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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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德已足五十馀萬,則令納於二倉,亦積五十萬石而止。
”從之。
當是時,折銀漸多。
萬曆三十年,漕運抵京,僅百三十八萬馀石。
而撫臣議載留漕米以濟河工,倉場侍郎趙世卿争之,言:“太倉入不當出,計二年後,六軍萬姓将待新漕舉炊,倘輸納愆期,不複有京師矣。
”蓋災傷折銀,本折漕糧以抵京軍月俸。
其時混支以給邊饷,遂緻銀米兩空,故世卿争之。
自後倉儲漸匮,漕政亦益馳。
迨於啟、祯,天下蕭然煩費,歲供愈不足支矣。
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
天順以後,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
許令附載土宜,免徵稅鈔。
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憲宗立運船至京期限,北直隸、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其過江支兌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
通計三年考成,違限者,運官降罰。
武宗列水程圖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違限之米,頓德州諸倉,曰寄囤。
世宗定過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廣、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時改為二月。
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縮一月,七八九月者,遞縮兩月。
後又通縮一月。
神宗初,定十月開倉,十一月兌竣,大縣限船到十日,小縣五日。
十二月開幫,二月過淮,三月過洪入閘。
皆先期以樣米呈戶部,運糧到日,比驗相同乃收。
凡災傷奏請改折者,毋過七月。
題議後期及臨時改題者,立案免覆。
漂流者,抵換食米。
大江漂流為大患,河道為小患;二百石外為大患,二百石内為小患。
小患把總勘報,大患具奏,其後不計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
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
每船受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
其後船數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
附載夾帶日多,所在稽留違限。
一遇河決,即有漂流,官軍因之為奸。
水次折乾,沿途侵盜,妄稱水火,至有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運,嘗建漕運使,尋罷。
成祖以後用禦史,又用侍郎、都禦史催督,郎中、員外分理,主事督兌,其制不一。
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于淮安,與總兵、參将同理漕事。
漕司領十二總,十二萬軍,與京操十二營軍相準。
初,宣宗令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歲八月赴京,會議明年漕運事宜,及設漕運總督,則并令總督赴京。
至萬曆十八年後始免。
凡歲正月,總漕巡揚州,經理瓜、淮過閘。
總兵駐徐、邳,督過洪入閘,同理漕參政管押赴京。
攢運則有禦史、郎中,押運則有參政,監兌、理刑、管洪、管廠、管閘、管泉、監倉則有主事,清江、衛河有提舉。
兌畢過淮過洪,巡撫、漕司、河道各以職掌奏報。
有司米不備,軍衛船不備,過淮誤期者,責在巡撫。
米具船備,不即驗放,非河梗而壓幫停泊,過洪誤期因而漂凍者,責在漕司。
船糧依限,河渠淤淺,疏浚無法,閘坐啟閉失時,不得過洪抵灣者,責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優恤,仁、宣禁役漕舟,宥遲運者。
英宗時始扣口糧均攤,而運軍不守法度為民害。
自後漕政日馳,軍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
比至,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
而糧長率攙沙水於米中,河南、山東尤甚,往往蒸濕浥爛不可食。
權要貸運軍銀以罔取利,至請撥關稅給船料以取償。
漕運把總率由賄得。
倉場額外科取,歲至十四萬。
世宗初政,諸弊多厘革,然漂流、違限二弊,日以滋甚。
中葉以後,益不可究诘矣。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馀石,内折色八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馀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運。
謂之白糧船。
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穆宗時,陸樹德言:“軍運以充軍儲,民運以充官祿。
人知軍運之苦,不知民運尤苦也。
船戶之求索,運軍之欺陵,洪閘之守候,入京入倉,厥弊百出。
嘉靖初,民運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後無不破矣。
以白糧令軍帶運甚便。
”疏入,下部議。
不從。
凡諸倉應輸者有定數,其或改撥他鎮者,水次應兌漕糧,即令坐派鎮軍領兌者給價,州縣官督車戶運至遠倉,或給軍價就令關支者,通謂之穵運。
九邊之地,輸糧大率以車,宣德時,饷開平亦然,而蘭、甘、
”從之。
當是時,折銀漸多。
萬曆三十年,漕運抵京,僅百三十八萬馀石。
而撫臣議載留漕米以濟河工,倉場侍郎趙世卿争之,言:“太倉入不當出,計二年後,六軍萬姓将待新漕舉炊,倘輸納愆期,不複有京師矣。
”蓋災傷折銀,本折漕糧以抵京軍月俸。
其時混支以給邊饷,遂緻銀米兩空,故世卿争之。
自後倉儲漸匮,漕政亦益馳。
迨於啟、祯,天下蕭然煩費,歲供愈不足支矣。
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
天順以後,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
許令附載土宜,免徵稅鈔。
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憲宗立運船至京期限,北直隸、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其過江支兌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
通計三年考成,違限者,運官降罰。
武宗列水程圖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違限之米,頓德州諸倉,曰寄囤。
世宗定過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廣、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時改為二月。
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縮一月,七八九月者,遞縮兩月。
後又通縮一月。
神宗初,定十月開倉,十一月兌竣,大縣限船到十日,小縣五日。
十二月開幫,二月過淮,三月過洪入閘。
皆先期以樣米呈戶部,運糧到日,比驗相同乃收。
凡災傷奏請改折者,毋過七月。
題議後期及臨時改題者,立案免覆。
漂流者,抵換食米。
大江漂流為大患,河道為小患;二百石外為大患,二百石内為小患。
小患把總勘報,大患具奏,其後不計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
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
每船受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
其後船數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
附載夾帶日多,所在稽留違限。
一遇河決,即有漂流,官軍因之為奸。
水次折乾,沿途侵盜,妄稱水火,至有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運,嘗建漕運使,尋罷。
成祖以後用禦史,又用侍郎、都禦史催督,郎中、員外分理,主事督兌,其制不一。
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于淮安,與總兵、參将同理漕事。
漕司領十二總,十二萬軍,與京操十二營軍相準。
初,宣宗令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歲八月赴京,會議明年漕運事宜,及設漕運總督,則并令總督赴京。
至萬曆十八年後始免。
凡歲正月,總漕巡揚州,經理瓜、淮過閘。
總兵駐徐、邳,督過洪入閘,同理漕參政管押赴京。
攢運則有禦史、郎中,押運則有參政,監兌、理刑、管洪、管廠、管閘、管泉、監倉則有主事,清江、衛河有提舉。
兌畢過淮過洪,巡撫、漕司、河道各以職掌奏報。
有司米不備,軍衛船不備,過淮誤期者,責在巡撫。
米具船備,不即驗放,非河梗而壓幫停泊,過洪誤期因而漂凍者,責在漕司。
船糧依限,河渠淤淺,疏浚無法,閘坐啟閉失時,不得過洪抵灣者,責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優恤,仁、宣禁役漕舟,宥遲運者。
英宗時始扣口糧均攤,而運軍不守法度為民害。
自後漕政日馳,軍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
比至,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
而糧長率攙沙水於米中,河南、山東尤甚,往往蒸濕浥爛不可食。
權要貸運軍銀以罔取利,至請撥關稅給船料以取償。
漕運把總率由賄得。
倉場額外科取,歲至十四萬。
世宗初政,諸弊多厘革,然漂流、違限二弊,日以滋甚。
中葉以後,益不可究诘矣。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馀石,内折色八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馀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運。
謂之白糧船。
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穆宗時,陸樹德言:“軍運以充軍儲,民運以充官祿。
人知軍運之苦,不知民運尤苦也。
船戶之求索,運軍之欺陵,洪閘之守候,入京入倉,厥弊百出。
嘉靖初,民運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後無不破矣。
以白糧令軍帶運甚便。
”疏入,下部議。
不從。
凡諸倉應輸者有定數,其或改撥他鎮者,水次應兌漕糧,即令坐派鎮軍領兌者給價,州縣官督車戶運至遠倉,或給軍價就令關支者,通謂之穵運。
九邊之地,輸糧大率以車,宣德時,饷開平亦然,而蘭、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