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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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皇帝
議樂
景祐初議
仁宗景祐元年十月壬午,命龍圖閣待制燕肅、集賢校理李照、直史館宋祁同按試王樸律準。
肅時判太常寺,建言:『舊太常鐘、磬皆設色,每三歲親祠則重飾。
歲既久,所塗積厚,聲益不協。
』故有是命。
帝親閱視律準,題其背以屬太常。
肅等即取鐘、磐,剗滌考擊,用律準按試其聲,皆合。
二年二月丙辰朔[1]:燕肅等上考定樂器并見工人。
戊午,禦延福宮臨閱,奏郊廟五十一曲。
因問李照:『樂何如?』照對:『樂音高[2]。
』命詳陳之。
照乃進言:『王樸律準視古樂高五律,視禁坊樂高二律。
擊黃鐘則為仲呂,擊夾鐘則為夷則,是冬興夏令,春召秋氣。
蓋五代之亂,雅樂廢壞,樸創意造律準,不合古法,用之本朝,卒無福應。
又編鐘、鑄鐘無小大輕重厚薄長短之差,銅錫不精,聲韻失美,大者陵,小者抑,非中度之器。
相傳以為唐舊鐘,亦有樸所制者。
昔軒轅氏命伶倫截竹為律,複令神瞽協其中聲,然後聲應鳳鳴,而管之參差亦如鳳翅。
其樂傳之複古,不刊之法也。
願聽臣依神瞽律法試鑄編鐘一簴,可使度量權衡協和。
』有诏許之,仍就錫慶院鑄。
庚申,太常博士、直史館宋祁上《大樂圖義》二卷。
四月丁巳,李照言:『奉诏制玉律以候氣,請下潞州,求上黨縣羊頭山秬黍,及下懷州河内縣取葭莩。
』從之。
戊辰,命宰臣呂夷簡、王曾都大管勾鑄造大樂編鐘,參知政事宋绶、蔡齊、盛度同都大管勾,集賢校理李照、勾當禦藥院鄭守信專監鑄造,仍以入内都知閻文應提舉。
始照既鑄成編鐘一簴,以奏禦,遂建請改制大樂,取京縣秬黍,累尺成律,鑄鐘審之,其聲猶高。
更用大府布帛尺為法,乃下太常四律。
照自為律管之法,以九十黍之量為四百二十星,率一星占九秒,一黍之量得四星六秒,九十黍得四百二十星,以為十二管定法。
庚午,诏中外臣僚洎草澤之士,有知雅樂音律得失測候之法者,許所在薦聞,或自官司特較試之。
侍禦史劉夔言:『樂之大本與政化通,不當輕易其器。
願擇博學之士以補卿丞,凡四方妄獻說以要進者,一切罷之。
』帝善其言,亦不果從也。
五月丙寅[3],李照上《九乳編鐘圖》。
鐘舊飾以旋蟲,改為龍。
并自創八音新器。
又請别□【傑按:此處原書無字。
】石為編磬。
辛卯,命内侍挾樂工往淮陽軍治磬石。
照又言:『既改制金、石,則絲、竹、匏、土、革、木亦當更制,以備獻享。
』乃鑄銅為龠、合、升、鬥四物,以興鑄鑄鐘。
聲量之率,六百三十黍為黃鐘之容,合三倍于龠,升十二倍于合,鬥十倍于升。
既改造諸器,以定其法,俄又以镈之容受差大,更增六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銘曰『樂鬥』。
及潞州上秬黍,照擇大者縱累之,檢考長短。
尺成,與太府尺合,法愈堅定。
六月辛酉,左司谏姚仲孫言:『伏聞議者欲改制雅樂,俾協純音,謂舊律太高,裁之就下。
以高形下,人固知之,然或制之未得其精,損之不差其度,臣蓋不知其得于何道而辄敢變更?聞其所為,率多詭異。
至如煉白石以為磬,範中金以作鐘。
又欲以三辰、五靈、二十四孝為樂器之飾。
臣雖愚昧,竊有所疑。
自祖宗以來,考正大樂,薦之郊廟,垂八十年。
洪惟先朝,備行盛禮,燔柴岱嶽,瘗玉汾脽,振前王久墜之風,舉曆代難行之典。
蒇事之際,斯樂具陳,固以格明神,昭景贶。
先儒審議,曾靡間言。
若一旦輕用新規,全黜舊制,臣竊以為不可。
望特诏罷之,止用舊樂。
』時帝既許李照制器,業以為之,且欲究其術之是非,故仲孫之章卒不下有司焉。
先是,太常鐘、磬每十六枚為一簴。
而四清聲相承不擊。
乙醜,李照言:『十二律聲已備,餘四清聲乃鄭、衛之樂,請于編縣止留十二中聲,去四清鐘,則哀思邪僻之聲無由而起矣。
』馮元等駁之曰:『前聖制樂,取法非一,故有十三管之和,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二十五弦之瑟,十三弦之筝,九弦、七弦之琴,十六枚之鐘、磬,各自取義,甯有一之于律呂、專為十二之數也?且鐘、磬八音之首,絲、竹以下,受而為均,故聖人尤所用心焉。
春秋号樂,總言金奏,詩頌稱美,實依磬聲。
此二器非可輕改。
今照欲損為十二,不得其法于古,臣等以為不可。
且聖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鐘,又設黃鐘至夾鐘四清聲,以附正聲之次。
原其四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也。
夫此五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
不相淩謂之正,疊相淩謂之慢,百王所不易也。
聲重大者為尊,輕清者為卑。
卑者不可加于尊,古今之所同也。
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物不與焉。
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于君故也。
惟君、臣、民三者,則事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清聲之設,正為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
今若止用十二鐘旋相考擊,至夷則以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則淩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
其鐘聲十六,皆本周、漢諸儒之說及唐家典禮所載,欲損為十二,惟照獨見。
臣以為如舊制便。
』帝令權用十二枚為一格,且诏曰:『俟有知音者能考四鐘協調清濁,有司别議以聞。
』辛未,禦崇政殿,召輔臣觀新樂(見《郊祀》)。
七月癸巳,複召輔臣觀新樂于崇政殿,自是再觀焉。
庚子,侍禦史曹修睦言:『李照所改曆代樂頗為迂誕,而其費甚廣。
請付有司按劾之。
』帝以照作鐘、磬頗與衆音相諧,但罷其增造,仍诏谕修睦。
知杭州鄭向言:『鎮東節度推官阮逸頗通音律。
』上其所撰《樂論》十二篇,并律管十三。
诏令逸赴阙。
先是,命翰林學士侍讀兼龍圖閣學士馮元、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聶冠卿、直史館同知太常禮院宋祁同修樂書,上言:『縣設建鼓,初不考擊,又無三鼗。
且舊用諸鼓,率多陋弊。
』于是敕馮元等詳典故。
甲辰[4],元等言:『建鼓四,今皆具而不擊,别設四散鼓于縣間擊之,以代建鼓。
乾德四年,秘書監尹拙言:散鼓不詳所置之由,且于古無文,去之便。
時雖奏可,而散鼓于今仍在。
又靈鼓、雷鼓、路鼓,雖擊之,皆不成聲,故常賴散鼓以為樂節。
而雷鼗、靈鼗、路鼗阙而未制。
今既修正雅樂,請申敕大匠改作諸鼓,使擊考有聲。
及創為三鼗,如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鼓。
罷四散鼓如乾德诏書。
』奏可。
時有上言以為:『雷鼓八面,前世用以迎神,不載考擊之法。
而大樂所制,以柱貫中,故擊之無聲,更令改造,山趺上出雲以承鼓,刻龍以飾柱。
面各一工擊鼓,一工左執鼗以先引。
凡圓邱降神六變,初八面,皆三擊椎而左旋,三步則止。
三者,取陽數也。
又再擊以為節。
率以此法至六成,靈鼓、路鼓亦如之,建鼓植于四隅,皆有左鞞右應。
乾隅左鞞,應鐘亥之位也。
中鼓黃鐘,子之位也。
右應大呂,醜之位也。
艮隅左鞞,太簇寅之位也。
中鼓夾鐘,卯之位也。
右應姑洗,辰之位也。
巽隅右應中呂,巳之位也。
中鼓蕤賓,午之位也。
左鞞林鐘,未之位也。
坤隅右應夷則,申之位也。
中鼓南呂,酉之位也。
左鞞無射,戌之位也。
宜随月建,依律呂之均擊之。
』诏可。
範鎮《東齋記事》雲:《周禮》:雷鼓,鼓神祀。
靈鼓,鼓社祭。
路鼓,鼓鬼事。
鄭康成雲:雷鼓,八面鼓也。
靈鼓,六面鼓也。
路鼓,四面鼓也。
鼓之數不見于經,然神有尊卑,則其數有多寡隆殺,理或然也。
必漢時尚然,所以康成雲爾。
幾面,猶言幾兩車、幾區宅、幾屢田也。
唐開元中,蜀人有繪圖以獻者。
一鼓而八面、六面、四面。
既不可考擊,乃于縣內别置散鼓。
國朝仍之,郊廟、宗廟設而不作。
景祐中,馮章靖公言雷鼓、靈鼓、路鼓并當考擊,而散鼓請準乾德四年诏廢不用。
然不言鼓之制是非,甚可怪也。
後元等複以殿庭備奏,四隅建鼓,既随月協,均顧無以節樂,而《周官·鼓人》以晉鼓鼓金,奏應以施用。
诏依《周官》舊法制焉,于是縣内始有晉鼓矣。
古者镈鐘擊為節檢,而無合曲之義。
大射有二镈,皆亂擊焉。
後周以
肅時判太常寺,建言:『舊太常鐘、磬皆設色,每三歲親祠則重飾。
歲既久,所塗積厚,聲益不協。
』故有是命。
帝親閱視律準,題其背以屬太常。
肅等即取鐘、磐,剗滌考擊,用律準按試其聲,皆合。
二年二月丙辰朔[1]:燕肅等上考定樂器并見工人。
戊午,禦延福宮臨閱,奏郊廟五十一曲。
因問李照:『樂何如?』照對:『樂音高[2]。
』命詳陳之。
照乃進言:『王樸律準視古樂高五律,視禁坊樂高二律。
擊黃鐘則為仲呂,擊夾鐘則為夷則,是冬興夏令,春召秋氣。
蓋五代之亂,雅樂廢壞,樸創意造律準,不合古法,用之本朝,卒無福應。
又編鐘、鑄鐘無小大輕重厚薄長短之差,銅錫不精,聲韻失美,大者陵,小者抑,非中度之器。
相傳以為唐舊鐘,亦有樸所制者。
昔軒轅氏命伶倫截竹為律,複令神瞽協其中聲,然後聲應鳳鳴,而管之參差亦如鳳翅。
其樂傳之複古,不刊之法也。
願聽臣依神瞽律法試鑄編鐘一簴,可使度量權衡協和。
』有诏許之,仍就錫慶院鑄。
庚申,太常博士、直史館宋祁上《大樂圖義》二卷。
四月丁巳,李照言:『奉诏制玉律以候氣,請下潞州,求上黨縣羊頭山秬黍,及下懷州河内縣取葭莩。
』從之。
戊辰,命宰臣呂夷簡、王曾都大管勾鑄造大樂編鐘,參知政事宋绶、蔡齊、盛度同都大管勾,集賢校理李照、勾當禦藥院鄭守信專監鑄造,仍以入内都知閻文應提舉。
始照既鑄成編鐘一簴,以奏禦,遂建請改制大樂,取京縣秬黍,累尺成律,鑄鐘審之,其聲猶高。
更用大府布帛尺為法,乃下太常四律。
照自為律管之法,以九十黍之量為四百二十星,率一星占九秒,一黍之量得四星六秒,九十黍得四百二十星,以為十二管定法。
庚午,诏中外臣僚洎草澤之士,有知雅樂音律得失測候之法者,許所在薦聞,或自官司特較試之。
侍禦史劉夔言:『樂之大本與政化通,不當輕易其器。
願擇博學之士以補卿丞,凡四方妄獻說以要進者,一切罷之。
』帝善其言,亦不果從也。
五月丙寅[3],李照上《九乳編鐘圖》。
鐘舊飾以旋蟲,改為龍。
并自創八音新器。
又請别□【傑按:此處原書無字。
】石為編磬。
辛卯,命内侍挾樂工往淮陽軍治磬石。
照又言:『既改制金、石,則絲、竹、匏、土、革、木亦當更制,以備獻享。
』乃鑄銅為龠、合、升、鬥四物,以興鑄鑄鐘。
聲量之率,六百三十黍為黃鐘之容,合三倍于龠,升十二倍于合,鬥十倍于升。
既改造諸器,以定其法,俄又以镈之容受差大,更增六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銘曰『樂鬥』。
及潞州上秬黍,照擇大者縱累之,檢考長短。
尺成,與太府尺合,法愈堅定。
六月辛酉,左司谏姚仲孫言:『伏聞議者欲改制雅樂,俾協純音,謂舊律太高,裁之就下。
以高形下,人固知之,然或制之未得其精,損之不差其度,臣蓋不知其得于何道而辄敢變更?聞其所為,率多詭異。
至如煉白石以為磬,範中金以作鐘。
又欲以三辰、五靈、二十四孝為樂器之飾。
臣雖愚昧,竊有所疑。
自祖宗以來,考正大樂,薦之郊廟,垂八十年。
洪惟先朝,備行盛禮,燔柴岱嶽,瘗玉汾脽,振前王久墜之風,舉曆代難行之典。
蒇事之際,斯樂具陳,固以格明神,昭景贶。
先儒審議,曾靡間言。
若一旦輕用新規,全黜舊制,臣竊以為不可。
望特诏罷之,止用舊樂。
』時帝既許李照制器,業以為之,且欲究其術之是非,故仲孫之章卒不下有司焉。
先是,太常鐘、磬每十六枚為一簴。
而四清聲相承不擊。
乙醜,李照言:『十二律聲已備,餘四清聲乃鄭、衛之樂,請于編縣止留十二中聲,去四清鐘,則哀思邪僻之聲無由而起矣。
』馮元等駁之曰:『前聖制樂,取法非一,故有十三管之和,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二十五弦之瑟,十三弦之筝,九弦、七弦之琴,十六枚之鐘、磬,各自取義,甯有一之于律呂、專為十二之數也?且鐘、磬八音之首,絲、竹以下,受而為均,故聖人尤所用心焉。
春秋号樂,總言金奏,詩頌稱美,實依磬聲。
此二器非可輕改。
今照欲損為十二,不得其法于古,臣等以為不可。
且聖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鐘,又設黃鐘至夾鐘四清聲,以附正聲之次。
原其四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也。
夫此五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
不相淩謂之正,疊相淩謂之慢,百王所不易也。
聲重大者為尊,輕清者為卑。
卑者不可加于尊,古今之所同也。
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物不與焉。
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于君故也。
惟君、臣、民三者,則事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清聲之設,正為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
今若止用十二鐘旋相考擊,至夷則以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則淩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
其鐘聲十六,皆本周、漢諸儒之說及唐家典禮所載,欲損為十二,惟照獨見。
臣以為如舊制便。
』帝令權用十二枚為一格,且诏曰:『俟有知音者能考四鐘協調清濁,有司别議以聞。
』辛未,禦崇政殿,召輔臣觀新樂(見《郊祀》)。
七月癸巳,複召輔臣觀新樂于崇政殿,自是再觀焉。
庚子,侍禦史曹修睦言:『李照所改曆代樂頗為迂誕,而其費甚廣。
請付有司按劾之。
』帝以照作鐘、磬頗與衆音相諧,但罷其增造,仍诏谕修睦。
知杭州鄭向言:『鎮東節度推官阮逸頗通音律。
』上其所撰《樂論》十二篇,并律管十三。
诏令逸赴阙。
先是,命翰林學士侍讀兼龍圖閣學士馮元、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聶冠卿、直史館同知太常禮院宋祁同修樂書,上言:『縣設建鼓,初不考擊,又無三鼗。
且舊用諸鼓,率多陋弊。
』于是敕馮元等詳典故。
甲辰[4],元等言:『建鼓四,今皆具而不擊,别設四散鼓于縣間擊之,以代建鼓。
乾德四年,秘書監尹拙言:散鼓不詳所置之由,且于古無文,去之便。
時雖奏可,而散鼓于今仍在。
又靈鼓、雷鼓、路鼓,雖擊之,皆不成聲,故常賴散鼓以為樂節。
而雷鼗、靈鼗、路鼗阙而未制。
今既修正雅樂,請申敕大匠改作諸鼓,使擊考有聲。
及創為三鼗,如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鼓。
罷四散鼓如乾德诏書。
』奏可。
時有上言以為:『雷鼓八面,前世用以迎神,不載考擊之法。
而大樂所制,以柱貫中,故擊之無聲,更令改造,山趺上出雲以承鼓,刻龍以飾柱。
面各一工擊鼓,一工左執鼗以先引。
凡圓邱降神六變,初八面,皆三擊椎而左旋,三步則止。
三者,取陽數也。
又再擊以為節。
率以此法至六成,靈鼓、路鼓亦如之,建鼓植于四隅,皆有左鞞右應。
乾隅左鞞,應鐘亥之位也。
中鼓黃鐘,子之位也。
右應大呂,醜之位也。
艮隅左鞞,太簇寅之位也。
中鼓夾鐘,卯之位也。
右應姑洗,辰之位也。
巽隅右應中呂,巳之位也。
中鼓蕤賓,午之位也。
左鞞林鐘,未之位也。
坤隅右應夷則,申之位也。
中鼓南呂,酉之位也。
左鞞無射,戌之位也。
宜随月建,依律呂之均擊之。
』诏可。
範鎮《東齋記事》雲:《周禮》:雷鼓,鼓神祀。
靈鼓,鼓社祭。
路鼓,鼓鬼事。
鄭康成雲:雷鼓,八面鼓也。
靈鼓,六面鼓也。
路鼓,四面鼓也。
鼓之數不見于經,然神有尊卑,則其數有多寡隆殺,理或然也。
必漢時尚然,所以康成雲爾。
幾面,猶言幾兩車、幾區宅、幾屢田也。
唐開元中,蜀人有繪圖以獻者。
一鼓而八面、六面、四面。
既不可考擊,乃于縣內别置散鼓。
國朝仍之,郊廟、宗廟設而不作。
景祐中,馮章靖公言雷鼓、靈鼓、路鼓并當考擊,而散鼓請準乾德四年诏廢不用。
然不言鼓之制是非,甚可怪也。
後元等複以殿庭備奏,四隅建鼓,既随月協,均顧無以節樂,而《周官·鼓人》以晉鼓鼓金,奏應以施用。
诏依《周官》舊法制焉,于是縣内始有晉鼓矣。
古者镈鐘擊為節檢,而無合曲之義。
大射有二镈,皆亂擊焉。
後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