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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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往往使民背負。
永樂中,又嘗令廣東海運二十萬石給交址雲。
明初,京衛有軍儲倉。
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臨濠、臨清二倉以供轉運。
各行省有倉,官吏俸取給焉。
邊境有倉,收屯田所入以給軍。
州縣則設預備倉,東南西北四所,以振兇荒。
自鈔法行,頗有省革。
二十四年儲糧十六萬石於臨清,以給訓練騎兵。
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門倉,儲糧給守禦軍。
增京師諸衛倉凡四十一。
又設北平、密雲諸縣倉,儲糧以資北征。
永樂中,置天津及通州左衛倉,且設北京三十七衛倉。
益令天下府縣多設倉儲,預備倉之在四鄉者移置城内。
迨會通河成,始設倉於徐州、淮安、德州,而臨清因洪武之舊,并天津倉凡五,謂之水次倉,以資轉運。
既,又移德州倉於臨清之永清壩,設武清衛倉於河西務,設通州衛倉於張家灣。
宣德中,增造臨清倉,容三百萬石。
增置北京及通州倉。
京倉以禦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季更巡察。
外倉則布政、按察、都司關防之。
各倉門,以緻仕武官二,率老幼軍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
英宗初,命廷臣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倉者以衛所倉屬之,無倉者以衛所改隸。
惟遼東、甘肅、甯夏、萬全及沿海衛所,無府州縣者仍其舊。
正統中,增置京衛倉凡七。
自兌運法行,諸倉支運者少,而京、通倉不能容,乃毀臨清、德州、河西務倉三分之一,改為京、通倉。
景泰初,移武清衛諸倉於通州。
成化初,廢臨、德預備倉在城外者,而以城内空廒儲預備米。
名臨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豐。
凡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
直省府州縣、籓府、邊隘、堡站、衛所屯戍皆有倉,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雲。
預備倉之設也,太祖選耆民運鈔籴米,以備振濟,即令掌之。
天下州縣多所儲蓄,後漸廢馳。
于謙撫河南、山西,修其政。
周忱撫南畿,别立濟農倉。
他人不能也。
正統時,重侵盜之罪,至佥妻充軍。
且定納谷千五百石者,敕獎為義民,免本戶雜役。
凡振饑米一石,俟有年,納稻谷二石五鬥還官。
弘治三年限州縣十裡以下積萬五千石,二十裡積二萬石;衛千戶所萬五千石,百戶所三百石。
考滿之日,稽其多寡以為殿最。
不及三分者奪俸,六分以上降調。
十八年令贖罪贓罰,皆籴谷入倉。
正德中,令囚納紙者,以其八折米入倉。
軍官有犯者,納谷準立功。
初,預備倉皆設倉官,至是革,令州縣官及管糧倉官領其事。
嘉靖初,谕德顧鼎臣言:“成、弘時,每年以存留馀米入預備倉,緩急有備。
今秋糧僅足兌運,預備無粒米。
一遇災傷,辄奏留他糧及勸富民借谷,以應故事。
乞急複預備倉糧以裕民。
”帝乃令有司設法多積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貧民,秋成還官,不取其息。
府積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率。
既,又定十裡以下萬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裡以下至十九萬石。
其後積粟盡平粜,以濟貧民,儲積漸減。
隆慶時,劇郡無過六千石,小邑止千石。
久之數益減,科罰亦益輕。
萬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僅百石。
有司沿為具文,屢下诏申饬,率以虛數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撫林俊嘗請建常平及社倉。
嘉靖八年乃令各撫、按設社倉。
令民二三十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能書算者一人為社副,每朔望會集,别戶上中下,出米四鬥至一鬥有差,鬥加耗五合,上戶主其事。
年饑,上戶不足者量貸,稔歲還倉。
中下戶酌量振給,不還倉。
有司造冊送撫、按,歲一察核。
倉虛,罰社首出一歲之米。
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兩京庫藏,先後建設,其制大略相同。
内府凡十庫:内承運庫,貯緞匹、金銀、寶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歲進百萬兩有奇。
廣積庫,貯硫黃、硝石。
甲字庫,貯布匹、顔料。
乙字庫,貯胖襖、戰鞋、軍士裘帽。
丙字庫,貯棉花、絲纩。
丁字庫,貯銅鐵、獸皮、蘇木。
戊字庫,貯甲仗。
贓罰庫,貯沒官物。
廣惠庫,貯錢鈔。
廣盈庫,貯纻絲、紗羅、绫錦、?絹。
六庫皆屬戶部,惟乙字庫屬兵部,戊字、廣積、廣盈庫屬工部。
又有天财庫,亦名司鑰庫,貯各衙門管鑰,亦貯錢鈔。
供用庫,貯粳稻、熟米及上供物。
以上通謂之内庫。
其在宮内者,又
永樂中,又嘗令廣東海運二十萬石給交址雲。
明初,京衛有軍儲倉。
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臨濠、臨清二倉以供轉運。
各行省有倉,官吏俸取給焉。
邊境有倉,收屯田所入以給軍。
州縣則設預備倉,東南西北四所,以振兇荒。
自鈔法行,頗有省革。
二十四年儲糧十六萬石於臨清,以給訓練騎兵。
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門倉,儲糧給守禦軍。
增京師諸衛倉凡四十一。
又設北平、密雲諸縣倉,儲糧以資北征。
永樂中,置天津及通州左衛倉,且設北京三十七衛倉。
益令天下府縣多設倉儲,預備倉之在四鄉者移置城内。
迨會通河成,始設倉於徐州、淮安、德州,而臨清因洪武之舊,并天津倉凡五,謂之水次倉,以資轉運。
既,又移德州倉於臨清之永清壩,設武清衛倉於河西務,設通州衛倉於張家灣。
宣德中,增造臨清倉,容三百萬石。
增置北京及通州倉。
京倉以禦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季更巡察。
外倉則布政、按察、都司關防之。
各倉門,以緻仕武官二,率老幼軍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
英宗初,命廷臣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倉者以衛所倉屬之,無倉者以衛所改隸。
惟遼東、甘肅、甯夏、萬全及沿海衛所,無府州縣者仍其舊。
正統中,增置京衛倉凡七。
自兌運法行,諸倉支運者少,而京、通倉不能容,乃毀臨清、德州、河西務倉三分之一,改為京、通倉。
景泰初,移武清衛諸倉於通州。
成化初,廢臨、德預備倉在城外者,而以城内空廒儲預備米。
名臨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豐。
凡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
直省府州縣、籓府、邊隘、堡站、衛所屯戍皆有倉,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雲。
預備倉之設也,太祖選耆民運鈔籴米,以備振濟,即令掌之。
天下州縣多所儲蓄,後漸廢馳。
于謙撫河南、山西,修其政。
周忱撫南畿,别立濟農倉。
他人不能也。
正統時,重侵盜之罪,至佥妻充軍。
且定納谷千五百石者,敕獎為義民,免本戶雜役。
凡振饑米一石,俟有年,納稻谷二石五鬥還官。
弘治三年限州縣十裡以下積萬五千石,二十裡積二萬石;衛千戶所萬五千石,百戶所三百石。
考滿之日,稽其多寡以為殿最。
不及三分者奪俸,六分以上降調。
十八年令贖罪贓罰,皆籴谷入倉。
正德中,令囚納紙者,以其八折米入倉。
軍官有犯者,納谷準立功。
初,預備倉皆設倉官,至是革,令州縣官及管糧倉官領其事。
嘉靖初,谕德顧鼎臣言:“成、弘時,每年以存留馀米入預備倉,緩急有備。
今秋糧僅足兌運,預備無粒米。
一遇災傷,辄奏留他糧及勸富民借谷,以應故事。
乞急複預備倉糧以裕民。
”帝乃令有司設法多積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貧民,秋成還官,不取其息。
府積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率。
既,又定十裡以下萬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裡以下至十九萬石。
其後積粟盡平粜,以濟貧民,儲積漸減。
隆慶時,劇郡無過六千石,小邑止千石。
久之數益減,科罰亦益輕。
萬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僅百石。
有司沿為具文,屢下诏申饬,率以虛數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撫林俊嘗請建常平及社倉。
嘉靖八年乃令各撫、按設社倉。
令民二三十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能書算者一人為社副,每朔望會集,别戶上中下,出米四鬥至一鬥有差,鬥加耗五合,上戶主其事。
年饑,上戶不足者量貸,稔歲還倉。
中下戶酌量振給,不還倉。
有司造冊送撫、按,歲一察核。
倉虛,罰社首出一歲之米。
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兩京庫藏,先後建設,其制大略相同。
内府凡十庫:内承運庫,貯緞匹、金銀、寶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歲進百萬兩有奇。
廣積庫,貯硫黃、硝石。
甲字庫,貯布匹、顔料。
乙字庫,貯胖襖、戰鞋、軍士裘帽。
丙字庫,貯棉花、絲纩。
丁字庫,貯銅鐵、獸皮、蘇木。
戊字庫,貯甲仗。
贓罰庫,貯沒官物。
廣惠庫,貯錢鈔。
廣盈庫,貯纻絲、紗羅、绫錦、?絹。
六庫皆屬戶部,惟乙字庫屬兵部,戊字、廣積、廣盈庫屬工部。
又有天财庫,亦名司鑰庫,貯各衙門管鑰,亦貯錢鈔。
供用庫,貯粳稻、熟米及上供物。
以上通謂之内庫。
其在宮内者,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