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九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哲宗皇帝
求直言
元豐八年三月,司馬光入臨畢,遂徑歸洛。
太皇太後遣内侍梁惟簡勞光,問所當先者,光乃上疏曰:『臣竊見近年以來,風俗頹弊,士大夫以偷合苟容為智,以危言正論為狂,是緻下情蔽而不上通,上恩壅而不下達,闾閻愁苦,痛心疾首,而上不得知;明主憂勤,宵衣旰食,而下無所訴。
公私兩困,盜賊以繁。
猶賴上帝垂休,歲不大饑,祖宗贻謀,人無異志。
不然,則天下之勢,可不為之寒心乎?此皆罪在群臣,愚民無知,往往怨歸先帝,此臣所以日夜憤痛,焦心泣血,不顧死亡,思有開發于朝廷也。
臣愚以為今日所宜先者,莫若明下诏書,廣開言路,不以有官無官之人,應有知朝廷阙失及民間疾苦者,并許進實封狀,盡情極言,仍頒下諸路州軍,于所在要鬧處出榜曉示,在京則于鼓院、檢院投下,委主判官畫時進入;在外則于州軍投下,委長吏即日附遞奏聞,皆不得取責副本,強有抑退。
其百姓無産業人,慮有奸詐,即責保知在奏取指揮,放令逐便,然後望陛下以聽政之暇,略賜省覽,其義精當者,即施行其言而顯擢其人,其次取其所長,舍其所短。
其愚狂鄙陋無可采取者,報聞罷去,亦不加罪。
如此,則嘉言日進,群臣無隐。
陛下雖深居九重,四海之事,如指諸掌,舉措施為,惟陛下所欲,斯乃治安之源、太平之基也。
陛下若以臣言為可取,伏乞決自聖意,下學士院草诏施行。
群臣若有沮難者,其人必有奸惡,畏人指陳,專欲壅蔽聰明,此不可不察也。
』 五月乙末,诏曰:『蓋聞為治不要,納谏為先。
朕思聞谠言,虛己以待。
凡内外之臣,有能以正論啟沃者,豈特受之而已,固且不愛高爵重祿,以獎其忠。
設其言不當于理,不切于事,雖拂心逆耳,亦将欣然容之,而無所拒也。
若乃陰有所懷,犯非有分,或扇搖機事之重,或迎合已行之令,上則觀望朝廷之意以僥倖希進,下則炫惑流俗之情以幹取虛譽,審出于此,苟不懲艾,必能亂俗害治。
然則黜罰之行,是亦不得已也。
顧以即政之初,群臣不能遍曉,凡列位之士,宜悉此心,務自竭盡朝廷阙失,當悉獻所聞,以輔不逮。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
』 舊錄雲:上新即位,奸人乘隙誣滂,宰臣蔡确患之,請降是诏。
然其後上書诋讪,無複忌憚。
臣等辨曰:『哲宗新即位,司馬光上言:近年以來,風俗頹弊,士大夫以偷合苟容為智,以危言正論為狂。
下情蔽而不上通,上恩壅而不下達。
請明下诏書,廣開言路。
從之。
時用事之臣方持兩端,而草诏者希望風旨,名曰求言,而實設六條以拒之。
光乞删去中間一節,使天下之人曉然知朝廷務在求谏,無拒谏之心,各盡所懷,不憂黜罰。
如此,則中外之事、遠近之情,如指諸掌矣。
未幾,果别下诏令,實書其事。
『上自新即位』至『無複忌憚』,三十一字并去之。
诏新知陳州、資政殿學士、中大夫司馬光過阙,令先入見。
先是,光上疏乞開言路,曰:『臣昨在京師,伏蒙太皇太後不以臣愚,空疏無取,遣使訪以得失。
豈惟微臣有千載一遇之幸?中外聞之,踴躍稱慶,以為言路将開,下情得以上通,太平之期,指日可待也雲雲。
臣自到西京以來,朝夕伏聽朝廷維新之政,以為必務明四目、達四聰,以快天下積年憤郁之志。
今開言路之诏,不聞頒于四方,而太府少卿宋彭年言:在京不可并置三衙管軍臣僚。
水部員外郎王谔乞今依保馬元立條限,均定逐年合買之數,又乞令太學增置《春秋》博士,使諸生肄業。
朝廷以非其本職而言,各罰銅三十斤。
臣忽聞之,怅然失圖,憤抑無已。
臣非私于二人,直為朝廷惜治體耳。
』又曰:『陛下臨政之初,而二臣首以言事得罪,臣恐中外聞之,忠臣解體,直士挫氣。
欲仕者斂冠藏之,欲谏者咋舌相戒,則上之聰明有所不照,下之情僞有所不達。
今一一臣之罰既不可追,伏望陛下如臣前奏下诏,不以有官無官、當職不當職之人,皆得進言,擇其可取者微加旌賞,使天下之人,知朝廷樂聞善言,不惡論事;無可取者寝而勿問,庶幾納忠之人,皆源源而來也。
』于是令光過阙入見。
光此疏不得實日,因令光入見,故附載。
〈元祐密疏》以為元豐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奏此。
戊午,資政殿學士、通議大夫司馬光為門下侍郎。
初,光以知陳州過阙,未入對,上疏曰:『臣先乞下诏廣開言路,不以有官無官之人,并許進實封狀。
仍頒下諸路州軍,于要鬧處出榜曉示。
鼓院、檢院、州軍長吏,不得抑退。
昨奉聖旨令入見,及到京,蒙降中使以五月五日诏書賜臣看閱。
臣狂瞽妄言,曲荷采納,豈獨微臣之幸?此乃聖主之先務、太平之本原也。
然臣伏讀诏書,其間有愚心未安者,不敢不冒萬死,極竭以聞。
竊見诏書始末之言,固盡善矣。
中間有雲:「若乃陰有所懷,犯非其分,或扇搖機事之重,或迎合已行之令,上則觀望朝廷之意以徼倖希進,下則炫惑流俗之情以幹取虛譽。
審出于此,苟不懲艾,必能亂俗害治。
然則黜罰之行,是亦不得已也。
」臣聞明主推心以待其下而無所疑忌,忠臣竭誠以事其上而無所畏避,故情無不通,言無不盡。
今诏書
太皇太後遣内侍梁惟簡勞光,問所當先者,光乃上疏曰:『臣竊見近年以來,風俗頹弊,士大夫以偷合苟容為智,以危言正論為狂,是緻下情蔽而不上通,上恩壅而不下達,闾閻愁苦,痛心疾首,而上不得知;明主憂勤,宵衣旰食,而下無所訴。
公私兩困,盜賊以繁。
猶賴上帝垂休,歲不大饑,祖宗贻謀,人無異志。
不然,則天下之勢,可不為之寒心乎?此皆罪在群臣,愚民無知,往往怨歸先帝,此臣所以日夜憤痛,焦心泣血,不顧死亡,思有開發于朝廷也。
臣愚以為今日所宜先者,莫若明下诏書,廣開言路,不以有官無官之人,應有知朝廷阙失及民間疾苦者,并許進實封狀,盡情極言,仍頒下諸路州軍,于所在要鬧處出榜曉示,在京則于鼓院、檢院投下,委主判官畫時進入;在外則于州軍投下,委長吏即日附遞奏聞,皆不得取責副本,強有抑退。
其百姓無産業人,慮有奸詐,即責保知在奏取指揮,放令逐便,然後望陛下以聽政之暇,略賜省覽,其義精當者,即施行其言而顯擢其人,其次取其所長,舍其所短。
其愚狂鄙陋無可采取者,報聞罷去,亦不加罪。
如此,則嘉言日進,群臣無隐。
陛下雖深居九重,四海之事,如指諸掌,舉措施為,惟陛下所欲,斯乃治安之源、太平之基也。
陛下若以臣言為可取,伏乞決自聖意,下學士院草诏施行。
群臣若有沮難者,其人必有奸惡,畏人指陳,專欲壅蔽聰明,此不可不察也。
』 五月乙末,诏曰:『蓋聞為治不要,納谏為先。
朕思聞谠言,虛己以待。
凡内外之臣,有能以正論啟沃者,豈特受之而已,固且不愛高爵重祿,以獎其忠。
設其言不當于理,不切于事,雖拂心逆耳,亦将欣然容之,而無所拒也。
若乃陰有所懷,犯非有分,或扇搖機事之重,或迎合已行之令,上則觀望朝廷之意以僥倖希進,下則炫惑流俗之情以幹取虛譽,審出于此,苟不懲艾,必能亂俗害治。
然則黜罰之行,是亦不得已也。
顧以即政之初,群臣不能遍曉,凡列位之士,宜悉此心,務自竭盡朝廷阙失,當悉獻所聞,以輔不逮。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
』 舊錄雲:上新即位,奸人乘隙誣滂,宰臣蔡确患之,請降是诏。
然其後上書诋讪,無複忌憚。
臣等辨曰:『哲宗新即位,司馬光上言:近年以來,風俗頹弊,士大夫以偷合苟容為智,以危言正論為狂。
下情蔽而不上通,上恩壅而不下達。
請明下诏書,廣開言路。
從之。
時用事之臣方持兩端,而草诏者希望風旨,名曰求言,而實設六條以拒之。
光乞删去中間一節,使天下之人曉然知朝廷務在求谏,無拒谏之心,各盡所懷,不憂黜罰。
如此,則中外之事、遠近之情,如指諸掌矣。
未幾,果别下诏令,實書其事。
『上自新即位』至『無複忌憚』,三十一字并去之。
诏新知陳州、資政殿學士、中大夫司馬光過阙,令先入見。
先是,光上疏乞開言路,曰:『臣昨在京師,伏蒙太皇太後不以臣愚,空疏無取,遣使訪以得失。
豈惟微臣有千載一遇之幸?中外聞之,踴躍稱慶,以為言路将開,下情得以上通,太平之期,指日可待也雲雲。
臣自到西京以來,朝夕伏聽朝廷維新之政,以為必務明四目、達四聰,以快天下積年憤郁之志。
今開言路之诏,不聞頒于四方,而太府少卿宋彭年言:在京不可并置三衙管軍臣僚。
水部員外郎王谔乞今依保馬元立條限,均定逐年合買之數,又乞令太學增置《春秋》博士,使諸生肄業。
朝廷以非其本職而言,各罰銅三十斤。
臣忽聞之,怅然失圖,憤抑無已。
臣非私于二人,直為朝廷惜治體耳。
』又曰:『陛下臨政之初,而二臣首以言事得罪,臣恐中外聞之,忠臣解體,直士挫氣。
欲仕者斂冠藏之,欲谏者咋舌相戒,則上之聰明有所不照,下之情僞有所不達。
今一一臣之罰既不可追,伏望陛下如臣前奏下诏,不以有官無官、當職不當職之人,皆得進言,擇其可取者微加旌賞,使天下之人,知朝廷樂聞善言,不惡論事;無可取者寝而勿問,庶幾納忠之人,皆源源而來也。
』于是令光過阙入見。
光此疏不得實日,因令光入見,故附載。
〈元祐密疏》以為元豐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奏此。
戊午,資政殿學士、通議大夫司馬光為門下侍郎。
初,光以知陳州過阙,未入對,上疏曰:『臣先乞下诏廣開言路,不以有官無官之人,并許進實封狀。
仍頒下諸路州軍,于要鬧處出榜曉示。
鼓院、檢院、州軍長吏,不得抑退。
昨奉聖旨令入見,及到京,蒙降中使以五月五日诏書賜臣看閱。
臣狂瞽妄言,曲荷采納,豈獨微臣之幸?此乃聖主之先務、太平之本原也。
然臣伏讀诏書,其間有愚心未安者,不敢不冒萬死,極竭以聞。
竊見诏書始末之言,固盡善矣。
中間有雲:「若乃陰有所懷,犯非其分,或扇搖機事之重,或迎合已行之令,上則觀望朝廷之意以徼倖希進,下則炫惑流俗之情以幹取虛譽。
審出于此,苟不懲艾,必能亂俗害治。
然則黜罰之行,是亦不得已也。
」臣聞明主推心以待其下而無所疑忌,忠臣竭誠以事其上而無所畏避,故情無不通,言無不盡。
今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