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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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镈相生擊之。

    景德中,李宗谔領太常,總考十二镈鐘,而樂工相承,殿廷習用三調六曲。

    三調者,黃鐘、太簇、蕤賓也;六曲者,别調有《隆安》、《正安》二曲,郊廟之縣,則環而擊之。

    宗谔言:『金部之中,镈鐘為難和,一聲不及,則宮商失序。

    使十二镈工皆精習,則遲速有倫,随月用律,諸曲無不通矣。

    』真宗因诏黃鐘、太簇二宮更增《文舞》、《武舞》、《福酒》三曲。

    至是,诏馮元等詢考擊之法。

    元等奏言:『後周嘗以相生之法擊之,音韻克諧。

    國朝亦用随均合曲,然但施殿庭,未及郊廟。

    謂宜使十二鐘依辰列位,随均為節,便于合樂,仍得并施郊廟[5]。

    若軒縣以下,則不用此制,所以重備樂,尊王制。

    』诏從之。

     八月己巳,禦崇政殿,召輔臣觀新樂。

    上出雙鳳管,下太常肄習之。

    其制合二管以足律聲,管端刻飾雙鳳,施兩簧焉,而又出兩儀琴及十二弦琴二種,以備雅樂。

    兩儀琴者,施兩弦;十二弦琴如常琴之制而增其弦,以象律呂之數。

    又敕更造十弦琴、九弦琴,皆令圓其首者以祀天,方其首者以祀地。

    命李照同修樂書。

    丁醜,内出《景祐樂髓新經》六篇賜群臣,其一釋十二均;二明所主事;三辨音聲;四圖律呂相生,并祭天地,宗廟所用律及陰陽數配;五十二管之長短;六曆代度量衡皆本之于陰陽,配之于四時,建之于日月,通之于鞮竺,演之于壬式遁甲之法。

     九月辛巳朔,李照言:『今太常所用祝,其四面皆畫時卉,未合古制。

    請易以青龍、朱雀、倮蟲、白虎、元龜,以配五方。

    』從之。

    照又與鄧保信新作銅方響五架,诏教坊準其聲以授諸器。

    初,照既定雅樂,而聲極下,故又制燕樂之器,欲寫其聲。

    已而樂工以為不可施用,罷之。

    隋制:内宮縣二十簴,以大磬代镈鐘,而去建鼓。

    唐武後稱制,改用镈,因而莫革。

    及是,诏訪馮元等曰:『大磬應何法考擊?何禮應用?』癸未,元等言:『古者特磬以代镈鐘,本施内宮,遂及柔祀。

    隋、唐之代,繼有因改。

    先皇帝東禅梁甫,西瘗汾陰,并仍舊章,陳于縣奏。

    若其所用吉禮,則中宮之縣;祀禮則皇地祇、神州地祇、先蠶。

    今之奉慈廟、後廟,皆應陳設宮縣,則三十六簴去四隅建鼓如古便。

    若考擊之法,謂宜同于镈鐘。

    比緣诏旨不俾循環互擊,而立依均合曲之制,則特磬固應不出本均,與編磬相應,為之樂節也。

    』诏可。

     丁酉,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李照為刑部員外郎,賜三品服。

    入内供奉官、勾當禦藥院鄧保信為禮賓副使,以造新樂成也。

    自餘修制官屬、諸工凡七百餘人,悉遷補有差。

    初,照謂舊樂聲高,乃以太府尺為法,實比古一尺二寸有奇。

    照獨任所見,更造新器。

    所定黃鐘律又聲極下,樂工歌其韻,中無射倍聲。

    又饞破舊鐘磬,欲一用新器。

    上時博求知音者,聽照所言。

    音官、樂工雖知其不可,而不敢非之。

    又因入内都知閻文應推言其功,故特改官。

    起五月造,止八月,成金石七縣。

    而照自造新樂笙、竽、瑟、笛、箪篥等十二種,皆不可施用。

    诏但存大笙、大竽二種而已。

    照謂:『今簞篥,乃《豳詩》所謂葦管也。

    《詩》雲:「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

    」且今簞篥首,伶人謂之葦子,其名出此。

    』于是制大管簞篥為雅樂,議者嗤之。

    壬寅,禦崇政殿按新樂。

    诏中書門下、樞密院大臣與觀焉。

    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言:『宋祁所上《大樂圖義》,其論《武舞》所執九器,禮經但舉其凡,而不著言其用後先,故旅進輩作,而無終始之别。

    且鼗者,所謂導舞也;铎者,所謂通鼓也;錞者,所謂和鼓也;铙者,所謂止鼓也;相者,所謂輔樂也;雅者,所謂陔步也。

    甯有導舞方始而參以止鼓?和錞既搖而亂以通铎?臣謂當舞入之時,左執幹,右執戚,離為八列。

    别使工人執旌,最前鼗、铎以發之,錞以和之。

    左執相以輔之,右執雅以節之。

    及舞之将成也,則鳴铙以退行列,築雅以陔步武,鼗、铎、鋅、相皆罷而不作,如此庶協舞儀。

    請如祁所論。

    』奏可。

     三年二月丙辰[6],诏翰林學士馮元、禮賓副使鄧保信與鎮江節度推官阮逸、湖州鄉貢進士胡瑗較定舊鐘。

    瑗,海陵人,以經術教授吳中。

    範仲淹前知蘇州,薦瑗知音,白衣召對崇政殿,與逸俱命。

     三月丙申,诏:『比訪天下善候氣及曉鐘律之人,未有應诏書者[7]。

    其令所在更博求之。

    』翰林侍講學士馮元等上秬黍新尺,别為鐘、磬各一架。

     六月丙辰,以新修樂書為《景祐廣樂記》。

    丙寅,禮賓副使鄧保信上所制樂尺并籥,且言其法本《漢志》,可用合律度量衡。

    诏馮元、聶冠卿、宋祁同較定以聞。

     七月戊子,翰林侍讀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禮部侍郎馮元、度支判官工部郎中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聶冠卿、太常博士直史館宋祁等上《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元等皆遷官。

    乙亥,命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诰胥偃、直史館高若讷、直集賢院韓琦同詳定黍尺鐘律。

     八月甲戌,右司谏、直集賢院韓琦言:『樂音之起,生于人心,是以喜怒哀樂之情感于物,則焦殺嘽緩之聲随而應之,非器之然也。

    故孔子曰:「樂雲樂雲,鐘鼓雲乎哉。

    」孟子之對齊宣王:「今樂猶古樂。

    能與百姓同樂,則古今一也。

    」唐太宗聽祖孝孫新樂,乃謂禮樂之作,蓋聖人緣物設教,治之隆替,亦不由此。

    魏文公對以「樂在人和,不由音調」。

    皆述樂之至言也。

    臣奉诏與丁度等詳定阮逸、胡瑗、鄧保信所造鐘律,粗考前志,參驗今法,二家之說,差舛未安。

    蓋阮逸之主分方,保信之用長黍,質之典據,悉無所聞。

    伏自藝祖以來,通用王樸之樂,未嘗更易,以至天下無事,垂八十載。

    為樂之用,非不和也。

    頃燕肅妄加磨鑢,會李照至阙,謂其音未諧。

    陛下再加練覈,許之改作。

    洎逸、瑗繼至,盛言照樂穿鑿,再令造律,則又圍徑乖古。

    保信續上新法,亦複長廣未合。

    竊以祖宗舊樂遵用已久,屬者徇一臣之偏議,變數朝之同律,賜金增秩,優賞其勞,曾未周歲,又将易制。

    臣慮後人複有從而非之者,不惟有傷國體,實亦虛費邦用。

    曆觀前代議樂,古之管尺尚存,而猶是非紛纭,累年方就,未見若今之速而易也。

    臣竊計之,不若窮作樂之源為緻治之本,使政令平簡,民物熙洽,海内擊瓖,鼓腹以歌太平,斯乃治古之樂,可得以器象求乎?既達其源,又當究今之所急者。

    且西、北二陲,久弛邊備,寇敵之性,豈能常保?此陛下與左右大臣宵旰所慮,宜先及之,緩茲求樂之議,移訪安邊之策。

    急其所急,在理為長。

    請下有司:且記二家律法及所造管尺、鐘磬、權量,存而未行,再訪天下有精曉音律者,俾之詳正,而後施用一二年,訖無至者,則将王樸、逸、瑗、保信三法别诏稽古之臣,取其中多合典志者以備雅奏,固亦未晚。

    』诏丁度等速詳定以聞。

     九月丁亥,詳定黍尺鐘律。

    丁度等言:『鄧保信制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百而成。

    又律管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圍九分,容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

    其龠、合、升、鬥深闊,推以算法,類皆差舛,不合周、漢量法。

    阮逸、胡瑗所制,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制黃鐘之律。

    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制,又複不同。

    至于律管,龠、合、升、鬥、斛、豆、區、鬲,亦率類是。

    蓋黍有圓長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銜。

    逸等止用大者,故再考之即不同。

    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

    謹詳古今之制,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管,不以權量參校,故曆代黃鐘之管容黍之數不同。

    惟後周掘地得古玉鬥,據鬥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合周、漢制度。

    故《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說,悉起于黃鐘。

    今欲數器之制參互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

    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

    保信黍尺,以長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所說,然當時已不施用。

    況保信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銜,又與實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

    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