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一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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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猷,山西提學參議黎志升,陝西左布政使陸之祺,兵科給事中高翔漢,潼關道佥事楊王休,翰林院檢讨劉世芳十一人也。
二等應斬秋決者:刑科給事中光時亨,河南提學佥事鞏焴,庶吉士周锺,兵部主事方允昌四人也。
三等應絞拟贖者:翰林修撰兼戶、兵二科都給事中陳名複,戶科給事中楊枝起、廖國遴,襄陽知府王承曾,天津兵備副使原毓宗,庶吉士何胤光,少詹事項煜七人也。
四等應戍拟贖者:禮部主事王孫蕙,翰林院檢讨梁兆陽,大理寺正錢位坤,總督侍郎侯恂,山西副使王秉鑒,禦史陳羽白、裴希度、張懋爵,禮部郎中劉大鞏,吏部員外郎郭萬象,給事中申芝芳、金汝砺,舉人吳達,修撰揚廷鑒及黃繼祖十五人也。
五等應徒拟贖者:通政司參議宋學顯,谕德方拱乾,工部主事缪沅,給事中呂兆龍、傅振鐸,進士吳剛思,檢讨方以智、傅鼎铨,庶吉士張家玉及沈元龍十人也。
六等應杖拟贖者:工部員外郎潘同春,禮部員外郎吳泰來,主事張琦,行人王于曜,行取知縣周壽明,進士徐家麒及向列星、李?八人也。
其留北俟後定奪者:少詹事何瑞征、楊觀光,太仆少卿張若麒,副使方大猷,戶部侍郎黨崇雅,吏部侍郎熊文舉,太仆卿葉初春,給事中龔鼎孳、戴明說、孫承澤、劉昌,禦史塗必泓、張鳴駿,司業薛所蘊,通政參議趙京仕,編修高爾俨,戶部郎中衛周祚及黃紀、孫襄十九人也。
其另存再議者:給事中翁元益、郭充、庶吉士魯栗、吳爾壎、史可程、王自超、白胤謙、梁清标、楊栖鹗、張元琳、呂崇烈、李化麟、硃積、趙颎、劉廷琮,吏部郎中侯佐,員外郎左懋泰,禮部郎中吳之琦,兵部員外郎鄒明魁,行人許作梅,進士胡顯,太常博士龔懋熙及王之牧、王臯、梅鹗、姬琨、硃國壽、吳嵩胤二十八人也。
其已奉旨錄用者:兵部尚書張缙彥,給事中時敏,谕德衛胤文、韓四維,禦史蘇京,行取知縣黃國琦、施鳳儀,兵部郎中張正聲,内閣中書舍人顧大成及姜荃林等十人也。
得旨:“周锺等不當緩決,陳名夏等未蔽厥辜,侯恂、宋學顯、吳剛思、方以智、潘同春等拟罪未合。
新榜進士盡污僞命,不當複玷班聯。
”令再議。
惟方拱乾結納馬、阮,特旨免其罪。
明年正月,學龍奉诏拟周锺、光時亨等各加一等,潘同春諸臣皆侯補小臣,受僞無據,仍執前律。
當是時,馬、阮必欲殺周锺。
學龍欲緩其死,謀之次輔王鐸,乘士英注籍上之,且請停刑。
鐸即拟俞旨,褒以詳慎平允。
士英聞之大怒,然事已無及。
大铖暨其黨張捷、楊維垣聲言欲劾學龍,學龍引疾。
命未下,保國公硃國弼、禦史張孫振等诋其曲庇行私,遂削籍。
大铖既殺锺、時亨,即傳旨二等罪斬者谪允充南金齒軍,三等罪絞者充廣西邊衛軍,四等以下俱為民,永不叙用。
然學龍所定案亦多漏網,而所拟一等諸犯,皆随賊西行,實未嘗正刑辟也。
黃繼祖、沈元龍、向列星、李?、黃紀、孫襄、王之牧、王臯、梅鹗、姬琨、硃國壽、吳嵩胤、姜荃林,皆未詳其官。
學龍歸,南都旋失。
久之卒于家。
高倬,字枝樓,忠州人。
天啟五年進士。
除德清知縣,調金華。
崇祯四年,征授禦史。
薊遼總督曹文衡與總監鄧希诏相讦奏。
诏殚力幹濟,以副委任。
倬乃上疏言:“文衡?亢髒成性,必不能仰鼻息于中官;希诏睚眦未忘,何能化戈矛為同氣。
封疆事重,宜撤希诏安文衡心。
若文衡不足用,宜更置,勿使中官參之。
諸邊鎮臣如希诏不少,使人效希诏,督撫之展布益難。
即諸邊督撫如文衡亦不少,使人效文衡,将邊事之廢壞愈甚。
”疏入,貶一秩視事。
巡視草場,坐失火下吏。
廷臣申救,不納。
逾年熱審,給事中吳甘來以為言,始釋歸。
起上林署丞,稍遷大理右寺副。
十一年五月,火星逆行,诏修省。
倬以近者刑獄滋繁,法官務停閣,請敕諸司克期奏報,大者旬,小者五日。
其奉旨覆谳者,或五日三日,務俾積案盡疏,囹圄衰減。
帝為采納。
屢遷南京太仆卿。
太仆故駐滁州,滁為南都西北門戶。
請募州人為兵,保障鄉土,從之。
十六年二月擢右佥都禦史,提督操江。
其秋,操江改任武臣劉孔昭,召倬别用,未赴而京師陷。
福王立南京,拜倬工部右侍郎。
禦用監内官請給工料銀,置龍鳳幾榻諸器物及宮殿陳設金玉諸寶,計赀數十萬,倬請裁省。
光祿寺辦禦用器至萬五千七百有奇,倬又以為言。
皆不納。
明年二月,由左侍郎拜刑部尚書。
國破,倬投缳死。
是時,大臣殉難者:倬與張捷、楊維垣、庶僚則有黃端伯、劉成治、吳嘉胤、龔廷祥。
端伯,字元公,建昌新城人。
崇祯元年進士。
曆甯波、杭州二府推官。
行取赴都,
二等應斬秋決者:刑科給事中光時亨,河南提學佥事鞏焴,庶吉士周锺,兵部主事方允昌四人也。
三等應絞拟贖者:翰林修撰兼戶、兵二科都給事中陳名複,戶科給事中楊枝起、廖國遴,襄陽知府王承曾,天津兵備副使原毓宗,庶吉士何胤光,少詹事項煜七人也。
四等應戍拟贖者:禮部主事王孫蕙,翰林院檢讨梁兆陽,大理寺正錢位坤,總督侍郎侯恂,山西副使王秉鑒,禦史陳羽白、裴希度、張懋爵,禮部郎中劉大鞏,吏部員外郎郭萬象,給事中申芝芳、金汝砺,舉人吳達,修撰揚廷鑒及黃繼祖十五人也。
五等應徒拟贖者:通政司參議宋學顯,谕德方拱乾,工部主事缪沅,給事中呂兆龍、傅振鐸,進士吳剛思,檢讨方以智、傅鼎铨,庶吉士張家玉及沈元龍十人也。
六等應杖拟贖者:工部員外郎潘同春,禮部員外郎吳泰來,主事張琦,行人王于曜,行取知縣周壽明,進士徐家麒及向列星、李?八人也。
其留北俟後定奪者:少詹事何瑞征、楊觀光,太仆少卿張若麒,副使方大猷,戶部侍郎黨崇雅,吏部侍郎熊文舉,太仆卿葉初春,給事中龔鼎孳、戴明說、孫承澤、劉昌,禦史塗必泓、張鳴駿,司業薛所蘊,通政參議趙京仕,編修高爾俨,戶部郎中衛周祚及黃紀、孫襄十九人也。
其另存再議者:給事中翁元益、郭充、庶吉士魯栗、吳爾壎、史可程、王自超、白胤謙、梁清标、楊栖鹗、張元琳、呂崇烈、李化麟、硃積、趙颎、劉廷琮,吏部郎中侯佐,員外郎左懋泰,禮部郎中吳之琦,兵部員外郎鄒明魁,行人許作梅,進士胡顯,太常博士龔懋熙及王之牧、王臯、梅鹗、姬琨、硃國壽、吳嵩胤二十八人也。
其已奉旨錄用者:兵部尚書張缙彥,給事中時敏,谕德衛胤文、韓四維,禦史蘇京,行取知縣黃國琦、施鳳儀,兵部郎中張正聲,内閣中書舍人顧大成及姜荃林等十人也。
得旨:“周锺等不當緩決,陳名夏等未蔽厥辜,侯恂、宋學顯、吳剛思、方以智、潘同春等拟罪未合。
新榜進士盡污僞命,不當複玷班聯。
”令再議。
惟方拱乾結納馬、阮,特旨免其罪。
明年正月,學龍奉诏拟周锺、光時亨等各加一等,潘同春諸臣皆侯補小臣,受僞無據,仍執前律。
當是時,馬、阮必欲殺周锺。
學龍欲緩其死,謀之次輔王鐸,乘士英注籍上之,且請停刑。
鐸即拟俞旨,褒以詳慎平允。
士英聞之大怒,然事已無及。
大铖暨其黨張捷、楊維垣聲言欲劾學龍,學龍引疾。
命未下,保國公硃國弼、禦史張孫振等诋其曲庇行私,遂削籍。
大铖既殺锺、時亨,即傳旨二等罪斬者谪允充南金齒軍,三等罪絞者充廣西邊衛軍,四等以下俱為民,永不叙用。
然學龍所定案亦多漏網,而所拟一等諸犯,皆随賊西行,實未嘗正刑辟也。
黃繼祖、沈元龍、向列星、李?、黃紀、孫襄、王之牧、王臯、梅鹗、姬琨、硃國壽、吳嵩胤、姜荃林,皆未詳其官。
學龍歸,南都旋失。
久之卒于家。
高倬,字枝樓,忠州人。
天啟五年進士。
除德清知縣,調金華。
崇祯四年,征授禦史。
薊遼總督曹文衡與總監鄧希诏相讦奏。
诏殚力幹濟,以副委任。
倬乃上疏言:“文衡?亢髒成性,必不能仰鼻息于中官;希诏睚眦未忘,何能化戈矛為同氣。
封疆事重,宜撤希诏安文衡心。
若文衡不足用,宜更置,勿使中官參之。
諸邊鎮臣如希诏不少,使人效希诏,督撫之展布益難。
即諸邊督撫如文衡亦不少,使人效文衡,将邊事之廢壞愈甚。
”疏入,貶一秩視事。
巡視草場,坐失火下吏。
廷臣申救,不納。
逾年熱審,給事中吳甘來以為言,始釋歸。
起上林署丞,稍遷大理右寺副。
十一年五月,火星逆行,诏修省。
倬以近者刑獄滋繁,法官務停閣,請敕諸司克期奏報,大者旬,小者五日。
其奉旨覆谳者,或五日三日,務俾積案盡疏,囹圄衰減。
帝為采納。
屢遷南京太仆卿。
太仆故駐滁州,滁為南都西北門戶。
請募州人為兵,保障鄉土,從之。
十六年二月擢右佥都禦史,提督操江。
其秋,操江改任武臣劉孔昭,召倬别用,未赴而京師陷。
福王立南京,拜倬工部右侍郎。
禦用監内官請給工料銀,置龍鳳幾榻諸器物及宮殿陳設金玉諸寶,計赀數十萬,倬請裁省。
光祿寺辦禦用器至萬五千七百有奇,倬又以為言。
皆不納。
明年二月,由左侍郎拜刑部尚書。
國破,倬投缳死。
是時,大臣殉難者:倬與張捷、楊維垣、庶僚則有黃端伯、劉成治、吳嘉胤、龔廷祥。
端伯,字元公,建昌新城人。
崇祯元年進士。
曆甯波、杭州二府推官。
行取赴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