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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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景福曆》行于唐季,非治世之法,不可循用[3]。

    』诏乃用《崇天》曆法。

     中書樞密分合 神宗附 慶曆二年七月壬寅朔,知谏院張方平言:『朝廷政令之所出在中書,若樞密院,古無有也,蓋起于後唐權宜之制,而事柄遂與中書均,分軍民為二體,别文武為兩途。

    為政多門,自古所患。

    今朝綱為弛,邊事日生,西、北交有憑陵之志。

    二府之中,豈無才猷之士?臣向嘗面論之,而陛下谕臣:今倚以為用者猶不任職,若更選用,誠乏可使之人。

    臣請于外擇人,陛下以為疆事未甯,邊臣無功,豈當遽召而用之?審如聖意,則所用者不過燕安朝路、容身養望者爾。

    若然,則勞臣益解體,武士益離心矣。

    陛下試思臣前議,斷自淵衷,特廢樞密院。

    或重于改為,則請并本院職于中書,其見任樞密使、副不才者罷之,諸房吏且皆如舊,亦足以一政事之本,通賞罰之權,省冗濫之費,塞僥幸之望。

    改而張之,不傷體裁,而制之不動衆。

    陛下幸與一二宗臣舊老深圖此議而必行之。

    』不報。

    戊午,右仆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呂夷簡判樞密院,戶部侍郎、平章事章得象兼樞密使,樞密使晏殊同平章事。

    初,富弼建議宰相兼權樞密使,上曰:『軍國之事,當悉歸中書。

    樞密非古官。

    』然未欲遽廢,故止令中書同議樞密院事。

    及張方平請廢樞密院,上乃追用弼議,特降制命夷簡判院事,而得象兼使,殊加同平章事,為使如故。

    壬辰,诏晏殊班張耆之上。

     九月。

    初,命宰臣呂夷簡判樞密院事。

    既宣制,黃霧四塞,霾風終日,朝論甚喧。

    參知政事王舉正言:『二府體均,判名太重,不可不避也。

    』右正言田況複以為言,夷簡亦不敢當。

    丙午,夷簡改兼樞密使。

     慶曆五年十月庚辰,罷宰臣兼樞密使。

    時宰臣賈昌朝、陳執中言:『軍民之任,自古則同。

    有唐别命樞臣,專主兵務。

    五代始令輔相亦帶使名。

    至于國初,尚沿舊制。

    乾德以後,其職遂分,是謂兩司對持大柄[4],實選才士,用講武經。

    向以關陝未甯,兵議須一,複茲兼領,适合權宜。

    今西夏來庭,防邊有序,當還使印,庶協邦規。

    臣等願罷兼樞密使。

    』既降诏許之,乃诏樞密院:『凡軍國機要,依舊同商議施行。

    』 十一月癸未,樞密院請:『自今進退管軍臣僚、極邊長吏、路分兵馬钤轄以上,并與宰臣同議。

    』從之。

     神宗【傑按:神宗無治平年号,治平乃仁宗年号也。

    】治平四年。

    中書、樞密院議邊事多不合。

    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納;東郭達修堡栅,密院方诘之,而中書已下褒诏。

    禦史中丞滕甫言:『戰守,大事也,安危所寄。

    今中書欲戰,樞密欲守,何以令天下?願敕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

    』上善之。

     熙甯三年五月壬子,置審官西院。

    上嘗語及西院事,安石曰:『止是五代分置。

    』曾公亮曰:『欲分宰相權爾。

    』上曰:『前代亂,豈緣不分樞密院乎?』(詳見《審官西院》) 五年七月,前處州缙雲縣尉、編修三司敕并諸州敕并諸司庫務歲計及條例删定官郭逢原上疏曰:『臣聞能自得師者王。

    古聖人未嘗無師,孟子稱堯所以待舜之禮,可謂至矣。

    以齒則堯長,以爵則舜賤,以德則舜固無以加于堯者,而堯尚尊禮之如此。

    今區區之末禮,于安石尚如有惜,不明示于天下,皆臣之所未谕。

    夫宰相代天理物,無所不統,未聞特設事局補除官吏,而宰相不預者也,今之樞密是已。

    臣愚以為當廢去樞府,并歸中書。

    除補武臣,悉出宰相。

    軍旅之事,各責其師。

    合文武于一道,歸将相于一職,複兵農于一司,此堯舜之舉也。

    今王安石居宰輔之重,朝廷有所建置于天下,特牽于樞府而不預,則臣恐陛下任安石者,蓋不專矣。

    』疏奏,上甚不悅。

    他日,謂安石曰:『逢原必輕俊。

    』安石曰:『陛下何以知之?』上曰:『見所上書,欲并樞密院,廢募兵。

    』安石曰:『人才難得,如逢原,亦且曉事,可試用也。

    』 閏七月壬戌,執政同進呈河東保甲事,樞密院但欲為義勇強壯,不别名保甲。

    上從王安石議。

    文彥博請令王安石就中書一面施行。

    上曰:『此大事,須共議乃可。

    』(詳見《保甲》) 十一月丁卯,貶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張商英為光祿寺丞、監荊南稅。

    先是,商英言博州官吏失入贓不滿軍賊二人死罪。

    樞密院檢詳官劉奉世黨庇親戚,令法官引用贓滿五貫絞刑斷例,稱博州官吏不見斷例,失奏裁,止從杖罪取勘;又院吏任遠恣橫私徇凡十二事,而樞密院黨庇不案治。

    樞密使、副文彥傅、吳充、蔡挺因此不入院,遣吏送印于中書,中書不受。

    上聞之,遣使促彥博等入院。

    彥博等言:『台官言臣等黨庇吏人,與之相知漏洩。

    乞以其章付有司明辨黑白,然後正臣等違命之罪。

    』商英又言:『乞以臣所言博州失入刑名下有司定奪,并以任遠事送開封府根治。

    若臣不當,甘伏斧钺。

    』于是王安石曰:『密院方治禦史李則事,商英乃随攻博州事以報之。

    李則事禦史所治,誠不當不自咎,更挾忿攻人,豈所謂懷忠良以事君者?』故有是命。

    先是,台勘劫盜李則死罪失出,奉世駁之。

    诏糾察刑獄司劾治。

    商英遂上章曆诋執政,言:『此出大臣私忿。

    願陛下收還主柄,自持威福,使台谏為陛下耳目,無使為近臣脅遷。

    』上為停诏獄,商英坐是與安石忤。

    及言博州事,彥博又疑商英陰附中書,故不能平。

    商英既坐出,上謂安石曰:『禦史言事不實亦常事。

    彥博等别有意,乃以為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