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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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與米等。

    ”從之,著為令。

     又更定屯守之數。

    臨邊險要,守多於屯。

    地僻處及輸糧艱者,屯多於守,屯兵百名委百戶,三百名委千戶,五百名以上指揮提督之。

    屯設紅牌,列則例於上。

    年六十與殘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於例。

    屯軍以公事妨農務者,免徵子粒,且禁衛所差撥。

    於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於交阯,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矣。

    宣宗之世,屢核各屯,以征戍罷耕及官豪勢要占匿者,減馀糧之半。

    迤北來歸就屯之人,給車牛農器。

    分遼東各衛屯軍為三等,丁牛兼者為上,丁牛有一為中,俱無者為下。

    英宗免軍田正糧歸倉,止徵馀糧六石。

    後又免沿邊開田官軍子粒,減各邊屯田子粒有差。

    景帝時,邊方多事,令兵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

    成化初,宣府巡撫葉盛買官牛千八百,并置農具,遣軍屯田,收糧易銀,以補官馬耗損,邊入稱便。

     自正統後,屯政稍弛,而屯糧猶存三之二。

    其後屯田多為内監、軍官占奪,法盡壞。

    憲宗之世頗議厘複,而視舊所入,不能什一矣。

    弘治間,屯糧愈輕,有畝止三升者。

    沿及正德,遼東屯田較永樂間田赢萬八千馀頃,而糧乃縮四萬六千馀石。

    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

    而受供者又得自耕。

    邊外軍無月糧,以是邊饷恒足。

    及是,屯軍多逃死,常操軍止八萬,皆仰給於倉。

    而邊外數擾,棄不耕。

    劉瑾擅政,遣官分出丈田責逋。

    希瑾意者,僞增田數,搜括慘毒,戶部侍郎韓福尤急刻。

    遼卒不堪,脅衆為亂,撫之乃定。

     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

    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

    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世宗時,楊一清複請召商開中,又請仿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徠隴右、關西民以屯邊。

    其後周澤、王崇古、林富、陳世輔、王畿、王朝用、唐順之、吳桂芳等争言屯政。

    而龐尚鵬總理江北鹽屯,尋移九邊,與總督王崇古,先後區畫屯政甚詳。

    然是時因循日久,卒鮮實效。

    給事中管懷理言:“屯田不興,其弊有四:疆埸戒嚴,一也;牛種不給,二也;丁壯亡徙,三也;田在敵外,四也。

    如是而管屯者猶欲按籍增賦,非扣月糧,即按丁賠補耳。

    ” 屯糧之輕,至弘、正而極,嘉靖中漸增,隆慶間複畝收一鬥。

    然屯丁逃亡者益多。

    管糧郎中不問屯田有無,月糧止半給。

    沿邊屯地,或變為斥鹵、沙碛,糧額不得減。

    屯田禦史又於額外增本折,屯軍益不堪命。

    萬曆時,計屯田之數六十四萬四千馀頃,視洪武時虧二十四萬九千馀頃,田日減而糧日增,其弊如此。

    時則山東巡撫鄭汝璧請開登州海北長山諸島田。

    福建巡撫許孚遠墾閩海壇山田成,複請開南日山、澎湖;又言浙江濱海諸山,若陳錢、金塘、補陀、玉環、南麂,皆可經理。

    天津巡撫汪應蛟則請於天津興屯。

    或留中不下,或不久辄廢。

    熹宗之世,巡按張慎言複議天津屯田。

    而禦史左光鬥命管河通判盧觀象大興水田之利,太常少卿董應舉踵而行之。

    光鬥更於河間、天津設屯學,試騎射,為武生給田百畝。

    李繼貞巡撫天津,亦力於屯務,然仍歲旱蝗,弗克底成效也。

    明時,草場頗多,占奪民業。

    而為民厲者,莫如皇莊及諸王、勳戚、中官莊田為甚。

    太祖賜勳臣公侯丞相以下莊田,多者百頃,親王莊田千頃。

    又賜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祿。

    指揮沒於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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