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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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陞級官旗、準襲。

    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

    成化十五年、遼東建州、斬首陞級官旗、準襲。

    內有三次當先、所陞署級、並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

    成化十六年、大同威寧海子、斬首陞級官旗、準襲。

    內有當先被傷、及斬首為從被傷、執旗督陣、所陞實授一級、並署級、及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

    成化十七年、白狐莊功次、一人自擒斬達賊一名顆、二人共擒斬賊級一名顆、俱準襲。

    內有當先衝鋒被傷、督陣三次當先、及哨探賊情等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

    成化十九年、朔州駝梁等處、斬首為首、部下斬首五顆上、並陣亡陞一級、回營身故陞署一級官旗、俱準襲。

    成化十九年、宣府韓家莊、斬首為首官旗、準襲。

    內有奮勇當先、督陣旗牌、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

    成化二十年、大同紅牆兒功次、陞二級、一人自斬首二顆者、準襲。

    內有當先被傷陞級、照嘉靖元年例、減革。

    弘治八年、甘肅涼州紅山兒功次、斬首為首、陞實授一級、擒斬賊子一名、陞署一級、內斬首為首、準襲。

    其擒斬賊子陞署級、係幼小達賊、已行給賞、例該減革。

    弘治九年、哈密蕃國、二人共斬賊級二顆、為首陞實授、並署職二級者、除實授一級、準襲。

    內署二級、準襲署一級、其幼小首級、並奪回婦女署級、不準襲。

    弘治十年、甘肅涼州、斬首為首、陞級實授、並戰傷回營身故、陞署級、俱準襲。

    弘治十一年、寧夏賀蘭柳溝、一人自斬賊級二顆、並斬首一顆、及二人共斬首為首、俱準襲。

    內有斬獲幼小達賊、並親執旗牌督陣殺賊、及三次當先被傷、陞署一級者、俱不準襲。

    弘治十二年、肅州鎖南蔔、一人自斬首級一顆、又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二級者、俱準襲。

    弘治十六年、陜西葉蘭、領軍官自殺首級一顆、陞一級者、照成化十九年例、減革。

    弘治十七年、遼東錄州沙河、一人自斬首級一顆、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準襲。

    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署一級者、不準襲。

    弘治十八年、大同焦山兒、斬首為首、陞實授、陣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者、俱準襲。

    正德元年、大同、一人自斬首一顆、為首並部下領軍、斬首及數、陣亡、及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各陞署一級、俱準襲。

    內先擬給賞、後陞授一級、同二人斬幼小達賊為首、陞署一級者、俱不準襲。

    正德三年、大同寧陽鋪、二人共斬首一顆、為首、領軍部下、斬首及數、俱準襲。

    內衝鋒破敵、又被傷陞署一級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

    正德三年、密雲黃崖、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實授一級、準襲。

    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署一級者、俱不準襲。

    正德三年、宣府獨石、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實授一級者、準襲。

    內有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又被傷陞署一級者、俱不準襲 凡冗濫減革。

    景泰四年令、納粟軍職不準襲 ○天順元年奏準、武職自永樂後、陞官不以軍功者、總小旗比試中箭陞職者。

    總小甲冒補總小旗、後有功陞職者。

    永樂年間、王府保陞官、無世襲者。

     皇親及內官家人、傳奉陞職及保陞者。

    襲替俱革減 ○成化十三年、令試職署職、遇天順元年、及八年例、實授者。

    襲替俱減革 ○弘治十三年奏準、乞恩陞者、報捷陞者缺唇跛足矮短殘疾者、俱不準襲 ○正德十六年詔、自正德元年以來、武職傳陞乞陞者、俱裁革。

    其皇親及公主所生子孫、推恩陞授者、不在此限 ○又奏準、自正德十四年後、姪孫以下旁枝、違例冒襲者。

    若子孫襲替、一體減革 ○嘉靖九年奏準、宣德年後武職、逐一查驗功冊、有總數混開斬首當先、而各人名下無斬首字者、凡巧立名色、以軍功為名、而實無軍功者、及領兵人部下斬首不及數、而得陞署級者。

    文武內臣子弟人等、非征進軍功、以技藝勤勞、傳乞陞職世襲者。

    俱查革。

    若 皇親駙馬一應戚畹子孫、以恩澤陞許世襲者、候子孫襲替、仍開具襲過輩數、與親誼來歷、奏請定奪 ○十二年題準、皇親官員子孫襲替。

    備查黃選明白、若原奉欽依有世襲字樣者、許襲一輩。

    查無世襲字樣者、止榮本身、不準襲。

    其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替、照例查革 ○三十一年奏準、各衛所官、有陞至都督指揮以上、後坐事革任者、但許食祖職俸。

    流職俸盡革。

    其起廢官、亦如今職支俸。

    冒前俸者革。

    內外衛所試職署職官、惟遇例實授者、如故。

    有署職獲功、止宜實授、而冒陞者、有傳乞越陞者、皆減革。

    武舉署職、遇例實授加俸、後來所陞職級過於所加、及折色改支本色者、皆改正。

    內外衛所官、有年六十以上、或例無承襲、或功次宗枝未明、而匿不以言者、一體查革。

    斬獲北虜一人、南賊三人者、陞一級。

    詐冒者革。

    騰驤等衛力士、間有因事發充、及兄為校尉、弟為力士、甚則一家三五役、及二三輩者、革。

    有因缺年久、吏書以姦徒冒名者、革 ○萬曆元年題準、自嘉靖三十二年以後、至四十三年以前、凡係家丁名色陣亡、除應襲子孫、照舊襲陞外。

    若以伯叔弟姪冒併者、候襲替日、一體查革。

    其未經併陞者、雖係陣亡之人嫡親子孫、亦不準併 凡流官不襲。

    左右都督、及都督僉事、俱係流官。

    有缺、從朝廷陞調、不許世襲 ○洪武二十二年、令都指揮係世襲指揮使者、出職仍授世襲指揮使。

    若指揮同知陞都指揮同知者、出職仍授指揮同知 ○嘉靖十三年議準、都指揮以上流官、若有軍功、子孫襲替、遇有應革者。

    悉照嘉靖五年垛功事例、垛與承襲。

    至指揮使而止。

    其垛該都指揮流官、仍不許襲替。

    其例前有革過者子孫襲替查照改正 ○萬曆五年題準、總兵官不分祖職行伍出身、果能設謀制勝、奮勇克敵、陞級奉有欽依世襲字樣者、雖無親斬之功、子孫並許承襲。

    至指揮使而止。

    或係流官、及無世襲字樣、即有世襲字樣、而非軍功者、子孫襲替、仍舊停革 凡恩廕世襲。

    文武大臣、及總兵參遊以下、領兵剿賊、如遇大敵、能運謀設伏、衝鋒陷陣、建立奇功者、撫按分巡官覈實具奏、兵部題奉欽依陞職廕子、有世襲字樣者、俱準襲 ○萬曆十二年題準、大臣恩廕武職、必須世嫡。

    或嫡長子孫別有職事、方許次房借廕。

    次房亦有職事、方及再次。

    待後身終、及應替日、仍還嫡長子孫世襲。

    若一家二廕、或原有世職、則以職大小為序。

    職大者、與長房。

    次者、與次房。

    例前襲過者、候身終日改正 凡襲替保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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