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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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運倉庫 曆代以來,漕粟所都,給官府廪食,各視道裡遠近以為準。

    太祖都金陵,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

    自成祖遷燕,道裡遼遠,法凡三變。

    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

    已而大将軍徐達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大同。

    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饷永平衛。

    其後海運饷北平、遼東為定制。

    其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饷陝西,自陝西轉饷甯夏、河州。

    其西南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遠運。

    於時各路皆就近輸,得利便矣。

     永樂元年納戶部尚書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陳州颍岐口跌坡,别以巨舟入黃河抵八柳樹,車運赴衛河輸北平,與海運相參。

    時駕數臨幸,百費仰給,不止饷邊也。

    淮、海運道凡二,而臨清倉儲河南、山東粟,亦以輸北平,合而計之為三運。

    惟海運用官軍,其馀則皆民運雲。

      自浚會通河,帝命都督賈義、尚書宋禮以舟師運。

    禮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辄敗,乃造淺船五百艘,運淮、揚、徐、兗糧百萬,以當海運之數。

    平江伯陳瑄繼之,頗增至三千馀艘。

    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

    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分遣官軍就近輓運。

    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衛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

    以次遞運,歲凡四次,可三百萬馀石,名曰支運。

    支運之法,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

    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

    由是海陸二運皆罷,惟存遮洋船,每歲于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糧三十萬石,十二輸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輸薊州而已。

    不數年,官軍多所調遣,遂複民運,道遠數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書黃福建議複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百五十萬石於淮安倉,蘇、松、甯、池、廬、安、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令官軍接運入京、通二倉。

    民糧既就近入倉,力大減省,乃量地近遠,糧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給官軍。

    惟山東、河南、北直隸則徑赴京倉,不用支運。

    尋令南陽、懷慶、汝甯糧運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糧運德州倉,其後山東、河南皆運德州倉。

     六年,瑄言:“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

    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與衛所。

    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

    ”是為兌運。

    命群臣會議。

    吏部蹇義等上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以地遠近為差。

    每石,湖廣八鬥,江西、浙江七鬥,南直隸六鬥,北直隸五鬥。

    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鬥,如有兌運不盡,仍令民自運赴諸倉,不願兌者,亦聽其自運。

    軍既加耗,又給輕赍銀為洪閘盤撥之費,且得附載他物,皆樂從事,而民亦多以遠運為艱。

    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矣。

    軍與民兌米,往往恃強勒索。

    帝知其弊,敕戶部委正官監臨,不許私兌。

    已而頗減加耗米,遠者不過六鬥,近者至二鬥五升。

    以三分為率,二分與米,一分以他物準。

    正糧斛面銳,耗糧俱平概。

    運糧四百萬石,京倉貯十四,通倉貯十六。

    臨、徐、淮三倉各遣禦史監收。

     正統初,運糧之數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者二百八十萬馀石,淮、徐、臨、德四倉支運者十之三四耳。

    土木之變,複盡留山東、直隸軍操備。

    蘇、松諸府運糧仍屬民。

    景泰六年,瓦剌入貢,乃複軍運。

    天順末,兌運法行久,倉入觊耗馀,入庾率兌斛面,且求多索,軍困甚。

    憲宗即位,漕運參将袁佑上言便宜。

    帝曰:“律令明言,收糧令納戶平準,石加耗不過五升。

    今運軍願明加,則倉吏侵害過多可知。

    今後令軍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

    ”後從督倉中官言,加耗至八升。

    久之,複溢收如故,屢禁不能止也。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

    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

    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内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

    通計兌運、改兌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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