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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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皇帝 修唐書 明道二年十一月丙寅[1],崇文院纂《唐遺事》,翰林學士承旨盛度請命官刊修《唐書》故也。

     慶曆五年五月己未,翰林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判集賢院王堯臣、翰林學士史館修撰張方平、侍讀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判史官修撰餘靖并同刊修《唐書》。

     閏五月庚子,度支員外郎集賢校理兼天章閣侍講史館檢讨曾公亮、宗正丞崇文院檢讨兼天章閣侍講趙師民、殿中丞集賢校理何中立、校書郎宋敏求、大理丞館閣校勘範鎮、大理寺丞國子監直講邵必并為編修《唐書》官。

    必以為史出衆手非是,卒辭之。

     七年六月庚戌,命參知政事丁度提舉編修《唐書》。

     皇苗兀年六月甲戊,改命同刊修《唐書》、翰林侍讀學士宋祁為刊修官。

     三年二月戊申,翰林侍讀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給事中、史館修撰宋祁坐其子與張彥方遊,出知亳州。

     三月乙卯,知亳州宋祁就州修《唐書》,易史館修撰為集英殿修撰。

     至和元年七月甲子,诏修《唐書》宋祁、編修官範鎮等速上所修《唐書》。

     二年十月庚戌,翰林學士、刊修《唐書》歐陽修言:『自漢而下,惟唐享國最久。

    其間典章制度,本朝多所參用。

    所修《唐書》,新制最宜詳備。

    然自武宗以下并無《實錄》,以傳記、别說考正虛實,尚慮阙略。

    聞西京内中省寺、留司禦史台及銮和諸庫有唐朝至五代以來奏議案簿尚存,欲差編修官口口夏卿詣彼檢讨。

    』從之。

     嘉祐四年六月戊戌,翰林學士歐陽修等上所修《唐書》二百五十一卷,刊修及編修官皆進秩,或加職,仍賜器币有差。

     修國史 景德四年八月丁巳,诏修太祖、太宗正史,宰臣王旦監修國史,知樞密院事王欽若、陳堯叟、參知政事趙安仁、翰林學士晁迥、楊億并修《國史》。

    初,景德二年,畢士安卒。

    時寇準止領集賢殿大學士,日一以參知政事權領史館事。

    及旦為相,雖未兼監修,其領史職如故,于是始正其名。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國史院進所修《太祖紀》。

    上錄紀中義例未當者二十于條,謂王旦、王欽若等曰:『如以鐘鼓樓為室,漏窯務為甄宮,豈若直指其名?悉宜改正之。

    』欽若曰:『此蓋晁迥、楊億所修。

    』上曰:『卿嘗參之耶?』旦曰:『朝廷撰集大典,并當悉心,務令廣備,初無彼此之别也。

    』因诏:『每卷自今先奏草本編修官及同修史官。

    其初修或再看,皆詳具載其名。

    如有改正增益事件、字數,亦各于名下題出,以考其勤惰焉。

    』 九年二月丁亥,監修國史王旦等上《兩朝國史》一百二十卷,優诏答之。

    戊子,加旦守司徒,修史官趙安仁、晁迥、陳彭年、夏竦、崔遵度并進爵賜物有差。

    王欽若、陳堯叟、楊億嘗豫修史,亦賜之。

     天聖五年二月癸酉,命參知政事呂夷簡、樞密副使夏竦修《真宗國史》,翰林學士宋绶、樞密直學士劉筠、陳堯佐同修,宰臣王曾提舉之。

    故事,宰臣自領監修國史。

    至是以曾提舉,乃降敕焉。

     《會要》雲:修《兩朝國史》時,王旦未領監修,故特授敕。

    曾已監修而再授敕為提舉,蓋一時之制也。

     九月甲寅,以龍圖閣學士兼侍講馮元同修國史。

     十月乙酉,監修國史王曾言:『唐史官吳兢于《實錄》正史外。

    錄太宗與群臣對問之語為《貞觀政要》。

    今欲采太祖、太宗、真宗《實錄》、日曆、時政記、起居注其間史迹不入正史者别為一書,與正史并行。

    』從之。

     七年三月壬午,上謂監修國史王曾曰:『先朝美政甚多,可谕史官詳載之。

    』 八年六月癸巳,監修國史呂夷簡等上新修國史于崇政殿。

    初,太祖、太宗正史帝紀六、志五十、傳五十九,凡一百二十卷。

    至是修真宗史成,增紀為十,志為六十,傳為八十,總百五十卷。

    故事,史成,由監修而下皆進秩,而夷簡固辭之。

    甲午,修國史夏竦、同修國史宋绶、馮元、編修官王舉正、謝绛、李淑、黃鑒、管勾内臣韓守英、承受藍元用、羅崇勳、供書皇甫繼明并遷官職,龍圖閣待制馬季良專督三司應報文字,亦賜勳一轉。

     嘉祐四年九月甲寅,史館修撰歐陽修言:『史之為書,以紀朝廷政事得失及臣下善惡功過,宜藏之有司。

    往時李淑以本朝正史進入禁中,而焚其草。

    今史院但守空司而已。

    乞诏龍圖閣别寫一本下編修院,以備檢閱故事。

    』從之。

     江氏《雜志》:陳相就史館檢先君傳,雲嘗為縣小吏,因此進本入內。

    至今史館無國史。

    與歐陽修所言不同,當考。

    《會要》載修言但稱史館,不出李淑姓名。

    當考。

     删定編敕 天聖四年九月壬申,命翰林學士夏竦、蔡齊、知制诰程琳等重修定編敕。

    時有司言:『編敕自大中祥符七年至今,複增及六千七百八十三條,請加删定。

    』帝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诏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險人之言也。

    鹹平中删太宗朝诏令,十存一二。

    蓋去其繁密之文,以便于民,何為不可?今有司但詳具本末,又須诏臣等審究利害,一一奏禀,然後施行也。

    』上然之。

     十一月甲辰,诏見行編敕,又續降宣敕,其未便者,聽中外具利害以聞。

     七年五月己巳,诏以新令及附令頒天下,始命官删定編敕。

    議者以唐令有與本朝事異者,亦命官修定,成三十卷。

     九月,編敕既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

    其麗于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