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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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選四
官舍比試
內外襲替官舍比試。
本部行移中軍都督府、會同內外官、於大教場內、令官舍跪聽聖諭畢。
給事中點定對數。
錦衣衛官校看守。
每馳馬、越一墻、一溝、開弓發矢、凡三射畢。
兩人相向、馳馬使鎗、箭俱中、鎗不避、利便者、鳴鑼二聲、為雙收。
一聲、為單收。
不鳴者、為不中。
查例施行凡襲替官舍比試。
洪武初、令應襲子弟、送都督府比試、騎射閒習、始許襲替。
若年幼者、紀名、候長比試、然後襲替 ○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歲者、襲職。
至年二十、乃比試。
年及者、即與試。
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後再比。
中者食全俸。
仍不中、降充軍 ○永樂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
三試不中者、發充軍。
別選子弟襲替 ○弘治六年令、比試不中者、悉照永樂十年例施行 ○隆慶三年題準、比試馬箭外、加步箭九矢。
如步箭中二矢、馬箭合式、雖文理稍通、亦準取上等。
步箭中二矢、雖文理欠通、馬箭不中、亦許取次等。
如馬箭合式、而步箭不中、文理欠通、亦準取次等。
將一等五名以前、附記將材簿內。
量補提調把總員缺。
其餘補各衛所掌印僉書等缺。
次等、先行帶俸。
撫按官酌量委用。
下等不中者、與支半俸。
候二年、起送覆比。
再不中者、住支折俸。
止許月支米一石。
又二年、再比。
三次不中者、革職充軍。
別選子弟替職 凡各處監比。
嘉靖二十一年議準、兩京衛所、并在外都司、應襲人員、俱要素習弓馬。
起送之時、各該衙門試果熟閒、方許給文赴部。
如至大教場比試。
十名內有二名不中者、將各掌印官參提降罰。
不中人員、查照舊例施行 ○隆慶四年題準、行衛所備查應襲官舍。
年既出幼、無分已未襲職、責令各衛所掌印官、逐月精其射藝、通行較閱、分別等第。
各省、則申呈各都司官。
兩直隸、則申呈各兵備道。
嚴加稽查。
務使騎射精閒、比試得中、方為稱職。
如一衛有下等二員者、即將掌印官照例參問 ○萬曆元年題準、比試不中、候及二年、例應再比。
除北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遼東照舊外。
在南京各衛所、聽南京兵部、照例會同南京中軍都督府、在雲南等十省、及南直隸衛所、類送禦史、公同該都司、及各該守巡道、比試。
中式者、列為等第。
即填原給號紙、用印鈐蓋、準其開俸。
造冊繳部查考。
不中者如例行凡比試分新舊官。
永樂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討獲功陞職者、為新官。
子孫年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
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
子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比試。
永樂元年以後獲功者、出幼比試、與舊官同 ○嘉靖八年奏準、新舊官一體比試 凡比試、有冠帶總旗以軍功陞署百戶者。
景泰四年、令承襲照例比試。
仍支總旗名糧、差操管事 凡免比試者。
洪武二十七年、令雲南土官襲替、免比試 ○正統十二年、令武職隸雲南都司者、依守備官例、就本處會官比試 ○嘉靖十四年題準、襲替軍職、但經武舉中式者、通免送比 凡比試違限。
正統間令、係無力者、違一年以上、住俸半年。
二年以上、住俸一年。
三年以上、住俸止於二年半。
不必遞加 ○隆慶四年題準、新舊官舍、年未及二十、願比
本部行移中軍都督府、會同內外官、於大教場內、令官舍跪聽聖諭畢。
給事中點定對數。
錦衣衛官校看守。
每馳馬、越一墻、一溝、開弓發矢、凡三射畢。
兩人相向、馳馬使鎗、箭俱中、鎗不避、利便者、鳴鑼二聲、為雙收。
一聲、為單收。
不鳴者、為不中。
查例施行凡襲替官舍比試。
洪武初、令應襲子弟、送都督府比試、騎射閒習、始許襲替。
若年幼者、紀名、候長比試、然後襲替 ○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歲者、襲職。
至年二十、乃比試。
年及者、即與試。
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後再比。
中者食全俸。
仍不中、降充軍 ○永樂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
三試不中者、發充軍。
別選子弟襲替 ○弘治六年令、比試不中者、悉照永樂十年例施行 ○隆慶三年題準、比試馬箭外、加步箭九矢。
如步箭中二矢、馬箭合式、雖文理稍通、亦準取上等。
步箭中二矢、雖文理欠通、馬箭不中、亦許取次等。
如馬箭合式、而步箭不中、文理欠通、亦準取次等。
將一等五名以前、附記將材簿內。
量補提調把總員缺。
其餘補各衛所掌印僉書等缺。
次等、先行帶俸。
撫按官酌量委用。
下等不中者、與支半俸。
候二年、起送覆比。
再不中者、住支折俸。
止許月支米一石。
又二年、再比。
三次不中者、革職充軍。
別選子弟替職 凡各處監比。
嘉靖二十一年議準、兩京衛所、并在外都司、應襲人員、俱要素習弓馬。
起送之時、各該衙門試果熟閒、方許給文赴部。
如至大教場比試。
十名內有二名不中者、將各掌印官參提降罰。
不中人員、查照舊例施行 ○隆慶四年題準、行衛所備查應襲官舍。
年既出幼、無分已未襲職、責令各衛所掌印官、逐月精其射藝、通行較閱、分別等第。
各省、則申呈各都司官。
兩直隸、則申呈各兵備道。
嚴加稽查。
務使騎射精閒、比試得中、方為稱職。
如一衛有下等二員者、即將掌印官照例參問 ○萬曆元年題準、比試不中、候及二年、例應再比。
除北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遼東照舊外。
在南京各衛所、聽南京兵部、照例會同南京中軍都督府、在雲南等十省、及南直隸衛所、類送禦史、公同該都司、及各該守巡道、比試。
中式者、列為等第。
即填原給號紙、用印鈐蓋、準其開俸。
造冊繳部查考。
不中者如例行凡比試分新舊官。
永樂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討獲功陞職者、為新官。
子孫年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
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
子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比試。
永樂元年以後獲功者、出幼比試、與舊官同 ○嘉靖八年奏準、新舊官一體比試 凡比試、有冠帶總旗以軍功陞署百戶者。
景泰四年、令承襲照例比試。
仍支總旗名糧、差操管事 凡免比試者。
洪武二十七年、令雲南土官襲替、免比試 ○正統十二年、令武職隸雲南都司者、依守備官例、就本處會官比試 ○嘉靖十四年題準、襲替軍職、但經武舉中式者、通免送比 凡比試違限。
正統間令、係無力者、違一年以上、住俸半年。
二年以上、住俸一年。
三年以上、住俸止於二年半。
不必遞加 ○隆慶四年題準、新舊官舍、年未及二十、願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