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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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鐘厚二寸一分,大呂以下遞加其厚,至應鐘厚三寸五分。
诏以其圖送中書。
議者以為:『《周禮》大鐘十分,其鼓間以其一為之厚。
小鐘十分,其钚間以其一為之厚。
則是大鐘宜厚,小鐘宜薄。
今大鐘重一百六斤,小鐘乃重一百四十八斤,則小鐘厚,非也。
又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
叁分其股,博去其一,以為鼓博三分,其鼓博以其一為之厚。
今磬無博厚,無長短,亦非也。
』 鐘磬非是,蓋與範鎮所上書略同,本志誤載為二年十二月事,今從《實錄》。
按:李兌明年五月奏,稱議者以鐘磬之制未中律度,遂斥而不用,複诏近侍詳定。
而《實錄》阙之,乃今附此。
五年四月甲午,命參知政事劉沆、梁适監議大樂。
乙未,詳定大樂所言:『知制诰王洙奏:黃鐘為宮,最尊者,但聲有尊卑爾,不必在其形體也。
言鐘、磬依律數為大小之制者,經典無正文,惟鄭康成立意言之,亦自雲假設之法。
孔穎達作疏,因而述之。
據曆代史籍,亦無鐘、磬依數大小之說。
其康成、穎達等即非身曾制作樂器,至如言磬前長三律,二尺七寸,後長二律,一尺八寸,是磬有大小之制者,據此黃鐘為律。
臣曾依此法造黃鐘、特磬者,止得林鐘律聲。
若随律長短為鐘、磬大小之制,則黃鐘長二尺二寸半,減至應鐘,則形制大小,比黃鐘才四分之一。
又九月、十月以無射、應鐘為宮,即黃鐘、大呂反為商聲,宮小而商大,是君弱臣強之象。
今參酌其鎛鐘、特磬制度,欲且各依律數算定長短、大小、容受數,仍以皇祐中黍尺為法,鑄大呂、應鐘,鐘、磬各一,即見形制、聲韻所歸。
』奏可。
五月戊午,翰林學士承旨王拱辰言:『奉诏詳定大樂,比臣至局,鐘、磬已成。
竊緣律有長短,磬有小大。
黃鐘九寸最長,其氣陽,其象土。
其正聲為宮,為諸律之首。
蓋君德之象不可并也。
今十二鐘、磬一以黃鐘為率,與古為異。
臣嘗詢阮逸、胡瑗等,皆言依律大小則聲不能諧。
故臣竊有疑,請下詳定大樂所,更稽古義參定之。
』辛醜,知谏院李兌言:『曩日紫宸殿閱太常新樂,議者以鐘之形制未中律度,遂斥而不用。
複诏近侍詳定。
竊聞崇文院聚議,而王拱辰欲更前史文義,王洙不從,語言往複,殆至喧嘩。
夫樂之道廣大微妙,非知音入神,豈可輕議?西漢去聖尚近,有制氏世典大樂,但能記其铿锵,而不能言其義。
蓋況今又千餘年,而欲求三代之音,不亦難乎?且阮逸罪廢之人。
安能通明述作之事?務為異說,欲規恩賞。
朝廷制樂數年,當國用匮乏之時,煩費甚廣。
器既成矣,又欲改為。
雖命兩府大臣監議,然未能裁定其當。
請以新成鐘、磬與祖宗舊樂參校其聲,但取諧和近雅者合用之。
洙既與瑗、逸更造鐘、磬,而無形制、容受之别。
』又數勸上用新樂于南郊,而議者多以為非,後亦不複用。
九月乙酉,崇政殿召近臣、宗室、谏官、省府推判官觀新樂。
先是,鐘、磬之音未合古法,诏中書門下集兩制及太常禮官與知鐘律者考定其當。
議者各安所習,久而不決,乃命諸家各作鐘律以獻,親臨視之。
然古黃鐘為萬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于黃鐘。
至隋用累黍為尺,而制律容受,卒不能合。
及平陳,得古樂,遂用之。
唐興,因其聲以制樂,其器無法而其聲猶不失于古。
五代之亂,大樂淪散,王樸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失之,故太祖患其聲高,特減一律。
至是又減半。
然太常樂比唐聲猶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
上雖勤勞制作,未能得其當者,有司失之于以尺生律也。
自『先是,鐘、磬之音』至『尺生律也』并範鎮所論,本志削去,今姑存之。
然鎮所論,亦略見于四年六月所上書矣。
當考。
史官蒲宗孟、李清臣曰:『世謂太常為雅樂,而未嘗施于燕享。
豈以正聲為不美聽哉?夫樂者,樂也,其道雖微妙難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悅豫和平,此不待知音而後能也。
嘗竊觀于太常,其樂懸、鐘磬、埙篪、搏拊之器,與夫舞綴、羽籥、幹戚之制,蓋皆仿諸古矣。
逮振作之,則聽者不知為樂,而觀者厭焉。
豈所謂古樂,其聲真若此哉?孔子惡鄭,恐其亂雅。
亂之雲者,似是而非也。
孟子亦曰:「今樂猶古樂。
」然今太常獨與教坊樂音殊絕,何哉?昔日李照、胡瑗、阮逸改鑄鐘、磬,處士徐複笑之曰:「聖人寓器以聲,不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照、瑗、逸制作,久之卒無成。
蜀人房庶亦深訂其非是,因著書論古樂與今樂本末不遠,其大略以謂:「上古世質,器與聲樸,後世稍變焉。
金石,鐘磬也,後世易之為方響;絲竹,琴箫也,後世變之為筝、笛;匏,笙也,攢之以鬥;埙,土也,變而為瓯;革,麻料也,擊而為鼓;木,祝敔也,貫之為闆。
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達者指廟樂鎛鐘、鎛磬為宮,軒為正聲[10],而概謂胡部[11]、鹵部為淫聲。
殊不知大辂起于推輪,龍艘生于落葉,其變則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後世易之以杯盂;古者簟席以為安,後世更之為榻按。
雖使聖人複生,不能舍柸盂、榻按,而複俎豆、簟席之質也。
然則八音之器,豈異于此哉?孔子曰「放鄭聲,鄭聲淫」者,豈以其器不古若哉?亦疾其聲之變耳。
試使知樂者由今之器寄古之聲,去其惉懑靡曼而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然則世所謂雅樂者,未必如古。
而教坊所奏,豈盡為淫聲哉?數子紛紛,改制鐘律而複古。
庶之論指意獨如此,故綴其語存之,以俟知音者焉。
』庚寅,光祿寺丞、國子監直講胡瑗為大理寺丞。
後勒停人阮逸為戶部員外郎,内侍押班、右骐骥使、英州團練使鄧保信為榮州防禦使,入内供奉官賈宣為内殿承制,并以制鐘律成,特遷之。
嘉祐元年八月。
初,李照斥王樸樂音高,乃作新樂。
下其聲太常,歌工病其太濁,歌不成聲,私賂鑄工,使減銅齊,而聲稍清,歌乃協。
然照卒莫之辨。
又樸所制編鐘皆側垂,照及胡瑗皆非之。
及照将鑄鐘,給銅于鑄?務,得古編鐘一。
工不敢毀,乃藏于太常。
鐘不知何代所作,其銘雲:「粵朕皇祖,實鑄和鐘。
粵斯萬年,子子孫孫,永保用。
』叩其聲,與樸鐘夷則清聲合,而其形側垂。
瑗後改鑄,正其鈕使下垂,叩之,弁郁而不揚。
其鑄鐘又長角而震掉,聲不和。
著作佐郎劉羲叟謂人曰:『此與周景王無射鐘無異,上将有眩惑之疾。
』已而果然。
于是範鎮言:『臣複見國家自廢祖宗舊樂用新樂以來,及今四五年,日食星變、冬雷秋雹、大雨不時、寒暑不節,不和之氣,莫甚此者。
使樂無感動則已,樂而有所感動,則衆異之至,未必不由此也。
去年十二月晦,大雨雪,大風,宮架辄壞。
元日大朝會,樂作而陛下疾作。
臣恐天竟以為陛下不應變祖宗積樂而輕用新樂也,不然,何以方作樂之時而陛下疾作?此天特警陛下之深也。
自初議樂時,臣屢論新樂非是,其間書一通最為詳悉,今再具進呈,乞下執政大臣參詳。
臣書如有可采,伏乞且用祖宗舊樂,以俟異時别加制作。
』丁醜,诏太常恭謝用舊樂。
校勘記 [1]丙辰朔 原本無『朔』字,據《長編》卷一一六補。
[2]樂音 原本作『音樂』,據《長編》卷一一六乙正。
[3]丙寅 原本作『丙戌』,據《長編》卷一一六改。
[4]甲辰 原本作『甲午』,據《長編》卷一一七改。
[5]并施 原本『并』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一七補。
[6]二月 原本作『正月』,據《長編》卷一一八改。
[7]應诏書者 原本『诏』字為墨丁,《長編》卷一一八作『應書者』,句不通。
茲據文意補。
[8]十釐 原本作『十犛』,據《長編》卷一一九改。
[9]酬驗 原本『酬』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一九補。
[10]軒為正聲 原本脫『為』字,據《長編》卷一七五補。
[11]胡部 原本『胡』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七五補。
诏以其圖送中書。
議者以為:『《周禮》大鐘十分,其鼓間以其一為之厚。
小鐘十分,其钚間以其一為之厚。
則是大鐘宜厚,小鐘宜薄。
今大鐘重一百六斤,小鐘乃重一百四十八斤,則小鐘厚,非也。
又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
叁分其股,博去其一,以為鼓博三分,其鼓博以其一為之厚。
今磬無博厚,無長短,亦非也。
』 鐘磬非是,蓋與範鎮所上書略同,本志誤載為二年十二月事,今從《實錄》。
按:李兌明年五月奏,稱議者以鐘磬之制未中律度,遂斥而不用,複诏近侍詳定。
而《實錄》阙之,乃今附此。
五年四月甲午,命參知政事劉沆、梁适監議大樂。
乙未,詳定大樂所言:『知制诰王洙奏:黃鐘為宮,最尊者,但聲有尊卑爾,不必在其形體也。
言鐘、磬依律數為大小之制者,經典無正文,惟鄭康成立意言之,亦自雲假設之法。
孔穎達作疏,因而述之。
據曆代史籍,亦無鐘、磬依數大小之說。
其康成、穎達等即非身曾制作樂器,至如言磬前長三律,二尺七寸,後長二律,一尺八寸,是磬有大小之制者,據此黃鐘為律。
臣曾依此法造黃鐘、特磬者,止得林鐘律聲。
若随律長短為鐘、磬大小之制,則黃鐘長二尺二寸半,減至應鐘,則形制大小,比黃鐘才四分之一。
又九月、十月以無射、應鐘為宮,即黃鐘、大呂反為商聲,宮小而商大,是君弱臣強之象。
今參酌其鎛鐘、特磬制度,欲且各依律數算定長短、大小、容受數,仍以皇祐中黍尺為法,鑄大呂、應鐘,鐘、磬各一,即見形制、聲韻所歸。
』奏可。
五月戊午,翰林學士承旨王拱辰言:『奉诏詳定大樂,比臣至局,鐘、磬已成。
竊緣律有長短,磬有小大。
黃鐘九寸最長,其氣陽,其象土。
其正聲為宮,為諸律之首。
蓋君德之象不可并也。
今十二鐘、磬一以黃鐘為率,與古為異。
臣嘗詢阮逸、胡瑗等,皆言依律大小則聲不能諧。
故臣竊有疑,請下詳定大樂所,更稽古義參定之。
』辛醜,知谏院李兌言:『曩日紫宸殿閱太常新樂,議者以鐘之形制未中律度,遂斥而不用。
複诏近侍詳定。
竊聞崇文院聚議,而王拱辰欲更前史文義,王洙不從,語言往複,殆至喧嘩。
夫樂之道廣大微妙,非知音入神,豈可輕議?西漢去聖尚近,有制氏世典大樂,但能記其铿锵,而不能言其義。
蓋況今又千餘年,而欲求三代之音,不亦難乎?且阮逸罪廢之人。
安能通明述作之事?務為異說,欲規恩賞。
朝廷制樂數年,當國用匮乏之時,煩費甚廣。
器既成矣,又欲改為。
雖命兩府大臣監議,然未能裁定其當。
請以新成鐘、磬與祖宗舊樂參校其聲,但取諧和近雅者合用之。
洙既與瑗、逸更造鐘、磬,而無形制、容受之别。
』又數勸上用新樂于南郊,而議者多以為非,後亦不複用。
九月乙酉,崇政殿召近臣、宗室、谏官、省府推判官觀新樂。
先是,鐘、磬之音未合古法,诏中書門下集兩制及太常禮官與知鐘律者考定其當。
議者各安所習,久而不決,乃命諸家各作鐘律以獻,親臨視之。
然古黃鐘為萬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于黃鐘。
至隋用累黍為尺,而制律容受,卒不能合。
及平陳,得古樂,遂用之。
唐興,因其聲以制樂,其器無法而其聲猶不失于古。
五代之亂,大樂淪散,王樸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失之,故太祖患其聲高,特減一律。
至是又減半。
然太常樂比唐聲猶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
上雖勤勞制作,未能得其當者,有司失之于以尺生律也。
自『先是,鐘、磬之音』至『尺生律也』并範鎮所論,本志削去,今姑存之。
然鎮所論,亦略見于四年六月所上書矣。
當考。
史官蒲宗孟、李清臣曰:『世謂太常為雅樂,而未嘗施于燕享。
豈以正聲為不美聽哉?夫樂者,樂也,其道雖微妙難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悅豫和平,此不待知音而後能也。
嘗竊觀于太常,其樂懸、鐘磬、埙篪、搏拊之器,與夫舞綴、羽籥、幹戚之制,蓋皆仿諸古矣。
逮振作之,則聽者不知為樂,而觀者厭焉。
豈所謂古樂,其聲真若此哉?孔子惡鄭,恐其亂雅。
亂之雲者,似是而非也。
孟子亦曰:「今樂猶古樂。
」然今太常獨與教坊樂音殊絕,何哉?昔日李照、胡瑗、阮逸改鑄鐘、磬,處士徐複笑之曰:「聖人寓器以聲,不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照、瑗、逸制作,久之卒無成。
蜀人房庶亦深訂其非是,因著書論古樂與今樂本末不遠,其大略以謂:「上古世質,器與聲樸,後世稍變焉。
金石,鐘磬也,後世易之為方響;絲竹,琴箫也,後世變之為筝、笛;匏,笙也,攢之以鬥;埙,土也,變而為瓯;革,麻料也,擊而為鼓;木,祝敔也,貫之為闆。
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達者指廟樂鎛鐘、鎛磬為宮,軒為正聲[10],而概謂胡部[11]、鹵部為淫聲。
殊不知大辂起于推輪,龍艘生于落葉,其變則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後世易之以杯盂;古者簟席以為安,後世更之為榻按。
雖使聖人複生,不能舍柸盂、榻按,而複俎豆、簟席之質也。
然則八音之器,豈異于此哉?孔子曰「放鄭聲,鄭聲淫」者,豈以其器不古若哉?亦疾其聲之變耳。
試使知樂者由今之器寄古之聲,去其惉懑靡曼而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然則世所謂雅樂者,未必如古。
而教坊所奏,豈盡為淫聲哉?數子紛紛,改制鐘律而複古。
庶之論指意獨如此,故綴其語存之,以俟知音者焉。
』庚寅,光祿寺丞、國子監直講胡瑗為大理寺丞。
後勒停人阮逸為戶部員外郎,内侍押班、右骐骥使、英州團練使鄧保信為榮州防禦使,入内供奉官賈宣為内殿承制,并以制鐘律成,特遷之。
嘉祐元年八月。
初,李照斥王樸樂音高,乃作新樂。
下其聲太常,歌工病其太濁,歌不成聲,私賂鑄工,使減銅齊,而聲稍清,歌乃協。
然照卒莫之辨。
又樸所制編鐘皆側垂,照及胡瑗皆非之。
及照将鑄鐘,給銅于鑄?務,得古編鐘一。
工不敢毀,乃藏于太常。
鐘不知何代所作,其銘雲:「粵朕皇祖,實鑄和鐘。
粵斯萬年,子子孫孫,永保用。
』叩其聲,與樸鐘夷則清聲合,而其形側垂。
瑗後改鑄,正其鈕使下垂,叩之,弁郁而不揚。
其鑄鐘又長角而震掉,聲不和。
著作佐郎劉羲叟謂人曰:『此與周景王無射鐘無異,上将有眩惑之疾。
』已而果然。
于是範鎮言:『臣複見國家自廢祖宗舊樂用新樂以來,及今四五年,日食星變、冬雷秋雹、大雨不時、寒暑不節,不和之氣,莫甚此者。
使樂無感動則已,樂而有所感動,則衆異之至,未必不由此也。
去年十二月晦,大雨雪,大風,宮架辄壞。
元日大朝會,樂作而陛下疾作。
臣恐天竟以為陛下不應變祖宗積樂而輕用新樂也,不然,何以方作樂之時而陛下疾作?此天特警陛下之深也。
自初議樂時,臣屢論新樂非是,其間書一通最為詳悉,今再具進呈,乞下執政大臣參詳。
臣書如有可采,伏乞且用祖宗舊樂,以俟異時别加制作。
』丁醜,诏太常恭謝用舊樂。
校勘記 [1]丙辰朔 原本無『朔』字,據《長編》卷一一六補。
[2]樂音 原本作『音樂』,據《長編》卷一一六乙正。
[3]丙寅 原本作『丙戌』,據《長編》卷一一六改。
[4]甲辰 原本作『甲午』,據《長編》卷一一七改。
[5]并施 原本『并』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一七補。
[6]二月 原本作『正月』,據《長編》卷一一八改。
[7]應诏書者 原本『诏』字為墨丁,《長編》卷一一八作『應書者』,句不通。
茲據文意補。
[8]十釐 原本作『十犛』,據《長編》卷一一九改。
[9]酬驗 原本『酬』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一九補。
[10]軒為正聲 原本脫『為』字,據《長編》卷一七五補。
[11]胡部 原本『胡』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七五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