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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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民佐工費,書為勞課,與家口便官,功多與重賞。
五曰禁民築堰竭豬水捕魚,以障河流。
六曰浚治畢,按新書廣深凡幾何校功力,因其所出土積為隄[6]。
七曰凡溝洫,上廣一丈則下廣八尺,深四尺,高阜加深焉,用此為率,寬隆折計之[7],便于覆視。
八曰古溝乎淤為民田系賦籍,雖開治者,以鄉縣保證除其賦。
悉頒為定令。
三年四月丁醜,三館所寫書萬七千六百卷,藏太清樓。
初,大中祥符中火,焚館閣書,乃借太清樓書補寫。
既而本多損蠹者,因命别寫還之。
四年閏五月戊申。
初,解州之永豐渠始後魏正始二年,都水校尉元清引平坑水西入黃河以運鹽[8],而周、齊之間廢絕。
隋大業末,都水監姚暹決堰浚渠,由陝入解。
唐末至五代不複治。
至本朝湮淺,舟不通,鹽運大艱,主運者耗家産幾盡。
州校麻處厚詣阙訴,而右班殿直留逵因請治渠[9],起安邑至白家場。
轉運使王博文亦言其便。
複诏三司度利害。
是歲卒成之,公私果利。
八月丁亥,诏修泰州捍海堰。
先是,堰久廢不治,水患海濤害民田。
監西溪鹽稅範仲淹言于發運副使張綸,請修複之。
綸奏以仲淹知興化縣,總其役。
難者謂濤患息則積潦必為災。
綸曰:『濤之患十九而潦之災十一,獲多亡少,豈不可乎?』役既興,會大雨雪,驚濤洶洶,至是役夫散走,旋濘而死者百餘人。
衆喧言堰不可複。
诏遣中使按視,将罷之。
又诏淮南轉運使胡令儀同仲淹度其可否。
令儀力主仲淹議,而仲淹尋以憂去,猶為書抵綸,言複堰之利。
綸表三請,願自總役,乃命綸兼權知泰州,築堰自小海寨東南至耿莊凡一百八十裡,而于運河置閘,納潮水以通漕。
踰年堰成,流傭歸者二千六百餘戶。
民為綸立生祠。
令儀及綸各遷官。
令儀,陳留人;仲淹,吳人也。
十月辛卯,淮南轉運司言:楚州北神堰、真州江口堰修水閘成。
初,堰度舟,歲多壞,而監真州排岸陶鑒、監楚州稅王乙并請置水閘堰旁,以時啟閉。
及成,漕舟果便,歲省堰卒十餘萬。
乃诏發運司他可為閘處,令規畫以聞。
鑒、乙等并遷官。
五年十月辛未[10],太常博士、直集賢院、同知禮院王皡上所撰《禮閣新編》六十卷。
初,天禧中,同判太常禮院陳寬請編次本院所承诏敕,其後不能就。
皡因取國初至乾興所下诏敕,删去重複,類以五禮之目,成書上之。
賜五品服。
皡,曾弟也。
七年八月丁亥朔,诏曰:『先帝患吏廪不給,而潔廉者亡以勸,故并賜之公田。
歲月浸深,侵牟滋長,獄訟數起,反重失先帝之意。
其罷天下職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給之。
仍委三司别為條約。
』先是,上封者言:『職田有無不均,吏或不良,往往多取,以殘細民。
請罷之。
』诏資政殿學士晏殊與三司、審官、三班院、吏部流内诠參議,皆以為然,乃降是诏。
九年二月癸巳,诏曰:『職田所以惠廉吏,而貪者并緣為私,侵漁細民,滋益為害。
比诏有司罷職田,如聞勤事吏祿薄不足以自瞻,朕甚憫焉。
其複給職田,即多占佃夫。
若無田而令出租者,以枉法論。
』先是,下三司裒職田歲入之數,計直而均給之,未能即行。
上因閱天下所上獄,多以賄敗者,遂降是诏。
明道二年十二月。
始,天聖六年,罷諸路提點刑獄官。
八年複置,又權停。
于是上謂輔臣曰:『諸路刑獄既罷提點官,轉運司不能一一躬往谳問,恐浸緻冤濫。
宜選賢明廉幹不生事者委任之,則民受其賜矣。
』乃複置諸路提點刑獄官,仍參用武臣(此據《政要》)。
景祐元年四月丁醜,诏直史館宋祁、鄭戬、國子監直講王洙同刊修《廣韻略》,仍命知制诰丁度、李淑詳定。
時祁等言:『《廣韻略》多疑混字,舉人程試,間或誤用,有司論難,各執異同,乃緻上煩親決,故請别加撰定。
』 四年六月丙申,诏國子監以翰林學士丁度所修《禮部韻略》頒行。
初,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言:『舊《韻略》多無訓釋,又疑混聲與重疊出字,不顯義理,緻舉人詩賦,或誤用之。
』遂诏度等以唐諸家韻本刊定,其韻窄者凡十三處,許令附近通用;疑混聲及重疊出字,皆于本字下解注之。
景祐二年九月壬辰,诏翰林學士張觀等刊定《前漢書》,下國子監頒行。
前代經、史 皆以紙素傳寫,雖有舛誤,然尚可參雠。
至五代官,始用墨闆摹印六經,誠欲一其文字,使學者不惑。
太宗朝又摹印司馬遷、班固、範蔚宗諸史,與六經皆傳,于是世之寫本悉不用。
然墨闆訛駁,初不是正,而後學者更無他本可以刊驗。
會秘書丞餘靖建言《前漢書》官本謬誤,請行刊正。
诏靖及國子監直講王洙盡取秘閣古本對校,踰年,乃上《漢書刊誤》三十卷。
至是改舊摹本以從新校,然猶有未盡。
而司馬遷、範蔚宗等史尤脫亂,惜其後不複有古本可定正也。
寶元元年正月甲辰,雷。
丙午,以災異屢見,下诏求直言曰:『朕躬之阙遺,執事之阿枉。
政教未臻于理,刑獄未協于中。
在位壅蔽之人,效官貪墨之吏,仰谏官、禦史、百僚密疏以陳,悉心無隐。
限半月内實封進納。
朕當親覽,靡及有司。
擇善而行,固非虛飾。
』丙辰,又诏曰:『比者善氣弗效,陰眚屢見,地大震動,雷發不時。
推原天譴之所由,豈吏為貪弛苛虐,使狴牢淹系而賦調繁急欤?或受赇鬻直,下情壅蔽,以虧和緻戾欤?轉運使、提點刑獄,其案所部吏以聞。
』 二年三月,編修院上曆代戶口數:前漢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後漢千六百七萬七千九百六十,魏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二,晉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宋九十萬六千八百七十,後魏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八,北齊三百三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後周三百五十萬,隋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唐九百六萬九千一百五十四;太祖二百五 十萬八千九百六十五,太宗朝三百五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七,真宗朝八百六十六萬九千七百七十九;寶元元年一千一十一萬四千二百九十。
先是,上禦迩英閣,讀真宗皇帝所撰《正說·養民》篇,見曆代戶口登耗之數,顧謂侍臣曰:『今天下民籍幾何?』翰林侍讀學士梅詢曰:『先帝所作,蓋謂前代帝王恭儉有節,則戶口充羨;賦斂無度,則版圖衰耗,炳然在目,作監後王。
自五代之季,生齒凋耗。
太祖受命,而太宗、真宗繼聖承祧,休養百姓。
今天下戶口之數,蓋倍于前矣。
』因诏三
五曰禁民築堰竭豬水捕魚,以障河流。
六曰浚治畢,按新書廣深凡幾何校功力,因其所出土積為隄[6]。
七曰凡溝洫,上廣一丈則下廣八尺,深四尺,高阜加深焉,用此為率,寬隆折計之[7],便于覆視。
八曰古溝乎淤為民田系賦籍,雖開治者,以鄉縣保證除其賦。
悉頒為定令。
三年四月丁醜,三館所寫書萬七千六百卷,藏太清樓。
初,大中祥符中火,焚館閣書,乃借太清樓書補寫。
既而本多損蠹者,因命别寫還之。
四年閏五月戊申。
初,解州之永豐渠始後魏正始二年,都水校尉元清引平坑水西入黃河以運鹽[8],而周、齊之間廢絕。
隋大業末,都水監姚暹決堰浚渠,由陝入解。
唐末至五代不複治。
至本朝湮淺,舟不通,鹽運大艱,主運者耗家産幾盡。
州校麻處厚詣阙訴,而右班殿直留逵因請治渠[9],起安邑至白家場。
轉運使王博文亦言其便。
複诏三司度利害。
是歲卒成之,公私果利。
八月丁亥,诏修泰州捍海堰。
先是,堰久廢不治,水患海濤害民田。
監西溪鹽稅範仲淹言于發運副使張綸,請修複之。
綸奏以仲淹知興化縣,總其役。
難者謂濤患息則積潦必為災。
綸曰:『濤之患十九而潦之災十一,獲多亡少,豈不可乎?』役既興,會大雨雪,驚濤洶洶,至是役夫散走,旋濘而死者百餘人。
衆喧言堰不可複。
诏遣中使按視,将罷之。
又诏淮南轉運使胡令儀同仲淹度其可否。
令儀力主仲淹議,而仲淹尋以憂去,猶為書抵綸,言複堰之利。
綸表三請,願自總役,乃命綸兼權知泰州,築堰自小海寨東南至耿莊凡一百八十裡,而于運河置閘,納潮水以通漕。
踰年堰成,流傭歸者二千六百餘戶。
民為綸立生祠。
令儀及綸各遷官。
令儀,陳留人;仲淹,吳人也。
十月辛卯,淮南轉運司言:楚州北神堰、真州江口堰修水閘成。
初,堰度舟,歲多壞,而監真州排岸陶鑒、監楚州稅王乙并請置水閘堰旁,以時啟閉。
及成,漕舟果便,歲省堰卒十餘萬。
乃诏發運司他可為閘處,令規畫以聞。
鑒、乙等并遷官。
五年十月辛未[10],太常博士、直集賢院、同知禮院王皡上所撰《禮閣新編》六十卷。
初,天禧中,同判太常禮院陳寬請編次本院所承诏敕,其後不能就。
皡因取國初至乾興所下诏敕,删去重複,類以五禮之目,成書上之。
賜五品服。
皡,曾弟也。
七年八月丁亥朔,诏曰:『先帝患吏廪不給,而潔廉者亡以勸,故并賜之公田。
歲月浸深,侵牟滋長,獄訟數起,反重失先帝之意。
其罷天下職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給之。
仍委三司别為條約。
』先是,上封者言:『職田有無不均,吏或不良,往往多取,以殘細民。
請罷之。
』诏資政殿學士晏殊與三司、審官、三班院、吏部流内诠參議,皆以為然,乃降是诏。
九年二月癸巳,诏曰:『職田所以惠廉吏,而貪者并緣為私,侵漁細民,滋益為害。
比诏有司罷職田,如聞勤事吏祿薄不足以自瞻,朕甚憫焉。
其複給職田,即多占佃夫。
若無田而令出租者,以枉法論。
』先是,下三司裒職田歲入之數,計直而均給之,未能即行。
上因閱天下所上獄,多以賄敗者,遂降是诏。
明道二年十二月。
始,天聖六年,罷諸路提點刑獄官。
八年複置,又權停。
于是上謂輔臣曰:『諸路刑獄既罷提點官,轉運司不能一一躬往谳問,恐浸緻冤濫。
宜選賢明廉幹不生事者委任之,則民受其賜矣。
』乃複置諸路提點刑獄官,仍參用武臣(此據《政要》)。
景祐元年四月丁醜,诏直史館宋祁、鄭戬、國子監直講王洙同刊修《廣韻略》,仍命知制诰丁度、李淑詳定。
時祁等言:『《廣韻略》多疑混字,舉人程試,間或誤用,有司論難,各執異同,乃緻上煩親決,故請别加撰定。
』 四年六月丙申,诏國子監以翰林學士丁度所修《禮部韻略》頒行。
初,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言:『舊《韻略》多無訓釋,又疑混聲與重疊出字,不顯義理,緻舉人詩賦,或誤用之。
』遂诏度等以唐諸家韻本刊定,其韻窄者凡十三處,許令附近通用;疑混聲及重疊出字,皆于本字下解注之。
景祐二年九月壬辰,诏翰林學士張觀等刊定《前漢書》,下國子監頒行。
前代經、史 皆以紙素傳寫,雖有舛誤,然尚可參雠。
至五代官,始用墨闆摹印六經,誠欲一其文字,使學者不惑。
太宗朝又摹印司馬遷、班固、範蔚宗諸史,與六經皆傳,于是世之寫本悉不用。
然墨闆訛駁,初不是正,而後學者更無他本可以刊驗。
會秘書丞餘靖建言《前漢書》官本謬誤,請行刊正。
诏靖及國子監直講王洙盡取秘閣古本對校,踰年,乃上《漢書刊誤》三十卷。
至是改舊摹本以從新校,然猶有未盡。
而司馬遷、範蔚宗等史尤脫亂,惜其後不複有古本可定正也。
寶元元年正月甲辰,雷。
丙午,以災異屢見,下诏求直言曰:『朕躬之阙遺,執事之阿枉。
政教未臻于理,刑獄未協于中。
在位壅蔽之人,效官貪墨之吏,仰谏官、禦史、百僚密疏以陳,悉心無隐。
限半月内實封進納。
朕當親覽,靡及有司。
擇善而行,固非虛飾。
』丙辰,又诏曰:『比者善氣弗效,陰眚屢見,地大震動,雷發不時。
推原天譴之所由,豈吏為貪弛苛虐,使狴牢淹系而賦調繁急欤?或受赇鬻直,下情壅蔽,以虧和緻戾欤?轉運使、提點刑獄,其案所部吏以聞。
』 二年三月,編修院上曆代戶口數:前漢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後漢千六百七萬七千九百六十,魏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二,晉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宋九十萬六千八百七十,後魏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八,北齊三百三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後周三百五十萬,隋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唐九百六萬九千一百五十四;太祖二百五 十萬八千九百六十五,太宗朝三百五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七,真宗朝八百六十六萬九千七百七十九;寶元元年一千一十一萬四千二百九十。
先是,上禦迩英閣,讀真宗皇帝所撰《正說·養民》篇,見曆代戶口登耗之數,顧謂侍臣曰:『今天下民籍幾何?』翰林侍讀學士梅詢曰:『先帝所作,蓋謂前代帝王恭儉有節,則戶口充羨;賦斂無度,則版圖衰耗,炳然在目,作監後王。
自五代之季,生齒凋耗。
太祖受命,而太宗、真宗繼聖承祧,休養百姓。
今天下戶口之數,蓋倍于前矣。
』因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