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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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葬。

    【弘治十年、嘉靖二十七年例】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不拘見任緻仕等項、俱不準給。

    其被劾閒住、遇蒙覃恩概復緻仕者、亦不準給。

    被劾聽調、及聽勘未明病故者、務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輕、議擬奏請定奪 凡公侯伯、為事未經勘實身故者、其妻封命跪未追奪、亦從夫例、止與祭一壇 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總兵病故者、俱祭六壇、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體給祭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壇、不得妄援 凡興都正副留守、俱祭一壇 凡以死勤事、若抗節不屈身死綱常者、犯顏諫爭身死國是者、執銳先登身死戰陳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諸如此類、開具實跡、卹典取自上裁。

    其或城池失守、戰陳敗衄、以緻殞命者、不許一概議給 萬曆十二年續定 凡公侯伯掌府坐營總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項官銜因何加授、果以勳勞進秩、方許照會典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之例。

    如係因事加 恩、功業未副者、止照勳臣二等事例與祭七壇。

    其有不願坐營管府懇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無過、俱照見任優卹 凡三品以上緻仕官、其雅負時望懇疏乞休者照見任例給與應得祭葬。

    如被劾緻仕、及考察自陳緻仕者、二品曾經考滿、祭葬準全給。

    未經考滿者、祭照舊葬價減半。

    三品曾經考滿、祭照舊、半葬。

    未經考滿者、有祭無葬。

    四品雖經考滿亦不準祭。

    其被劾自陳官員、有日久論定、原無可議者、仍照例給與祭葬。

    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應得卹典、亦視本身緻仕緣由以為差等、不得濫給 凡三品以上被劾聽用聽調官員祭葬、俱照今擬被劾自陳緻仕官遞減之例。

    如公論已明、人品無玷、仍準全給。

    聽勘未明官員、有陳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撫按衙門查明無礙、應否量給、臨時題請定奪。

    如果有顯過為公論所不容、無論聽用聽調聽勘、徑照閒住例、俱不準給。

    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過以為差等 凡京官三品陞四品者、不拘四品已未考滿、俱照三品未考滿例、祭一壇、半葬。

    父母曾授三品封者與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壇。

    其原以三品降調、後歷陞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陳乞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無論亡故先後、一視其子以為差等。

    其已經考滿者、祭葬全給。

    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雖未考三品滿、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準與三品祭葬。

    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其父母曾授五品封、準祭一壇。

    其未經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為例 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 覃恩乞以本身應得誥命移封者、身後量給祭一壇。

    其授二品封者、量給半葬 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經賜葬者、妻故在後、俱許祔葬。

    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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