乞委輔臣詳擇,稍稍進任。
其智勇過人可備将帥科,多是武臣推舉其類,必有可用之人,宜加考察。
』 紹聖元年閏四月壬申,殿中侍禦史井亮采請罷十科舉士法。
從之。
聖德 元祐二年七月戊午,太師文彥博言:『北使見于紫宸殿,宴垂拱殿,左右内侍、執政所用白紙及柿油蕉葉扇,率不直十餘錢,乃士庶便于日用。
今萬乘臨軒,操用有以見堯舜儉德之美。
臣與三省宰執及北使侍宴席,比得仰瞻,以謂漢文帝之服弋绨,前史書為盛美。
方之于今,固有慚德。
乞付史館。
』诏可。
六年三月庚申,禦迩英閣。
宰相呂大防奏曰:『仁宗所書三十六事,禁中有否?』上曰:『有。
』大防請令圖寫置坐隅,以備親覽。
從之。
丁亥,太皇太後宣谕曰:『皇帝每于内中看讀,餘暇頗亦習射。
人君自當兼治文武。
皇帝敏于事業,才執弓矢,即已精熟。
近日已射數鬥弓矣。
』 十二月庚申,開封府火,府廨一空,知府事李之純僅以身免。
翌日,執政于講筵奏曰:『火通夕,傳報必驚動。
』上曰:『迫近原廟,極可懼。
』執政退,相與歎曰:『言詞雅訓。
殊有裕陵之風。
[2]。
』 七年三月甲申,簽書樞密院王岩叟奏曰:『陛下宮中何以消日?』上曰:『并無所好,惟是觀書。
』岩叟曰:『大抵聖學,要在專勤,屏去他事,則可以謂之專。
久而不倦,則可以謂之勤。
如此,天下幸甚,』 十一月癸巳,翰林侍講學士範祖禹言:『陛下近者郊見天地,都城之人瞻望玉色,歡呼洋溢,皆雲陛下克類仁宗。
臣觀天意人心如此,實宗社無疆之福也。
恭惟一祖五宗,畏天愛民,後嗣子孫,皆當取法。
惟是仁宗在位最久,德澤深厚,結于天下。
陛下誠能上順天意,下順民心,專法仁宗,則成、康之隆,不難緻也。
』遂悉集仁宗聖政三百十七事
或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
犯正入己贓,舉主降三等科罪。
若因受賄狥私而舉之,罪名重者,自從重法。
期在必行,不可寬宥。
難見為執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須降官示罰。
即朝廷臨時因事特诏舉官(謂若舉知河渠、馬牧之類),不在十科之内者,有不如所舉,亦同此法。
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官皆得人。
』從之。
丁醜,監察禦史上官均奏:『臣竊見前日敕令,每歲以十科薦士。
茲見陛下博收群才,因能任官之意。
然論取士止于治财賦、聽獄訟、斷請谳三事而巳,竊恐事之目有所未盡。
何則?能治财賦者,未必長于聽獄;能聽獄訟者,未必能長于斷谳;能此三者,未必寬信敏惠,足以長人。
今所謂長人之官,守、令是也。
今之守、令,雖有累歲月、用薦舉關陞之法,然至于劇郡大邑,若止循資序,不加選擇,恐未得人。
臣欲乞于十科内,更益以才堪治人能撥煩者别為一科。
劇郡大邑有阙,因以除授。
如此,則人無遺才,而天下之守、令莫不勸矣。
』不報。
均又再奏,久之,乃立知縣、縣令治劇保舉考較法。
八月辛亥,宰臣司馬光言:『先舉孫準行義無阙堪充館閣。
聞準與妻黨訟,坐罰金,舉非其人,請連坐。
』上批還其奏曰:『準緣私家小事罰金,安有連坐?』光又言:『臣舉狀奏準行義無阙,今準閨門不睦,妻妾交争,是行義有阙,于臣為責舉非其人[1],臣不敢逃刑。
況臣近奏設十科,或有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
雖見為執政,朝廷不可辍者,亦須降官示罰。
臣備位宰相,身自立法,首先犯之,此而不行,何以齊衆?乞如臣所奏,從貢舉非其人律施行。
所貴率厲群臣,審慎所舉。
』不從,尋诏準更不就試館職。
十一月戊午,中書省言:『臣僚上言:元豐薦舉,今被旨特舉官者奏訖,具所舉官報禦史台。
比诏大臣薦舉館閣,又設十科舉異材。
請依元豐令關報禦史台,非獨内外之臣各慎所舉,庶使言者聞知,得以先事論列,不誤選任。
』上言者,禦史孫升也。
五年五月壬辰,三省言:『太中大夫已上,每以十科舉士。
近據所舉,到官多不系見在任人,慮緻遊谒奔競,有傷風教。
』诏:『應所舉十科除草澤外,其餘并須舉見任及資序應格人。
』 七年三月己醜,禦史中丞鄭雍言:『頃司馬光建法,許諸侍從之臣以十科舉士。
今其法雖存,徒文具耳。
何哉?朝廷不以近臣之言為信,近臣不以真賢碩才報朝廷,求其得人,難矣!臣欲乞诏宰臣執政大臣各選賢能,不限人數,以時上聞。
仍令内外從官待制以上,約十科法,随人才所長,歲各薦三人。
内中置籍,錄所薦及薦者之姓名,以備聖覽。
每三省進拟間用其人,陛下可以從中觀省,且以察近臣之能否,無以空文示其必信,則陛下之臣,皆用心于求賢,而堯、舜之治可臻矣。
』八年二月辛未,禦史中丞李之純言:『比歲朝廷十科舉士之令,蓋已行之,累年。
近年所薦者多,而拔用甚少。
乞委輔臣詳擇,稍稍進任。
其智勇過人可備将帥科,多是武臣推舉其類,必有可用之人,宜加考察。
』 紹聖元年閏四月壬申,殿中侍禦史井亮采請罷十科舉士法。
從之。
聖德 元祐二年七月戊午,太師文彥博言:『北使見于紫宸殿,宴垂拱殿,左右内侍、執政所用白紙及柿油蕉葉扇,率不直十餘錢,乃士庶便于日用。
今萬乘臨軒,操用有以見堯舜儉德之美。
臣與三省宰執及北使侍宴席,比得仰瞻,以謂漢文帝之服弋绨,前史書為盛美。
方之于今,固有慚德。
乞付史館。
』诏可。
六年三月庚申,禦迩英閣。
宰相呂大防奏曰:『仁宗所書三十六事,禁中有否?』上曰:『有。
』大防請令圖寫置坐隅,以備親覽。
從之。
丁亥,太皇太後宣谕曰:『皇帝每于内中看讀,餘暇頗亦習射。
人君自當兼治文武。
皇帝敏于事業,才執弓矢,即已精熟。
近日已射數鬥弓矣。
』 十二月庚申,開封府火,府廨一空,知府事李之純僅以身免。
翌日,執政于講筵奏曰:『火通夕,傳報必驚動。
』上曰:『迫近原廟,極可懼。
』執政退,相與歎曰:『言詞雅訓。
殊有裕陵之風。
[2]。
』 七年三月甲申,簽書樞密院王岩叟奏曰:『陛下宮中何以消日?』上曰:『并無所好,惟是觀書。
』岩叟曰:『大抵聖學,要在專勤,屏去他事,則可以謂之專。
久而不倦,則可以謂之勤。
如此,天下幸甚,』 十一月癸巳,翰林侍講學士範祖禹言:『陛下近者郊見天地,都城之人瞻望玉色,歡呼洋溢,皆雲陛下克類仁宗。
臣觀天意人心如此,實宗社無疆之福也。
恭惟一祖五宗,畏天愛民,後嗣子孫,皆當取法。
惟是仁宗在位最久,德澤深厚,結于天下。
陛下誠能上順天意,下順民心,專法仁宗,則成、康之隆,不難緻也。
』遂悉集仁宗聖政三百十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