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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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武三十年、令子孫應襲替、而無文書來告者、不準 ○永樂十五年、令委保襲替、詐冒不實者、本身及保勘官俱罷職揭黃。

    永不許襲 ○弘治十一年、令妄保襲替者、不分受財不受財、及借職病故緻仕、悉照永樂間例行 ○十三年奏準凡保到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並無幹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到部、而原告又行捏詞告奏者、問罪。

    軍調邊衛。

    民發口外。

    應襲者、即與入選。

    原詞立案不行 ○正德十四年、令內外問刑衙門、凡應襲舍人犯行止有虧、敗倫傷化、例應革職為民者、備行本都司衛所、轉行兵部查照、不許保送襲替。

    仍別舉應襲之人、違者、以枉法論 ○嘉靖十一年題準、通行各處巡按禦史置立花欄號票、經由衙門、一一擬款、立定保勘起送限期、刊刻印刷、編立巡按半印字號、遇有告襲之人、令其先將原起送公文、赴巡按衙門掛號。

    酌量地裡遠近、填註限期。

    每名領給一張收執。

    各衙門照限保勘、完日銷繳。

    驗有不行依限者、查提治罪。

    中間如有患病事故等項、各衙門亦就具由回報。

    並追繳前票。

    待後病痊事結、或原起送之人病故、別係相應之人、另行填給。

    起送之日、照依兵部所議、將稽遲緣由、同原行卷案、並封送部查照。

    其有因貧不能告襲、及曾經具告、各該官吏人等刁難掯勒、不與保勘者、許被害之人陳告、以憑參究 ○二十七年題準、遠方都司衛所保勘襲替官舍、但係次房子孫、祖父數輩未襲者、俱要明開未襲輩數、呈詳撫按審實、取具官吏鄰族人等甘結、並本捨的確供圖四本。

    一存本衛。

    二給本舍齎送府部。

    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對、以便收選。

    仍先責付巡按衙門查驗、於結狀年月後、明註駁查無違礙訖六字、用印鈐蓋。

    如無、不準 ○二十九年題準、捨人親供、或有洗改字樣、兵部驗出、徑行駁查。

    若五府驗出、止照會本部。

    不得徑自行查。

    如違、指實參究 ○三十一年題準、各都司衛所、保送曾經問罪軍職、子孫襲替、不論事情大小、及遇宥改擬釋放、俱要呈詳巡按禦史。

    轉行原問衙門、備抄招由二本、用印鈐蓋。

    一給本舍齎投、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對收選。

    以省到部查駁之艱 ○又題準、襲職舍人、如有未經提學官考校者、本舍並保勘官、參治 ○隆慶四年題準、移文南京兵部、及各該撫按等官、如遇軍職正枝故絕、弟姪應襲者。

    各將原來情節、查照犯堂違限等項條例、就彼駁勘明確、印鈐保結宗圖起送。

    以憑準選減革 ○又例、凡在京衛所、襲替優養等項。

    通狀告部送司、查戶口冊、若親兄弟伯叔、罰操三箇月滿日、收選。

    其未經報冊、及年歲不同有礙者、駁查 ○凡襲替舍人、起送到部。

    如隱匿父祖參提、及犯立功以上罪名、事情未結、本身見在者、不準收選。

    駁查。

    如事已歸結、及本身已故、事情輕小者、查勘明白、準選 ○凡在京、一輩未襲。

    孫承祖職、勿論。

    在外、二輩未襲者、駁查無礙、方準收選。

    在此曾經呈詳撫按審明、行令保送、封有文卷者、免駁 ○凡軍職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入官還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糧銀、或犯該充軍降級、曾否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

    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者、問罪帶俸差操。

    有贓、以枉法從重論。

    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

    其有不係充軍降級、而家產已盡、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

    扣俸完卷 ○凡用財買囑、冒襲軍職。

    保勘官、係原衛所首先保為重、該揭黃罷職。

    都司衛所掌印僉書連名保結、不知情者、末減。

    若有贓私、並以枉法論。

    其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

    仍不準襲替。

    保後能自檢舉者、免罪 凡襲替期限。

    正統二年、令應襲子孫、十年之內、人文到部者、準襲。

    若止文移往來、人不到部、雖稱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準襲。

    若原籍行移回報、雖出十年、曾於限內告者、亦準襲 ○弘治二年題準、應替舍人、選充儀賓、父亡、別無子孫承襲者、許令儀賓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襲。

    不拘十年之例 ○十三年令、軍職應襲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發回原籍為民。

    其經管官司查勘明白、過違二年、不與保送、并勒掯財物者、俱問發帶俸差操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內、即與起文過部。

    如違至十日之外、聽武選司開送兵科、該吏徑送法司究問。

    首領官請旨處治 ○隆慶三年題準、各處武官襲替。

    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內。

    南北直隸、湖廣、陜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年之內、許於撫按衙門給文赴部、準其襲替。

    中間果有祖父本身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

    以事完出幼之日為始。

    扣至十年之內、但有撫按查給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可據、到部者、照例準襲。

    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發為民。

    若貧難無力、該管官司恣意刁難、不即保送以緻違限。

    在京許於兵部、在外許於撫按衙門、具告查究 ○又例、凡應襲捨人曾經優給、扣算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至赴部之日、違限十年之外者、比與徑襲舍人不同、查勘無礙、照例準襲 凡襲替禁例。

    弘治元年奏準、武職襲替、有請託內外權要、乞陞官職者、照姦詐犯法在逃例、革職為民。

    取應繼子孫承襲 ○十三年奏準、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

    而捏奏官吏、沮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 凡官舍選充儀賓。

    弘治七年奏準、護衛官有選充儀賓者、子孫仍襲本衛 凡侍衛將軍襲替。

    正統七年議準、侍衛將軍、係永樂年間世襲千戶者、子孫襲替、授百戶。

    係實授百戶、試百戶者、襲替授總旗 ○嘉靖二十四年題準、將軍兒男告替、係應役十年以上者、許充校尉。

    不及者、止與力士 ○四十二年議準、將軍兒男查係永樂年間、照舊世襲。

    正德以前、照舊補役。

    嘉靖二年以後、授有官職者、許充校尉一輩。

    其餘將軍、或選退、或身終、原係校力者、照舊校力。

    原係軍民、照舊軍民。

    例前襲過者、身終查革 ○萬曆三年題準、將軍千戶百戶、侍衛三十年以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

    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許替校尉。

    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

    俱止準一輩。

    其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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