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統列傳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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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統 子松 子竦 曾孫商 玄孫冀
梁統字仲甯,安定烏氏人,晉大夫梁益耳,即其先也。
統高祖父子都,自河東遷居北地,子都子橋,以資千萬徙茂陵,至哀、平之末,歸安定。
統性剛毅而好法律。
初仕州郡。
更始二年,召補中郎将,使安集涼州,拜酒泉太守。
會更始敗,赤眉入長安,統與窦融及諸郡守起兵保境,謀共立帥。
初以位次,鹹共推統,統固辭曰:「昔陳嬰不受王者,以有老母也。
今統内有尊親,又德薄能寡,誠不足以當之。
」遂共推融為河西大将軍,更以統為武威大守。
為政嚴猛,威行鄰郡。
建武五年,統籌各遣使随窦融長史劉鈞詣阙奉貢,願得詣行在所,诏加統宣德将軍。
八年夏,光武自征隗嚣,統與窦融等将兵會車駕。
及嚣敗,封統為成義侯,同産兄巡、從弟騰并為關内侯,拜騰酒泉典農部尉,悉遣還河西。
十二年,統與融等俱詣京師,以列侯奉朝請,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為郎。
統在朝廷,數陳便宜。
以為法令既輕,下奸不勝。
宜重刑罰,以遵舊典,乃上疏曰: 臣竊見元、哀二交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是以後,着為常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
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政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政理以去亂為心。
刑罰在衷,無取于勸,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
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辭,禁民為非曰義」。
高帝受命誅暴,平蕩天下,約令定律,誠得其宜。
文帝寬惠柔克,遭世康平,惟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無革舊章。
武帝值中國隆盛,财力有餘,征伐遠方,軍役數興,豪桀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從之律,以破朋黨,以懲隐匿。
宣帝聰明正直,總禦海内,臣下奉憲,無所失墜,因循先典,天下稱理。
至哀、平繼體,而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厭民心。
謹表其尤害于體者傅奏于左。
伏惟陛下包元履德,權時撥亂,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誠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軌。
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诏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施無窮之法,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議者以為隆刑竣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豈一朝所厘。
統今所定,不宜開可。
統複上言曰:「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
尋臣之所奏,非曰嚴刑。
竊謂高帝以後,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傳,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遵前典,事無難改,不勝至願。
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
」帝令尚書問狀,統對曰: 聞聖帝明王,制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兇。
經曰:「天讨有罪,五刑五庸哉。
」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
」孔子曰:「刑罰不衷,則人無所厝手足。
」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
《春秋》之誅,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亂,全安衆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絕殘賊之路也。
自高祖之興,至于孝宣,君明臣忠,谟謀深博,猶因循舊章,不輕改革,海内稱理,斷獄益少。
至初元、建平,所減刑罰百有餘條,而盜賊浸多,歲以萬數。
間者三輔從橫,群輩并起,至燔燒茂陵,桂見未央。
其後坤西、北地、西河之賊,越州度郡,萬裡交結,攻取庫兵,劫略吏人,诏書讨捕,連年不獲。
是時以天下無難,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勢,猶至于此,皆刑罰不衷,愚人易犯之所緻也。
由此觀之,則刑輕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軌,而害及良善也。
故臣統願陛下采擇賢臣孔光、師丹等議。
議上,遂寝不報。
後出為九江太守,定封陵鄉侯。
統在郡亦有治迹,吏人畏愛之。
卒于官。
子松嗣。
松字伯孫,少為郎,尚光武女舞陰長公主,再遷虎贲中郎将。
松博通經書,明習故事,與諸儒修明堂、辟雍、郊祀、封禅禮儀,常與論議,寵幸莫比。
光武崩,受遺诏輔政。
永平元年,遷太仆。
松數為私書請托郡縣,二年,發覺免官,遂懷怨望。
四年冬,乃縣飛書诽謗,下獄死,國除。
子扈,後以恭懷皇後從兄,永元中,擢為黃門侍郎,曆位卿、校尉。
溫恭謙讓,亦敦《詩》、《書》。
永初中,為長樂少府,松弟竦。
竦字叔敬,少習《孟習易》,弱冠能教授。
後坐兄松事,與弟恭俱徙九真。
既徂南土,曆江、湖,濟沅、湘,感悼子胥、屈原以非辜沉身,乃作《悼騷賦》,系玄石而沉之。
顯宗後诏聽還本郡。
竦閉門自養,以經籍為娛,着書數篇,名曰《七序》。
班固見而稱曰:「孔子着《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梁竦作《七序》而竊位素餐者慚。
」姓好施,不事産業。
長嫂舞陰公主贍給諸梁,親疏有序,特重敬竦,雖衣食器物,必有加異。
竦悉分與親族,自無所服。
竦生長京師,不樂本土,身負其才,郁郁不得
統高祖父子都,自河東遷居北地,子都子橋,以資千萬徙茂陵,至哀、平之末,歸安定。
統性剛毅而好法律。
初仕州郡。
更始二年,召補中郎将,使安集涼州,拜酒泉太守。
會更始敗,赤眉入長安,統與窦融及諸郡守起兵保境,謀共立帥。
初以位次,鹹共推統,統固辭曰:「昔陳嬰不受王者,以有老母也。
今統内有尊親,又德薄能寡,誠不足以當之。
」遂共推融為河西大将軍,更以統為武威大守。
為政嚴猛,威行鄰郡。
建武五年,統籌各遣使随窦融長史劉鈞詣阙奉貢,願得詣行在所,诏加統宣德将軍。
八年夏,光武自征隗嚣,統與窦融等将兵會車駕。
及嚣敗,封統為成義侯,同産兄巡、從弟騰并為關内侯,拜騰酒泉典農部尉,悉遣還河西。
十二年,統與融等俱詣京師,以列侯奉朝請,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為郎。
統在朝廷,數陳便宜。
以為法令既輕,下奸不勝。
宜重刑罰,以遵舊典,乃上疏曰: 臣竊見元、哀二交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是以後,着為常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
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政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政理以去亂為心。
刑罰在衷,無取于勸,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
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辭,禁民為非曰義」。
高帝受命誅暴,平蕩天下,約令定律,誠得其宜。
文帝寬惠柔克,遭世康平,惟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無革舊章。
武帝值中國隆盛,财力有餘,征伐遠方,軍役數興,豪桀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從之律,以破朋黨,以懲隐匿。
宣帝聰明正直,總禦海内,臣下奉憲,無所失墜,因循先典,天下稱理。
至哀、平繼體,而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厭民心。
謹表其尤害于體者傅奏于左。
伏惟陛下包元履德,權時撥亂,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誠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軌。
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诏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施無窮之法,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議者以為隆刑竣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豈一朝所厘。
統今所定,不宜開可。
統複上言曰:「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
尋臣之所奏,非曰嚴刑。
竊謂高帝以後,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傳,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遵前典,事無難改,不勝至願。
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
」帝令尚書問狀,統對曰: 聞聖帝明王,制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兇。
經曰:「天讨有罪,五刑五庸哉。
」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
」孔子曰:「刑罰不衷,則人無所厝手足。
」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
《春秋》之誅,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亂,全安衆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絕殘賊之路也。
自高祖之興,至于孝宣,君明臣忠,谟謀深博,猶因循舊章,不輕改革,海内稱理,斷獄益少。
至初元、建平,所減刑罰百有餘條,而盜賊浸多,歲以萬數。
間者三輔從橫,群輩并起,至燔燒茂陵,桂見未央。
其後坤西、北地、西河之賊,越州度郡,萬裡交結,攻取庫兵,劫略吏人,诏書讨捕,連年不獲。
是時以天下無難,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勢,猶至于此,皆刑罰不衷,愚人易犯之所緻也。
由此觀之,則刑輕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軌,而害及良善也。
故臣統願陛下采擇賢臣孔光、師丹等議。
議上,遂寝不報。
後出為九江太守,定封陵鄉侯。
統在郡亦有治迹,吏人畏愛之。
卒于官。
子松嗣。
松字伯孫,少為郎,尚光武女舞陰長公主,再遷虎贲中郎将。
松博通經書,明習故事,與諸儒修明堂、辟雍、郊祀、封禅禮儀,常與論議,寵幸莫比。
光武崩,受遺诏輔政。
永平元年,遷太仆。
松數為私書請托郡縣,二年,發覺免官,遂懷怨望。
四年冬,乃縣飛書诽謗,下獄死,國除。
子扈,後以恭懷皇後從兄,永元中,擢為黃門侍郎,曆位卿、校尉。
溫恭謙讓,亦敦《詩》、《書》。
永初中,為長樂少府,松弟竦。
竦字叔敬,少習《孟習易》,弱冠能教授。
後坐兄松事,與弟恭俱徙九真。
既徂南土,曆江、湖,濟沅、湘,感悼子胥、屈原以非辜沉身,乃作《悼騷賦》,系玄石而沉之。
顯宗後诏聽還本郡。
竦閉門自養,以經籍為娛,着書數篇,名曰《七序》。
班固見而稱曰:「孔子着《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梁竦作《七序》而竊位素餐者慚。
」姓好施,不事産業。
長嫂舞陰公主贍給諸梁,親疏有序,特重敬竦,雖衣食器物,必有加異。
竦悉分與親族,自無所服。
竦生長京師,不樂本土,身負其才,郁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