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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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者仍舊例。
”二十一年,部議:“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肅行省所曆月日,一體遷除。
”二十三年,部拟:“福建、兩廣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拟曆六十月同考滿,止于江南遷用,若行省咨保福建、兩廣必用人員,于資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議:“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系都省台院發去腹裡相應人員,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台院一等,俱于腹裡遷用,自用者遞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議:“中書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從五品遷除,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學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諸衙門蒙古譯史,一體升等遷叙。
”二十八年,部拟:“諸路寶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牍,役過月日,拟于巡檢内叙用。
奏差九十月,近上錢谷官,六十月,酌中錢谷官内任用。
翰林院寫聖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遷轉正六品。
”部議:“寫聖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體,亦合八折十準算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
崇福司令譯史、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拟合一體考滿正九。
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拟,于省劄錢谷官并巡檢内任用。
”三十年,省準:“将作院令譯史人等,由省部選發者,考滿正七品遷叙,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後入役人員,拟六十月于巡檢内遷用,任回減一資升轉。
”大德三年,省議:“各路譯史如系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
除蒙古人依準所拟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曆務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檢内遷用。
”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滿考者于巡檢内任用。
”四年,省準:“雲南諸路廉訪司寸白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曆巡檢一任,轉升從九品,雲南地面遷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舉者降等,任回,添資定奪任用。
廉訪司通事、譯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創入補者,九十月曆巡檢一任,轉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準。
各路譯史,如系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裡各路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曆務使一界升提領,再曆一界充巡檢,三考從九,違者雖曆月日,不準。
會同館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務提領内遷用。
十年,省準:“中政院寫懿旨必阇赤,依寫聖旨必阇赤一體出身。
八番順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廣、福建例,于江南遷用。
” 凡官員緻仕:至元二十八年,省議:“諸職官年及七十,一精一力衰耗,例應緻仕。
今到選辟員,多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緻仕。
”大德七年,省臣言:“内外官員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應授品級,加散官一等,令緻仕。
”十年,省臣言:“官員年老不堪仕宦者,于應得資品,加散官、遙授職事,令緻仕。
”皇慶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員所授散官,卑于職事,拟三品以下官員,職事、散官俱升一等,令緻仕。
” 凡封贈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勳舊之家以特恩見褒,雖略有成法,未悉行之。
至元二十年,制:“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
自今每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備具,内外諸司官職任内各有成效者,為中考。
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号。
第二考,令子弟承廕叙仕。
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
品格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次升擢,仰中書參酌舊制,出給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
”禮部集吏部、翰林國史院、集賢院、太常等官,議封贈谥号等第,制以封贈非世祖所行,其令罷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将來,比因泛請者衆,遂緻中辍。
”诏從新設法議拟與行,毋緻冗濫。
禮部從新分立等第: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勳正上柱國,從柱國母、妻并國夫人。
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勳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并郡夫人。
正從三品封贈二代,爵郡侯,勳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并郡夫人。
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勳正上騎都尉,從騎都尉,母、妻并郡君。
正五品封贈父母,爵縣子,勳骁騎尉,母、妻并縣君。
從五品封贈父母,爵縣男,勳飛騎尉,母、妻并縣君。
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
正從七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
正從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應封贈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另給降。
封贈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勳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職事,從一高。
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與夫、子同。
父母在仕者不封,已緻仕并不在仕者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
父母應封,而讓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
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
嫡母亡,得并封。
若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先封其妻。
諸職官曾受贓,不許申請,封贈之後,但犯取受之贓,并行追奪。
其父祖元有官進一階,不在追奪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帶文武官上封贈,若已是封贈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許進一階,階滿者更不在封贈之限。
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
或兩子當封者,從一高。
文武不同者,從所請。
婦人因其夫、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者,從一高。
封贈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聽。
其應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喪者,服阕申請。
應封贈者,有使遠死節,有臨陳死事者,驗事特議加封。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繼室亦止封一人,餘不在封贈之例。
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奪,斷罪離異。
父祖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勳勞,為上知遇者,子孫雖不仕,具實迹赴所在官司保結申請,驗事迹可否,量拟封贈。
無後者,許有司保結申請。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一奸一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優婢妾,并不許申請。
凡告請封贈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訪司見任官,各于任所申請。
其餘官員,見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請。
緻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請。
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
升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四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封贈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許請谥。
如立朝有大節,功勳在王室者,許加功臣之号。
至治三年,诏:“封贈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勳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員并許在任申請,其餘合行一事理,仰各依舊制。
”泰定元年,诏:“犯贓官員,不得封贈,沉郁既久,宜許自新,有能滌慮改過,再曆兩任無過者,許所管上司正官從公保明,監察禦史、廉訪司覆察是實,并聽依例申請。
”
”二十一年,部議:“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肅行省所曆月日,一體遷除。
”二十三年,部拟:“福建、兩廣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拟曆六十月同考滿,止于江南遷用,若行省咨保福建、兩廣必用人員,于資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議:“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系都省台院發去腹裡相應人員,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台院一等,俱于腹裡遷用,自用者遞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議:“中書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從五品遷除,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學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諸衙門蒙古譯史,一體升等遷叙。
”二十八年,部拟:“諸路寶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牍,役過月日,拟于巡檢内叙用。
奏差九十月,近上錢谷官,六十月,酌中錢谷官内任用。
翰林院寫聖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遷轉正六品。
”部議:“寫聖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體,亦合八折十準算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
崇福司令譯史、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拟合一體考滿正九。
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拟,于省劄錢谷官并巡檢内任用。
”三十年,省準:“将作院令譯史人等,由省部選發者,考滿正七品遷叙,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後入役人員,拟六十月于巡檢内遷用,任回減一資升轉。
”大德三年,省議:“各路譯史如系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
除蒙古人依準所拟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曆務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檢内遷用。
”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滿考者于巡檢内任用。
”四年,省準:“雲南諸路廉訪司寸白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曆巡檢一任,轉升從九品,雲南地面遷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舉者降等,任回,添資定奪任用。
廉訪司通事、譯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創入補者,九十月曆巡檢一任,轉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準。
各路譯史,如系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裡各路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曆務使一界升提領,再曆一界充巡檢,三考從九,違者雖曆月日,不準。
會同館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務提領内遷用。
十年,省準:“中政院寫懿旨必阇赤,依寫聖旨必阇赤一體出身。
八番順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廣、福建例,于江南遷用。
” 凡官員緻仕:至元二十八年,省議:“諸職官年及七十,一精一力衰耗,例應緻仕。
今到選辟員,多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緻仕。
”大德七年,省臣言:“内外官員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應授品級,加散官一等,令緻仕。
”十年,省臣言:“官員年老不堪仕宦者,于應得資品,加散官、遙授職事,令緻仕。
”皇慶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員所授散官,卑于職事,拟三品以下官員,職事、散官俱升一等,令緻仕。
” 凡封贈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勳舊之家以特恩見褒,雖略有成法,未悉行之。
至元二十年,制:“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
自今每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備具,内外諸司官職任内各有成效者,為中考。
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号。
第二考,令子弟承廕叙仕。
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
品格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次升擢,仰中書參酌舊制,出給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
”禮部集吏部、翰林國史院、集賢院、太常等官,議封贈谥号等第,制以封贈非世祖所行,其令罷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将來,比因泛請者衆,遂緻中辍。
”诏從新設法議拟與行,毋緻冗濫。
禮部從新分立等第: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勳正上柱國,從柱國母、妻并國夫人。
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勳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并郡夫人。
正從三品封贈二代,爵郡侯,勳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并郡夫人。
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勳正上騎都尉,從騎都尉,母、妻并郡君。
正五品封贈父母,爵縣子,勳骁騎尉,母、妻并縣君。
從五品封贈父母,爵縣男,勳飛騎尉,母、妻并縣君。
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
正從七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
正從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應封贈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另給降。
封贈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勳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職事,從一高。
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與夫、子同。
父母在仕者不封,已緻仕并不在仕者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
父母應封,而讓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
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
嫡母亡,得并封。
若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先封其妻。
諸職官曾受贓,不許申請,封贈之後,但犯取受之贓,并行追奪。
其父祖元有官進一階,不在追奪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帶文武官上封贈,若已是封贈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許進一階,階滿者更不在封贈之限。
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
或兩子當封者,從一高。
文武不同者,從所請。
婦人因其夫、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者,從一高。
封贈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聽。
其應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喪者,服阕申請。
應封贈者,有使遠死節,有臨陳死事者,驗事特議加封。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繼室亦止封一人,餘不在封贈之例。
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奪,斷罪離異。
父祖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勳勞,為上知遇者,子孫雖不仕,具實迹赴所在官司保結申請,驗事迹可否,量拟封贈。
無後者,許有司保結申請。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一奸一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優婢妾,并不許申請。
凡告請封贈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訪司見任官,各于任所申請。
其餘官員,見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請。
緻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請。
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
升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四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封贈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許請谥。
如立朝有大節,功勳在王室者,許加功臣之号。
至治三年,诏:“封贈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勳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員并許在任申請,其餘合行一事理,仰各依舊制。
”泰定元年,诏:“犯贓官員,不得封贈,沉郁既久,宜許自新,有能滌慮改過,再曆兩任無過者,許所管上司正官從公保明,監察禦史、廉訪司覆察是實,并聽依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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