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神宗皇帝
取洮河蘭會下
元豐四年九月丙申,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九月乙酉,收複蘭州。
蘭州古城東、西約六百餘步,南、北約三百餘步。
大抵自西市新城約百五十餘裡,将至金城,有天澗五六重,僅通人馬。
今招納已多,若不築城,無以固降羌之心。
見築蘭州城及通固堡。
』李憲又言乞建蘭州為帥府,以鎮洮為列郡。
并從之。
五年正月辛亥,宣慶使、宣州觀察使、入内副都知、都大專切經制熙河路邊防财利事李憲為泾原路經略安撫制置使、四方館使,知蘭州兼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副使李浩兼權泾原路安撫副使。
二月乙亥,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相度通遠軍去定西城路為便。
乞自女遮堡以西隸通遠軍龛谷寨,以北隸蘭州。
』從之。
五月丁酉,李憲請發關中民運糧蘭州,為五月之儲。
朝廷将從之,王安禮言:『臣聞靈州之役,役夫被斬,植立而不動。
彼固不畏死,奈何以死恐之?今關輔以西,丁壯轉徙,物價昂貴。
乃欲調難用之夫,辇至貴之物,橫絕賊壤,未見其可。
臣竊料蘭州戍兵其數未多,果可以守,則見糧猶足以為用;以為不然,則适足餌寇。
願陛下俾憲自調之。
』憲果以為難。
其後改用卒夫,以時運之。
六年二月丙辰,洛苑使、熙河蘭會路钤轄王文郁為西上閤門使、知蘭州,代李浩。
西賊圍蘭州,數十萬奄至,浩閉城距守。
文郁請擊之,浩曰:『城中騎兵不滿數百,安可戰?』文郁曰:『賊衆我寡,正當折其鋒以安衆心,然後可守,此張遼所以全合肥也。
』走馬閻仁武曰:『奉诏令守不令戰。
必欲啟關,當劾。
』文郁曰:『今拔城而出,以一當十,勢有萬死,豈畏劾哉!況守則有必死之勢,戰則有可乘之機。
』堅請不已,浩許之。
乃募死士七百餘人,夜缒而下,持短刃突之,賊衆驚潰,争渡河,溺死者甚衆。
收其所虜人城中。
時以文郁有尉遲敬德雲。
七年正月癸醜,手诏:『李憲得來奏,以蘭州境内賊馬已退,賊傾國而來,彼費已大。
洎入漢境,盤洎旬日,卒無所得,大衆狼狽而歸,在我已收全功矣。
宜遍谕諸将,勿以不能尾擊、多斬首級為恨。
』 二月戊子,手诏:『李憲得回奏,淺攻擾賊春耕,若所如畫,理固甚善。
所未可知者,我兵出境,非十餘萬衆,果可以緻傾國點集否?夫天都小老苟聞大兵之出[1],果不震驚奔駭渡河,而肯置之會州之側,使我得以招攜否?使上件聚落如我所料,團聚不散,則所謂二十二钤轄者,果可以一呼使之改懷内附否[2]?此事首尾恐未詳密,則不若且如去年三月中及暮秋李浩、苗履、楊吉等出寨已見事驗,為忽往倏歸之計甚便,宜審圖之。
』癸巳,李憲言:『子彀漸可驅使,乞一随行差遣,庶可倚信。
』上批:『特差彀充熙河蘭會經略安撫制置司勾當公事。
』又诏憲:『近據具析到熙、河、岷州、通遠軍及熙、河州拟修三關堡,合用守禦器具萬數,非本路可辦。
今擇甚緊急要用者先次發去。
』仍令憲督促役兵修治城壁:『大河結凍時,月空隙無逾百十日,寸陰至為可惜,理須上下竭力,俾功作日見程緒,乃所望也。
』 朱本增入,新本削去。
大河結凍非二月未所當雲,更詳之。
九月辛醜,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上歲計合用錢帛、糧草。
诏歲給二百萬缗,以本司十案息錢、川路苗役積剩錢、續起常平積剩錢各二十萬缗,榷茶司錢六十萬、川路計置物帛赴鳳翔府封樁錢三十五萬、陝西三銅錢監錫本腳錢二十四萬八千、在京封樁券馬錢十萬、裁減汴綱錢十萬二千,統自來年始,戶部歲給公據關送,候元豐十年終,令經制司具支在數以聞。
八年三月甲午朔[3],景福殿使、武信軍留後、入内副都知、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李憲追入内副都知[4],武信軍留後,應熙河蘭會路差遣并依舊,以憲遣将讨賊有功,特免勒停。
安州觀察支使、管勾機宜文字鐘傳除名勒停、郴州編管玉:東頭供奉官、閤門祗侯、書寫機宜文字李宇追閤門祗侯,右侯禁點檢文字蔣用、左班殿直熙河北關守把兼置司譯語米安并追一官、罰銅十斤,免勒停。
左班殿直皇甫旦除名勒停、南安軍編管,左侍禁通遠軍榆木坌巡檢何貴、西頭供奉官熙河路監牧所指使張守營降一官,免勒停。
憲等坐奏邊功不實,下禦史台劾。
憲三問不承,台請追攝,诏用衆證結案,至是奏案,特責之。
诏用衆證結案,乃去年十二月辛未,今依朱本并入此。
舊錄李憲傳:『哲宗即位,會台劾皇甫旦,獄具,憲奏事異同,罷內省職事,降永興軍都總管。
先是,神宗委憲招納董氈,斷夏人右臂。
憲遣皇甫旦使氈,氈猶與
蘭州古城東、西約六百餘步,南、北約三百餘步。
大抵自西市新城約百五十餘裡,将至金城,有天澗五六重,僅通人馬。
今招納已多,若不築城,無以固降羌之心。
見築蘭州城及通固堡。
』李憲又言乞建蘭州為帥府,以鎮洮為列郡。
并從之。
五年正月辛亥,宣慶使、宣州觀察使、入内副都知、都大專切經制熙河路邊防财利事李憲為泾原路經略安撫制置使、四方館使,知蘭州兼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副使李浩兼權泾原路安撫副使。
二月乙亥,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相度通遠軍去定西城路為便。
乞自女遮堡以西隸通遠軍龛谷寨,以北隸蘭州。
』從之。
五月丁酉,李憲請發關中民運糧蘭州,為五月之儲。
朝廷将從之,王安禮言:『臣聞靈州之役,役夫被斬,植立而不動。
彼固不畏死,奈何以死恐之?今關輔以西,丁壯轉徙,物價昂貴。
乃欲調難用之夫,辇至貴之物,橫絕賊壤,未見其可。
臣竊料蘭州戍兵其數未多,果可以守,則見糧猶足以為用;以為不然,則适足餌寇。
願陛下俾憲自調之。
』憲果以為難。
其後改用卒夫,以時運之。
六年二月丙辰,洛苑使、熙河蘭會路钤轄王文郁為西上閤門使、知蘭州,代李浩。
西賊圍蘭州,數十萬奄至,浩閉城距守。
文郁請擊之,浩曰:『城中騎兵不滿數百,安可戰?』文郁曰:『賊衆我寡,正當折其鋒以安衆心,然後可守,此張遼所以全合肥也。
』走馬閻仁武曰:『奉诏令守不令戰。
必欲啟關,當劾。
』文郁曰:『今拔城而出,以一當十,勢有萬死,豈畏劾哉!況守則有必死之勢,戰則有可乘之機。
』堅請不已,浩許之。
乃募死士七百餘人,夜缒而下,持短刃突之,賊衆驚潰,争渡河,溺死者甚衆。
收其所虜人城中。
時以文郁有尉遲敬德雲。
七年正月癸醜,手诏:『李憲得來奏,以蘭州境内賊馬已退,賊傾國而來,彼費已大。
洎入漢境,盤洎旬日,卒無所得,大衆狼狽而歸,在我已收全功矣。
宜遍谕諸将,勿以不能尾擊、多斬首級為恨。
』 二月戊子,手诏:『李憲得回奏,淺攻擾賊春耕,若所如畫,理固甚善。
所未可知者,我兵出境,非十餘萬衆,果可以緻傾國點集否?夫天都小老苟聞大兵之出[1],果不震驚奔駭渡河,而肯置之會州之側,使我得以招攜否?使上件聚落如我所料,團聚不散,則所謂二十二钤轄者,果可以一呼使之改懷内附否[2]?此事首尾恐未詳密,則不若且如去年三月中及暮秋李浩、苗履、楊吉等出寨已見事驗,為忽往倏歸之計甚便,宜審圖之。
』癸巳,李憲言:『子彀漸可驅使,乞一随行差遣,庶可倚信。
』上批:『特差彀充熙河蘭會經略安撫制置司勾當公事。
』又诏憲:『近據具析到熙、河、岷州、通遠軍及熙、河州拟修三關堡,合用守禦器具萬數,非本路可辦。
今擇甚緊急要用者先次發去。
』仍令憲督促役兵修治城壁:『大河結凍時,月空隙無逾百十日,寸陰至為可惜,理須上下竭力,俾功作日見程緒,乃所望也。
』 朱本增入,新本削去。
大河結凍非二月未所當雲,更詳之。
九月辛醜,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上歲計合用錢帛、糧草。
诏歲給二百萬缗,以本司十案息錢、川路苗役積剩錢、續起常平積剩錢各二十萬缗,榷茶司錢六十萬、川路計置物帛赴鳳翔府封樁錢三十五萬、陝西三銅錢監錫本腳錢二十四萬八千、在京封樁券馬錢十萬、裁減汴綱錢十萬二千,統自來年始,戶部歲給公據關送,候元豐十年終,令經制司具支在數以聞。
八年三月甲午朔[3],景福殿使、武信軍留後、入内副都知、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李憲追入内副都知[4],武信軍留後,應熙河蘭會路差遣并依舊,以憲遣将讨賊有功,特免勒停。
安州觀察支使、管勾機宜文字鐘傳除名勒停、郴州編管玉:東頭供奉官、閤門祗侯、書寫機宜文字李宇追閤門祗侯,右侯禁點檢文字蔣用、左班殿直熙河北關守把兼置司譯語米安并追一官、罰銅十斤,免勒停。
左班殿直皇甫旦除名勒停、南安軍編管,左侍禁通遠軍榆木坌巡檢何貴、西頭供奉官熙河路監牧所指使張守營降一官,免勒停。
憲等坐奏邊功不實,下禦史台劾。
憲三問不承,台請追攝,诏用衆證結案,至是奏案,特責之。
诏用衆證結案,乃去年十二月辛未,今依朱本并入此。
舊錄李憲傳:『哲宗即位,會台劾皇甫旦,獄具,憲奏事異同,罷內省職事,降永興軍都總管。
先是,神宗委憲招納董氈,斷夏人右臂。
憲遣皇甫旦使氈,氈猶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