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
關燈
小
中
大
所載公卿奉引之盛。
其侍從及百司官屬,下至厮役,皆雜行道中。
步辇之後,但以親事官百許人執檛而殿,謂之禁衛。
諸班禁騎,頗與乘輿相遠,而士庶觀者,率随扈從之人夾道馳走,喧呼不禁。
所過者旗亭、市樓,皆垂簾外蔽,士民憑高可瞰,而邏司、街使曾不呵止。
威令弛廢,習以為常。
且黃帝以神功盛德,猶假師兵為營衛,蓋所以防微禦變也。
漢、魏以降,有大駕、法駕、小駕之儀。
至唐,又分殿中、諸衛、黃麾等仗,名數、次序,各有施設。
國朝承五代荒殘之餘,事從簡略,鳴鑒遊豫,僅同藩鎮,而盡去戈戟、旌旗之制,非所謂旄頭先驅、清道後行之謹也。
此皆制度放失,憚于改作之咎。
謂宜委一二博學近臣,檢尋前代儀注及鹵簿,令于三駕諸仗内參定。
今以乘輿常時出入之儀比三駕諸仗,酌取其中,稍增儀物,具嚴法禁,上以尊宸極,下以防未然,革去因循,其在今日。
』诏太常禮院與兩制詳定,遂合奏請班直、禁兵、步騎為禁衛,仍舊數複增清道馬百,佩弓矢為五重,騎而執罕畢者一,騎而執牙門旗前後四,騎而執绯繡鳳氅二十四、雉扇十有二,皆分左右。
天武兵徒行者執柯舒,親從兵增其數三百,殿前指揮使增為二百,并騎,左右相對。
開二門,門間容二丈,以拟《周禮》之入門。
凡前牙門旗、後牙門旗,前為禁衛,辄入者論以法。
禁乘高下瞰、垂簾外蔽、夾道喧呼馳走者。
頗著于令。
其後浸弛雲。
』 嘉祐六年七月己醜,太常禮部院及整肅儀衛所并言:『請自今駕出,以閤門祗侯并内臣各一員挾駕頭左右,次扇筤,以親從兵二十人從其後。
』先是,幸睦親宅,内侍抱駕頭墜馬,駕頭壞。
禦史中丞韓绛乞增乘輿出入儀衛之禁。
事下太常禮院等處恭議,而定此制。
江休複《雜志》雲:韓绛問李淑:『駕頭何物?』曰:『百講坐之一。
』劉敞訪之王洙,雲:『禦坐傳四世矣。
』乃初即位所坐。
定集議官制 明道二年七月己巳,殿中侍禦史段少連言:『國家每有大事,必集議于尚書省,所以博訪論議,審決是非。
近詳定莊獻明肅皇後、莊懿皇太後陞祔事,而尚書省官有帶内外制或兼三司副使,多移文不赴。
且帶職尚書省官,一時之選,宜有建明,而反以職任自高,辄不赴集,誠未副朝廷博謀之意。
請自今每有集議,其帶職尚書省官,如托事不赴者,以違制論。
』從之。
景祐四年三月。
先是,诏從段少連所請,尚書省官帶内外制及兼三司使、副不赴集議者,以違制論。
集賢校理趙良規以為不可,上言曰:『國朝故事,令敕、儀制别有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著位,視品與前朝異同,無在朝叙職、人省叙官之說。
若全不論職,則後行員外郎兼學士,在朝立丞、郎上,入省居比、駕下;知制诰、待制入朝與侍郎同立,入省分廁散郎;員外郎任三司副使、郎中任判官,在三司為參佐,入本省為正員,所以舊來議事集,尚書省官帶職者不赴,别诏三省悉集,則及大小兩省;内朝官悉集,則及學士、待制、三司副使;更集他官,則諸司三品、武官二品,各次本司長官。
故事:尚書省官帶知制诰、中書省奏班部簿,即是于尚書省、禦史台了不著籍,故有「絕曹」之語。
又凡定學士、舍人兩省著位,除先後入外,若有陞階,皆特禀朝旨,豈有在朝入省疊為高下?』诏禦史台、禮院詳定,久不決。
于是判禮院馮元等奏曰:『會議之文,由來非一,或出朝廷副旨,或徇官司舊規,故集本省者即南省官;集學士、兩省台官者,容有内制、給舍、中丞;集學士、台省及諸司四品以上者,容有卿、監;集文武百官者,容有諸衛。
蓋謀事有大小,集官有差等,率系诏文,乃該餘職。
段少連以太常易名之細,考功覆議之常,誤為群司普當會席,列為具奏,嬰以嚴科,遂使絕曹清列還入本行,分局常員略無異等。
請臣僚拟谥,止集南省官屬,或事緣體大,臨時敕判,兼召三省、台、寺,即依舊例。
』禦史台别奏雲:『今尚書省官任内制者系台省之籍,無坐朝之實。
論職官之言,正為絕曹者設,豈可受祿?則系官定俸,議事則絕曹為辭。
況王旦、王化基、趙安仁、晁迥、杜鎬、楊億,皆當預議于尚書者,故相李昉為主客郎中、知制诰,曰屢經都省議事。
散騎常侍徐铉見江南舊儒所說次第略同,又議大事,仆射、禦史大夫入省,唯仆射至廳下馬。
于今行之,所以重本省也。
故都堂會議,列狀以品,就坐以官。
忽此更張,恐非通理。
』禮官吳育曰:『兩奏各有未安。
尚書制度雖崇,亦天子之有司。
在朝廷既殊班列,入有司辄易尊卑,是以朝省為彼我,官職分二事也。
兩制近職若有事議,而雲絕班不赴,非所以求至當。
且知制诰中書省奏班簿,是謂絕班。
翰林學士亦知制诰,不絕班簿,此因循之制,未為确據。
縱絕班有例,而絕官無聞。
一人命書,三省連判而都無所系,止為俸錢,豈命官之理?今取典故中最明一事,足以質定:祥符五年,仆射上事儀,絕班之官别頭贊引,不與本省官同在迎班。
請凡會議,省官帶近職者别作一行而坐,自為序列,非以相壓。
若诏兩制、台省、諸司、衛官畢集,則各從其類,自作一行,書議如其次。
』诏:『尚書省議事,應帶職官三司副使以上并不赴;如遇集議大事,令赴别設坐次。
』 校勘記 [1]二月壬戌 按:此條亦在天聖四年,當置本卷之首。
見《長編》卷一○四。
[2]蕩人心志 原本作『傷人心志』,據《長編》卷一○四改。
[3]安撫 原本作『安輔』,據《長編》卷二二改。
[4]戊午 原本作『丁巳』,據《長編》卷三一四改。
[5]韓琦 原本作『韓玮』,據《長編》卷三一四改。
[6]所出土 原本作『所出上』,據《長編》卷一○二改。
[7]折計 原本脫『計】字,據《長編》卷一○二改。
[8]都水校尉 原本作『都水使者』,據《長編》卷一○四改。
[9]留逵 《長編》卷一○四作『劉逵』。
[10]辛未 原本作『丁卯』,據《長編》卷一○五改。
[11]二月戊辰 原本作『二年』,據《長編》卷一六六改補。
[12]今後 原本作『今從』,據《長編》卷一六六改。
[13]三駕皆以待禮事 原本作『三駕□□□禮事』,據《長編》卷一二八補。
其侍從及百司官屬,下至厮役,皆雜行道中。
步辇之後,但以親事官百許人執檛而殿,謂之禁衛。
諸班禁騎,頗與乘輿相遠,而士庶觀者,率随扈從之人夾道馳走,喧呼不禁。
所過者旗亭、市樓,皆垂簾外蔽,士民憑高可瞰,而邏司、街使曾不呵止。
威令弛廢,習以為常。
且黃帝以神功盛德,猶假師兵為營衛,蓋所以防微禦變也。
漢、魏以降,有大駕、法駕、小駕之儀。
至唐,又分殿中、諸衛、黃麾等仗,名數、次序,各有施設。
國朝承五代荒殘之餘,事從簡略,鳴鑒遊豫,僅同藩鎮,而盡去戈戟、旌旗之制,非所謂旄頭先驅、清道後行之謹也。
此皆制度放失,憚于改作之咎。
謂宜委一二博學近臣,檢尋前代儀注及鹵簿,令于三駕諸仗内參定。
今以乘輿常時出入之儀比三駕諸仗,酌取其中,稍增儀物,具嚴法禁,上以尊宸極,下以防未然,革去因循,其在今日。
』诏太常禮院與兩制詳定,遂合奏請班直、禁兵、步騎為禁衛,仍舊數複增清道馬百,佩弓矢為五重,騎而執罕畢者一,騎而執牙門旗前後四,騎而執绯繡鳳氅二十四、雉扇十有二,皆分左右。
天武兵徒行者執柯舒,親從兵增其數三百,殿前指揮使增為二百,并騎,左右相對。
開二門,門間容二丈,以拟《周禮》之入門。
凡前牙門旗、後牙門旗,前為禁衛,辄入者論以法。
禁乘高下瞰、垂簾外蔽、夾道喧呼馳走者。
頗著于令。
其後浸弛雲。
』 嘉祐六年七月己醜,太常禮部院及整肅儀衛所并言:『請自今駕出,以閤門祗侯并内臣各一員挾駕頭左右,次扇筤,以親從兵二十人從其後。
』先是,幸睦親宅,内侍抱駕頭墜馬,駕頭壞。
禦史中丞韓绛乞增乘輿出入儀衛之禁。
事下太常禮院等處恭議,而定此制。
江休複《雜志》雲:韓绛問李淑:『駕頭何物?』曰:『百講坐之一。
』劉敞訪之王洙,雲:『禦坐傳四世矣。
』乃初即位所坐。
定集議官制 明道二年七月己巳,殿中侍禦史段少連言:『國家每有大事,必集議于尚書省,所以博訪論議,審決是非。
近詳定莊獻明肅皇後、莊懿皇太後陞祔事,而尚書省官有帶内外制或兼三司副使,多移文不赴。
且帶職尚書省官,一時之選,宜有建明,而反以職任自高,辄不赴集,誠未副朝廷博謀之意。
請自今每有集議,其帶職尚書省官,如托事不赴者,以違制論。
』從之。
景祐四年三月。
先是,诏從段少連所請,尚書省官帶内外制及兼三司使、副不赴集議者,以違制論。
集賢校理趙良規以為不可,上言曰:『國朝故事,令敕、儀制别有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著位,視品與前朝異同,無在朝叙職、人省叙官之說。
若全不論職,則後行員外郎兼學士,在朝立丞、郎上,入省居比、駕下;知制诰、待制入朝與侍郎同立,入省分廁散郎;員外郎任三司副使、郎中任判官,在三司為參佐,入本省為正員,所以舊來議事集,尚書省官帶職者不赴,别诏三省悉集,則及大小兩省;内朝官悉集,則及學士、待制、三司副使;更集他官,則諸司三品、武官二品,各次本司長官。
故事:尚書省官帶知制诰、中書省奏班部簿,即是于尚書省、禦史台了不著籍,故有「絕曹」之語。
又凡定學士、舍人兩省著位,除先後入外,若有陞階,皆特禀朝旨,豈有在朝入省疊為高下?』诏禦史台、禮院詳定,久不決。
于是判禮院馮元等奏曰:『會議之文,由來非一,或出朝廷副旨,或徇官司舊規,故集本省者即南省官;集學士、兩省台官者,容有内制、給舍、中丞;集學士、台省及諸司四品以上者,容有卿、監;集文武百官者,容有諸衛。
蓋謀事有大小,集官有差等,率系诏文,乃該餘職。
段少連以太常易名之細,考功覆議之常,誤為群司普當會席,列為具奏,嬰以嚴科,遂使絕曹清列還入本行,分局常員略無異等。
請臣僚拟谥,止集南省官屬,或事緣體大,臨時敕判,兼召三省、台、寺,即依舊例。
』禦史台别奏雲:『今尚書省官任内制者系台省之籍,無坐朝之實。
論職官之言,正為絕曹者設,豈可受祿?則系官定俸,議事則絕曹為辭。
況王旦、王化基、趙安仁、晁迥、杜鎬、楊億,皆當預議于尚書者,故相李昉為主客郎中、知制诰,曰屢經都省議事。
散騎常侍徐铉見江南舊儒所說次第略同,又議大事,仆射、禦史大夫入省,唯仆射至廳下馬。
于今行之,所以重本省也。
故都堂會議,列狀以品,就坐以官。
忽此更張,恐非通理。
』禮官吳育曰:『兩奏各有未安。
尚書制度雖崇,亦天子之有司。
在朝廷既殊班列,入有司辄易尊卑,是以朝省為彼我,官職分二事也。
兩制近職若有事議,而雲絕班不赴,非所以求至當。
且知制诰中書省奏班簿,是謂絕班。
翰林學士亦知制诰,不絕班簿,此因循之制,未為确據。
縱絕班有例,而絕官無聞。
一人命書,三省連判而都無所系,止為俸錢,豈命官之理?今取典故中最明一事,足以質定:祥符五年,仆射上事儀,絕班之官别頭贊引,不與本省官同在迎班。
請凡會議,省官帶近職者别作一行而坐,自為序列,非以相壓。
若诏兩制、台省、諸司、衛官畢集,則各從其類,自作一行,書議如其次。
』诏:『尚書省議事,應帶職官三司副使以上并不赴;如遇集議大事,令赴别設坐次。
』 校勘記 [1]二月壬戌 按:此條亦在天聖四年,當置本卷之首。
見《長編》卷一○四。
[2]蕩人心志 原本作『傷人心志』,據《長編》卷一○四改。
[3]安撫 原本作『安輔』,據《長編》卷二二改。
[4]戊午 原本作『丁巳』,據《長編》卷三一四改。
[5]韓琦 原本作『韓玮』,據《長編》卷三一四改。
[6]所出土 原本作『所出上』,據《長編》卷一○二改。
[7]折計 原本脫『計】字,據《長編》卷一○二改。
[8]都水校尉 原本作『都水使者』,據《長編》卷一○四改。
[9]留逵 《長編》卷一○四作『劉逵』。
[10]辛未 原本作『丁卯』,據《長編》卷一○五改。
[11]二月戊辰 原本作『二年』,據《長編》卷一六六改補。
[12]今後 原本作『今從』,據《長編》卷一六六改。
[13]三駕皆以待禮事 原本作『三駕□□□禮事』,據《長編》卷一二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