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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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運倉庫
曆代以來,漕粟所都,給官府廪食,各視道裡遠近以為準。
太祖都金陵,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
自成祖遷燕,道裡遼遠,法凡三變。
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
已而大将軍徐達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大同。
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饷永平衛。
其後海運饷北平、遼東為定制。
其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饷陝西,自陝西轉饷甯夏、河州。
其西南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遠運。
於時各路皆就近輸,得利便矣。
永樂元年納戶部尚書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陳州颍岐口跌坡,别以巨舟入黃河抵八柳樹,車運赴衛河輸北平,與海運相參。
時駕數臨幸,百費仰給,不止饷邊也。
淮、海運道凡二,而臨清倉儲河南、山東粟,亦以輸北平,合而計之為三運。
惟海運用官軍,其馀則皆民運雲。
自浚會通河,帝命都督賈義、尚書宋禮以舟師運。
禮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辄敗,乃造淺船五百艘,運淮、揚、徐、兗糧百萬,以當海運之數。
平江伯陳瑄繼之,頗增至三千馀艘。
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
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分遣官軍就近輓運。
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衛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
以次遞運,歲凡四次,可三百萬馀石,名曰支運。
支運之法,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
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
由是海陸二運皆罷,惟存遮洋船,每歲于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糧三十萬石,十二輸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輸薊州而已。
不數年,官軍多所調遣,遂複民運,道遠數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書黃福建議複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百五十萬石於淮安倉,蘇、松、甯、池、廬、安、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令官軍接運入京、通二倉。
民糧既就近入倉,力大減省,乃量地近遠,糧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給官軍。
惟山東、河南、北直隸則徑赴京倉,不用支運。
尋令南陽、懷慶、汝甯糧運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糧運德州倉,其後山東、河南皆運德州倉。
六年,瑄言:“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
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與衛所。
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
”是為兌運。
命群臣會議。
吏部蹇義等上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以地遠近為差。
每石,湖廣八鬥,江西、浙江七鬥,南直隸六鬥,北直隸五鬥。
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鬥,如有兌運不盡,仍令民自運赴諸倉,不願兌者,亦聽其自運。
軍既加耗,又給輕赍銀為洪閘盤撥之費,且得附載他物,皆樂從事,而民亦多以遠運為艱。
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矣。
軍與民兌米,往往恃強勒索。
帝知其弊,敕戶部委正官監臨,不許私兌。
已而頗減加耗米,遠者不過六鬥,近者至二鬥五升。
以三分為率,二分與米,一分以他物準。
正糧斛面銳,耗糧俱平概。
運糧四百萬石,京倉貯十四,通倉貯十六。
臨、徐、淮三倉各遣禦史監收。
正統初,運糧之數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者二百八十萬馀石,淮、徐、臨、德四倉支運者十之三四耳。
土木之變,複盡留山東、直隸軍操備。
蘇、松諸府運糧仍屬民。
景泰六年,瓦剌入貢,乃複軍運。
天順末,兌運法行久,倉入觊耗馀,入庾率兌斛面,且求多索,軍困甚。
憲宗即位,漕運參将袁佑上言便宜。
帝曰:“律令明言,收糧令納戶平準,石加耗不過五升。
今運軍願明加,則倉吏侵害過多可知。
今後令軍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
”後從督倉中官言,加耗至八升。
久之,複溢收如故,屢禁不能止也。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
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
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内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
通計兌運、改兌加以
太祖都金陵,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
自成祖遷燕,道裡遼遠,法凡三變。
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
已而大将軍徐達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大同。
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饷永平衛。
其後海運饷北平、遼東為定制。
其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饷陝西,自陝西轉饷甯夏、河州。
其西南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遠運。
於時各路皆就近輸,得利便矣。
永樂元年納戶部尚書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陳州颍岐口跌坡,别以巨舟入黃河抵八柳樹,車運赴衛河輸北平,與海運相參。
時駕數臨幸,百費仰給,不止饷邊也。
淮、海運道凡二,而臨清倉儲河南、山東粟,亦以輸北平,合而計之為三運。
惟海運用官軍,其馀則皆民運雲。
自浚會通河,帝命都督賈義、尚書宋禮以舟師運。
禮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辄敗,乃造淺船五百艘,運淮、揚、徐、兗糧百萬,以當海運之數。
平江伯陳瑄繼之,頗增至三千馀艘。
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
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分遣官軍就近輓運。
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衛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
以次遞運,歲凡四次,可三百萬馀石,名曰支運。
支運之法,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
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
由是海陸二運皆罷,惟存遮洋船,每歲于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糧三十萬石,十二輸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輸薊州而已。
不數年,官軍多所調遣,遂複民運,道遠數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書黃福建議複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百五十萬石於淮安倉,蘇、松、甯、池、廬、安、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令官軍接運入京、通二倉。
民糧既就近入倉,力大減省,乃量地近遠,糧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給官軍。
惟山東、河南、北直隸則徑赴京倉,不用支運。
尋令南陽、懷慶、汝甯糧運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糧運德州倉,其後山東、河南皆運德州倉。
六年,瑄言:“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
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與衛所。
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
”是為兌運。
命群臣會議。
吏部蹇義等上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以地遠近為差。
每石,湖廣八鬥,江西、浙江七鬥,南直隸六鬥,北直隸五鬥。
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鬥,如有兌運不盡,仍令民自運赴諸倉,不願兌者,亦聽其自運。
軍既加耗,又給輕赍銀為洪閘盤撥之費,且得附載他物,皆樂從事,而民亦多以遠運為艱。
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矣。
軍與民兌米,往往恃強勒索。
帝知其弊,敕戶部委正官監臨,不許私兌。
已而頗減加耗米,遠者不過六鬥,近者至二鬥五升。
以三分為率,二分與米,一分以他物準。
正糧斛面銳,耗糧俱平概。
運糧四百萬石,京倉貯十四,通倉貯十六。
臨、徐、淮三倉各遣禦史監收。
正統初,運糧之數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者二百八十萬馀石,淮、徐、臨、德四倉支運者十之三四耳。
土木之變,複盡留山東、直隸軍操備。
蘇、松諸府運糧仍屬民。
景泰六年,瓦剌入貢,乃複軍運。
天順末,兌運法行久,倉入觊耗馀,入庾率兌斛面,且求多索,軍困甚。
憲宗即位,漕運參将袁佑上言便宜。
帝曰:“律令明言,收糧令納戶平準,石加耗不過五升。
今運軍願明加,則倉吏侵害過多可知。
今後令軍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
”後從督倉中官言,加耗至八升。
久之,複溢收如故,屢禁不能止也。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
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
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内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
通計兌運、改兌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