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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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
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七十有一。
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
于是诏下諸州閱視,聽其言未便者。
尋又诏盡一年無改易,然後镂極【傑按:極,應為"闆"之誤。
】頒行。
明道元年三月戊子,始行《天聖編敕》。
二年五月己醜,語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搖,則衆聽滋惑,何以訓迪天下?天聖所修敕令既已頒宣,自今有司毋得辄請删改。
有未便者,中書、樞密院具奏聽裁。
』 景祐三年七月,禁民間私寫編敕、刑書及毋得镂闆。
慶曆三年八月。
《天聖編敕》既施行,自景祐二年至今,所增又四千七百餘條。
丁酉,複命官删定。
翰林學士吳育、侍禦史知雜事魚周詢、知谏院王素、歐陽修并為詳定官,宰臣晏殊、參知政事賈昌朝提舉。
十月丁巳,史官修撰王質、集賢殿校理天章閣侍講曾公亮同詳定編敕。
四年五月癸酉,司勳員外郎呂紹甯請以見行編敕年月後續降宣敕,令大理寺檢法官意律門分十二編,以頒天下,庶便于檢閱,而無誤出入刑名。
從之。
七年正月己亥,《慶曆編敕》成,凡十二卷,别總例一卷,視《天聖敕》增五百條,大辟增八,流增五十有六,徒減十有六,杖減三十有八,笞減十有一;又配隸減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減二十有一。
詳定官張方平、宋祁、曾公亮并加勳,及賜器币有差。
嘉祐二年八月丁未,韓琦又言:『天下見行編敕,自慶曆四年以後,距今十五年,續降四千三百餘件,前後多牴牾。
請加删定。
』乃诏宰臣參知政事曾公亮同提點詳定編敕。
七年四月壬午,宰臣韓琦等上所修《嘉祐編敕》,起慶曆四年,盡嘉祐三年,凡十二卷。
其元降敕但行約束而不立刑名者,又析為《續附令敕》凡五卷,視慶曆敕,大辟增六,流減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配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裁聽旨者增四十五雲。
修定曆法 真宗附 鹹平四年三月庚寅。
初,《乾元曆》氣朔漸差,诏判司天監京兆史序等考驗前法,研竅舊文,取其樞要。
編為新曆。
于是曆成來上,賜名《儀天》,命翰林學士朱昂為曆序頒行之。
修曆官遷秩、改服章、賜帛有差。
大中祥符七年七月乙未,上覽司天監知曆數官表求改秩,因謂宰相曰:『曆象,陰陽家流之大者也。
以推步天道、平秩人時為功,究災祥吉兇者,雖有妙術,必待之而成。
近年惟秋官正趙昭逸能專其業。
始王熙元等上《儀天曆》,獨昭逸請覆算。
熙元等不從。
後二歲,曆果差。
昭逸言熒惑度數稍謬,推驗亦如其說。
平居算策未嘗離手,熙元亦伏其精,一言,後人鮮及也。
』熙元,處讷子。
天聖元年三月辛卯,司天監上新曆。
賜名《崇天》,保章正張奎、靈台郎楚衍等所造也。
命翰林學士晏殊為曆序。
天聖九年閏十月壬戌,司天監上《重修崇天曆》。
慶曆元年十二月丁醜,司天監上所修《崇天曆》。
皇祐四年十一月甲辰,诏司天監、翰林天文院以唐《戊寅》、《麟德》、《大衍》、《五紀》、《正元》、《觀象》、《宣明》、《崇真》八曆及皇朝《應天》、《乾元》、《儀天》、《崇天》四曆算此月太陰真食及時辰分野[1],各具兩本以聞。
仍命知制诰王洙及編修《唐書》劉羲叟參定,以司天監言此月十五日太陰當食也。
明年三月,洙言:『據司天監李用晦等稱,十一月望月食十分,七曆并同。
複圓在晝,不辨辰刻。
推驗起虧時刻,内《宣明》算在醜正二刻,《儀天》在醜正三刻,《應天》、《乾元》寅初一刻,《崇天》寅初二刻,《大衍》、《景福》寅初三刻,而其夜食寅初四刻。
推《大衍》、《景福》相近。
然《景福》算景祐三年四月朔日食二分強,而《崇天》、《乾元》、《宣明》不食,後果不食。
《大衍曆》算唐開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日食八分半,十三年十二月壬戊朔日食十五分之十三,至是皆不食,所以一行《大衍曆議》雲:「假令理曆者因開元二食曲變交限以就之,則所協甚少,所失甚多。
」用晦等亦不敢指定《大衍》、《景福》為密。
伏緣曆數日月交食,諸曆互有親疏,不可常為準的。
蓋日月動物,豈不少有盈縮?亦變常不定。
曆象必無全密,所謂天道遠而人道迩。
古來撰曆名賢,如太史公、洛下闳、劉歆、張衡、杜預、劉綽、李淳風、僧一行等,尚不能第究,況用晦等淺學,止依古法推步,難為指定日月所食疏密。
又據羲叟言,古聖人曆象之意,止于恭授人時。
雖則預考交會,不必吻合辰刻,故有修德救食之理。
天道神變,理非可盡,設謂必可盡耶,則先儒不容自為疏闊。
又《大衍》等七曆所差不多,法數大同而小異,亦是遞相因藉,乘除積累,漸失毫釐。
且辰刻更籌,惟據刻漏,或微有遲速,未必獨是曆差。
按《隋曆志》日月食既有起訖,早晚亦或變常進退。
于正見前後十三刻半内候之,今止差三刻。
或是天道變常,未為乖謬。
又一行于開元中治曆,以《大衍》及李淳風《麟德》、劉綽《皇極》三曆校日食三十七事,《大衍》課第一,所中才二十三,《麟德》得五,《皇極》得十。
如一行聰明博達,時謂聖人,宣考古今,尚未能盡,如淳風輩,益以疏遠。
況聖朝《崇天》曆法頒用逾三十年,誕布海内,熟民耳目,方将施行無窮,兼所差無幾,不可偶緣天變,輕議改移。
诘其本原,蓋亦出于《大衍》,
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七十有一。
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
于是诏下諸州閱視,聽其言未便者。
尋又诏盡一年無改易,然後镂極【傑按:極,應為"闆"之誤。
】頒行。
明道元年三月戊子,始行《天聖編敕》。
二年五月己醜,語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搖,則衆聽滋惑,何以訓迪天下?天聖所修敕令既已頒宣,自今有司毋得辄請删改。
有未便者,中書、樞密院具奏聽裁。
』 景祐三年七月,禁民間私寫編敕、刑書及毋得镂闆。
慶曆三年八月。
《天聖編敕》既施行,自景祐二年至今,所增又四千七百餘條。
丁酉,複命官删定。
翰林學士吳育、侍禦史知雜事魚周詢、知谏院王素、歐陽修并為詳定官,宰臣晏殊、參知政事賈昌朝提舉。
十月丁巳,史官修撰王質、集賢殿校理天章閣侍講曾公亮同詳定編敕。
四年五月癸酉,司勳員外郎呂紹甯請以見行編敕年月後續降宣敕,令大理寺檢法官意律門分十二編,以頒天下,庶便于檢閱,而無誤出入刑名。
從之。
七年正月己亥,《慶曆編敕》成,凡十二卷,别總例一卷,視《天聖敕》增五百條,大辟增八,流增五十有六,徒減十有六,杖減三十有八,笞減十有一;又配隸減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減二十有一。
詳定官張方平、宋祁、曾公亮并加勳,及賜器币有差。
嘉祐二年八月丁未,韓琦又言:『天下見行編敕,自慶曆四年以後,距今十五年,續降四千三百餘件,前後多牴牾。
請加删定。
』乃诏宰臣參知政事曾公亮同提點詳定編敕。
七年四月壬午,宰臣韓琦等上所修《嘉祐編敕》,起慶曆四年,盡嘉祐三年,凡十二卷。
其元降敕但行約束而不立刑名者,又析為《續附令敕》凡五卷,視慶曆敕,大辟增六,流減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配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裁聽旨者增四十五雲。
修定曆法 真宗附 鹹平四年三月庚寅。
初,《乾元曆》氣朔漸差,诏判司天監京兆史序等考驗前法,研竅舊文,取其樞要。
編為新曆。
于是曆成來上,賜名《儀天》,命翰林學士朱昂為曆序頒行之。
修曆官遷秩、改服章、賜帛有差。
大中祥符七年七月乙未,上覽司天監知曆數官表求改秩,因謂宰相曰:『曆象,陰陽家流之大者也。
以推步天道、平秩人時為功,究災祥吉兇者,雖有妙術,必待之而成。
近年惟秋官正趙昭逸能專其業。
始王熙元等上《儀天曆》,獨昭逸請覆算。
熙元等不從。
後二歲,曆果差。
昭逸言熒惑度數稍謬,推驗亦如其說。
平居算策未嘗離手,熙元亦伏其精,一言,後人鮮及也。
』熙元,處讷子。
天聖元年三月辛卯,司天監上新曆。
賜名《崇天》,保章正張奎、靈台郎楚衍等所造也。
命翰林學士晏殊為曆序。
天聖九年閏十月壬戌,司天監上《重修崇天曆》。
慶曆元年十二月丁醜,司天監上所修《崇天曆》。
皇祐四年十一月甲辰,诏司天監、翰林天文院以唐《戊寅》、《麟德》、《大衍》、《五紀》、《正元》、《觀象》、《宣明》、《崇真》八曆及皇朝《應天》、《乾元》、《儀天》、《崇天》四曆算此月太陰真食及時辰分野[1],各具兩本以聞。
仍命知制诰王洙及編修《唐書》劉羲叟參定,以司天監言此月十五日太陰當食也。
明年三月,洙言:『據司天監李用晦等稱,十一月望月食十分,七曆并同。
複圓在晝,不辨辰刻。
推驗起虧時刻,内《宣明》算在醜正二刻,《儀天》在醜正三刻,《應天》、《乾元》寅初一刻,《崇天》寅初二刻,《大衍》、《景福》寅初三刻,而其夜食寅初四刻。
推《大衍》、《景福》相近。
然《景福》算景祐三年四月朔日食二分強,而《崇天》、《乾元》、《宣明》不食,後果不食。
《大衍曆》算唐開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日食八分半,十三年十二月壬戊朔日食十五分之十三,至是皆不食,所以一行《大衍曆議》雲:「假令理曆者因開元二食曲變交限以就之,則所協甚少,所失甚多。
」用晦等亦不敢指定《大衍》、《景福》為密。
伏緣曆數日月交食,諸曆互有親疏,不可常為準的。
蓋日月動物,豈不少有盈縮?亦變常不定。
曆象必無全密,所謂天道遠而人道迩。
古來撰曆名賢,如太史公、洛下闳、劉歆、張衡、杜預、劉綽、李淳風、僧一行等,尚不能第究,況用晦等淺學,止依古法推步,難為指定日月所食疏密。
又據羲叟言,古聖人曆象之意,止于恭授人時。
雖則預考交會,不必吻合辰刻,故有修德救食之理。
天道神變,理非可盡,設謂必可盡耶,則先儒不容自為疏闊。
又《大衍》等七曆所差不多,法數大同而小異,亦是遞相因藉,乘除積累,漸失毫釐。
且辰刻更籌,惟據刻漏,或微有遲速,未必獨是曆差。
按《隋曆志》日月食既有起訖,早晚亦或變常進退。
于正見前後十三刻半内候之,今止差三刻。
或是天道變常,未為乖謬。
又一行于開元中治曆,以《大衍》及李淳風《麟德》、劉綽《皇極》三曆校日食三十七事,《大衍》課第一,所中才二十三,《麟德》得五,《皇極》得十。
如一行聰明博達,時謂聖人,宣考古今,尚未能盡,如淳風輩,益以疏遠。
況聖朝《崇天》曆法頒用逾三十年,誕布海内,熟民耳目,方将施行無窮,兼所差無幾,不可偶緣天變,輕議改移。
诘其本原,蓋亦出于《大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