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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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三年。

    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馀萬。

    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

    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蓋骎骎無棄土矣。

     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

    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

    太祖仍元裡社制,河北諸州縣土著者以社分裡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裡甲。

    社民先占畝廣,屯民新占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

    至宣德間,墾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鹵無糧者,皆核入賦額,數溢于舊。

    有司乃以大畝當小畝以符舊額,有數畝當一畝者。

    步尺參差不一,人得以意赢縮,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

    貴州田無頃畝尺籍,悉徵之土官。

    而諸處土田,日久頗淆亂,與黃冊不符。

    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官田視民田得七之一。

    嘉靖八年,霍韫奉命修會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

    非撥給於王府,則欺隐於猾民。

    廣東無籓府,非欺隐即委棄於寇賊矣。

    司國計者,可不究心?”是時,桂萼、郭弘化、唐能、簡霄先後疏請核實田畝,而顧鼎臣請履畝丈量,丈量之議由此起。

    江西安福、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詳具,人多疑憚。

    其後福建諸州縣,為經、緯二冊,其法頗詳。

    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

    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冊,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矣。

    萬曆六年,帝用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限三載竣事。

    用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截補。

    於是豪猾不得欺隐,裡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

    總計田數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視弘治時赢三百萬頃。

    然居正尚綜核,頗以溢額為功。

    有司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見田以充虛額。

    北直隸、湖廣、大同、宣府,遂先後按溢額田增賦雲。

     屯田之制:曰軍屯,曰民屯。

    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於農,其法最善。

    又令諸将屯兵龍江諸處,惟康茂才績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

    洪武三年,中書省請稅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

    明年,中書省言:“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

    ”诏且勿徵,三年後畝收租一鬥。

    六年,太仆丞梁埜仙帖木爾言:“甯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裡,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

    ”從之。

    是時,遣鄧愈、湯和諸将屯陝西、彰德、汝甯、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鳳陽。

    又因海運饷遼有溺死者,遂益講屯政,天下衛所州縣軍民皆事墾辟矣。

     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而軍屯則領之衛所。

    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

    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複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

    初畝稅一鬥。

    三十五年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馀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

    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馀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

    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官軍各種樣田,以其歲收之數相考較。

    太原左衛千戶陳淮所種樣田,每軍馀糧二十三石,帝命重賞之。

    甯夏總兵何福積谷尤多,賜敕褒美。

    戶部尚書郁新言:“湖廣諸衛收糧不一種,請以米為準。

    凡粟谷穈黍大麥荞穄二石,稻谷薥秫二石五鬥,穇稗三石,皆準米一石。

    小麥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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