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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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宮三少緻仕者、祭三壇。

    【正德六年例】原加 東宮三少而續奉旨革去者、止與本等祭二壇。

    妻未封夫人者、不準與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其加陞日淺、政蹟未著者、臨時覈 實奏請量減。

    若被劾冠帶閒住者、祭葬俱無【俱弘治十年例】 凡四品官巳經考滿者、其父母例不重封、雖止 授五品封、亦與祭一壇。

    未考滿者不準【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贈者、先後病故、祭得因後并及其先。

    如有前母、亦得及之。

    無封贈者、不許越例陳乞。

    其品官妻、非係封贈夫人者、原無祭典、不準並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被劾聽調官、有心本無疵、事因詿誤、雖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應得祭葬、仍準全給。

    或功有可錄、過有可原者、功過當相較量、其祭葬應全給者半給、應半給者有祭無葬。

    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照閒住例不準給 凡公侯伯本爵應得祭二壇。

    若在內掌府事坐營、【守備南京同】 在外總兵征討積有勳勞、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壇。

    伯祭十五壇。

    掌府事坐營總兵歷有勳勞者、祭七壇。

    掌府事坐營積有年勞者、祭五壇雖掌府事坐營而政績未著者、祭四壇。

    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與本爵祭二壇。

    被劾而未經勘實者、祭一壇。

    勘實而罪重者、并本爵應得祭葬、一概盡削 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與祭三壇。

    【嘉靖三十年例】錦衣衛都指揮使、身後贈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壇。

    【正德二年例】俱照例造葬 萬曆六年更定 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論已未考滿、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

    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無葬。

    而出自特恩者不拘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壇者、【正德十年例】妻有加祭一壇者、【弘治十二年例】係出 特恩、取自上裁。

    陳乞者不得輒援為例 凡三品官曾經考滿者、祭一壇、全葬。

    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

    【正德六年例】 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不拘已未考滿、給與全葬。

    或兼官雖同、非係贈尚書者、止給與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例 凡緻仕養病終養聽用等項官員、祭葬俱與、見任官同。

    革職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恩詔辯復原職者、祭葬俱不準給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實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父母準與三品祭葬。

    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父母準祭一壇。

    若未及三年者不準。

    【正德九年例】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後任京職 考滿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級給與應得祭葬【內外通理、嘉靖二十八年例】 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緻仕、及先被劾冠帶閒住、後奉特旨復職者、俱準照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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