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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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生,終始無窮。

    诏以其圖送詳定所。

    庶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兇。

    先儒之說略矣。

    』是時胡瑗等制樂已有定議,特推恩而遣之。

    鎮為論于執政曰:『今律之與尺所以不得其真,由累黍為之也。

    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

    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于史,以為後世惑乎?殆不然也,易曉而必合也。

    房庶之法是矣。

    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黍之數,無不合之差。

    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且黃鐘之實一千二百黍,積實分八百一十,于算法圓積之則,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方實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

    律體本圓,圓積之是也。

    今律方積之,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比古已大矣。

    故圍十分三釐八毫,而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積實亦八百一十分。

    律體不方,方積之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非外來者也,皆起于律也。

    以一黍而起于九分,與一千二百黍之起于律,皆取于黍。

    今議者獨于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亦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之起于律,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三釐八毫,長七十六分二釐之起于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課,其不同較然可見,何所疑哉?若以謂工作既久而複改為,則淹引歲月,計費益廣,又非朝廷制作之意也。

    其淹久而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

    今庶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鐘、太簇等數律,就令其律與其說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枚,因舊而圖新,敏而為之,則旬月之功也,又何淹久而廣費哉?』執政不聽。

     房庶上《律呂旋相圖》在四年二月庚寅,今從《律曆志》。

    并考之《樂志》,載庶論今樂猶古樂。

    附五年九月。

     四年正月庚申,乾甯軍獻古鐘。

    诏送詳定大樂所。

     《實錄》明年二月末又書『乾甯進古鐘』,本志亦在明年二月。

    此年所進,《志》獨不書,恐《實錄》重出也。

    今止存其一,明年不複書。

     六月乙酉,祠部員外郎、直秘閣、判吏部南曹範鎮上書曰:『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休,茲盛德之事也。

    然自下诏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争其末也。

    竊惟樂者,和氣也。

    發和氣者,聲音也。

    聲音之生,主于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通也。

    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

    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

    今皆相戾而不合,則為非是矣。

    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

    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極。

    」誕降者,天降之也。

    許叔重雲:「秬,一稃二米。

    」又雲:「一秬二米,後漢任城縣産秬黍,三斛八鬥,實皆二米。

    史官載之,以為嘉瑞。

    」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

    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鹵,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

    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數斛,秬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

    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

    今律空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三釐八毫。

    是圍九分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

    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矣。

    說者謂四釐六毫為方分。

    古者以竹為律,竹形本圓,而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

    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

    又雲「九十分黃鐘之長」者,據千二百黍而言也。

    千二百黍施于量,則曰黃鐘之龠;施于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于尺,則曰黃鐘之長。

    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于黃鐘,此尺之非是三也。

    又按:《漢書》龠其狀似爵。

    爵為爵盞,其體正圓,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

    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釐,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也,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鬥四勝。

    方尺者,八寸之尺也。

    深尺者,十寸之尺也。

    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别?按:《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尺。

    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

    既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

    又《王制》雲:古者以周尺八尺力步。

    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

    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

    故知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鬥四勝、千二百八十龠也。

    積為一百一二萬六千八百分。

    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

    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鬥,旁有庇焉。

    當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律嘉量斛。

    」方尺圓其外,庇旁九釐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

    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斜。

    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

    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數非是七也。

    又按權衡者,起一千二百黍而立法也。

    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

    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

    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

    又按:凫氏為鐘,大鐘十分,其鼓間以其一為之厚。

    小鐘十分,其钲間以其一為之厚。

    今無小大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

    今亦以黃鐘為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别,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易見者也。

    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

    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庇旁九釐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厚薄而中律、不依古法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鬥、鬴、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诏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于律,然後可以為樂也。

    今尺律本末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雲雲也。

    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以尤惑也。

    傥使有司合禮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于政事不已大乎?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

    今方定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議論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将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議論條上,合為一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得至當,而無事于浮費也。

    』诏送詳定所。

    鎮說自謂得古法,然集賢校理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

    世鮮鐘律之學,卒莫能辨其是非焉。

     十月甲戌,殿中丞胡瑗落緻仕,為光祿寺丞、國子監直講,同議大樂。

     十二月壬辰,兩府及侍臣觀新樂于紫宸殿,凡鎛鐘十二。

    黃鐘高二尺二寸半,於廣一尺二寸,鼓六钚、四舞、六角,衡并旋蟲共高八寸四分,隧徑二寸二分,深一寸二釐,篆帶每面縱者、橫者四枚,景俠鼓樂舞每處各有九,每面共三十六,兩栾間一尺四寸,容九鬥九勝五合,重一百六斤。

    大呂以下十一鐘,并與黃鐘同制,而兩栾間遞減半分,至應鐘容九鬥三勝五合,而其重加至應鐘重一百四十八斤,并中新制本律。

    特磬十二,黃鐘、大呂股長二尺,博一尺,鼓三,又博六寸九分,寸之六弦三尺七寸五分。

    太簇以下,股長尺八寸,博九寸,鼓二尺七寸,博六寸,弦三尺三寸七分半,其聲各中本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