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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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民給田。

    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八百馀戶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開地千三百四十三頃。

    複徙江南民十四萬於鳳陽。

    戶部郎中劉九臯言:“古狹鄉之民,聽遷之寬鄉,欲地無遺利,人無失業也。

    ”太祖采其議,遷山西澤、潞民於河北。

    衆屢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東、河南。

    又徙登、萊、青民於東昌、兗州。

    又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於京師,充倉腳夫。

    太祖時徙民最多,其間有以罪徙者。

    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處之。

    成祖核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

    自是以後,移徙者鮮矣。

     初,太祖設養濟院收無告者,月給糧。

    設漏澤園葬貧民。

    天下府州縣立義冢。

    又行養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賜爵。

    複下诏優恤遭難兵民。

    然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

    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馀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

    成祖時,複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宛、大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

    供給日久,貧乏逃竄,辄選其本籍殷實戶佥補。

    宣德間定制,逃者發邊充軍,官司鄰裡隐匿者俱坐罪。

    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戶,每戶徵銀三兩,與廂民助役。

    嘉靖中減為二兩,以充邊饷。

    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漢徙富民實關中之制,其後事久弊生,遂為厲階。

     戶口之數,增減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

    弘治四年,戶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

    萬曆六年,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

    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

    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於前。

    後乃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

    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

    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於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迹也。

    ”而要之,戶口增減,由於政令張弛。

    故宣宗嘗與群臣論曆代戶口,以為“其盛也,本於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笃論雲。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

    厥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需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内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

    其馀為民田。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

    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

    複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

    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産寄他戶,謂之鐵腳詭寄。

    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随糧定區。

    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号,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号曰魚鱗圖冊。

    先是,诏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别畢具。

    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

    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産去稅存以為民害。

    又以中原田多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

    設司農司,開治河南,掌其事。

    臨濠之田,驗其丁力,計畝給之,毋許兼并。

    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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