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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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權衡之法不可獨用。
』诏悉罷之。
又诏度等詳定太府寺并保信、逸、瑗所制四尺。
度等言:『尺度之興尚矣。
《周官》璧羨以起度,廣徑八寸,袤一寸。
《禮記》布手為尺。
《淮南子》十二粟為寸。
《孫子》十釐為分[8],十分為寸。
雖存異說,莫可适從。
《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
是時周滅二百餘年,古之律度當有存者。
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算,有所制作,宜不凡近。
其審度之法雲:「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先儒訓解經傳,多引以為義。
曆世祖襲著之定令,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硗肥。
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内,取黍校驗,亦複不齊。
是蓋天之生物,理難均一。
古之立法,存其大概耳。
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
晉泰始十年,荀公曾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
公曾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
當時以公曾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
前史稱其用意精密。
《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銅尺相合。
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取則焉。
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之物,罕複存者。
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9],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曆載曠遠,莫得而詳。
秦之半兩,實重八铢。
漢初四铢,其文亦曰半兩。
孝武之世,始行五铢。
下洎隋朝,多以「五铢」為号。
既曆年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鮮有同者。
惟劉歆制銅斛之世,所鑄錯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風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複有鑄者。
臣等檢詳《漢書》、《通典》、《唐六典》,雲:大泉五十重十二铢,徑一寸二分。
錯刀钚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
貨布重二十五铢,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圓好徑二分半。
貨泉重五铢,徑一寸。
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
或有小大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校其手、足、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而可知矣。
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如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算數之妙,荀公曾之詳密,既合周尺,則最為可法。
兼詳隋牛裡仁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宋尺同,以調鐘律,以均田度地。
」唐祖孝孫雲:「隋平陳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
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釐。
」今司天監景表尺,和岘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
公曾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西漢之物。
和岘謂洛陽、西京,乃唐都爾。
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
由此論之,銅斛與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
有唐享國三百年,其制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
今朝廷必求尺度之中,當依漢錢分寸。
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禅,創制垂法,嘗诏和岘等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诒謀則可。
且依景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
王樸律準尺比漢錢尺寸長二分有奇,比景表尺短四分。
既前代未嘗施用,複經太祖朝更易。
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尺,其制彌長,去古彌遠。
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先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
其說疏舛,不可依用。
謹考舊文,再造景表尺一,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诏度等以錢尺、景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并太常新舊鐘磬,考音之高下以聞。
度等言:『前承诏考太府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景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許景表尺施用。
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别诏曉音者總領校定。
』诏罷之。
壬辰,以鎮江節度推官阮逸為鎮安節度掌書記、知城父縣,鄉貢進士胡瑗試校書郎。
初,召逸、瑗作鐘磬律度,按之,雖與古多不合,猶推思而遣之。
寶元元年七月丙辰,右司谏韓琦言:『前奉诏詳定鐘律,嘗覽《景祐廣樂記》,視李照所造樂不合古法,皆率己意,别為律度,朝廷因而施用,識者久以為非。
今将親祀南郊,不可重以違古之樂,上薦天地、宗廟。
竊聞太常舊樂見有存者,郊祀大禮,請複用之。
』诏資政殿大學士宋绶、禦史中丞晏殊同兩制詳定以聞。
绶等言:『李照新樂比舊樂下三律,衆論以為無所考據。
願如琦請,郊廟複用和岘所定舊樂。
舊樂鐘、磬不經照镌磨者,猶存三縣七虞,郊廟殿庭,可以更用。
』乃诏太常舊樂悉仍舊制,李照所造勿複施行。
琦以五月上言,绶等以七月定議。
今從本志聯書之。
康定元年三月癸醜,太子申允阮逸上《鐘律制議》并圖三卷,诏送秘閣。
皇祐再定 皇祐二年十一月乙酉,召太子中舍緻仕胡瑗赴太樂所,同定鐘、磬制度。
先是,祭明堂,上親閱大樂,而言者以為縛鐘、特磬大小與古制度未合。
诏令改作。
而太常言瑗素曉音律,故召之。
瑗本傳雲:并召阮逸。
阮逸此時實教授睦親宅,當考。
《會要》九月五日诏:鎛鐘、特磬未協音律,令鄧保信、阮逸、盧昭序同太常寺檢詳典禮,别行鑄造。
《實錄》無此。
三年二月己醜,诏徐、宿、泗、耀、江、鄭、淮陽七州軍采磬石,仍令諸路轉運司訪民間有藏古尺律者上之。
十二月,益州鄉貢進士房庶為試校書郎。
庶,成都人。
宋祁嘗上書,著《樂書補亡》二卷。
田況自蜀還,亦言其知音。
既召赴阙,庶自言:『嘗得古本《漢書》,雲「度起于黃鐘之長,以子谷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制律,是律生于尺,尺非起于黃鐘也。
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
後儒說以一黍為一分,其法非是,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
』祠部員外部、直秘閣、判吏部南曹範鎮是之,乃言曰:『李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
胡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于管,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三說為是。
蓋累黍為尺,始失之于《隋書》。
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故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歎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
唐祖孝孫、張文收号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
朝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诏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
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誠衆論所不及。
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
』乃诏王洙與範鎮同于修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
龠律徑九分,深一寸。
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
初,庶言太常樂高古樂五律。
比律成,才下三律。
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
尺比橫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
庶又言:『古者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
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阙。
今以旋相五音相生法得徵音。
』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一風俗。
今太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之義。
且昔帝王巡狩方嶽,以考禮樂,以行谏賞。
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無容辄異,有擅高下者論之。
』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
其說以五正二變配五音,疊相為主,衍之成八十四調。
舊宮、徵、角、羽、商五音次第配十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足之。
庶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随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
』诏悉罷之。
又诏度等詳定太府寺并保信、逸、瑗所制四尺。
度等言:『尺度之興尚矣。
《周官》璧羨以起度,廣徑八寸,袤一寸。
《禮記》布手為尺。
《淮南子》十二粟為寸。
《孫子》十釐為分[8],十分為寸。
雖存異說,莫可适從。
《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
是時周滅二百餘年,古之律度當有存者。
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算,有所制作,宜不凡近。
其審度之法雲:「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先儒訓解經傳,多引以為義。
曆世祖襲著之定令,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硗肥。
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内,取黍校驗,亦複不齊。
是蓋天之生物,理難均一。
古之立法,存其大概耳。
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
晉泰始十年,荀公曾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
公曾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
當時以公曾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
前史稱其用意精密。
《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銅尺相合。
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取則焉。
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之物,罕複存者。
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9],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曆載曠遠,莫得而詳。
秦之半兩,實重八铢。
漢初四铢,其文亦曰半兩。
孝武之世,始行五铢。
下洎隋朝,多以「五铢」為号。
既曆年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鮮有同者。
惟劉歆制銅斛之世,所鑄錯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風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複有鑄者。
臣等檢詳《漢書》、《通典》、《唐六典》,雲:大泉五十重十二铢,徑一寸二分。
錯刀钚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
貨布重二十五铢,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圓好徑二分半。
貨泉重五铢,徑一寸。
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
或有小大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校其手、足、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而可知矣。
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如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算數之妙,荀公曾之詳密,既合周尺,則最為可法。
兼詳隋牛裡仁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宋尺同,以調鐘律,以均田度地。
」唐祖孝孫雲:「隋平陳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
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釐。
」今司天監景表尺,和岘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
公曾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西漢之物。
和岘謂洛陽、西京,乃唐都爾。
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
由此論之,銅斛與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
有唐享國三百年,其制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
今朝廷必求尺度之中,當依漢錢分寸。
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禅,創制垂法,嘗诏和岘等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诒謀則可。
且依景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
王樸律準尺比漢錢尺寸長二分有奇,比景表尺短四分。
既前代未嘗施用,複經太祖朝更易。
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尺,其制彌長,去古彌遠。
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先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
其說疏舛,不可依用。
謹考舊文,再造景表尺一,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诏度等以錢尺、景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并太常新舊鐘磬,考音之高下以聞。
度等言:『前承诏考太府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景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許景表尺施用。
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别诏曉音者總領校定。
』诏罷之。
壬辰,以鎮江節度推官阮逸為鎮安節度掌書記、知城父縣,鄉貢進士胡瑗試校書郎。
初,召逸、瑗作鐘磬律度,按之,雖與古多不合,猶推思而遣之。
寶元元年七月丙辰,右司谏韓琦言:『前奉诏詳定鐘律,嘗覽《景祐廣樂記》,視李照所造樂不合古法,皆率己意,别為律度,朝廷因而施用,識者久以為非。
今将親祀南郊,不可重以違古之樂,上薦天地、宗廟。
竊聞太常舊樂見有存者,郊祀大禮,請複用之。
』诏資政殿大學士宋绶、禦史中丞晏殊同兩制詳定以聞。
绶等言:『李照新樂比舊樂下三律,衆論以為無所考據。
願如琦請,郊廟複用和岘所定舊樂。
舊樂鐘、磬不經照镌磨者,猶存三縣七虞,郊廟殿庭,可以更用。
』乃诏太常舊樂悉仍舊制,李照所造勿複施行。
琦以五月上言,绶等以七月定議。
今從本志聯書之。
康定元年三月癸醜,太子申允阮逸上《鐘律制議》并圖三卷,诏送秘閣。
皇祐再定 皇祐二年十一月乙酉,召太子中舍緻仕胡瑗赴太樂所,同定鐘、磬制度。
先是,祭明堂,上親閱大樂,而言者以為縛鐘、特磬大小與古制度未合。
诏令改作。
而太常言瑗素曉音律,故召之。
瑗本傳雲:并召阮逸。
阮逸此時實教授睦親宅,當考。
《會要》九月五日诏:鎛鐘、特磬未協音律,令鄧保信、阮逸、盧昭序同太常寺檢詳典禮,别行鑄造。
《實錄》無此。
三年二月己醜,诏徐、宿、泗、耀、江、鄭、淮陽七州軍采磬石,仍令諸路轉運司訪民間有藏古尺律者上之。
十二月,益州鄉貢進士房庶為試校書郎。
庶,成都人。
宋祁嘗上書,著《樂書補亡》二卷。
田況自蜀還,亦言其知音。
既召赴阙,庶自言:『嘗得古本《漢書》,雲「度起于黃鐘之長,以子谷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制律,是律生于尺,尺非起于黃鐘也。
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
後儒說以一黍為一分,其法非是,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
』祠部員外部、直秘閣、判吏部南曹範鎮是之,乃言曰:『李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
胡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于管,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三說為是。
蓋累黍為尺,始失之于《隋書》。
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故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歎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
唐祖孝孫、張文收号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
朝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诏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
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誠衆論所不及。
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
』乃诏王洙與範鎮同于修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
龠律徑九分,深一寸。
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
初,庶言太常樂高古樂五律。
比律成,才下三律。
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
尺比橫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
庶又言:『古者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
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阙。
今以旋相五音相生法得徵音。
』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一風俗。
今太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之義。
且昔帝王巡狩方嶽,以考禮樂,以行谏賞。
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無容辄異,有擅高下者論之。
』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
其說以五正二變配五音,疊相為主,衍之成八十四調。
舊宮、徵、角、羽、商五音次第配十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足之。
庶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随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