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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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 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

    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曆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

    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

    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石下為差。

    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

    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

    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裡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

    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

    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适其力。

     兩稅,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

    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

    弘治時,會計之數,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荍,曰絲綿并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絹,曰本色絲,曰農桑絲折絹,曰農桑零絲,曰人丁絲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币帛絹,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

    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曰粗租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棗株課米,曰課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

    萬曆時,小有所增損,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

    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麥荍惟貴州,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雲、貴,馀各視其地産。

      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麻畝徵八兩,木棉畝四兩。

    栽桑以四年起科。

    不種桑,出絹一疋。

    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

    此農桑絲絹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

    銀一兩、錢千文、鈔一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

    棉苎一疋,折米六鬥,麥七鬥。

    麻布一疋,折米四鬥,麥五鬥。

    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人粟者聽。

    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

    於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越二年,又令戶部侍郎楊靖會計天下倉儲存糧,二年外并收折色,惟北方諸布政司需糧饷邊,仍使輸粟。

    三十年谕戶部曰:“行人高稹言,陝西困逋賦。

    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鹹許任土所産,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

    ”於是戶部定: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疋,石有二鬥;棉布一疋,一石;苎布一疋,七鬥;棉花一斤,二鬥。

    帝曰:“折收逋賦,蓋欲蘇民困也。

    今賦重若此,将愈困民,豈恤之之意哉。

    金、銀每兩折米加一倍。

    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

    馀從所議。

    ” 永樂中,既得交阯,以絹,漆,蘇木,翠羽,紙扇,沉、速、安息諸香代租賦。

    廣東瓊州黎人、肇慶瑤人内附,輸賦比内地。

    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馀萬石,絲鈔等二千馀萬。

    計是時,宇内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廪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歲歉,有司往往先發粟振貸,然後以聞。

    雖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而民間交易用銀,仍有厲禁。

     至正統元年,副都禦史周铨言:“行在各衛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辄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

    朝廷虛糜廪祿,各官不得實惠。

    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

    ”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複條以請。

    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

    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馀萬石,折銀百萬馀兩,入内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其後概行於天下。

    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

    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廪之積漸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

    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

    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

    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鬥六升者俱止徵三鬥五升,其以下者仍舊。

    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馀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

    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

    建文二年诏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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