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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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課米,以鹽酬之。

    州界遠者六十裡,近者四十裡。

    請補知州等官。

    』诏授地、林、錦州楊昌蠻等十三人為班行軍将。

     元豐五年正月戊甲,客省副使、知誠州謝麟言:『本州旁近戶口,或遠隸它州,見有封疆,不足城守,乞增割戶口山川,并降屬縣名額。

    』诏:『沅州新修貫保、托口、小由、豐山堡寨,系控扼蠻蛋形勢之地,宜以瀕渠河貫堡寨為治所,合置渠陽縣隸誠州,仍以麟知沅州,管勾沅、誠州沿邊安撫公事。

    又以西京左藏庫副使、悶門通事舍人周士隆知誠州,置兵馬監押,職官司戶參軍各一員,并令謝麟舉官一次。

    誠州官任滿,依沅州酬獎。

    』 《九城志》雲:『誠州,唐溪峒誠州,皇朝熙甯九年收複,元豐四年,仍舊置,治渠陽縣。

    』 六年四月,湖北轉運使言:「誠州開修潭溪等溪峒,直抵廣西都懷寨。

    若通此路,中徹融州,實可扼三路溪洞之喉衿。

    望下廣西,協力經營。

    』诏熊本應副,無得濤張,緻失機會。

     五月戊子,西上悶門使、果州刺史謝麟言:『先準朝旨,撥托口、小由、貫保、豐山四寨并若水倉隸屬誠州,緣沅州與誠州元自梅口為界,今因割移四壁堡,以洪江口為界。

    自洪江口至梅口江約三驿,又從托口寨盧陽縣界至梅口江約四驿,削取沅州封守附益誠州太廣,不惟沅州戶賦人兵不足以成都,兼誠州見招納上和、潭溪等洞「自可以開拓封疆,兼結狼、九衙等諸洞并在托口寨西南,見隸沅州,水陸道皆由托口寨。

    設或溪洞人寇,誠州地遠,力不能制,沅州又為托口等所隔,難使措置,或以生事。

    乞以小由、托口兩寨依舊隸沅州,以大由等溪洞割隸誠州。

    』從之。

     平清井蠻 熙甯六年,晏州六縣夷自清井謀入寇。

    五月癸醜,命都官外郎熊本察訪梓州路常平等事,并體量措置泸州清井監夷事。

     新紀但雲:遣熊本措置泸州夷。

     先是,本、蒲宗孟皆言讨清井蠻不當發西川兵,既弱又遠,當發戎州兵而已。

    又言:『清井蠻不當盛兵讨之。

    蠻急則恃山林,官軍不能入也。

    然有田以為生,若以兵擾之,使不得田,即亦自困。

    今不務擾之使不得田,而盛兵讨之,我罷則彼出,我出則彼藏。

    泸州糧食難繼,我師必困。

    』上以為然,欲即選此兩人。

    王安石曰:『臣欲更與計議,續取旨。

    』時李曼建議,欲以王命撫納甫望個恕及晏子,安石又白上:『此兩人皆以為甫望個恕、晏子不可以王命崇獎,成其氣勢,後不可測。

    臣愚以為,此二族多不過萬人。

    夷俗以王命為重,今寵以爵命,歲時稍加優賜,約以勿相侵擾。

    若懷惠,乃所以絕其兼并之謀。

    今縱為生夷,即彼自相兼并,非我所能制,何由禁其侵疆?』上謂曼失策,安石曰:『曼奏亦但雲各領本部,不得相侵擾而已。

    撫二酋以王命,恐當如此。

    』上乃以為然。

    既而安石曰:『熊本子細,必能了當。

    』遂獨遣本,仍令谕本此意。

     九月,诏故長甯州土刺史蓋子鬥辣為長甯州土刺史,隴厲村首領鬥始該為巡遏使。

    以措置邊事熊本言:『鬥辣族距清井監十裡,領山前十二村夷衆,未嘗為寇。

    昨以一馬七牛、吉刀等結鬥始該攻讨三裡,寇賊來效首級,鬥辣乞與父時封爵。

    隴厲村亦控制諸夷水陸形勢之地,緣始該隸南廣州,土刺史李行從而使之同至,故有是命。

    戊辰,察訪梓夔路常平等事熊本言:『近制,漢戶典買邊人田土者聽。

    今訪聞戎、泸州縣分工則此漢人亦多私典賣邊人田土者,皆出情願,即無争競,但不敢經官印契,謂宜許令赍契赴官陳首,如無交加,即印契給還;其元無稅租地土,不以敕前後,并令量認租稅。

    』從之。

     十月辛未,王安石因進呈泸州事,言:『得熊本書,以為甫望個恕、晏子可羁縻。

    初,本在京師。

    臣與言如此,本不以為然,及今乃知須合以爵命羁縻,緣甫望個恕羁縻,能掠有生夷自立,必粗有才略,或是豪傑。

    若不羁縻,任其并合,以彼生諸夷不難并制,遂緻強大,即為一方邊患。

    今乘其未然,以爵命羁縻,旁近諸大族各随諸部,加以爵命。

    既加爵命,并為内屬部落,即難相并合,所謂為大于細,圖難于易也。

    』上悅,曰:『已令熊本經制,他日可如此。

    』安石曰:『本雲且有奏請,佥議除泸守。

    』上曰:『專令熊本經制,卻令本自舉一人知州事。

    更求人,未必及本。

    』安石曰:『此甚善。

    』 十二月丁醜,梓夔路察訪熊本言:『江安寨兵官以商議買田為名[15],誘三裡夷人鬥設等至寨,因語問傷殺兵官主名,其人自以罪大,即拔刀唱殺[16],尋斬訖鬥設等劇賊也。

    』上曰:『此等人固不可赦,然誘而誅之,或為它日之害。

    謂之唱殺[17],特以此為名耳。

    』後本乞賞功,上弗許,蓋本以檄召戎州司戶參軍程之元權領江安縣,密圖之。

    之元即召諸酋見于廷,問景左藏安在,諸酋呼噪不服,因殺九十餘人。

    鬥設,手刃思忠者,械送泸州,淩遲斬之,以祭思忠。

     七年正月甲子,熊本言:『自十一月己卯親将蜀兵東兵[18],募土丁凡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