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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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報不實,故連坐責。

    』新錄辨曰:『按:皇甫旦事與《神宗實錄》所載不同,今以《實錄》删修。

    』新錄李憲傳:『初,诏憲間谕阿裡骨結回鹘、達靼以撓夏人。

    繼而憲選右班殿直皇甫旦捍二國首領赴阙,複命赍诏谕董氈、阿裡骨出兵,憲恚事不出己奏,旦難以集事,必無可為之理。

    與初奏不同。

    旦入蕃,為青宜等所遏,止據山寺不得前,又妄奏獲賊功狀。

    上察之,命追旦付台獄,遣禦史就劾究。

    獄具,罷内省職事,降永興軍路都總管。

    』新、舊傳并雲『降永興軍路都總管』,據《實錄》,乃雲『應熙河蘭會路差遣并如舊。

    』六月十六日,乃責永興軍路副都總管。

    新、舊傳皆誤也。

     戊戌,哲宗即位。

    壬寅,景福殿使、宣州觀察使李憲複領武信軍留後。

    前此,憲率師渡河讨西夏,自水波抃龍井羅合川轉戰,斬首四千七百級,虜獲牛、羊、駝、馬、器甲凡八萬餘,至是賞之。

     五月壬寅,诏以築熙、蘭、通遠軍城堡成,賜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李憲銀、絹各一百五十匹兩;權管勾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司權發遣熙州趙濟銀、絹各一百匹兩,仍各降诏獎谕。

     六月戊寅,诏延福宮使、武信留後、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李憲差充永興軍路副都總管,以疾罷故也。

     此必有故也。

    三月一日,憲追入內副都知、武信軍留後,應熙河蘭會路差遣并依舊。

    今乃責永興軍路副總管也。

     元祐元年正月辛醜,诏朝散大夫、監在京皮角四場庫務孫路、朝奉大夫、權提舉清河辇運穆衍相度措置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事。

     時執政有欲棄熙河者,留議未決。

    或謂衍曰:『此行可以自緻,不然,反為累也。

    』衍徐對:『顧利害何如爾。

    王事靡盬,遑為自謀。

    』還朝,請以經制事還轉運司,條罷為公私利害者二十七事,歲減費一百九十餘萬缗。

    因與路更論疆事,路以謂:『蘭州棄則熙河危,熙河棄則關中搖動。

    唐自河湟不守,吐蕃一有不順,則警及國門,逮今二百餘年。

    非先帝英武,其孰能克複?今一旦委之,無厭之欲,恐不足以止之,徒滋後患爾。

    』熙、蘭卒不棄,衍與有力焉。

    此據張舜民志穆衍墓删修,更須詳考。

     二月壬戌,司馬光言:『凡天子即位,天地一新,滌瑕蕩穢,小大無遺。

    陛下誠能于 此逾年改元之際特下诏書,數其累年不來賀正旦、生辰及登寶位等不備之禮,嘉其吊慰祭奠、告國母喪、進遺物之勤,曠然推恩,盡赦前罪。

    自今以後,貢獻賜予,悉如舊規。

    廢米脂、義合、浮圖、葭蘆、吳堡、安疆等寨,令延、慶二州悉加毀撤,除省地外,元系夏國舊日之境,并以還之。

    其定西城,蘭州,議者或謂木花麻所居,趙元昊以女妻之,羁縻役屬,非其本土,欲且存留,以為後圖,猶似有名禦邊防者,不一而足,俟其再請,或留或與,徐議其宜,亦無所傷。

    至于會州,尚在化外,而經略司遽稱熙河蘭會。

    彼疑中國更有辟境之心,不若改為熙河岷蘭經略司,如此,則西人忽被德音,出于意外,雖禽獸木石,亦将感動,況其人類,豈得不鼓舞抃蹈,世世臣服者乎?』丁亥,诏:『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司,其本路财用并入陝西轉運司。

    如有合措置事件,速具聞奏。

    其熙河路合得錢物,許兌那應副,即不得将充别路支費。

    經制司舊官,候交割運司,方得離任。

    仍于本路朝廷封樁内支撥三萬貫與劉昌祚,充經略司準備支用。

    』從昌祚請也。

     七月辛酉,措置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孫路言:『蘭州定西城一帶新邊地土,除已招置弓箭手外,有曠土萬頃,未嘗修築堡障,而有兵馬抄掠之虞。

    請自蘭州東關堡東修完質孤、勝靈、護耕三堡,及于禹減六族中心悶竿灘内、定西城東王樓山,各築堡護耕,差那人兵,與本地分弓箭手相兼守禦。

    』诏劉舜卿相度如何修築,即漸次興修。

    丁醜,措置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司言:『本路五州軍谷價甚貴,蓋自軍興之後,舊田或廢,新田未辟,地産全少,請懲客人邀求厚利,及銀、絹、鹽、鈔公據,價必平和,經費漸省,仍著為令。

    』從之。

     四年八月己亥,改熙河蘭會路為熙河蘭岷路。

    曲周、雞澤依舊分為兩縣,從河北路都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奏也。

     校勘記 [1]天都 原本作『文都』,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2]改懷内附 原本作『改杜内作』,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3]甲午朔 原本作『甲申』,據《長編》卷三五二改。

     [4]熙河蘭會路 原本作『熙會河蘭路』,據《長編》卷三五二、《宋史·地理志》改。

     [5]郴州 原本作『郴州』,據《長編》卷三五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