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一

關燈
祭一壇。

    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無。

    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 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一日。

    祭九壇。

    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壇。

    妻、祭一壇 凡尚書左右都禦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壇。

    其加有東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祭四壇。

    父母妻、祭俱一壇 凡兩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壇。

    緻仕者亦然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 凡兩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級。

    其四品五品官得特恩賜葬者、亦以本等品級為定。

    惟衍聖公葬祭、照一品禮行 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壇。

    齋糧麻布取自上裁。

    其先有功後閒住病故者、祭二壇。

    母妻祭俱一壇【俱有葬】 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禮俱照品級。

    若署都督僉事、祭一壇、無葬 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壇 凡在京親軍衛分帶俸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在禦馬監把總、或出充遊擊參將等官、有功無過者、祭一壇 凡錦衣衛等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或帶俸都指揮職銜者、俱祭一壇。

    【以上俱無葬】其係幹 皇親者、祭葬取自上裁 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員、不拘品級、其以死勤事者、卹典取自上裁 凡女直都督等官、永樂間、差官齎香鈔 諭祭。

    近例因其奏請、給與表裏祭文、令帶回自祭凡達官都督等官、永樂宣德間、來京病故者隨時遣官 諭祭、或給棺賜葬。

    舊例禮部年終類奏分遣官祭之。

    【今不行】若在邊歿於戰陣者、不在此例 凡外國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

    或欲歸葬、聽從其便 凡在京文武官員及夫人病故者、嘉靖六年、令止與應得祭葬。

    其齋糧麻布、一體裁革 凡公侯伯歿於王事者、嘉靖八年題準、於本爵應得祭外、加祭二壇 凡二品。

    以上大臣在任病故者、嘉靖二十八年議準、行兵部應付船隻腳力、差官一員護送還鄉 隆慶三年更定 凡四品五品文官、以待從、春宮、軍功等項、應沾卹典者、禮部臨時具由取自上裁。

    其他一切雜途、盡行停止。

    【弘治十年例】遇有前項陳請、仍先移文翰林院兵部覈實。

    如軍功、必躬履行陣、侍從、必日侍 講讀、春宮、必親奉出閤、開陳有勞、方與具由題請。

    若止曾受官、未經實效勤勞者。

    不準。

    【嘉靖二十三年例】其特恩所加祭葬、大約於本等品級內量加一等。

    如無祭者、給與祭一壇。

    無葬者、給與半葬。

    應半葬者、給與全葬。

    如講讀官、則五品本身有祭。

    四品本身父母、得擬祭葬。

    三品祭得及其妻。

    軍功、則四品本身得擬祭葬。

    三品未滿得及其父母。

    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覬。

    或有講讀年久、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懋著者、卹典自宜加厚。

    禮部臨時議擬奏請定奪 凡二品官、本等祭二壇。

    若加陞一品緻仕者、祭五壇。

    【正德七年例】加
0.06857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