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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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考滿正九品用。
今議廉訪司先役書吏,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資升轉。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充廉訪司人吏,九十月考滿,須曆提控案牍一任,于從九品内用。
通事、譯史,比依上例。
察院書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訪司書吏内選取,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内用。
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
補用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正九品用。
今議先役書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遷用,任回,添一資升轉。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為始創入役者,止依舊例轉部。
行台察院書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訪司書吏内選取,曆一考之上,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書吏,用不盡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
省議先役書吏,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資升轉。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為始創入者,止依舊例,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内台察院。
” 凡吏員考滿除錢谷官、案牍、都吏目:至元十三年,吏、禮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轉補按察司書吏。
補不盡者,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
”省議:“上都、大都路司吏,難同其餘路分出身,依按察司書吏遷用。
”十四年,省準:“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應人發充。
”二十一年,省準:“諸色人匠總管府與少府監不同,又其餘相體管匠衙門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總管府司吏,考滿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準:“大都等路都轉運使司令史,與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書吏出身同。
外路總管府司吏三名,貢舉儒吏二名,貢不盡,年四十五之上,考滿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準:“各路司吏、轉運司書吏,年四十五以上,曆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餘有役過月日不用。
奏差宜從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錢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準:“覆實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務使,六十月都監,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監添一界遷用,四十五月之下轉補運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運司司吏轉補察院書吏,不盡,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議:“各道巡行勸農官書吏,于各路總管府上名司吏内選取,考滿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從大司農司選委。
”省準:“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準:“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财用規運總管府令譯史人等,比大都路總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議:“甘肅、甯夏等處巡行勸農司系邊陲遠地,人吏依甘肅行省并河西隴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準一考,六十五月為滿。
”省準:“供膳司司吏,比覆實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務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準:“巡行勸農司書吏,役過路司吏月日,三折二準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遷叙。
尚書省右司郎中、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總管令史,比依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準:“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司吏,有阙于諸路轉運司、漕運司上名司吏内選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轉提控案牍,充寺監令史者聽。
諸路寶鈔提舉司同。
”奏準:“大都路都總管府添設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
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于近上錢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腳請俸人補充,不及考滿,不許無故替換。
”二十七年,省準:“京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舉萬億庫司吏,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減一資升轉,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選舉貢部,每歲二名。
奏差六十月,酌中錢谷官内任用。
”省準:“京畿都漕運司令史,比依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準:“提舉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貞元年,省準:“大都等路都轉運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準:“諸路寶鈔提舉司、都提舉萬億四庫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叙者,于都目内遷除,有阙于平準行用庫攢典内挨次轉補。
”省準:“寶鈔總庫司、提舉富甯庫司俱系從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
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叙,于吏目内遷除。
有阙須于在京五品衙門及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及諸州司吏并籍記各部典吏内選。
”省準:“提舉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之上,自願告叙,于吏目内遷除,有阙于在都諸倉攢典内選補。
京畿都漕運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門上名司吏内選。
大都路司吏改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貢部不過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遷用,任回減資升轉。
大都路都總管府令史,依舊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遷叙,不須減資,有阙于府州兵馬司、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上名司吏内選補。
”大德五年,省準:“河東宣慰使司軍儲所司吏、譯史,九十月為滿,譯史由翰林院發補,司吏由州縣司吏取充,與各路總管府譯史、司吏一體升轉,自用譯史,别無定奪,司吏除酌中錢谷官,委差近下錢谷官。
”七年,部拟:“濟南、萊蕪等處鐵冶都提舉司及廣平、彰德等處鐵冶都提舉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
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錢谷官,奏差近下錢谷官,典吏三考,轉本司奏差。
”省準:“陝西省叙州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正三品,其令譯史考滿,比各路司吏人等一體遷用奏差,行省定奪。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處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譯史、委差人等,九十月為滿,司吏除酌中錢谷官,委差近下錢谷官。
大德十年,省準:“諸路吏六十月,須曆五萬石之上倉官一界,升吏目,一考升都目,一考升中州案牍或錢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
五萬石之下倉官一界,升吏目,兩考都目,一考依上升轉。
補不盡路吏,九十月升吏目,兩考升都目,依上流轉,如非州縣司吏轉補者,役過月日,别無定奪。
” 凡通事、譯史考滿遷叙:至元二年,部議:“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等人員,拟二十月為一考,曆六十月,準考滿叙用。
”九年,省準:“省部台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元拟出身,俱在勾當官之上,既将勾當官升作從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滿,亦合升正八品,據例減知印除有前資人員,驗前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曆月日,定拟遷叙。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拟同譯史一體遷叙。
部議:“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員并首領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升一等任用。
據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譯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滿考,元系都省台院發及應補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奪。
”部拟:“甘肅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遷叙,若系都省發去人員,如部議
今議廉訪司先役書吏,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資升轉。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充廉訪司人吏,九十月考滿,須曆提控案牍一任,于從九品内用。
通事、譯史,比依上例。
察院書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訪司書吏内選取,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内用。
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
補用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正九品用。
今議先役書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遷用,任回,添一資升轉。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為始創入役者,止依舊例轉部。
行台察院書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訪司書吏内選取,曆一考之上,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書吏,用不盡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
省議先役書吏,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資升轉。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為始創入者,止依舊例,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内台察院。
” 凡吏員考滿除錢谷官、案牍、都吏目:至元十三年,吏、禮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轉補按察司書吏。
補不盡者,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
”省議:“上都、大都路司吏,難同其餘路分出身,依按察司書吏遷用。
”十四年,省準:“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應人發充。
”二十一年,省準:“諸色人匠總管府與少府監不同,又其餘相體管匠衙門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總管府司吏,考滿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準:“大都等路都轉運使司令史,與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書吏出身同。
外路總管府司吏三名,貢舉儒吏二名,貢不盡,年四十五之上,考滿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準:“各路司吏、轉運司書吏,年四十五以上,曆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餘有役過月日不用。
奏差宜從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錢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準:“覆實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務使,六十月都監,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監添一界遷用,四十五月之下轉補運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運司司吏轉補察院書吏,不盡,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議:“各道巡行勸農官書吏,于各路總管府上名司吏内選取,考滿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從大司農司選委。
”省準:“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準:“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财用規運總管府令譯史人等,比大都路總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議:“甘肅、甯夏等處巡行勸農司系邊陲遠地,人吏依甘肅行省并河西隴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準一考,六十五月為滿。
”省準:“供膳司司吏,比覆實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務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準:“巡行勸農司書吏,役過路司吏月日,三折二準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遷叙。
尚書省右司郎中、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總管令史,比依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準:“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司吏,有阙于諸路轉運司、漕運司上名司吏内選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轉提控案牍,充寺監令史者聽。
諸路寶鈔提舉司同。
”奏準:“大都路都總管府添設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
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于近上錢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腳請俸人補充,不及考滿,不許無故替換。
”二十七年,省準:“京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舉萬億庫司吏,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減一資升轉,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選舉貢部,每歲二名。
奏差六十月,酌中錢谷官内任用。
”省準:“京畿都漕運司令史,比依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準:“提舉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貞元年,省準:“大都等路都轉運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準:“諸路寶鈔提舉司、都提舉萬億四庫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叙者,于都目内遷除,有阙于平準行用庫攢典内挨次轉補。
”省準:“寶鈔總庫司、提舉富甯庫司俱系從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
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叙,于吏目内遷除。
有阙須于在京五品衙門及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及諸州司吏并籍記各部典吏内選。
”省準:“提舉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之上,自願告叙,于吏目内遷除,有阙于在都諸倉攢典内選補。
京畿都漕運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門上名司吏内選。
大都路司吏改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貢部不過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遷用,任回減資升轉。
大都路都總管府令史,依舊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遷叙,不須減資,有阙于府州兵馬司、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上名司吏内選補。
”大德五年,省準:“河東宣慰使司軍儲所司吏、譯史,九十月為滿,譯史由翰林院發補,司吏由州縣司吏取充,與各路總管府譯史、司吏一體升轉,自用譯史,别無定奪,司吏除酌中錢谷官,委差近下錢谷官。
”七年,部拟:“濟南、萊蕪等處鐵冶都提舉司及廣平、彰德等處鐵冶都提舉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
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錢谷官,奏差近下錢谷官,典吏三考,轉本司奏差。
”省準:“陝西省叙州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正三品,其令譯史考滿,比各路司吏人等一體遷用奏差,行省定奪。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處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譯史、委差人等,九十月為滿,司吏除酌中錢谷官,委差近下錢谷官。
大德十年,省準:“諸路吏六十月,須曆五萬石之上倉官一界,升吏目,一考升都目,一考升中州案牍或錢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
五萬石之下倉官一界,升吏目,兩考都目,一考依上升轉。
補不盡路吏,九十月升吏目,兩考升都目,依上流轉,如非州縣司吏轉補者,役過月日,别無定奪。
” 凡通事、譯史考滿遷叙:至元二年,部議:“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等人員,拟二十月為一考,曆六十月,準考滿叙用。
”九年,省準:“省部台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元拟出身,俱在勾當官之上,既将勾當官升作從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滿,亦合升正八品,據例減知印除有前資人員,驗前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曆月日,定拟遷叙。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拟同譯史一體遷叙。
部議:“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員并首領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升一等任用。
據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譯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滿考,元系都省台院發及應補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奪。
”部拟:“甘肅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遷叙,若系都省發去人員,如部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