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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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編修院檢閱以聞,至是上之。

     康定元年五月己未,權三司使鄭戬言:『諸道轉運副使即漢刺史、唐觀察使之職,其權甚重。

    漢法:刺史許六條問事。

    唐校内外官考定二十最,觀察使在焉。

    是必責功過,明黜陟,吏勤其官,朝乃稱治。

    今國家承平八十載,不用兵四十年,生齒之衆,山澤之利,當十倍其初。

    而近歲以來,天下貨泉之數,公上輸入之目,返益減耗,支調微屈,其故何哉?由法不舉、吏不職、賞沮之格未立也。

    臣近取前一歲所謂銅鹽茶酒之課者以為比,凡虧租額實錢數百萬貫。

    且前之失既已數十百萬,若今又恬然不較,則軍國常須将何以取辦?臣故曰:宜循漢、唐故事,行考課法。

    欲乞應諸道轉運使、副今後得替到京别差,近上臣僚與審官院同共磨勘一任内本道諸處場務所收課利與租額,近年都大比較。

    除歲有兇荒别敕權閣不比外,其餘悉取大數為十分,每虧五釐以下,罰兩月俸,一分以下,罰三月俸;一分以上,降差遣。

    若增及一分以上,亦别與升陟。

    』從之。

     九月,合奉宸五庫為一庫,在延福宮内舊宜聖殿。

    五庫一曰宜聖殿内庫,二曰穆清殿庫,三曰崇聖殿庫,四曰崇聖受納真珠庫,五曰崇聖殿樂器庫。

    于是合五庫為一,改名奉宸,仍鑄印給之。

    十二月己巳,诏讨西賊。

    慶曆四年四月丙辰,诏三司丞、郎、給、谏以上、兩省待制以上,禦史中丞、正卿、監歲得舉正郎以下朝官不得過三人;起居郎、舍人、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少卿歲得舉員外郎以下朝官不得過二人;左右司郎中、司谏、正言、三院禦史并館職、知谏院、天章閣侍講、三司判官、開封府推判官并員外郎以上及正郎見任知州有出身無贓罪者,并歲得舉太常博士以下朝官不得過二人;安撫、制置、發運使、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于本部内得舉正郎以下朝官;提點刑獄使臣、發運、轉運判官得舉本部内員外以下朝官并限人數,仍于狀内開說其人堪充何任使,同共以聞。

     皇祐元年二月戊辰[11],權三司使葉清臣以轉運司弛慢,損失财用,有誤支計,言:『伏見提點刑獄,朝廷以庶獄之重,時置考課一司。

    臣欲乞今後轉運使、副得替[12],亦差兩制臣僚考校,分上、中、下六等。

    若考入上上,與轉官升陟差遣;上下者,或改章服,或外差遣;及中上者,依舊與合入差遣;中下者,差知州;下上者,與遠小處知州;下下者,與展磨勘及降官差遣。

    仍每到任成考,并先供考帳申省,關送考課院。

    』诏從之。

    仍令磨勘提點刑獄院一處施行。

     四月,錢彥遠上疏曰:『唐開元戶八百九十餘萬,而定墾田一千四百三十餘萬頃。

    今國家戶七百三十餘萬,而定墾田二百一十五萬餘頃。

    其間荒廢之田,不下三十餘萬頃,是田疇不辟而遊手多也。

    勸課其可不興乎?本朝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通判皆帶勸農之職,拜敕結銜,正在督課。

    而徒有虛文,無勸導之實。

    謂宜置勸農司,以知州為長官,通判為佐官,選清強幕職州縣官為判官。

    先以墾田頃畝及戶口數、陂塘、山澤、溝洫、桑柘著之于籍,然後委勸農官設法勸課,興利除害,以俟歲終轉運使考較賞罰之。

    』 二年五月庚午,诏舉官為縣令,自今河北、陝西轉運使、副歲各舉十二人;提點刑獄各六人。

    河東、京東西、淮南轉運使、副各十人,提點刑獄各五人。

    兩浙、江東、江西、福建、荊湖南北、廣南東西、益、梓轉運使、副各四人,提點刑獄各四人。

    夔州路轉運使、副四人,提點刑獄三人。

    六路制置發運使、副各六人。

    府界提點刑獄三人。

    知開封府并諸州府軍蓋各一人。

    仍止得舉所部官。

    初,同提點京西刑獄張易官臨滿将代,并舉縣令十六人。

    上因謂輔臣曰:『縣令與民最近,故朕設保舉之法。

    今易所舉猥多,必以請托故也。

    』遂令裁定其數。

     七月乙醜,上谕輔臣曰:『近日職司,以長史不理聞者多矣,中書未嘗施行。

    且長吏民之性命,可不重乎?宜擇其甚者罷之,小者易之。

    』文彥博等慚謝而退。

    于是自鄂州王開、台州呂士宗等,或以衰老,或以弛慢而罷斥,對移者凡十六人。

     嘉祐二年七月辛卯,命翰林學士承旨孫抃、禦史中丞張昪磨勘轉運使及提點刑獄課績。

    初,知谏院陳旭言:『朝廷有意天下之治,宜自轉運使始。

    今辄上選用、責任、考課三法,其選用法曰:以公正明斷,惠愛為本。

    公正可使糾肅官吏,明斷可使決治煩劇,惠愛可使恤民之隐。

    苟無數者之長,即以補他職,其祿賜恩典,視轉運使可也。

    其責任法曰:今舉其功務有五,一稱舉賢才,各堪其任;二按劾貪污,修舉政事;三實戶口,增墾田;四财用充足,民不煩擾;五興利除害。

    仍令歲終條具所施行者以聞。

    其考課曰:故事,轉運使給禦前曆子,歲滿上審官院考校之,三司亦嘗立考校陞黜條,卒不行。

    蓋委計司則先财利而忽民事,在審官又因循常務而無課第之實。

    按:漢世禦史中丞外督部刺史,今宜付禦史台考較為三等,仍與中書門下參覆其實。

    其上等量所部事之劇易而保進之,中等退補小郡。

    若風績尤異,即擢以不次。

    其職事弛廢,不俟歲滿,明行黜削。

    』于是以歲滿所上功狀分殿最為上、中、下三等,用唐考功四善之法以稽行實,其等亦如之。

    始以命昪等,然卒無所進退焉。

     八月庚戌,韓琦言:『近頒方書諸道,以救民疾。

    而貧下之家,力或不能及。

    請自今諸道節鎮及并、益、慶、渭四州歲賜錢二十萬,餘州、軍、監十萬,委長吏選官合藥,以時給散。

    』從之。

     三年十二月己酉,翰林學士韓绛言:『中書門下,宰相所職,而以他官判省,名不相稱。

    更定其制,百司常務多白二府。

    請詳其輕重,移付于下,使大臣不為細故撄慮,得以專意政事。

    又章服所以别尊卑,今走吏與公卿不殊。

    請依唐制,以品數為等。

    其因年考及階品合服者,須未嘗犯徒罪,乃聽。

    又台閣、省寺,典章所由出也。

    今獨有敕條文案而已。

    本朝故事、名臣遺範,無所傳錄。

    請依《周禮》、《唐六典》著為一書。

    』诏翰林學士胡宿、知制诰劉敞詳以聞。

    敞等條列改正裁損申明十事,其後皆不果。

     詳定乘輿之制 康定元年九月。

    初,三駕皆以待禮事[13]。

    而車駕近出,上用常役以行,議者以為近于闊略,于是參知政事宋庠言:『車駕行幸,非郊廟大禮具陳鹵簿,其常日導從,惟前有駕頭,後擁扇傘而已,殊無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